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办理土地变更
2013-01-31□张涛
资源导刊 2013年4期
□张 涛
案 例
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双方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双方共同的商品房分给女方所有。近日,女方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时,男方当事人拒不配合,只能由女方单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分 析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本案中,将夫妻双方共有的商品房分给女方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可申请法院判决。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待法院判决后,土地登记机构可依据法院判决书,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若拒不到场,可将此情况作成笔录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