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认定理论的广义与狭义探析
2013-09-06贾治辉孔令勇
贾治辉,孔令勇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同一认定理论的广义与狭义探析
贾治辉,孔令勇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
同一认定理论自传入我国至今,在理论的探讨与实践的操作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但学界对于同一认定理论的理论归属争议不断。将同一认定分为广义与狭义是二分法在同一认定理论区分机制中的体现,能够合理避开导致观点争端的矛盾机制。“大同一认定”理论与“小同一认定”理论的矛盾本质上是将同一认定视为一般认识活动还是科学特定认识活动的矛盾。广义同一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狭义同一认定,只是它不仅承受了同一认定作为一般认识活动的合理性,也承受了狭义同一认定活动对于科学性、系统性的要求。狭义同一认定则在广义同一认定理论研究之下不断汲取营养,在良好继承同一认定的科学、特定认识方法的同时,也能够为广义同一认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同一认定;侦查理论;司法鉴定
同一认定理论自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从苏联移植到我国以来,其理论概念、理论基础、理论特征以及具体运用规则等在法学、侦查学、物证技术学等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领域有长足的发展并得到普遍认同。在选择与消化他国关于此领域研究成果的同时,我国结合本国国情发展了一些具有本国特色的同一认定理论。但是在发展的同时,我们的学者似乎特别喜欢争论一些理论层面上的问题,其中“同一认定的理论地位归属问题”是争议焦点所在。
从历史上“大同一认定”与“小同一认定”的区分,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的区别与联系,到后来对同一认定分类的批判,以及不断提出自己对于同一认定的理论归属新观点,人们似乎淡忘了同一认定理论创制的真正目的:实证的认识(求证)方法作用,即人们通过已知探索未知、探索以往事物运动的规律和事实。不论它被放在司法鉴定领域抑或是侦查、诉讼领域,甚至是日常生活之中,笔者认为这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需要刻意区分或者定位。从这一层面上进行思考,同一认定理论并不需要一个定式的理论归属,而是需要一个具有弹性的区分机制,本文将这种机制称为同一认定理论的广义与狭义区分。欲阐述这种区分机制对于同一认定理论发展的必要性,还需先了解同一认定理论的基本背景与关于其理论归属的讨论。
一、同一认定理论的一般问题考察
在这里讨论同一认定理论的一般问题,除了意在梳理这一理论的发展历史以外,更多的是为下文将要论述的将同一认定理论区分为广义与狭义这一机制的合理性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
(一)历史沿革考察
“同一”一词来源于拉丁文ibem,意即视为同一,视为相同[1]。这可以认作是同一这一词的词源。从这个词的概念性描述中可以看出,同一的内涵并不特指如司法活动等特定的领域,而是一种抽象的哲学认识论的标准。“视为同一,视为相同”体现了一种最原始的认识方法,一种朴素的认识观念。而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同一理论已经上升到辩证认识未知事物及其以往运动规律和事实的理论高度。
1.纵向考察。纵向考察即从历史进程的角度考察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理论的发展历程大致与社会的物质文明进程尤其是司法裁判不断进步一致。在人类社会早期的“神明裁判”方法中,就已经包含了同一认定的元素[2]。这种裁判方式,除了反映了当时社会物质条件水平低下以外,还反映了人们认识能力的落后。当人们用尽气力却无法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只能求助于神明。在证据制度中,与之相适应的便是神示证据制度。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3]。比如水审、火审等比较残酷的审判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同一认定的认识观念,即一种朴素的同一认定观念。
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司法制度也有所进化,纠问式诉讼制度和与之对应的法定证据制度兴起了。此时,司法裁判者已经认识到借助神明来判断案情真伪已经没有其合理性,裁判决定的主体逐渐从神过渡到人。此时的同一认定理论在司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在侦查领域,辨认、足迹、工具痕迹等同一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同一认定理论的发展。(2)在勘验、鉴定领域,法医学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对致死、致伤工具的同一推断已经有了明确的概念及运用,其中以我国宋代的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最为著名。种种现象表明,同一认定在这段时期已从原始朴素的认识观念进步到了以人为主体,以一定的科技水平为依托的较为先进的认识观念和认识方法。
