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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遇性、共在性与历史性——重释马克思辩证存在论的实践哲学基础

2013-02-18高广旭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存在论境遇范式

■高广旭

辩证法是由哲学家以相应的理论载体阐述出来的,反思辩证法的理论载体可以透视其理论性质。实践观点作为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载体,是透视马克思辩证法存在论意义的重要理论媒介。然而,庸俗化理解导致实践观点的存在论意蕴被遮蔽,其作为马克思辩证存在论建构的哲学基础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因此,重新挖掘实践观点的存在论意蕴,重释马克思辩证存在论的实践哲学基础,成为马克思哲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实践存在论:实践观点的真实意义

超越实体性的自然主义研究范式和主体性的认识论研究范式,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已成为学界的广泛共识。[1]但是,实践观点被普遍认同的同时也面临着极大的理论风险,这就是实践观点易于被庸俗化为万能的公式和绝对的法则,其固有的开放性和超越性特征被遮蔽。国内有学者指出,实践观点的庸俗化理解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把实践当成具有万金油特征的绝对法则,而对实践的内涵缺乏应有的深入把握,实践流俗为形式化和抽象化的概念;二是把实践看做是建立在工具理性和实证经验基础上的实用活动,其深层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维度被遗忘;三是把实践视为价值无涉的中立性概念,对其加以完全客观化的技术性和科学性分解,把本来具有深厚人文旨趣的实践概念变成科学概念,把实践的存在论意义遮蔽了。[2](P136)

以上三种对实践观点的庸俗化理解都在知识论的层面来看待实践。无论把实践看作认知法则的抽象形式、工具理性的现实操作还是价值中立的科学观点,实质上都把实践理解为知识论层面的实证性解释原则,而忽略了实践的存在论意义。事实上,实践对于马克思哲学而言,不仅是经验层面的物质性改造活动,也不仅是理论层面的认识世界的标准与尺度,在更原初的意义上,实践表征了人作为有限性存在者在改造对象的过程野所限,对实践观点的庸俗化理解无法把握到这一点。

重新阐释实践观点的真实哲学意义,在摆脱实践观点的庸俗化理解同时,也要避免走向另一个理论误区,即把实践观点解读为“实践本体论”。众所周知,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最重大的哲学意义在于终结传统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如果我们再把实践观点本体论化,必然有悖于马克思哲学的本意,也必然违背实践观点的基本性质。从哲学史的角度看,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具有作为新型的现象学存在论的哲学意义。实践观点是在终结传统存在论和开创现代新型存在论的哲学意义上提出的,它终结了传统存在论的知识论范式,开创了现代存在论的生存论范式。传统存在论的研究范式是从存在者出发,以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知识论方式去诠释存在的意义问题,从而形成关于存在意义的系统性、知识性理论。但是,这种研究范式不仅没有澄明反而遮蔽了存在的意义问题。知识论的研究范式使得传统存在论研究陷入了危机,解决这一危机需要从知识论研究范式转向能够真实面向存在意义本身并澄明存在意义问题的新型研究范式,即现代哲学的生存论研究范式。

一般认为,海德格尔是生存论研究范式的开创者。其实在海德格尔之前,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已经宣布了传统存在论的终结和现代存在论的开端。众所周知,马克思从来不把事物看做是与人相对立的自在存在,而总是强调人与事物共同呈现自身存在的意义与价值,这一呈现的中介和平台就是人的现实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人的物化和物的人化是原初同一的。另外,马克思一向反对认识论层面的客观实在者与主观反映者的抽象对立,而总是强调事物存在的意义是由行动构造出来的而非直观反映出来的,因为实践活动的行动模式比传统哲学的直观模式更能触及事物存在的整体性,使事物向人完整显现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马克思对于实践活动作为澄明存在意义中介的强调,无疑具有存在论革命的意义,这就是消解一切对事物的理论假定,让事物在实践中展现自身存在的意义。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3](P56)传统存在论把存在的意义问题引入了神秘的概念系统之中,而遗忘了存在总是实践现象所生成的存在,或者说总是人的实践活动所构造起来的现象性存在。在这个意义上,马在论。

