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性别文化看性别平等立法的意义
2013-02-15彭南林
彭南林
一、性别与性别角色模式的构建
性别,有多重涵义,这仅谈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生理性别(s e x)是生物学与生理意义上的,具有先天的差异;社会性别借用了“g e n d e r”来对应“s e x”,是指基于生理性别的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建构下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社会文化形成的对男女两性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表现为社会对男女在婚姻、文化、教育、经济、政治等领域所扮演角色的固定期待。这种性别期待是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的,是简单以二元(男、女)划分来确定性别的身份属性(如男性、女性)并设定价值期待。这些期待是后天赋予的,但影响个人以及环境中的群体行为。性别歧视由此而产生。
不平等的性别歧视,也是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这种性别歧视阻碍了社会全面的、健康的发展——女性在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面临着枷锁,男性在社会转型与急剧发展中也面临着困惑——他们不仅需要相互了解,也需要相互合作。然而,传统性别文化在束缚女性的同时也同样束缚了男性,成为男性社会与男性个体的一种沉重负荷。
性别意识不是天生就有的一种文化模式,它是在后天形塑的一种意识,是人(男女)认识自己(或两性)和政治世界的关系,受到生理性别限制的影响以及文化形塑后产生的意识。心理学家提出的“阿尼玛原型”就是男人心理中的女性化一面,而“阿尼姆原型”则是女人心理中的男性化一面。即男人与女人不是绝对化的。传统的性别意识将男性与女性绝对化产生了导向性的错误。在人类社会的进化与演变过程中,由于男性长期占有政治统治权力,占有财富,占有文化的话语权,逐渐形成大男子主义等文化传统以及集体潜意识、群体性的习惯看法,甚至有意识地夸大性别的差异,通过文化渲染成为价值观与群体的信奉,进而形成有偏见的差别化的性别角色模式(如女人是第二性,男主外女主内等),最终影响性别角色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占有主导地位的性别群体往往还会把这种习惯法律化,并不断调整与扩展,甚至上升到意识形态,贯穿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家庭等一切领域。当社会资源稀缺时,为了持续维护权利关系和巩固地位的需要,占主导地位的性别群体往往通过法律形式或者一些隐蔽形式,将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的权利,如选举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进行剥夺。法律的强制,隐蔽的行动,使符合某种群体期待的性别意识与性别角色模式成功建构。应该说,这一过程中两性也相互形塑,在不断提升男性社会功能的同时,女性的家庭功能被强化,进而内化为共同习惯,甚至理所当然地宿命化这种分工结构,形成各种无形枷锁,制约着男女两性的同时也制约着社会的发展。而不平等的性别意识、性别角色模式,使两性在社会化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与公共事务的参与及收益的差异显著性拉大,男性在公共领域大领风骚,而女性在私人领域默默无闻——家庭与社会地位却不断下降,由此带来了财产继承、健康与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种政治(法律上)、经济、文化上不平等的性别意识与角色模式,经由个体影响到家庭与社会的各方面,经由群体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法律的执行,迄今为止这一状况并未有根本的转变。从文化上体认这一现象与过程,从思想与观念上解构与重建,从法律上规范与导向,对两性走出性别角色的困惑与制约具有重大意义。
二、性别平等是文明进步与和谐的标志
性别平等是在承认性别差异的基础上追求“人”(男人和女人)的平等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先进理念。性别平等具体表现为两性的法律(权利)平等、机会(参与)平等、责任平等、人格平等、价值平等。
在我国,“性别平等”没有经过暴风骤雨的革命运动,但两性平等接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加速推动了这种观念的变革与制度的创新。从人类发展史来看,社会的性别意识会随着时代而发生变化,而性别平等是满足人内在的生命与尊严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到“人性制胜”阶段的需要,同时,性别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景,也是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的人文尺度。一个和谐进步文明的社会,不仅体现在经济的强大、政治的昌盛、文化的繁荣,也体现在作为社会基本承载体的男女两性的平等、合作与和谐相处,以及其自然健康的发展方面。性别平等并非是形式上,更非是个体方面的,而应是实质意义上和群体上的——只有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真正解放和强大了,在价值、人格、机会、责任、权利上能与另一方平等而论处,两性更全面更健康的发展才有可能。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参与社会与公共事业的程度,特别是最重要的权力资源,就业机会向女性平等地全面开放程度,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实现男女平等的文明进步标志。