到了近代,随着科技革命的兴起和民主法治的启蒙与发展,同一认定理论已经有了质的飞跃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世纪初法国人维多克建立的一套辅以文字档案材料的相貌识别方法、1879年法国人贝蒂隆发明的人体测量法以及后期出现的取代人体测量法的指纹识别法和如今DNA技术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广泛应用。。
同一认定理论的纵向历史发展历程表明:同一认定理论发源于原始的认识活动,并没有在一开始就贴上专属于某一特定领域的标签,而是在随后的发展进程中逐渐向司法领域靠近,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下文即将论述的同一认定理论的广义区分提供合理性论据:同一认定的认识观念经历了一个从朴素到科学的发展过程,这是与社会生产力,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
2.横向考察。横向考察同一认定理论问题,主要是比较不同国家关于此理论的不同内容,以苏联与美国为主。根据学界通说,系统的同一认定理论②此系统理论并不包括本文所要讨论的同一认定理论的所有内涵。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末的苏联。多数学者认为波塔波夫是首次系统阐述同一认定理论的人[4]。他在《犯罪对策学概念》一书中展示了同一认定是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用的一种方法。但由于政治原因,这种观点很快便被以捷尔齐也夫为代表的专家抨击,此后一段时间,苏联犯罪侦查学界的大多数学者都把同一认定看做犯罪侦查学鉴定的一般方法。直至1980年,莫斯科大学出版的《犯罪侦查学》才把同一认定理论定位为犯罪侦查学的“理论基础”。
与苏联注重同一认定理论归属研究不同,美国更注重研究同一认定理论在科学技术中的运用。美国“物证技术学”的先驱者保罗·柯克1953年在《犯罪侦查》一书中用了一整章的篇幅来论述同一认定问题。首先,他阐明了同一认定的概念。他认为,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其次,他强调了区分同一认定与种类认定③种类认定是与同一认定相近的专业术语,多数学者认为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但不可互相替代,本文不赘述此概念。的重要性。柯克在一篇题为《物证技术学——从现代科学技术和同一认定理论中发展而来的一门独立新型学科》的文章中指出,“物证技术学”必须像其他学科一样由一系列基本原理把各部分联系起来,成为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否则便不能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柯克此言暗示同一认定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物证技术学的基础理论。
同一认定在不同国家的理论研究侧重不同表明,其理论归属的争议是普遍存在的,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不应局限在理论层面,更应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开展以实务为主的研究,不仅要研究对客体特征的定性识别,还要研究对客体特征的定量识别④此处的定量识别包含概率与数理统计学相关知识,在下文中会有相关论述。。
(二)同一认定概念考察
理论界关于同一认定的概念有诸多不同的说法,虽然这些说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仔细研究后会发现每个说法均有细微的不同。
美国物证技术学家凯思·英曼和诺拉·路丁认为:“同一认定即得出两个物体来源于唯一一个共同来源的结论(的活动)。它似乎应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依赖于化学和物理学原理而指向特定结果的过程。”[5]
中国人民大学徐立根教授认为:“在物证技术领域中同一认定就是通过对先后出现的客体留下的特征反映体进行检验,解决先后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问题的一种方法。”[6]
有专家认为:“同一认定是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中的专门术语,指依据客体特征判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客体是否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7]
还有的专家认为:在物证鉴定领域“同一认定是指,对运动中的客体的反映形象及物的部分,是否源自客体自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即对客体自身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8]。
