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与特点
2013-02-15贾永生
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科研处,河南郑州 450053)
论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与特点
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科研处,河南郑州 450053)
铁路刑事案件是指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各种犯罪构成。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标准是复合性多层级的,通常包括发生犯罪行为的具体场所、案件性质、作案手法、被侵害对象等。研究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标准及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和把握与铁路有关的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为铁路刑事案件研究及侦查学研究提供帮助,以便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涉及铁路犯罪。
铁路刑事案件;案件管辖;犯罪现场
铁路刑事案件即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从类型学的视角对铁路刑事案件进行分类探究,有助于从学理上发现铁路刑事案件存在与发生的基本规律特点,以便探求具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为铁路刑事案件预防与破案服务。
一、刑事案件分类与铁路刑事案件的管辖
类型学作为一种新型分析工具,已在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考古学等学科门类中广泛运用。在犯罪学中,犯罪类型学也成为它的一门分支学科。犯罪类型学是从不同角度或侧面研究犯罪现象的类型的犯罪学分支学科。犯罪类型学的研究,不仅包括对犯罪现象的类型划分,而且包括对划分标准、划分出的具体类型的特点与规律,以及类型间的联系与区别所进行的理论解释和说明[1]。
(一)普通的刑事案件分类
刑事案件的一般分类可以以犯罪类型学和现行法律为标准,也可以参照公安侦查实务分类来进行。
1.刑法上对犯罪的分类。“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既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的法律特征,又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所作的科学概括,也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
刑法对犯罪种类和罪名的规定所依据的是从法律层面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对于所有的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以及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分类是通用的。如果我们把刑法所规定的几种秩序、财产、人身等秩序和权利侵害列为刑事犯罪一级类别的话,那么刑法中对于刑事犯罪罪名和行为的分类是二级分类。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犯罪构成和分类的规定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根据刑法分则对犯罪类别的划分,各类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是不同的。因此,在认定具体犯罪的性质,也就是给具体犯罪定性时,必须根据各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进行分析。刑法对刑事案件的分类是刑事诉讼活动对犯罪活动定罪量刑的法定条件。
2.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分类。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分类比刑法的分类要更具体,主要根据犯罪的手段与性质进行划分,这种划分和公安机关对犯罪预防和打击的实务需求有密切关系。分类本身就是对案件某些规律特点的一种凸显。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分类,一种是刑事侦查学上对各类案件的分类,这是学理上的类别划分,还有就是按照案件性质、对象、手段等对犯罪行为进行分别归类。按照一级的性质进行分类,刑事案件类别分为盗窃、杀人、抢劫、强奸、诈骗、爆炸、伤害、贩毒、拐卖妇女儿童、伪造货币等。按犯罪手段和性质划分的各类刑事案件,都有特定的被侵害对象、作案手段,也都有各自的规律特点,这是公安机关分门别类研究刑事案件和侦查对策的主要标准。
刑事案件的分类,还有一些其他标准,比如从《刑法》有关规定和作案人作案的行为过程分析,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状态。一是已经实施犯罪的案件,既遂犯罪;二是正在实施犯罪的案件,即现行犯罪;三是尚未完全实施犯罪的案件,也称预谋刑事案件。依据犯罪主体的性质,有自然人犯罪的案件和单位犯罪的案件。从犯罪成员的结构划分,有单人犯罪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包括二人以上的结伙犯罪案件、团伙犯罪案件等。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内部机构设置确定管辖分工,公安部制定了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刑事侦查、禁毒、治安管理、边防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等七个部门分工管辖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