尽管理论上不完善,但思想影响历史。社会性别论与男女平等观都是反性别歧视的产物。性别文化研究,在国内包括深圳,尽管理论层面可说尴尬,遭遇一些非善意的理解以及阻力,但在思维层面,却成为“打开思维瓶颈的钥匙,开启了想象力,构想了美好社会的未来”的推动力。人们在解读性别不平等中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本质和根源时,把正义、平等、公正的价值理念引入到性别关系重建的立法中,对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制定与公共管理以及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意义。
我国政府虽早在1952年已将“男女平等”作为宪法的基本精神,但将性别意识逐渐纳入决策,并使“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却是联合国“消除妇女性歧视的公约”的推动及由此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世妇会北京行动纲领的积极成果。作为政策制定者与法律执行者的政府,是继续巩固和强化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制度,以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让女性难以挣脱历史束缚,还是采用积极的差别对待,让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建立平等对待的性别保障政策,在行动中不断消除性别歧视,如何行动成为一块试金石。
三、深圳性别平等立法的时代意义
深圳不久前在内地首推性别平等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通过性别平等促进法,完善并落实了“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促进两性的平等、合作、发展与和谐,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深圳性别平等的立法,既是观念的创新,也是司法的创新。观念上,提出性别平等是在承认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前提下,尊严和价值的平等,机会、权利与责任的平等。即平等不是无差别的平等,也不是利用差别追求平等,而是消除社会化过程中不平等差别根源的平等。在文化上产生的影响力无亚于一次性别意识的革命。在司法上,提出“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还提出了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性别预算制度、性别审计制度,以及家庭暴力的公权干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新的司法条文来建立性别平等的一系列硬性约束机制,在国内具有空前性。同时,性别平等的立法不是经济的立法,而是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立法,是深圳在社会建设方面开创性的立法。
笔者认为,第一,立法是深圳妇女真正独立地发出了自己的声音,不仅为女性也为男性的平等与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也是女性在政治层面的力量博弈的结果。力量开始向女性发生某种倾斜。第二,立法的成功也展示了知识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立法不是空谈,而是以数据、法律准绳等无可辩驳的事实与依据来推动立法的进行。立法的意义以及涉及的层面都有超越性,展示了性别平等这一立法的进步意义与重要性。第三,立法是深圳的大思路与大手笔,展示了深圳市各级领导前瞻思维与各界力量的支持。
值得赞叹的是,深圳市妇联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开创了妇联工作的先河。妇联工作的使命也因此改写——从根本上解决两性在思想、文化、教育上的问题,法律上的问题。性别平等的立法留下了遗憾,但也发出了光辉,让更多女性看到了希望。但立法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任重而道远。如,反性别歧视、反家庭暴力如何具体操作,性别比失衡如何调节,女性素质教育的问题以及女性政治参与权的实现,女性就业等领域的同等权利的实现,对男性的关爱行动如何落实,都不是一日之役可解决的,需要一代代人的理念坚持与恒定地践行,而男性作为伙伴关系,其理解、支持与妇女的积极性同样重要。与此同时,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知识女性将倔强成长,她们将越来越成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导力量,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舞台中倍增魅力。但她们脱颖而出既需要政策导向与制度保证,也需要妇联与各级组织的推动,才能崭露头角并真正成为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有人言,人类最美妙的境界是“性别终止”。我理解这种“美妙”,并不是生理性别的终止,而是性别歧视的终止,即是按事物本质去评判与选择事物,发展人类社会。当性别歧视与种族、阶级歧视、年龄歧视、城乡歧视一同消亡之时,也就是“美妙社会”的到来之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