从国内外侦查与物证技术学者对同一认定所下的不同定义可以看出,同一认定的概念尚未在学界取得统一认识。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中国理论界关于同一认定的概念与外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侧重于探索客体自身的同一性,而后者侧重于弄清不同客体之间来源是否相同。
2.同一认定理论的归属问题表现为如下形式:一种是物证技术检验方法,旨在得出两个物体来源于唯一一个共同客体的结论;一种是认识活动,即对客体反映形象与部分是否源自客体自身与同自身是否同一所作出的判断。
总之,有的认为同一认定是司法鉴定领域的基础理论,有的认为是整个侦查领域的基础理论,有的认为是司法认知领域的基础理论等。但是笔者认为:同一认定是对运动中的客体的反映形象及物的部分,是否源自客体自身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即对客体自身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这个概念既整合了中外同一认定理论的差异性,也未将同一认定的理论归属限制到某个特定领域之中,比较符合同一认定的认识活动本质。
二、同一认定理论的理论归属争议考察
同一认定理论是作为司法物证鉴定的基础理论而产生的,并且它的确为司法物证鉴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创设了科学依据,提供了操作指引。同一认定作为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得到了广泛一致的认同。苏联侦查界学者柯尔金教授曾指出,整个犯罪对策鉴定以及各种犯罪对策鉴定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要解决是否同一的问题[9]。这种将同一认定作为司法物证鉴定基础理论的观点被称为“小同一认定观点”。但是,这个理论存在很多争议,从上文中关于同一认定理论历史进程的叙述便可见一斑,即对同一认定理论归属的分歧肇始于同一认定是整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观点的提出,这一观点便是“大同一认定”观点。
(一)小同一认定理论
关于“小同一认定”理论,国内对此的讨论有很多。周应德和肖允中教授在《侦查》1985年第1期上发表的《同一认定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基础理论》一文明确提出了后来被人们称作“小同一认定”的观点[10]。邹明理教授认为“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同一认定理论是司法鉴定的基础,也是司法鉴定科学的基础理论”[11]。但同时他也认为同一认定理论是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之一,这是一种将同一认定理论视为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和侦查学的基础理论的观点,将同一认定的理论归属限定为司法鉴定领域及其犯罪侦查领域。
持小同一认定观点的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将同一认定理论视作一种成体系的科学理论,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是与同一认定作为一种一般认识活动相异的。同一认定有客体“特殊性”与“稳定性”两大科学基础,前者是司法鉴定工作中进行同一认定的前提,后者则是同一认定过程顺利进行的客观条件,两者缺一不可。此外,司法鉴定中的同一认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主要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阶段。由于在司法鉴定领域对认识过程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限制,将同一认定仅视为司法鉴定基础理论的这一观点被如今学界普遍接受。
(二)大同一认定理论
关于“大同一认定”理论,何家弘教授认为,“同一认定活动不仅存在于物证技术鉴定之中,而且存在于其他侦查措施与方法之中,存在于整个侦查破案的过程之中,因此,同一认定理论不仅是物证技术鉴定的基础理论,而且是整个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12]。
这与“小同一认定”形成了鲜明对比,扩大了同一认定理论归属的范围,重新将同一认定方法视为一种可以推广的认识方法而不仅是一种技术检验方法。之后,何家弘教授又提出可以将同一认定理论继续扩大到司法证明领域,成为司法证明的基础理论,认为同一认定既可以用于人身、物品,也可以用于事件①详见何家弘:《司法证明同一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82-941页。。贾治辉教授也认为,在司法认定(证明)理论上,如果承认“人和物的同一认定”,而不承认“事的同一认定”,这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正确的观点是承认前者,就必须承认后者。[13]这样,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广泛性与导向性,同一认定理论归属于更广阔的领域这一观点也被很多学者接受,运用于更多的认识活动之中,“大同一认定”理论存在有其合理性,至少在方法论应用的层面上。