按刑事司法管辖涉及的区域划分,有跨境犯罪案件(入境、出境和境内外勾结)、涉外刑事案件等。按作案所涉及的案件罪名种类划分,有单一型案件、复合型案件和集合型案件。按照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等级,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一是一般刑事案件,二是重大刑事案件,三是特别重大刑事案件[2]。
总之,分类标准不同,刑事案件的类型、构成不同,其所体现的主体属性也不一样。
(二)铁路刑事案件的管辖
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在大的类别方面遵从刑事案件在犯罪类型、刑法犯罪种类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分类中的一般标准。但是,从专门管辖和细化的标准来看,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属于专门管辖下的刑事案件类别,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铁路刑事案件可以看成在刑法普通刑事案件类别下面的三级分类,或者说是普通刑事案件之外专门管辖刑事案件下面的类别。
研究铁路刑事案件界定的起点在于法律法规对铁路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公安机关内部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业部门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以及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铁路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规定的应该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可以看出,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基本范围包括:一是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铁路内部单位,二是车站工作区域和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三是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破坏铁路线路及电力、通信设备案件及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四是铁路计算机系统案件,五是涉火车票案件。
研究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和特点实际上也就是研究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分类和特点。而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既有空间的范畴,也有对象的范畴,还有所属关系和特定情形的范畴,是多种标准的限定。铁路刑事案件管辖的主要依据,一个是侵害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案件,另一个就是发生在铁路站车线和内部单位空间内的案件,二者相互关联但是并不完全等同或包含。从更深层次内涵来看,法律关于铁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是对铁路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界定,要体现铁路公安机关与铁路和国家的关系。这里面核心的价值取向是维护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以及维护铁路重点场所的国家警察职责。当然,其中也有犯罪类型化的包含。
二、铁路刑事案件的层级与类别
分类是具有层次性的,分类的条件也是具有多样性的。从整个刑事案件的范畴来看,划分出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本身就从空间、对象和属性等方面具有了特殊性。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特定区域(与对象)内,会发生种类很多的犯罪行为,深入研究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与特点,可以使我们更加学理化地认知铁路刑事案件构成和铁路犯罪模式,以便更好地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行为。从分类条件的级别而言,对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标准是更微观层面的,只有具体到案件构成的基本要素组合方面来进行分类和研究铁路刑事案件,才可以更好地区别铁路刑事案件与非铁路刑事案件的不同以及不同类别铁路刑事案件自身的属性。
在对犯罪进行分类时,对分类条件的优先界定决定了分类的基本类型。比如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就是类型化了的犯罪行为,其分类根据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笔者认为,从前面的刑事案件分类层级关系来看,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属于根据自身标准来划分的。
