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探析
2013-02-04周英
摘要: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税收政策来推动本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利用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的力度,相继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文章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政策;抵税范围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2-0146-03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引擎和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世界各国政府纷纷转变战略,十分重视运用税收政策的手段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01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规模,通过贷款贴息、研发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建立政府引导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尽管如此,整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因起步较晚,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又存很大差距,税收优惠理论还不太完善。本文将基于此背景,深入透析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若干
对策。
1 国外经验及最新的税收政策动向
目前,国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免征企业关税与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抵免、企业设备加速折旧、企业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等。由于此类文献较多,本文将不再对此赘述,主要介绍一下发达国家通过减免研发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新做法:
美国:2009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要实现研发税收减免永久化的政策规定;2011年,《美国创新战略》中提出简化研究和试验税收减免政策。奥巴马政府还通过了17项不同的减税措施,各个州和地方政府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方面也有诸多举措。如为了利用生命科学、生物技术等增长迅速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泽西州提出要将研发税收减免增加到100%。
俄罗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要求的研发型企业免征增值税;针对特定类型的研发工作(如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等)允许企业在税收核算时将这一部分的花费按其数额的150%上报;对专项资金(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俄罗斯人文科学基金等)投资免征利润税等。如斯科尔沃创新区入驻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累积利润未达到3亿卢布、年收入未达到10亿卢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最长10年免征利润税、增值税及财产税等的优惠。
英国:目前,英国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套可预测的、更为简易的税收制度框架体系,其目标是要创造G20内最有竞争力的企业税制。具体做法有:R&D;投入在1万英镑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研发税收减免,大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研发开支的130%,小企业的研发税收减免为225%。
澳大利亚:2011年,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地开展研发活动,澳大利亚联邦创新、工业与科研部联合财政部推动研发税收减免立法。新税法预期每年将减
免18亿澳元的税收,激励高新企业投资创新
活动。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整体协调性差,立法层次低
从目前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整体来看,缺乏协调性,缺乏明确的目标和原则性。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整体性的考虑和衡量,往往具体的政策规定忽视企业的研发和创新环节,不利于企业和其行业总体实力的提升。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和税法通则的规范,大多散见于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制定或联合发布的各种规章规定中,因此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了制度的稳定性。
2.2 单纯重视优惠数量,优惠环节错位
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研发阶段,急需政府的积极扶持和帮助。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大多是针对企业规定的,以所得税优惠为主,而且更多地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和科技成果转化阶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忽视了对研究开发前期和中期的激励。这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总体研发能力不强,处于资金积累发展阶段的现状。
2.3 优惠方式整体单一,优惠范围普遍狭窄
目前,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有两种:一是以直接税收减免为主的直接优惠,一是以投资抵税和加计扣除等形式的间接优惠。通常来说,直接优惠属于事后奖励,因此这将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间接优惠更多地属于引导型或扶持性优惠,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更适合当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的发展现状和需求。通过调研发现,我国主要是以直接减免税为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方式非常有限,而计提技术开发基金、科研准备金等方式少之又少。此外,我国的税收优惠范围过于狭窄,很大程度上缺乏税收优惠的普遍适用性。
3 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3.1 加强税收优惠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法律层次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从总体来看层次较低,而且执行过程不仅繁琐而且有失规范,因此,需要在明确税收优惠整体目标和原则性的基础上,制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全面性税收政策体系:通过对现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梳理归纳,增强它们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科学去掉零散优惠规定;逐步将税收优惠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不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加强税收监管,补充反税收优惠滥用相关规定,这样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高新技术企业滥用税收优惠的不良行为。
3.2 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
我国需要充分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间接税收优惠力度,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将税率式优惠(直接)和税基式优惠(间接)综合并举,逐步加快税收优惠政策由税率式优惠为主向税基式优惠为主的转变,从而降低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波动风险。通常来说,需要加大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基式优惠方式,主要包括税基扣除式优惠和延期纳税式优惠两种。此外,需要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相关税收优惠的制度规定,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向上游环节的延伸。
3.3 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
自2009年开始,我国就推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十二五”期间需要继续推进增值税完全向消费型的实质转变。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扩大抵税范围:积极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需要克服区域化的差别税制,实现税收优惠的普惠性;可以对通过认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分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转让费、新产品试制费和宣传费等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进行税额抵扣;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和关键个人的优惠扶持力度;对集成电路和软件行业内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负分别超过3%和6%的部分),而且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当扩大其覆盖范围,允许其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也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4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跟踪和把握最新的发展动态,另一方面还要根据我们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步改革和完善。本文通过理论和调研的方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不过还有待于在后续的研究和实践中继续
完善。
参考文献
[1] 朱云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1,(3).
[2] 刘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革新的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
[3] 李雪冬,江可申,魏洁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实施效果评价[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12).
作者简介:周英(1971-),女,江苏南京人,南京科技广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
管理。
(责任编辑: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