(三)各个理论争议形成原因
“小同一认定”理论始终坚持同一认定理论的科学性、系统性、专属性。这一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同一认定只能为一种特殊认识活动,一切对认识范围的扩大化均是不科学的,也会影响其应有的程序系统。“大同一认定”理论则认为,同一认定的本质便是一种认识活动,当然是一般意义上的,而且能够成为一种方法论作用于侦查领域中②何家弘教授认为,犯罪侦查学的方法论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唯物辩证法是第一层次的方法论,它解决人们进行犯罪侦查活动的出发点和根本认识方法等问题。处于第二层次的是以“三论”为代表的一般方法论,它们撇开了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只考察对象的表现形式,如思维形式、联系的形式、数量的形式等。处于第三层次的是犯罪侦查学的专门方法论,它是以同一认定理论为核心内容的,它解决人们进行犯罪侦查活动的特殊规律和专门方法等问题。详见何家弘:《从相似到同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289页。。如果将其仅限定为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属理论,不利于其运用于更广阔的范围。毕竟同一认定不是“同一鉴定”。
其实,无论是“大同一认定”理论还是“小同一认定”理论,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实践过程已经有力地证明了它们有效的作用。但是,若仅在司法鉴定领域讨论同一认定问题,如何保证这一理论更多地从其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中汲取营养?科学与理论本身就应当在不断交流与借鉴中发展,反之,则会走向衰落。达马斯卡指出:“在为法院提供事实认定结论方面,常识和传统的证明方法就遭遇了科学数据的竞争。这些数据往往概念复杂,数量十分丰富,而且有时甚至是违反直觉的。进而法院频频遭遇复杂的科学技术证据,只有那些拥有高度专业化知识或杰出技艺的人才能毫无困难地领会。”[14]从这个层面上理解,同一认定理论所代表的科学属性与系统属性已经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司法各个领域,至少在审判阶段已经成为现代的司法认知过程不可缺少的手段。只是这并没有明确要求将同一认定理论上升为一种特定的领域的特定基础理论。
三、同一认定理论的广义与狭义区分
笔者认为,无论是上述的“大同一认定”还是“小同一认定”,它们都试图将同一认定理论局限于某一领域框架之中,目的是相互排斥,只是这个领域框架有大小之分罢了,无论哪一种观点都无法科学合理地解释其本身存在的必要性,也无法驳斥其他观点存在的不合理性③如有些研究人员试图证明何家弘教授将同一认定理论视为司法证明基础理论的不合理性,但只是从概念角度论证这一观点,没有从同一认定理论广义区分的角度全面考量,没有追溯到同一认定的本源与本质。详见郝宏奎,杨立云:《同一认定理论地位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1-8页。。例如,如果将同一认定理论视为司法鉴定领域的专属理论,那么如何解释在侦查活动中以辨认为形式的同一认定过程呢?如果将同一认定理论视为整个侦查领域乃至司法证明领域的基础理论,那么会不会弱化司法鉴定的地位呢,至少在理论基础层面上?如果推而广之,将同一认定理论视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遍适用的认识方法,那么会不会影响其科学性和专属性呢?这种种疑问势必导致各理论派别的“针锋相对”。
总之,如果一味争论同一认定理论的理论归属问题,我们就无法从其本源与概念本质角度继续同一认定的研究,甚至偏离其本质:一种认识方法。从以周应德与肖云中教授为代表的“小同一认定”理论同以何家弘教授为代表的“大同一认定”理论之间的争论,再到何家弘教授的司法证明同一理论被质疑,同一认定不能一味纠结在理论研究中,而要有一种区分机制,指引其在实务方向的研究。
此时,笔者认为可以用一种将同一认定理论区分为广义与狭义的机制,缓解甚至解决上述的矛盾。这是一种不分化同一认定理论在各领域的理论归属,但弹性地区分它们的认识范围、认识活动的解决方案。
(一)区分的具体内容
1.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广义”是指范围较为宽泛的定义。广义同一认定就是承认同一认定理论适用于整个日常生活领域,包括一切认识活动,当然包括司法证明领域中的“人事同一认定”、侦查领域中的侦查程序阶段所运用的各种同一认定方法以及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特有的同一认定方法步骤的一种理论区分机制。
此广义同一认定不同于“大同一认定”理论,具体区别如下:
(1)后者是将同一认定视为一种理论归属,而前者是一种认识范围。将同一认定分为广义的理论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即使只从司法角度考量同一认定问题,我们也能看到广义的同一认定的重要性,当审判过程已经急迫需要这种理论,而现实方面还缺乏这种理论研究之时,关于同一认定理论归属的争论是否要先放一放呢?