当我们把研究的对象与问题聚焦到铁路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铁路刑事案件的空间、对象、性质、手段等条件来细化刑事案件的层级与类别,这符合类型学多方法、多视角、多参照系进行综合研究的观点。实际上,无论是从铁路公安工作实践还是教学研究的称谓来看,很多铁路刑事案件的约定俗成的案件类别,比如铁路内部俗称的旅财案件、货盗案件,都包含了这样的要素和结构,只是我们的理论研究没有形成科学的阐明。
(一)根据案件所发生的场所不同,铁路刑事案件主要可以分为铁路线路案件、铁路车站案件、铁路列车案件和铁路内部单位案件
空间是犯罪行为发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铁路运输生产的基本条件和环境。空间的自然属性、社会条件和铁路功能共同形成了铁路刑事案件的外部条件,而且空间的条件和属性,特别是空间的铁路属性对铁路刑事案件的发生和特点的影响是最为基础的,而且铁路空间的属性也是铁路公安机关内部进行管辖分工的基本依据和铁路犯罪发生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
铁路线路、列车、车站及内部单位分别是铁路运输生产的不同空间环境,也是不同的铁路功能区。对犯罪而言,不同的铁路空间决定其行为可能侵害的客体也各有不同。线路是铁路列车运行的基础,其钢轨、配件、信号设备、通信电缆等处于开放性的自然环境之中,容易成为盗窃、破坏的对象,并且对列车的运输秩序影响最为直接。列车分客车和货车两类,其运输的旅客携带的财物、货物容易成为盗窃分子行窃的目标,而且列车流动性大,易于犯罪分子流窜作案。车站是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地,人财物集中,和城镇联系密切,容易发生案件。铁路内部单位有可能涉及办公、财物等的处所,也有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
铁路空间环境决定了其存在和发生犯罪行为的基本条件,也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研究铁路刑事案件,从空间环境进行分类或者根据环境条件梳理案件的构成,有利于从不同空间的铁路及社会属性方面解析不同类别犯罪对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影响和其犯罪构成差异,有利于铁路公安机关从阵地方面对刑事犯罪的打防控,从而根据客观规律来发现犯罪线索和证据。
笔者在这里想对铁路刑事案件的空间分类再阐明一点,就是铁路的线路、列车、车站和内部单位不仅是不同的空间处所,在铁路内部构成方面来讲,它们还包含有设施设备和技术属性。也就是说,这些不同的环境场所不仅体现空间属性,同时还包含有犯罪现场构成的物体属性,且含有技术属性在里面。在铁路刑事案件构成中,这些要素往往叠加交织在一起。
(二)在不同铁路环境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铁路刑事案件可以分成铁路线路杀人、爆炸、盗窃、破坏等案件,铁路旅客列车爆炸、杀人、抢劫、抢夺、伤害、盗窃、强奸、贩运毒品等案件,铁路车站盗窃、抢劫、抢夺、强奸、爆炸、诈骗、贩运毒品、倒卖火车票等案件,铁路内部单位盗窃、抢劫、爆炸、强奸、杀人、伤害等案件
在不同铁路场所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根据案件的性质细分铁路刑事案件的类别,可以使我们更好地从铁路环境特殊性所决定的犯罪条件以及各种性质的犯罪动机、手段、侵害对象、条件等入手来圈定每类案件的具体特点,亦即案件的构成。
这些铁路刑事案件发生的环境有特定的自然、社会和铁路基础,存在的条件有很大的不同。例如,铁路线路和案件构成有关的要素主要包括线路所在处的地形地貌情况、单复线情况、通信设备情况、防护情况、线路和其他道路的位置关系、线路是否为桥梁隧道、线路及其与周围村镇的位置关系、线路与车站距离的远近等,这些都是和线路发生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因素,其构成情况直接决定该类案件发生的方式和关联项。再比如,铁路列车上发生的案件,首先跟客运还是货运关系密切。因为客运列车主要是运输旅客和行李,所以客运列车案件和人的关系最密切,和旅客携带的财物关系密切,和铁路客运人员的岗位与作业有关系,和旅客列车的车体条件有关系,和列车的运行图有密切关系,和列车的等级与客流构成情况有关系,和列车运行的沿途城镇有密切关系等。因为货运列车运输的对象主要是货物,所以货运列车案件和货物的种类、价值、流向,列车的编组、作业、车厢结构,线路情况,沿线的治安、经济发达程度,地形、道路交通、村镇分布,清站查车、巡线情况等密切相关。再者,铁路车站分客运和货运站,车站的等级与作业类型,车站的防护与密闭程度,监控与检查情况,客货车的交汇情况,火车站周边的环境等要素与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密切相关。铁路车站是客货乘降、铁路作业密集、路地联系紧密的公共场所,具有很强的集合性,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多,易发案。另外,铁路内部单位发生的案件,相比铁路线路、列车和车站场所而言,对铁路的影响和与铁路的关联度要相对小一些,和地方案件的相似度比较大。但是,铁路内部单位案件的受害和加害方都有可能是内部人,有对铁路相关情况熟悉的特点,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区分和把握。正是由于上述环境的不同,再加上不同案件的性质差异,不同铁路环境条件下的不同性质案件又具有类别差异。
(三)根据作案的手段(性质)以及被侵害的对象进行分类,铁路刑事案件可分为盗割通信线路案件、制贩假火车票案件、盗窃铁路运输货物案件(俗称货盗)、盗窃旅客财物案件、盗窃铁路内部单位财物案件、诈骗旅客财物案件、破坏铁路线路案件、伤害旅客案件、伤害铁路职工案件、侵占铁路财务案件、侵害铁路计算机系统案件等
