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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版权策略研究—以经济学为视角

2013-02-15文向华山东女子学院图书馆济南250300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3年10期
关键词:资源共享成本图书馆

●文向华(山东女子学院 图书馆,济南 250300)

信息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力量,信息所具有的无限可持续开发的特性令其成为促进经济、技术及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信息分享是基本人权,图书馆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制度安排。版权有成本,需要对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版权不应该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图书馆需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行突破、创新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 信息分享是基本人权

1.1 信息是一种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信息资源具有下列特性:一个人对信息的消费不会妨碍其他人的继续消费,无数人可以共享某一信息资源。信息一旦生产出来,不会因为消费者的增加而引起信息成本的任何增加,其边际消费成本几乎为零。信息资源的使用不仅不会产生有形损耗,从而导致信息减少,反而可能扩张社会的信息总量。大多数信息都是在总结前人所掌握的信息、知识的基础上获得的,是在与已有历史的联系中产生的。信息资源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非损耗性及历史继承性等公共物品属性,因此,信息资源具有易于共享的特性。

1.2 信息分享是基本人权

信息分享作为基本人权在不同场所都有所表达,在1999年第65届国际图联大会上,墨西哥学者Estela morales在论文中如此阐释信息权利:“信息是人类表达自己或倾听别人表达的需要的反应,它是某一时刻作为本质人权的需要的反应,因为作为一个自由人,我们有权表达自己、告知与被告知。这种正常的基本权利必须由国家来保证或被社会所保护。”在2003年底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上,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发表的一份给会议的声明上称:“我们相信,公平获得信息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在一个以信息为基础的世界,信息必然被视为人类平衡发展的一项基本资源,每个人都能够取得……所有权利和自由越来越通过数字技术来行使。通信服务、技巧和知识有效而公平的取得正成为个人享有完整公民资源的先决条件。”

1.3 信息只有分享才有价值,信息分享的重要途径是信息传播,无传播既无权利

信息只有经过传播才能为世人所知,许多作者从作品的传播中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并且远远超过了任何版税,比如声望、知名度及其他非金钱性收入,若无传播则无人可以分享,其价值便会大打折扣,也不会有权利可言。

2 图书馆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制度安排

图书馆(这里专指各级各类公益性图书馆)是国家设置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具有教育、情报、研究、文化等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宣告:“图书馆是地区的信息中心,是传播教育、文化和信息的一支有生力量,是促使人们寻找和平精神幸福的基本资源。”我国《图书馆服务宣言》也宣称“图书馆是通向知识之门,它通过系统收集、保存与组织文献信息,实现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功能。”现代图书馆秉承对全社会开放的理念,承担起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缩小社会信息鸿沟的神圣使命。

信息权利包括信息自由权、信息公平权。在法治社会中,信息权利是信息自由的基础,没有信息权利便不能实现信息自由的理想。因此,给人们以充分的信息权利,是构建和实现信息自由社会理想的必由之路。但要使信息权利真正成为现实权利,还必须由政府做出具体的、有效的制度安排,设立并发展公益图书馆制度,就是政府为了保障公民的信息权利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3 版权制度的价值及其成本收益分析

如果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技术与制度,那么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障碍已荡然无存,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主要来自于制度环境,而制约信息资源共享的社会制度主要是版权制度。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收集传播中心,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同样绕不开版权制度。

版权关系是法律调节的对象。法律是制度的一种,法律以权利义务为手段,以利益调节为目的。权利义务的本质内容是利益,而资源的配置与利益的实现有密切的联系。经济活动作为经济基础,需要有效的资源配置;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反映经济基础的需要,需要以合理有效的资源配置作为重要的考量要素。当前,法律已日益全面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使用的方式,资源利用的效益直接体现着当前法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3.1 版权制度有其存在价值