(2)后者带有很强的理论范围感,而前者是一种弹性的理论机制,更为灵活。比如,我们可以认为同一认定理论归属于侦查领域或者专属于司法鉴定领域。这样便人为地将同一认定归入了一个范围,只是这个范围有大有小罢了。但从广义的同一认定理论视角看问题,便不会有这种理论束缚的感觉。作为专业术语,同一认定或种属认定这两个词令人颇感陌生或生僻,但若作为一种活动,特别是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却广泛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或学习中[15]。
2.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狭义”是指限定较多的定义或词义(跟“广义”相区别)。狭义同一认定就是承认同一认定在司法鉴定领域中的基础理论地位,与广义同一认定理论相区别的一种理论区分机制。但这也不同于“小同一认定”的概念范围,具体区别如下:
(1)狭义同一认定与广义同一认定相对应,是同一认定理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是在区分过程中具有弹性,是一种特指适用于司法鉴定认识活动的同一认定。这里提到狭义同一认定的目的在于一种区分机制,与“小同一认定”的提法有很大不同。因为后者并不强调区分而是内涵的完全涵盖,这在理论上势必会有绝对化的倾向,不利于外延的扩展与内涵的进一步研究。
(2)狭义同一认定指在一定认识范围内运用同一认定理论,这是在承认广义同一认定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观点。用狭义同一认定理论特指在司法鉴定中的基础理论,这与在“小同一认定”理论中同一认定仅被认为是司法鉴定的基础理论是有天壤之别的。
(二)区分的必要性
1.缓解理论争端。上文指出,“大同一认定”理论和“小同一认定”理论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两者共同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性争端的持续,已经影响到了同一认定理论的发展。同一认定的广义与狭义区分机制可以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缓解之前关同一认定理论归属的争端。具体原理可以通过以下的图例表达出来:
如上右图所示,将同一认定分为广义与狭义是二分法在同一认定理论区分机制中的体现,能够合理避开导致观点争端的矛盾机制。“大同一认定”理论与“小同一认定”理论的矛盾本质上是将同一认定视为一般认识活动还是科学特定认识活动的矛盾。广义同一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狭义同一认定,只是它不仅承受了同一认定作为一般认识活动的合理性,也承受了狭义同一认定活动对于科学性、系统性的要求。狭义同一认定则在广义同一认定理论研究之下不断汲取营养,在良好继承同一认定的科学、特定认识方法的同时,也能够为广义同一认定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如下文即将提到的同一认定理论的概率考察。
2.促进同一认定理论在实务指导意义上的研究与发展。何家弘教授指出,当前在同一认定理论中应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从总体上加强对同一认定理论的系统化和科学化的研究;第二,加强概率论等数学原理在同一认定中的应用性研究;第三,加强对侦查措施与侦破方法中的同一认定原理的研究;第四,加强对血液、毛发、油漆等整体分离物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的研究;第五,加强对同一认定方法的自动化和标准化的研究[16]。其中很大部分是关于同一认定的实务研究,也唯有进行实务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实践之中,同一认定理论才有存在的价值。
同一认定的广义与狭义区分机制可以创造这样一种研究前提:狭义同一认定理论中关于司法鉴定同一认定的理论正是同一认定实务研究最佳的理论方向。同一认定的实务研究能够在狭义同一认定理论中找到研究的目的、方向与价值。
四、同一认定理论的概率考察
如上文所述,同一认定理论应在理清理论归属的同时,注重实务方向的研究,目前学界研究较多的是同一认定理论在司法鉴定领域的具体适用。司法鉴定领域中的不同鉴定客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并且随着可供鉴定的客体数量不断扩展,狭义同一认定理论一定会有更广阔的研究空间。但在目前的狭义同一认定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似乎还缺少着广义同一认定理论所涵盖的各种知识体系的营养,即缺少着同一认定与其他领域的知识的交叉,而且同一认定理论缺少必要的基础数据信息。笔者认为,对同一认定进行概率研究便是一个可供解决此问题的实例。
(一)同一认定理论概率化研究的合理性
概率可以被称为“几率”、“或然率”,是一种研究自然中或者社会上那些不确定现象或事件的工具或手段。概率是与不确定现象或事件相联系的,这恰好与我们进行的同一认定所得到的结果有一致的联系。比如司法鉴定意见对于结果的表述有肯定同一结论、否定同一结论、倾向性结论、无法做出是否同一的结论。在鉴定之前,这些结论都是不确定的,也可以称为概率中的不确定事项或事件。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杰弗瑞斯(Jeffreys)首次将DNA指纹技术应用到亲权鉴定中——对一个要求到英国定居的加纳男孩之生母进行认定[16]。此案从实务角度证实概率已经可以运用到同一认定活动之中了。
其实,同一认定本质上是一种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推理性重现的认识活动。既然是推理就会有不确定因素的出现,就会有概率的发生问题。这就说明同一认定活动的结果是随机的,也就印证了用概率量化同一认定结果的合理性——将同一认定活动进行概率的量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结果的科学性与系统性。
(二)同一认定理论概率化研究的方法
关于同一认定的概率量化方法,通常有频率估计法与可能性比率法两种①此节内容详见李学军:《物证论——从物证技术学层面及诉讼法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97-101页。。