二、境遇性与共在性:实践观点的辩证存在论意蕴

作为对象性活动,实践的辩证存在论意蕴表现为“对象”的双重性,即以世界为对象的人与世界关系的“境遇性”和以他人为对象的人与他人关系的“共在性”。“境遇性”和“共在性”构成实践观点的两种基本的辩证存在论意蕴。实践观点的“境遇性”表现为,人总是在世界之中的存在,而存在在世界之中构成人的原初性存在状态。“在世界之中”并不是指人与世界的空间关系,而是指在人对世界的否定性实践活动中构建人自身存在的“境遇性”。人始终以辩证的形式参与到自身“境遇”的构造之中,世界也总是在人对其否定性的改造活动中构成人的基本存在要素。离开具体的存在境遇,人只能是抽象的虚无,“境遇性”是人填补自身虚无的在场性。因此,实践观点的“境遇性”表征的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整体性,二者之间在原初意义上首先是亲切的存在关系,然后才是严肃的认知关系。

海德格尔认为,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在存在者的层面上把世界看做是存在者的总和,进而形成关于世界的常识性定义。二是把世界看做是关于某个存在者范围的名称,即把世界看做是具体科学研究的各领域,如数学世界、物理世界。三是从存在者的角度把世界看做是此在生活在其中的东西,如公众世界和家常世界。[4](P76)前两种世界理解的共同之处是都从存在者的角度去“定义”世界,忽略了世界的本来意义只能从此在的生存活动去加以“领会”,即忽略了世界之于人原初性的存在论意义——“意蕴”。[4](P102)海德格尔认为,“意蕴”是此在在世的生存论性质,构成人与世界之间原初整体性的存在论结构。

海德格尔的“意蕴”观点与马克思的实践观点在强调人与世界的原初关系的整体性方面具有相通之处。实践观点认为,世界不是脱离于人类实践活动之外的抽象自然物之和,而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中介建构起来的属人世界。属人世界要求我们对世界的把握必须通过实践活动这种中介形式。实践活动是人自身存在的“境遇性”的基本形式,人的“境遇性”存在方式只有在这一形式中才能真正对人显现出来。马克思指出:“我们看到,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不只观点对于理解马克思哲学的辩证存在论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实践观点作为对象性活动真实“组建”人的“境遇性”;另一方面,实践观点作为前认识论的“整体性认识”也真切“领会”属人的“境遇性”。

实践观点不仅改变了我们看待世界的目光,也改变了我们看待他人的目光。实践观点的“共在性”表现在:自我与他人不是相互隔绝的抽象对立关系,而是当人以实践活动为中介“组建”和“领会”世界的整体性时,人已经与他人共同搭建了这个“整体性”的“交流平台”,即人的“共在性”。所谓“共在性”,就是人与人之间存在关系的整体性。海德格尔认为:“‘他人’并不等于说在我之外的全体余数……他人倒是我们本身多半与之无别、我们也在其中的那些人。这个和他人一起的‘也在此’没有一种在一个世界之内‘共同’现成存在的存在论性质。这个‘共同’是一种此在式的共同。”[4](P137)可见,海德格尔提出的“此在式的共同”指认的无疑是自我与他人的整体性“共在”关系。

在海德格尔从生存论角度理解人与人存在的“共在性”之前,马克思已经从人的实践活动开显出人的“共在性”存在方式。马克思认为,实践之所以能够既“组建着”属人的世界又“领会着”属人的世界,原因不仅在于实践活动的过程是完成“物的人化”和“人的物化”的统一过程,而且在于实践是一种“共在性”的活动,即实践总是意味着自我与他人共同组建和领会着世界。在实践活动中,自我与他人既结成了现实且原初的“共在性”关系,也结成了现实且原初的“境遇性”关系,马克思指出:“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普遍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5](P301)

实践观点是理解人的“境遇性”和“共在性”存在方式的前提,人的“境遇性”和“共在性”的存在方式也提升了实践活动的哲学存在论意义,这就是实践活动不是动物的循环劳作,而是一种超越性的辩证存在方式,即超越动物的尺度而觉解到人特有的“类”本质。马克思认为,动物的劳作只能表明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的同一性,而人的实践活动作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则“把人同是类存在物”[5](P273)。马克思这里所强调的“有意识”的“意识”不仅指的是人对自身存在“境遇性”和“共在性”的意识,在更深层的意义上,这种“意识”是人自觉到自身存在“历史性”的“历史意识”。

三、历史性:马克思辩证存在论的基本视域

实践观点的存在论意蕴由实践活动的基本属性所决定,而构成实践活动的基本属性的是实践作为对象性活动的“对象意识”。没有人对于世界和他人的“对象意识”,就无法设想人的“境遇性”和“共在性”的辩证存在方式。“对象意识”在其外显层面表现为“世界意识”与“社会意识”,在其内省层面则表现为“死亡意识”。“死亡”是人不得不面对又永远无法现实面对的“大他者”,“死亡意识”表征了人的时间性存在方式,决定着实践观点的基本视界,它赋予了马克思实践观点最为深层的存在论视域。

