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下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的探索与实现
2013-01-31訾颖
訾 颖
校企合作教育是指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学校共同参与到教学生活中去,使在校学生“做中有学、学中有做”的一种教育模式。校企合作教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87年,世界合作教育协会对校企合作教育曾作过六条规定性的表述。[1]表述表明,校企合作教育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方式,主要是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是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教育模式。因而,特别符合地方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目标,是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
一、校企合作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十年来,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与企业积极探索,创造了一些有效的校企合作教育方式,并对培育应用型人才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校企合作教育在如何实现以及如何具体落实人才培养目标的措施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还没有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归纳起来,地方高校实施校企合作教育存在的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校企合作教育中政府的地位弱化
1.校企合作教育中政府立法弱化。虽然我国制定了指导校企合作教育的方针,出台了支持校企合作教育的政策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效力。由于在校企合作教育中政府的立法地位和作用弱化,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教育大多处在自发的民间活动状态,缺乏规范的管理,难于实现培养应用性人才的目标。
2.校企合作教育中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弱化。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企业是校企合作教育的主体,校企合作教育培养人才,是无论何种企业都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我国目前的校企合作教育立法中,企业的地位和社会责任不明确,很多企业将校企合作教育培养人才看作是额外的负担。对此,政府缺少应有的监督和对企业的约束。
(二)校企合作教育中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举步维艰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中校外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必经之路,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目前教育部正在部分高校试点的“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还是国际上在推广的CDIO教学模式[2],都十分强调校外实践教学。前者推行“3+1”教学模式,后者强调“在企业与社会环境中构思、设计、实施、运作”,提倡将教育过程放到工程领域的具体情境中。可以看出,无论是“3+1”教学模式,还是CDIO教学模式都必须建立在具有良好的、卓有成效的校外实践教学体系之上。没有运转有效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上述教育模式将成为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对于高职教育更是如此,可以说高职院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整个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也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的主要内容。由于各种原因,当前高职院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仍遇到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
1.实习基地名不符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历史进程中,部分企业把市场关系引入到了教育领域,对校企合作中的实习基地建设按“产业化、市场化”运作。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校企合作实习基地建设中的出发点是以本单位利益为主,企业主要考虑经济效益,校企合作变成了以营利为目的市场行为。这样的校企合作不能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合作培养,实习基地起不到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实习基地是徒有虚名。
2.实习过程疏于管理。有些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的过程中,让学生自己找实习单位。学生联系的实习单位很多不具备实习条件,无法开展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更有甚者只是找个单位挂名,弄个实习证明应付学校[3],其本人根本就不到这个单位实习。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人才培养中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有必要对校企合作教育模式进行探讨。
二、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探索
(一)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教育符合我国的国情
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社会性和人民性,带有强烈的社会公益性质。但是企业作为经济实体,遵循的是市场化经济规律,追求经济效益。因此,校企合作教育只有由政府主导和参与,企业的经济行为才能得到监督和约束,才能保证校企合作教育的正常运行。校企合作教育中涉及到众多的职能部门,如人事、劳动等,也必须由政府出面沟通和协调。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区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实践中已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实践证明,实施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教育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目前校企合作教育发展现状。但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错误观念,阻碍了校企合作教育的健康发展,最突出的就是教育“产业化、市场化”错误思潮,必须加以澄清。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历史进程中,一部分人打着“改革”或“深化改革”的旗号,把市场关系引入到了教育领域。他们认为,校企合作教育由政府主导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这种观点本质上来源于“教育产业化、市场化”的错误思潮。主张把教育“推向市场”,将教育变成由市场法则支配的商业性活动,其实质是教育的营利化和学校的市场化。
经济学将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只有其中的私人产品能够成为完全的商品,才是可以市场化的。教育作为社会产品,则属于准公共产品,并且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社会公益性。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我国教育法规定,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不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允许按“产业化、市场化”运作。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是世界各国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现代社会,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把发展教育看成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把教育作为是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对自己的国民实行教育“产业化”、“市场化”政策。即使是世界各国的私立学校,也并不是私人的财产,而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资产,并且一般都是非营利机构。[4]
在国际上,很多国际组织都对教育市场化持批判态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6年发布的《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报告指出:“不论教育系统的组织情况如何,其非集中程度或多样化情况如何,国家都应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教育是一种集体财产,不能只由市场来调节。”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为了拟定21世纪的高等教育日程》提出:“应当澄清这一方面的模糊与混淆,市场规律和竞争法则不适用于教育,包括高等教育”。[5]
