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一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
2013-01-31郑春来杨瑞峰
资源导刊 2013年3期
□ 郑春来 杨瑞峰
日前,光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县砖桥镇农民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以罚金一万元。
2011年4月,光山县砖桥镇农民陈某非法购买该镇魏湾村集体林地8869.3亩。在未依法获得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陈某擅自将其中32.398亩农用地进行平整,准备进行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造成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陈某违法行为,迅速依法予以立案查处,并督促当事人对所破坏耕地进行复耕,恢复种植条件。鉴于陈某的违法行为造成大面积耕地严重破坏,并迟迟不愿进行复耕,在当地产生恶劣影响,光山县国土资源局将案件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交至县公安机关。县公安局及时立案并组织案件侦查。县检察院依据县公安局案件侦查结果,于2012年8月向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结合陈某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阶段能及时认识错误、积极复垦复耕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