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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有权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吗?

2013-02-01刘爱霞姚惠颖

资源导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承包人国家机关

□刘爱霞 姚惠颖

案 例

某村共有3个村民小组,1970年,为改造村南盐碱地,3个村民小组在自愿的情况下各组兑出土地45亩,共计土地135亩交村委会建苹果园,并由村委会行使经营管理权至2010年年底。2000年,苹果树老化,村委会将土地复耕后,以承包方式发包给农户承包耕种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下旬,村委会在新的承包人未确定前,第3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未经村委会批准,私自将其中的45亩(现状有效土地约34亩)土地分给该组的若干户村民耕种。

2010年10月,村委会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新的承包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与第3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发生冲突,以3个代表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解除村委会和承包人的承包合同。

分 析

国土部门受理这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后,对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解除村委会的承包合同出现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无权解除村委会的承包合同。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涉及的土地,自1970年年初至2010年年底,经营权归村委会所有。第3村民小组未经村委会批准私自耕种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改变了争议土地的利用现状。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第三方。所以,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对第二十五条的释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因此,人民法院是无权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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