人作为有限性存在者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之处在于人能自觉到自身的有限性,这种自觉就是“死亡意识”。“死亡意识”决定了人的生存活动不是动物式的循环复制,而是跳出作为生物体的循环往复的繁衍活动,内省自身的发展历程,进而把过去看做是承载自身生命意义与价值的固有尺度,做到以“历史意识”去反思生命和生活的意义与价值。而且,“死亡意识”让人在反思生命和生活意义的时候,能把实践活动的双重存在论意蕴,即人与世界关系所表现出的“境遇性”、人与他人关系所表现出的“共在性”都内化在“历史意识”的视界之中。因为“历史意识”表征的是人对自身作为历史性存在的自觉,“人类超越了生命的‘复制’而构成了自己的‘历史’。人是‘历史’的存在,‘历史’是人的存在方式。‘历史’的存在方式使人的生命演化获得了自我超越的特殊内涵——发展。”[6](P137)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意识”不仅是实践活动的内在属性之一,而且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本质属性。

马克思坚决批判离开人的现实生活把历史引向无根的“外在尺度”,而要求真正把历史还给人的活动、人的生活过程。在马克思的哲学视域中,历史与人以实践活动为中介形成了原初发生的境遇关系。历史是人改造世界的现实过程,人是在历史境遇中与他人通过实践进行社会关系交往的人。这种由实践观点所中介了的历史表现为“境遇性”存在论和“共在性”存在论相统一的“历“历史存在论”的视野不是过去,而是未来。人的有限性和有死性所内蕴的“死亡意识”决定了人的视野必然面向未来,过去和当下在面向未来的视野中获得意义诠释。结果,关于历史的客观性理解和主观性理解都无法涵盖历史现象内部这种意义诠释的复杂性,反而遮蔽了历史存在论的丰富内涵。因此,只有超越知识论的研究范式,从实践观点所表征的生存论研究范式出发,才能真正组建和领会人的历史性存在。

马克思非常注重历史意识与实践观点的内在关联。一方面,马克思强调历史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前提性:“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7](P545)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指出这一“前提”的前提:“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3](P92)这里,马克思阐发了两个核心思想:其一,历史意识是实践活动的内在视域,人的实践活动总是在其历史性的前提中展开。其二,实践活动是历史意识的存在论基础,离开了人的现实实践活动,历史意识不过是传统哲学的抽象观念。这两种看似循环论证的观点恰恰表明马克思哲学历史意识的双重性质。

历史意识具有现实性。历史意识不是认识层面的主体与客体的符合意识,它“不过是人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8](P118)。历史意识的现实性保证了,实践观点的历史性视域与传统形而上学的历史性视域有着本质差别。因为现实性的历史意识自觉到自身的实践基础,自觉到人的存在方式的“对象性”和“受动性”,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意识的现实性表现为历史意识自觉到自身的“有限性”,表现为有限性视域对传统形而上学无限性视域的内在瓦解,这显然是马克思实践观点对于存在论视域的伟大变革。

历史意识具有超越性。实践活动与实践对象的否定性关系决定了建基于实践观点之上的历史意识不是对的深层反省和内在超越,是对人的类本质和存在意义的自觉追求。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意识是一种生命的内在超越意识。立足于有限性又超越有限性,历史意识的超越性视野决定了历史视域不满足于反思人与世界的存在关系,而且要反思人与他人之间的“类存在”关系,反思自身作为“类存在”的意义与价值问题。

通过阐述历史意识的双重性质,我们发现,历史意识的现实性是在“人与世界”的否定性统一活动中实现的,融会了实践的“境遇性”特征;历史意识的超越性是在“人与他人”“类”的社会交往关系中实现的,融会了实践的“共在性”特征。因此,在“历史意识”的存在论视域中,实践观点的“境遇性”、“共在性”和“历史性”三重存在论意蕴达到了统一。同时,“历史意识”所植根的“死亡意识”在面向“大他者”时,激发了实践辩证法对于“非人世界”的批判力量和“异化社会”的革命力量。因此,“历史意识”构成马克思辩证存在论的基本视域,成为马克思辩证存在论批判本质的内在推动力。

[1]吴仁平,段芳.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践观与唯物论的关系[J].江西社会科学,2005,(3).

[2]贺来.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孙正聿.孙正聿哲学文集(第7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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