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企业界犯罪案件追踪
2013-02-15
神华集团子公司女总会计师因贪污受贿获刑20年
近日据媒体报道,神华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原总会计师魏淑清,因伙同下属收受合作伙伴360余万元,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现年57岁的魏淑清,身为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2003年起担任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9年还曾获得“2009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
据检方指控,魏淑清在2005年至2011年7月担任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期间,伙同下属金某,为数家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承揽审计、验资和融资服务等业务提供帮助,以“业务分成款”为名,向三家单位多次索要人民币共计360余万元,后二人将赃款平分。此外,2007年至2010年,魏淑清还利用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自己美容消费的19万元发票以虚假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等名义在单位报销。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还存在索贿情节,在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此外,魏淑清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构成贪污罪,但认定魏淑清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一审判处魏淑清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判决金某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140万元。
台州两老板因承包工程串标被提起公诉
3月11日,浙江省台州区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对应玉龙、王毅等8人以涉嫌串通招投标罪提起公诉。
现年43岁的应玉龙是台州路桥人,拥有自己的工程队,专门从别人手里承包工程来做。2011年10月,总价值约3000万元的台州市长潭灌区节水续建工程对外招标。应玉龙看中了此工程,为了确保中标,他找到台州某水利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毅,两人合议由王毅出面打点其他招标的公司,让其放弃中标,打点费用则由应玉龙承担,事成后一部分工程交由应玉龙承包。
随后,应玉龙把参与招标的38家企业名单交给王毅,王毅先是搞定自己旗下的4家参与竞标企业,后又陆续以4至5万元每家的价格,搞定了大部分企业。剩下几家有资质的大企业,应玉龙则开出了百万天价,令其放弃中标。
最终,应玉龙和王毅顺利以接近限标价格中标,他们花费300万元的打点费,搞定了3000多万元的工程。不过,他们也将为此付出代价,等待法律的审判。
北京一地产老板诈骗5000万被公诉
3月14日,因涉嫌私刻政府公章,伪造政府文件,虚构可以在租赁土地上自建住房,骗取280余名事主共计5000余万元,怀柔“碧水庄园”项目经营者彭玉江等5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现年38岁的彭玉江是北京忠发天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据检方指控,彭玉江伙同韩晓东、王彩艳,于2010年6月至2012年4月间,在韩晓东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北年丰村、南年丰村租赁的、规划为一般农用地的土地上建设“碧水庄园”地产项目,虚构土地租赁期限为30年、可以在租赁土地上自建住房等虚假事实,以北京忠发天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事主签订合同,骗取280余名事主共计5000余万元。
为增加其虚构事实的可信度,彭玉江等人指使业务员白文龙通过他人私自刻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怀柔分局、怀柔区杨宋镇人民政府、怀柔区杨宋镇北年丰村村民委员会3枚印章,并伪造上述部门文件。
庭审中,彭玉江否认指控,并称自己对一些事实并不知情。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浙江裕兴不动产总裁涉非法吸存抽逃出资被诉
3月22日,国内知名房地产经纪业公司“浙江裕兴不动产”原总裁张裕兴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10月,张裕兴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伙同原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执行总裁郑瑛、杭州市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8%-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吸收数十位个人存款,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金额达人民币1612万元。郑瑛审批相关借款合同,涉及尚未归还金额人民币1171万元。程瑛参与介绍,经办借款业务,涉及尚未归还金额人民币966万元。
张裕兴涉嫌抽逃出资罪的主要事实为,2010年5月,张裕兴为提高公司资信,决定对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到5000万元人民币。但因缺少自有资金,张裕兴通过他人委托胡金燕办理增资验资、工商登记等事宜。
随后,胡金燕将其筹措的4000万元人民币以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600万元人民币、张钟英出资400万元人民币的名义存入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在验资完毕后,张裕兴又将上述投资款从验资账户上抽逃,用于归还胡金燕的借款。至案发时,抽逃的注册资金仍未补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裕兴、郑瑛、程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裕兴涉嫌抽逃出资罪为名向西湖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海南省蓝洋农场原场长敛财近百万获刑7年
3月1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国营蓝洋农场原场长陈晓忠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陈晓忠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1年10月,陈晓忠在担任海南省国营蓝洋农场场长期间,在修建职工住房、国营地产开发、乡村道路建设等工程项目中,利用职权便利,为多名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或尽快拨付工程款,或协助项目审批、土地过户等事项,并先后12次收受工程承包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9万元。
2012年6月29日,陈晓忠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后在其家属的协助下退回赃款6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晓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大部分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晓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安徽阜阳汽运集团夫妻高管领刑
据三月中旬媒体报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为安徽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对高管夫妻。丈夫杨某于2001年12月11日至案发前任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经理,妻子杨某某则于2005年4月至案发前任该公司财务股副股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期间,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9.5万元,其中包括干股12万元,并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以及人事变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另外,杨某与妻子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挪用资金96.66万元,杨某的妻子另挪用资金160万元,用于自己从事营利活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等。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挪用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同时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以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安徽一假酒厂负责人获刑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造销售假酒案,以被告人许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80000元;以被告人杨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杨永系私营酒厂老板,拥有自己的厂房,犯罪期间,被告人许光向杨永提供四川省泸州市曲酒三厂的“泸翁”注册商标标识及相关包装材料等,由被告人杨永采购、生产原料酒,并负责灌装成假冒“泸翁”牌系列白酒。两被告还伪造检验合格证明并将伪造的白酒上市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在从事违法制造销售假酒期间,许光共对外销售“泸翁”牌系列白酒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7万余元的白酒未售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光、杨永共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两被告人均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缴纳相应罚金,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