在信息社会,网络的普及带给人们无限的自由,而版权制度的存在却给这种自由带来了麻烦,所以有些人就主张抛弃版权,比如荷兰的约翰斯·斯密尔斯与玛丽克·范·斯海恩德尔在其著作《抛弃版权——文化产业的未来》所论述的那样,他们认为一般来说版权的实际所有人不是作者本人,而是大型文化企业,是他们控制着作品的市场发行与销售、左右着公民大众的阅读与视听。同样的《高尔斯知识产权报告》披露:对于大多数艺术家而言,版权并不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作者认为现实世界在很大程度上的确如此,他们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大财团控制的现象可能不只是版权行业有,其他行业都有,主张全面抛弃版权的做法在目前不可行。

首先版权制度也有其存在的正义性价值,版权的客体智力成果的获得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按照英国洛克(John Lock) 在《政府论》(下篇) 中有关劳动财产学说的论述:“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生享有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种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1]作者为了版权作品的生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允许其享有版权有其正义性价值。其次,版权制度也有其收益,这种收益就是版权制度有激励价值并降低了版权的交易费用。经济学进行研究有个前提: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人们并不是为了追求真善美而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而参与各类活动。相对于知识产品而言,如果没有版权的存在,作者的付出没有回报,那么按照这个理论,就不会有人去投入,知识作品的生产就会不足,所以只有赋予知识作品所有人一定的权利,才能有效激励作品产出,从我国诺贝尔获得者莫言的文学创作诱因中就可看出。同时版权制度明确界定了产权,产权的清晰界定,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减少了冲突,降低了交易成本。

不同程序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和解释的基本规则............................................................................................刘 鹏 12.41

3.2 版权制度也有成本

版权也有成本,这种成本主要包括交易成本、管理和执行成本、增加未来的表达成本、从而打击未来的创造性等。比较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具有在时空上没有边界,具有不可毁灭的特点,这个特点导致对其界定比较困难,交易及管理成本极高;同时在文学领域借用无处不在,许多作品包括著名传世作品都是在继承前人优秀作品的基础上完成的。思想只有经过碰撞、交流、学习、借鉴才会有提高,不允许任何借用,任何借用必须经过同意并付费,任何作品的生产必须绝对独创,这种状况将很难想象。而版权制度的垄断性特征及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版权的强保护的政策具有增加未来的创作成本、打击未来创作的积极性的倾向,必须时刻警醒。

版权法的重要作用是激励作品的生产,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作品的生产就会不足。版权制度也有成本,如果成本超过收益,这种制度就会受到质疑。版权法律保护的任务一直十分艰巨,版权法要实现一个微妙的平衡:为作者和出版商提供作品的足够控制权,从而让他们获得创作和传播的激励,同时要限制作者和出版商的控制权,从而使社会整体能够从获取使用作品中收益。兰德斯和波斯纳指出“版权旨在保护版权所有人,防止他人侵害版权人的利益。版权平衡限制获得作品的成本和向作品创作提供激励。在获得和激励之间实现正确的平衡是版权法的核心目标。”

强调版权保护的人认为如果没有版权,则缺少创作激励,作品就会生产不足。完全反对版权的人认为版权延缓了艺术的进步和文化的多样性,限制了表达自由,限制了公众获得作品。绝大多数经济学家并没有走向任何一个极端,但是绝没有哪个文献告诉我们“最佳”版权标准。[2]

4 图书馆实现信息共享的版权策略

图书馆以公共利益为核心,但却以维护版权人利益为前提;而版权制度是以作者利益为核心,同时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并不冲突,二者存在合作的余地。版权存在有其成本收益,需要在对其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对版权进行利用、调整、突破,信息资源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共享,图书馆需要在尊重版权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

4.1 宏观层面: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持,为信息共享创造良好环境

4.1.1 版权立法时对版权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恰当确定各种版权交易方式的范围,明确图书馆信息传播者地位

对版权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版权制度有其存在价值,也有成本。扩大版权制度收益,限制其成本,保证成本不会大于收益。根据微观经济学的成本效益理论和均衡原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要求为创作、传播作品所投入的成本以及为确保版权作品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作的付出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在边际上达成均衡;信息消费者要求为获取并消费信息所付出的成本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在边际上达成均衡,以两者均衡所界定的净效益的正负分别确定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经济临界点,也即是寻找网络版权经济利益的平衡点。

