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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商会、同业公会改组及其与国民政府的关系(1928-1937)

2013-02-15葛宝森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同业公会党部改组

葛宝森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政治理论部,河南 郑州 450053)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宣布进入“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主权,国民党开始对民众进行训练。为加强民众训练,国民政府通过立法,理顺了党政与人民团体的法律关系,对人民团体的设立、运行和义务等进行了规范,同时,也加强了党政对人民团体的渗透和控制。

由于保定是国民政府第二次北伐后才接收的地区,所以国民党在保定商界并没有组织基础,贯彻中央政府的法律政策,须依赖于保定商会的积极配合。在这一互动中,国民党势力也顺理成章地渗透到了保定商界,从而加强了对保定商界的控制。但是,商会、同业公会是不是像原来曾经认为的那样完全被政府所控制,商会等民间团体是不是就完全被国民党的“一党专制”所扼杀?[1]笔者以保定商会在促成同业公会的设立中的作用为例加以探讨。

在“训政”理念下,南京国民政府极为重视人民团体的组织和训练,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2]。对于商会和同业公会而言,国民政府于1929年8月颁布了新的《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并依法对商会、同业公会进行改组整顿。这次改组整顿,国民政府有明确的要求,就是要求先进行同业公会的组织和整顿,然后在同业公会组织的基础上,同业公会再加入商会,再完成商会的改组,所谓“同业公会为产生商会之母”[3]。然而,保定众多商户并没有同业组织,要把各行各业的众多商户按照国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组织起来谈何容易,所以国民党中央政府要把施政方针落实到每一家商户身上,单单靠自己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而由于众多商户根本就不了解国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以至于“……限业经届满,其依法改组者寥若晨星,既经改组者亦多未遵照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呈准党部许可组织”[4],“各地商会改组或设立往往不依法加入公会会员,即各业会员亦不知同业已有七家以上即应先组织同业公会,不得以商店资格加入之规定——章程仍多不依法办理,完成商运工作不无迟滞……各地商会、同业公会或设立多不遵照中央颁布修正人民团体方案各规定,先行申请当地最高党部许可指遵再行呈由地方主管官署核转,殊与法令不合”[4],导致进展缓慢。因而,为了贯彻国家中央法律政策,政府必须借助于商会的影响力,来促进中央政令的推行。

从众商户组成同业公会的过程来看,商会发挥了重要的“上传下达”的作用,从而使政府在推行中央政令的过程中减少了行政成本,增强了行政效率。保定市干鲜行同业各号万顺和等集合在行各号七家发起设立保定市干鲜行同业公会,召集同业各号代表议定章程并造具同业各号营业主或经理人姓名表册后,请保定商会查核转呈工商厅呈明立案[5],保定商会接到万顺和等商家代表的说贴之后,将其章程表册转呈省工商厅,工商厅再转呈省政府鉴核,“呈件均悉查所送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委员得随时开会下应填每月至少两次一句当经代为修正转呈省政府鉴核转咨”[6],由于万顺和等所定公会章程与法律有所不合,省工商厅依法对其修正,再转呈省政府,“经查核修正尚无不合应准成立……仰饬该公会依法选举委员,俟委员会议决事务所地址在章程第四条内令备修正章程连同委员清册转呈核办并饬交图记工料费四元以便刊发信守”[7]。由于经政府鉴核合法,“兹弊行同业各号于九月五日开选举会,选定乔瑞棋等七人为委员,复由委员互选常务委员以赵永祥等三人得票最多当选,并由全体委员就常务委员中选定赵永祥为主席……尊令造具清册连同修正章程图记费四元一并请求贵会查核转呈敬希照准施行”。同业公会依法成立之后,还不算完,还得由商会查核转呈照准施行,保定商会又将章程表册转呈省工商厅,并“刊刻图记发由属会转交启用以资信守”[8]。至此,一个同业公会依法成立算是告成。当时,由于国民党各个派别纷争严重和中原大战等时局原因,国民党河北省党部基本上处于瘫痪状态[9],所以没有向党部申请许可证,所以干鲜行同业公会成立还算是较为顺利。1930年11月,国民党河北省党务整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同业公会的成立就要严格按法来进行。“前以时局关系各该产业职业团体已成立者几同无形解散,未成立者迄未依法组织。现在商会法、工商业公会法施行经修正完善公布施行,各该同业组织公会实属不容再缓。”[10]对于同业公会的成立,要加紧进行,然而同业公会作为人民团体,其成立必须向党部申请,并由党部派员进行监督。这样,手续就更多,造成很多商会改组、同业公会设立等事情与法不合,因而重新再来,这样就更麻烦,政府推行这些政令,就更需借助于保定商会的作用。

商会的改组、同业公会的设立,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按照法律要求,同一行政区域内,可以以商店会员资格加入商会者,是指不满7家者,满7家就必须组织同业公会,然后以同业公会会员的资格加入商会,然而实际情形却是很多商会改组的时候,满7家之同业商号也是以商店会员加入商会的;二是在商会改组与同业公会成立先后不合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同业公会先行成立,经实业部查核备案,然后再加入商会,对商会进行改组,商会再将章程、委员名册等向实业部呈报备案,现实情况是很多商会成立之时同业公会并没有成立;三是同业公会发起者不明法律条文导致所自拟章程不符规定,以至于同业公会要依法按期成立困难重重,这些都表明政府所定法律政策简单,要真正依法推到实处,却并不容易。为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充分借助商会的影响,从而比较顺利地完成同业公会的组织。例如,在催促各业商户速办同业公会、尤其是已满7家但不知组织同业公会仍以商店会员加入商会等问题,从下面的保定公安局、清苑县政府致保定商会的公文中可以看到政府(包括实业部、工商厅等)对保定商会作用的发挥和依赖:

“查——有同业而无公会之组织者系指同一区域内之同业不满七家者而言,已满七家时不得以商店资格加入商会;又查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凡欲组织职业团体者须先向当地高级党部申请指导许可——兹查各县商会呈报改组所具名册其同业多有满七家以上亦未有同业公会之设立只以商店资格加入,殊与商会组织未为健全且与商会法则多有未合。已否申请党部许可指导亦未明白,声叙往返驳诘徒稽时日,特再重申前令凡同一区域内之同业已满七家时应依法先组织同业公会订立章册呈转核办,一面先行申请党部许可仰该县遵照。各县商会及工商同业公会无论从新组织或已呈准备案均应备具前向手续,方为健全合法团体并将办理情形具报勿稍延误……函请贵会查照通知各商同业已满七家者遵照办理希将办理情形见复以便转报……”[11];“——查各地商会改组已逾法定期限,其遵限依法改组完竣者固多,有以组织合法尚未核准备案者亦属不少。缘商会法根本之解释,工商同业公会为产生商会之母,各地商会改组或设立往往不依法加入公会会员,即各业会员亦不知同业已有七家以上即应先组织同业公会,不得以商店资格加入之规定。而各地商会呈请备案之章程多不依法办理,遂致批饬更正辗转,完成商运工作不无迟滞。以后商会改组或设立除同业不满七家得以商店资格加入外,如不先组织同业公会依法加入商会者,该主管官署自应明白指示,不予转呈以免稽延,再各地商会同业公会或设立多不遵照中央颁布修正人民团体方案各规定,先行申请当地最高党部许可指遵再行呈由地方主管官署核转,殊与法令不合,亦应由主管官署指导办理等因,函请贵会遵照办理此致保定商会。”[3]

在保定商会积极主动地参与下,保定各业同业公会于1931年4月完成组织,“由估衣业、斗业等15家同业公会发起,成立商会,又有洋货业、酱业等12家同业公会及乾义公司、通惠盐厂、电灯公司、庆兴蛋厂、中国交通河北三分银行共同参加于本年三月十四日在旧保定总商会内开设立大会,由出席之各公会代表订立章程并由章程草案一并送呈河北省党务整理委员会核查发给许可证以便呈请主管官署立案”[12]。在各业同业公会完成组织的基础上,由各同业公会召开大会,订立章程,由党部派员监督发给许可证,最终保定商会成功完成改组。

1931年,国民政府对保定商会、同业公会的改组,组成28个同业公会、8个直接户。总计656户,从业人员6 054户。选出出席会员代表311人。首届代表大会选出15人组成执行委员会,执委会选出常务委员5人;选李治邦(永兴估衣店经理)为主席;选出7人为监察委员[13]。

国民政府对保定商会的改组和各业同业公会的组织成立,都是严格按照既定法规严格施行的。在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关系上,由上述保定商会成立的过程可以看出,首先是要求满7家以上的同业商号依法组成同业公会,然后再由同业公会组成商会,所谓“同业公会是产生商会之母”。这样一来,同业公会和商会在人事上就不可分割地融为一体,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关系;而商会的会费也是由其会员即同业公会来分担的。所以,在人事和经费上,商会与各业同业公会更融为一体,同业公会可以看作是商会的基层组织,而这种组织是血肉相连、密不可分的。

在政府与商会的关系上,通过保定商会的改组过程来看,国民政府充分发挥了保定商会的影响力和不可替代的“上传下达”的作用,在促使各业同业公会的成功组织上,政府与保定商会不仅仅密切配合,甚至是政府要尽力借重于保定商会的作用,从而成功地完成各业同业公会的组织和保定商会的改组。国民政府通过立法,使商人组织—商会和同业公会更加密切地联系起来,有机地融为一体。并且国民政府还给予法律保障,承认其法人性质[14],给予了商会和同业公会的制度性活动空间。由此可见,原来所认为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之后,对商会等民间团体极力扼杀,商会完全丧失了其自主性和独立性”的观点,值得商榷。

[1]王仲.强势国家与民间社团之命运:以民国苏州商会为例(1927-1937)[D].苏州:苏州大学,2004.

[2]魏文享.制约,授权与规范——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同业公会的管理[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4): 6-7.

[3]清苑县政府为商会改组请遵照事致保定商会函[Z].保定商会档案160-168.

[4]清苑县政府为商会改组暂缓六个月事致保定商会函[Z].保定商会档案160-168.

[5]保定干鲜行同业万顺和等号为设立同业公会请立案事呈保定总商会说贴[Z].保定商会档案160-425.

[6]河北省工商厅为保定干鲜行同业公会章册已呈省府核办事指令保定总商会[Z].保定商会档案160-242.

[7]河北省工商厅为保定干鲜行同业公会奉准成立选举委员修正章程等事训令保定总商会[Z].保定商会档案160-242.

[8]保定总商会为干鲜业公会成立报送章程等事呈河北省政府工商厅文[Z].保定商会档案160-425.

[9]严兰绅.河北通史·民国上卷[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125.

[10]保定市公安局为请转催各工商业从速组织同业公会报送章程等事致保定总商会函[Z].保定商会档案160-181.

[11]清苑县政府为奉令查明区域内同业如已满七家应依法成立同业公会事致保定总商会函[Z].保定商会档案160-163.

[12]保定商会为本会改组完成事致保定公安局函[Z].保定商会档案160-321.

[13]保定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保定市志(第1册)[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421.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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