作案手法是犯罪行为性质的体现,和刑法所界定的罪名密切相关,也和一般的刑事案件分类基本相符。对于铁路上的刑事案件如果想表述清楚具体,还必须同时加上侵犯对象(客体),这样才比较完整准确,也便于办案实践操作。这也是铁路刑事案件在铁路大的空间和专门管辖案件条件下,对具体的犯罪行为和被侵害对象的描述。铁路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被侵害对象与铁路的设施设备、服务对象,以及内部人员和财物等关系密切,是刑法所保护的各种秩序的对象在铁路内存在的主要体现。铁路又是各种生产设施设备组成的“大联动机”,和铁路运输生产相关的设备对象一旦遭到违法犯罪侵害,会直接影响铁路运输秩序,给铁路这个国民经济大动脉带来直接和间接重大损失与影响。铁路公安机关作为专门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司法力量,自然要把侵害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对相关对象的破坏和盗窃等多发犯罪行为列为管辖的重要案件类别。所以,这种分类不仅把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影响铁路运输秩序的侵害对象集中单列成为案件种类,也凸显了铁路公安机关保卫铁路运输秩序这一核心职责。
类型学分析属于不完全归纳法,据此排出的序列和总结出的规律都有一定的假定成分,随着新资料的积累,需要作补充或修改。因此,我们对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和规律特点的总结,也一定会随着犯罪的发展变化而有所补充和完善。
三、铁路刑事案件分类研究的意义
综观铁路刑事侦查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以往对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更多的是来源于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称谓,而缺乏类型学层面的学理研究。
(一)研究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不仅能使我们对铁路刑事案件已有的全部经验理论化,而且还有助于形成新的认知体系
事物是有层次的,不同层次有不同的结构与本质。针对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标准进行学理研究,从理论上给出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标准及其类别,可以对铁路公安实践工作中对刑事案件的一些约定俗成的案件类别称谓给出科学的阐述,同时可以为我们对铁路犯罪行为规律与特点的钻研提供科学的纲目。
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是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罪名以及整个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一般分类的共性基础上,重点针对铁路刑事案件的具体构成要素而细化的案件类别。这些分类与研究既为铁路公安机关的实务及理论研究提供了案件分类的重要依据,更在具体的微观要素和结构方面紧密结合铁路的特定性,满足了铁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对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认知的要求。
对铁路刑事案件进行科学分类研究,从理论上给出分类的依据及标准,有助于铁路刑事侦查教学和实践办案的规范与统一。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可以为铁路刑事侦查部门的案件统计、管理、情报、判研等提供更加具有专业特色的标准与规范。刑事案件的分类不但与刑法规定的罪名关系密切,而且也客观地反映了犯罪在人员、行为、客体、手段、空间等方面的属性,侦查机关在对犯罪进行侦查的工作中,存在着机关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依笔者的看法,研究刑事案件的类别与科学地研讨侦查机关的体制及运行机制有着内在的联系。铁路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在确定自身的体制与运行机制问题上,应该充分联系铁路刑事案件的类别来构建。比如,铁路案件类别中的站、车、线、内部单位,就常成为刑侦机构设立和管辖确定的依据;再比如,对某一级别铁路刑侦机构内部的专业分工,又可以依所管辖区域的案件类别进行职责确定。特别是在铁路刑事案件的专业统计和情报判研方面,更加细化专业的铁路刑事案件分类可以提供更精确的情报引导,且有助于对犯罪情报特征的抽取、存储和数据挖掘。
(二)铁路刑事案件的专业分类可为铁路刑事案件侦查教科书的专案侦查章节提供新的内容
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理论要总结实践工作并且要指导实践工作的基本要求来讲,铁路刑事案件侦查的教科书中对于案件的分类、规律特点以及专案侦查措施等的阐述必须符合铁路刑事侦查工作的客观实际,符合铁路犯罪现象的实际情况。在这个问题上,如果铁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专业理论只是按照地方公安机关一般的案件类别进行研究与阐述,就严重脱离了铁路刑事侦查工作实际情况,就失去了自身的专业特色,就无法满足铁路刑事侦查工作实践对专业理论的需求。因此,从理论上确立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标准,在一定意义上来讲,就是对铁路刑事侦查在整个刑事侦查学科体系中特殊专业地位的认同。有了铁路刑事案件的特色分类,可以更好地从要素与结构关系方面来具体地认识和把握铁路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建立侦查对策。用类型学的方法研究铁路刑事案件分类,就是给铁路刑事案件矛盾的共性和特性归纳与揭示提供了方法论,用这种方法论去认知铁路刑事案件的规律特点是大有裨益的。