所谓频率估计法(Frequency Estimates),就是根据某客体或其某些特征在其全部可能来源中重复出现的次数来估计或判断我们单独、偶然遇到该特征的难易程度。这运用了概率与数理统计中的相关知识,属于一种演绎推理的过程。例如调查显示,在我国汉族人口中,弓型纹占2.5%、箕型纹占47.5%、斗型纹占50%,这就说明了在案件现场发现弓型纹指印的可能性比发现箕型纹或者斗型纹的可能性小很多。
所谓可能性比率法(Likelihood Ratios),就是某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与该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之比。这种方法更适合于评判二选一的假设哪个的可能性更大。英曼和路丁在其合著的《物证技术的原理和实务:法庭科学业》中详细阐述了可能性比率法的公式:
这一公式中,P=可能性;E=待定来源的物证; H=假设;I=信息;符号“|”为假定。
但是,对于这种将概率与数理统计的内容运用到同一认定领域的理论,在现阶段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概率与数理统计能否运用到狭义同一认定的所有领域。这一理论目前使用较多的还是在物证鉴定领域,尤其是生物体的同一认定中,这主要归因于生物体的相对稳定性,适合建立相关的数据库,这才使得概率预测成为可能。而对于非生物物证的同一认定,如何运用这种知识呢?由于非生物物证的稳定性无法保证,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变换,非生物物证会产生辩证的同一,即存在变异的可能性但是不足以由量变转变为质变。这就为以客体稳定性为前提的同一认定概率的使用带来麻烦。笔者认为,虽然非生物类物证不能普遍使用同一认定的概率理论,但是可以尝试使用,因为实践中还是存在运用成功的特例,只需要强调在非生物物证领域运用此理论的不合理性即可。其次,概率与数理统计能否以狭义同一认定领域为运用中心,扩展到广义同一认定领域。这就是上文提到的狭义同一认定研究对广义同一认定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从纯理论角度,这种扩展是有可行性的,只是需要更多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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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永生
A Probe into the Broad Sense and Narrow Sense of the Theory of Identical Authertication
Jia Zhihui&Kong Linghui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llege,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Since it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the theory of Identical Authertication has developed in certain degree in both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e while there has been continuous argument about its belonging in the academic world.The method of dichotomy,which classifies this theory into that of broad sense and that of narrow sense,can evade reasonably the conflict mechanism leading to disputes.The conflict between the“broad theory of Identical authertication”and“narrow theory of Identical authertication”is actually the one between the ideas that it is an ordinary noesis and the idea that it is particularly scientific noesis.The broad theory includes the narrow one to some extent while it accepts not only the reasonability of the latter as an ordinary noesis and the latter’s demands for scientificity and systematicness.The narrow theory absorbs continuously from the study of the broad one and provides new train of thought for it as well.
theory of Identical authertication;theory of investigation;judicial expertise
D631
A
1009-3192(2013)06-0038-07
2013-10-29
贾治辉,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基础理论、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及痕迹、文书司法鉴定;孔令勇,男,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2012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物证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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