自有文献出版活动以来,文献信息的传播途径,大体为“作者—出版发行者—读者”,而现代图书馆的位置,则主要处于出版发行者与读者之间。在信息社会,图书馆的主要功能是传播知识。在著作权法的几次修改中,以及“条例”的颁布实施,图书馆都未取得传播者的法定地位。通过图书馆立法,或“条例”细则的解释,明确图书馆信息传播者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恰当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权利以及相应的邻接权,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图书馆公益性信息资源传播工作的开展。

版权只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手段,版权补偿金制度是许多国家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法律选择,是构筑新的利益平衡机制的需要。在我国,随着近年来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可以针对图书馆领域版权补偿金进行积极尝试。

版权补偿金的最大缺点是需要政府买单,可能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负担。如果实施向复制性机器比如复印机、电脑等复制性机器设备制造商收取一定税收的政策,则国家不会有财政负担,复制设备制造商可将复制税转移给复制设备购买人,国家可将收取的复制税按一定的标准分配给版权所有人,从而弥补版权人因复制而产生的损失。复制税最大的优点是降低了交易成本,知识产品的利用人不需要在海量作品中寻找特定版权人,也不需要与其讨价还价及由此导致的交易不成功,只需按要求负担部分税收就可对作品进行利用。复制税会导致作品复制成本提高,而当复制成本较高时,搭便车行为就可能得以消除,而版权保护就可能变得相对不重要。复制税政策的缺点是对复制设备平均收税而没考虑复制量的多少。

4.2 微观层面:图书馆内部在现有制度范围内进行突破、创新

4.2.1 图书馆积极利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充分利用超过保护时限的作品以进行信息共享

合理使用是指信息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信息提供者(信息生产者、信息传播者)的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的本质是自由使用,无偿使用,不存在交易成本,信息消费者只需付出极少的信息获取成本即可。在版权保护思想的指导下,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正在变窄,但只要其存在,图书馆就应研究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

我国版权法规定自然人版权作品的保护时限为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及组织作品为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软件版权的第一次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延期,一旦过了这个时限,作品就成为公共资源,图书馆可以成立专门的版权部门以识别这些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

4.2.2 整合著作权授权模式

无论在《著作权法》中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授权作为一种私人行为,一直是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经常使用的方式,也是实现信息生产者与信息使用者利益平衡的市场机制。但面对信息网络社会的现状,考虑传统著作权法中作品授权使用方式单一的不足,应该重新思考网络环境下如何通过授权解决“海量”作品的“海量”使用问题。网络环境下,应将现有模式进行整合,使作品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国内图书馆可以考虑采取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授权要约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共同体授权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等整合模式,来实现著作权专有与信息共享的利益平衡。

4.2.3 积极参与版权立法,争取制度突破,寻求制度支持,扩大法定许可范围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作为著作权法的一项制度,其意义在于节约了交易成本。在网络时代,面对海量作品的海量传播,就所传播的作品一一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并合作达成一致,所花费交易成本可谓巨大。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图书馆界要积极参与版权立法,将公益性图书馆的公益地位的需求进行充分表达,为了维护公众的信息获取权,在立法时要求扩大图书馆法定许可的范围。同时可以要求借鉴西方国家或者其他部门法的相关经验,要求公益性图书馆及营利的信息传播者针对法定许可部分尝试采用不同的付费标准。

4.2.4 积极主动突破制度瓶颈,学习CC模式,建立图书馆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它是由美国的Creative Commons基金会于2002年运行的一个非营利组织,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参与。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的实质是通过作者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让使用者更容易接近信息。CC作为一种平衡模式,它是服务于信息创作者、信息再创作者以及从创造性信息创作中获益的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可以说是兼顾了信息资源共享中各方的利益。CC的理念和精神以及其授权设计一方面体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质,另一方面也很好地平衡了信息资源共享中信息专有与信息自由的利益冲突,开创了一个双赢的局面。

目前国内尚没有图书馆与CC组织合作的范例,但它们的合作应该是极具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图书馆作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制度设置,应该联合起来,积极主动突破制度瓶颈,学习CC模式并与CC组织合作,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图书馆系统内部设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1]Lock.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9.

[2]王素玉.版权法的经济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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