四、铁路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各类刑事案件千差万别,每一种刑事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铁路刑事案件的分类与特点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也可以说是互相渗透的。分类是根据条件来合并同种属性的铁路刑事案件,特点就是要把同类案件的共同属性挖掘出来,以便我们更好地认知与把握同类铁路刑事案件的规律。对铁路刑事案件特点的把握也和分析研究案件的标准及层面有关。铁路刑事案件与铁路运输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与地方刑事案件有着显著的区别。笔者这里仅从空间、时间、人员、物质、技术、目的、过程、结果等基本要素及其自然和社会属性等方面来研讨铁路刑事案件的一些特点。
(一)铁路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特定性
空间具有自然和社会属性,它是事物存在与发生的基础,对事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铁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基本上是铁路运输生产和服务的空间,即铁路线路、列车、车站和铁路单位内部。这些空间场所从铁路外部大的方面来看,是社会空间的一部分,和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情况、交通情况等密切相关,从铁路自身构成来看,和设备设施、人员岗位、旅客、货物、作业等密切相关。铁路各类环境在客观上具备了可能发生案件的基本条件,这些铁路空间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与结构)和铁路(及其环境)密切相关。
研究铁路刑事案件的发生规律和特点,不仅要了解和熟悉铁路构成、功能、要素、结构和环境等,还应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规律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并从要素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及其与犯罪行为关系方面进行认知,这样就可以从整体上把握铁路刑事案件的基本轨迹。铁路刑事案件管辖的特定性主要是围绕铁路站车线及内部单位,另外包括影响铁路运输秩序的计算机系统犯罪和制贩火车票犯罪,可以理解为主要是铁路特定场所(对象)发生的影响铁路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铁路刑事案件时间上的规律性
时间具有一维性,即不可逆性,它只有从过去到现在再到将来的一个方向,一去而不复返。刑事案件是一种社会存在,时间自然是刑事案件构成的基本要素。犯罪时间是我们研究犯罪行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铁路刑事案件在时间上的规律性主要表现在自然时间、社会时间、人的生理时间、铁路运营时间等方面。
自然时间主要是指不同年代或一年中的不同季节、月份,以及一天中的白天、夜晚等不同时段。自然时间是整个社会生产以及人们工作、旅游、学习、生活等活动的基础。自然条件在时间上的更替变换,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等,而铁路作为骨干的运输方式,其在实现这些社会运动过程中必然也和自然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时间方面的存在与发生条件,决定着铁路刑事案件的规律性。比如,在铁路货运物资被盗案件中被盗窃物资就和自然时间有密切关系,一般在每年的春季春播之前一段时间货运的化肥、秋冬季节货运的粮食等是主要的物资,也自然是一些货盗分子作案的主要对象。还有,从一昼夜的自然时间来看,夜间特别是后半夜,往往是铁路上旅财和货盗案件多发时间。
社会时间主要是指各种社会节假日及活动的时间。铁路作为主要的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各种社会活动发生的时间有直接关系。比如,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是铁路旅客剧增的时段,倒卖火车票、盗窃旅客财物的案件也容易多发。还有大型政治、体育、经贸等活动的旅客运输和安全保卫等也和社会时间关系比较密切。
人的生理时间主要是指人的年龄及生物钟,包括吃饭、睡觉、大小便等生理活动发生时间。由于铁路是24小时昼夜运营的运输生产单位,旅客旅行的各个环节都对应相应的人体生理时间,会受到相关影响。铁路旅财案件和人的生理时间关系比较大。比如很多旅客乘坐夜间运行的列车在夜间由于人的生理条件反射难免会瞌睡,对自己随身携带的财物失去看管能力,因此,很多铁路站车上发生的旅财案件在时间规律上都是选择了后半夜。
铁路的时间和列车运营的空间变化紧密相联,时变境迁,列车时空变换遵循铁路运行图的计划时间。铁路运营时间是指列车在铁路区间运行及到发或通过的时刻,其与列车空间处所和站车关系密切,也和列车的服务管辖单位以及铁路各个部门、各工种、各项作业之间联系紧密。这些与铁路刑事案件发生时间密切相关的要素是研究和把握铁路刑事案件的重要维度,也就是说根据铁路运营时间可以认识和把握铁路刑事案件在发生时间方面的一些规律和特点,同时,根据铁路运营时间与铁路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又可以扩大认知铁路刑事案件在相关场所、人员、物质条件以及技术等方面的联系。比如列车到站区段、时刻与特定区域内的盗窃案件就有密切关系,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列车将要到站时刻作案,以便到站停车时迅速逃窜;还有一些在一定区域内折返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也会根据列车交路情况选择作案的区段、时刻和列车。
铁路刑事案件的时间和自然时间、社会时间、人体生理时间、铁路时间有关系,其表现就是上述时间的复合作用,也就是说上述几个方面的时间因素在铁路刑事案件发案规律特点方面是互相关联的,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综合结果。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发生所形成的一种时空结构。铁路刑事案件会随着不同的时间而表现出犯罪数量、质量和类型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特征。
(三)铁路刑事案件作案人员的流窜性和专业性
与犯罪有关的人员因素是刑事案件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铁路交通具有线长、点多,流动性大,空间位移速度快,距离长,旅客乘降频繁等特性,属于陌生人环境,犯罪分子易于作案又易于逃窜,有稍纵即逝的特点。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铁路有着定点准时,不分昼夜,运行距离长、速度快,舒适方便,人财物集中等特点,是流窜犯罪分子选用的主要交通工具。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经常处于长距离快速流动状态之中,犯罪分子经常随车流窜作案。铁路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流窜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的站车线区域内进行旅财和货盗犯罪,流窜作案比重较大;另一个就是走私运输类犯罪分子利用铁路贩运毒品、枪支、假币、文物以及拐卖的妇女儿童等。铁路很多案件在人员控制、调查取证、查找对象、延伸打击、抓捕嫌疑人等方面难度都比较大。
铁路刑事案件涉案人员,从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来看,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另外一种是被害人,还有就是知情人;从与铁路的关系来看,他们分为路内职工和路外人员,旅客和货主,熟悉铁路和不熟悉铁路的不同情况。从犯罪行为的总体类别来看,铁路刑事案件的类别有很多种,这些在铁路上施行不同犯罪行为的人员在动机、心理、环境、来源、手段等方面差异是很大的。具体到某一种类型的铁路犯罪行为人来看,其构成是比较专业化的。特别是铁路上多发案件的犯罪行为人,比如在货盗、旅财、制贩假火车、运输毒品等案件中,其犯罪行为人大多是专业化的,大多掌握了某些区段运输的规律。涉及铁路内部人员的盗窃、破坏等案件,犯罪嫌疑人熟悉铁路运输相应情况并加以利用,为犯罪嫌疑人选择侵害对象、掩护自己、逃跑、销赃、毁证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其作案手法比较隐蔽、专业或者因果关系较为明显。
掌握铁路刑事案件作案人员的专业性,可以使我们在认识铁路犯罪行为方面比较容易地把握其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研究预防和打击策略。根据铁路刑事案件作案人员在类案方面具有一定专业性以及职业、居住场所、活动范围、人员内部关系、吃喝玩乐等方面的特征,还可以进一步把他们细分为不同类别,这些人员专业性方面的客观存在有助于对作案人员角色或类型的确认。
(四)铁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物品(物质)方面的特定性
犯罪分子为到达犯罪目的所实行的犯罪行为活动和物品(物质)有一定的关联性。铁路是一个综合性的庞大公交企业,为了完成客货运输任务,必须拥有各种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是铁路完成运输任务的物质基础,一般包括铁路线路和沿线的各类车站、机车及各种类型的车辆、铁路信号及通信设备等。物品在铁路刑事案件中的属性意义,不仅在于财物本身,有时候还有与人身安全、铁路运输秩序、违禁物品等关系密切。
通常铁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物品要素主要包括几类:一是盗窃、抢劫案件中的财物,包括货币、贵重物品、铁路运输货物、铁路设施设备等;二是作案所使用的工具,包括扒窃的刀片、镊子,盗割通信线路器材的钳子,盗窃货物列车货物所使用的撬杠等;三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倒卖、运输、贩运、携带的违禁物品,比如火车票、假币、毒品、野生动物、淫秽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四是与铁路环境、设备设施密切相关的犯罪行为发生场所、目的物、遗留物等,比如旅客列车、货物列车、铁路线路、铁路通信设备、铁路专用工具等,这些被侵害对象所涉及的财物不仅涉及旅客和货主财产、犯罪工具及痕迹物证,还涉及铁路设备,以及特殊运输物资等,会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以及社会安全等。
从铁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物品(物质)方面的限定性来研究铁路刑事案件的特点,有助于在侦查活动中寻找破案线索和收集证据。
(五)铁路刑事案件与铁路运输关联性强影响大
铁路是由庞大复杂的多部门多工种组成的运输企业,在实现运输过程中要利用多种技术设备,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只有相互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才能保证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铁路运输生产过程是在长距离的空间带上进行的,涉及的部门多,影响因素多,变化大、时间性强,常常是一点堵塞影响一线,一线不畅影响一片。铁路刑事案件虽然不是全部都影响运输秩序,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发生还是直接或者间接对铁路运输秩序和生产安全产生影响的。比如铁路爆炸、涉枪、盗割通信器材、拆盗铁路器材、摆放障碍、盗窃铁路运输货物等案件的发生,会造成铁路设备障碍,甚至产生车毁人亡等重大后果。再如铁路涉枪涉爆案件,由于案犯是持枪或使用爆炸方式作案,往往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财物损失且危及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影响牵动面非常大、非常严重,且往往具有“爆炸性新闻”的性质,会迅速传及社会各层各界,影响社会安定[3]。
(六)铁路刑事案件证据留存条件差
我国刑诉法规定,证据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铁路刑事案件现场条件来看,现场痕迹物证留存状况要比地方刑事犯罪案件现场条件差,证据收集更难。
铁路刑事案件证据留存条件差的主要原因在几个方面:一是货车运行距离长是决定现场外部环境条件差的基本原因。铁路线上客、货列车运行速度快、距离长,列车在露天状况下运行,受到风刮、雨淋、日晒、灰土等自然条件和列车震动等因素的影响,还有铁路运输物资在运输过程中,都要经过装货、编组,运行途中要经过停站、卸货等,在这些环节中犯罪现场很容易遭到破坏,有时会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另外在物证的发现、提取和检验方面,由于铁路的站车线环境复杂,受生产作业影响大,客体粗糙,也不利于痕迹提取。二是旅客列车流动性大,旅客成分复杂,来源地广泛,聚散短暂,一般没有很好的现场保护和实地勘验条件,这就造成对证人证言的收集难度大、要求高,侦查工作主要以调查访问的材料为根据。案件发生在客运车站和旅客列车上,这些地方是复杂公共场所,具有人多拥挤,人员流动量大、互不相识、聚散短暂以及现场条件很差等特点,犯罪分子作案时间极短,作案后迅速逃跑,很少留下指纹、烟头、鞋印等痕迹物证,即使是留下了一些痕迹物证,也往往由于现场周围环境(公共场所、人多拥挤)和报案不及时,而难于发现、提取、鉴定、利用[4]。三是铁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线长、点多、面广,很多现场往往距铁路公安局(处)机关几百公里之远,侦查部门难以及时赶到现场,这也是容易导致现场发生变动或破坏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铁路刑侦人员距离现场远,而所队警力又非常紧张情况下,证人的滞留和证言的采集比较难。四是铁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受制于运输生产秩序的影响。铁路运输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运输生产大联动,高度集中调度,任何局部利益都必须服从于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的整体利益,必须以确保列车安全、正点为前提,通常,不得因现场保护、勘查等工作而中断列车行驶,更不能封闭影响列车运行的犯罪现场。现场勘查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又复杂的工作,要求尽可能在保持现场原始状态下勘查,有时要反复多次进行,才可能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实际意义的帮助,而铁路运输的行业特点,必然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许多困难,这也是造成现场条件差的重要原因。还有,铁路案事件发生后受现场救援开通作业的影响,现场不易留存,痕迹物证容易遭到破坏,发现、提取难度大等,非常不利于侦查线索的搜集和诉讼证据的收集。
[1]孙昌军,徐绫泽.犯罪类型学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3.
[2]任克勤.论刑事案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3).
[3]贾永生.论铁路涉枪案件的特点及临战对策[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4]张宏浩.铁路刑事犯罪案件现场条件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
责任编辑:刘国建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Railway Criminal Cases
Jia Yongsheng
(Scientific Research Division,Railway Police College,Zhengzhou 450053,Henan)
Railway Criminal cases are those crime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railway police organs.The standards for classifying these kinds of cases are compound with various levels,usually including the specific places where crimes take place,qualification of the case,means,offended objects,etc.Research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its standards for railway criminal cases will help learn and master better the law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activities related to raiways,thus preventing and combating crimes related to railways more effectively.
railway criminal cases;case jurisdiction;crime scenes
D918
A
1009-3192(2013)06-0010-08
2013-10-16
贾永生,男,铁道警察学院学报副主编,教授,主要从事铁路警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