以校企合作教育按“产业化、市场化”运作为挡箭牌,片面强调企业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经济利益,是很多企业不重视校企合作教育的根本原因。他们认为,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教育,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是政府干涉了企业的自主权。因而主张校企合作教育应该自由结合,回避对国家承担的社会义务,推卸对国民担当的社会责任。
总之,教育是事关国家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的公共事业。教育作为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其公共性、公益性不仅不应弱化,相反应得到加强。因此,教育是不能遵循“产业化、市场化”的,实施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教育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
探索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必须适合中国的国情。在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教育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政府的职能和其特殊的地位所决定的。首先,政府的主导作用具有法律规定性,这种主导作用是政府所特有的;其次,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企业、高职院校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共同承担培养社会人才、厉行社会责任的共同体。因而,只有政府,才是校、企利益的调控者,校、企合作的组织者,校、企社会责任的监督者,这种政府的主导作用是任何一个部门、行业等都不能替代的。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可通过以下步骤实现。
1.政府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地位和责任。在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确立校企合作教育中政府、学校、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各自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美国1963年通过了《职业教育法案》,1968年又通过了《职业教育法修正案》,不断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规定企业有法律义务向职业教育投资:德国教育总法以及各州的高等教育法中都对高等职业教育做出了专门的规定,确立双元制是一种在国家立法保证下的,校企合作共建的办学制度,明确规定企业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是国家承担费用的4倍。[6]在我国,2005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教工作会议上做出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的第十、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都是具体针对校企合作教育的。决定通过对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并对实习学生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没有监督,缺少法律约束,至今很难实施。
政府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1)教育作为是最重要的公益事业之一,不能实行教育“产业化”、“市场化”。通过立法规范和约束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社会责任、承担义务和经济行为;(2)企业是国家实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实践载体,是完成学生实践教学的承担者。开展校企合作教育,企业为学校学生提供实践与实习场所,是任何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的担当。企业必须安排合适的实践和实习场所,确定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人师傅及技术人员,落实学生实践、实习的教学计划,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3)学校是国家实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主要承担者,实践教学是整个教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学校必须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通过校企合作教育完成实践教学。
2.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教育管理机构。职业技术教育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成立负责协调校企合作教育的专门机构,如美国创办“美国高校大学—企业关系委员会”、法国成立“教育—企业工作线”和“教育—经济高级基金会”、英国专门成立“培训与企业委员会”(TFC)等,以促使企业积极参加职业教育,负责协调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关系。[7]
为了落实和执行国家的立法规定,必须在政府主管部门中设立常设机构,统一领导和规划校企合作教育的各项工作,监督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责、权、利的落实,检查和评估校企合作教育的成效。在政府的主导下,学校和企业必须成立各自的校企合作机构,依据国家立法,在校企合作领导机构的统一规划下,企业和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教育内容,履行承担的社会责任与应尽的社会义务。
(三)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教育校外实践教学
实施政府主导下的,以企业为主体,学校积极参与的校外实践教学,广东省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在这方面有成功的经验。[8]中山火炬职院“三元(政府、学院、企业)主体”使政府的主导地位得以突显,政府的协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中山高新区,学院由政府举办,办学经费和人事调度由区管委会统筹;企业由政府引进,并纳入工业园区实行公司化管理。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担任学院的党委书记、院长;由区管委会牵头成立学院董事会,园区著名企业负责人都是董事。由高新区管委会、企业、学校三方组建“生产性实训校区”,并组成“生产性实训校区管理委员会”,对校企合作教育统筹管理,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校企合作事宜。广东省中山火炬职院校企合作教育取得的成绩正是地方政府通过立法,推行政府主导,强化评估监督等行政干预手段的结果。
上述政府主导下的,以企业为主体,学校积极参与的校外实践教学过程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1)依据国家立法,在校企合作领导机构的统一规划下,由政府主导,企业为主,学校积极参与组建“生产性实训校区”或“生产性实训车间”等形式的学生校外实习基地;(2)学校成立学生实践教学领导小组,与企业协调制定学生实践教学计划,从师资队伍、实习经费以及时间安排等方面,全面落实学生实践教学计划;(3)企业成立学生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生实践教学保障体系,从企业导师、实习场地、实习设备和饮食住宿等方面,全面保证实践教学计划的实施;(4)以企业为主,学校参与,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教学、生产、生活及安全管理;(5)政府负责监督、评估校企合作教育中的学生实践教学执行过程和实施效果。
总括前述,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可以概括为:由立法层、执行层以及执行层下的各操作层等组成。立法层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立法规范和约束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社会责任、承担义务和经济行为。执行层在政府主导下,成立校企合作教育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规划校企合作教育各项工作,学校和企业成立校企合作机构,依据国家立法,在校企合作教育领导机构的统一规划下,具体操作和实施各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内容。政府负责监督学校、企业在校企合作教育中责、权、利的落实,对校企合作的成效进行评估。
[1]管庆智.浅谈产学合作教育的概念[J].大学教育科学,1994(4):88-90.
[2]顾学雍.联结理论与实践的CDIO——清华大学创新性工程教育的探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1):11-23.
[3]杨海明,王志跃.新时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探讨[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7(11):87-89.
[4]纪宝成.认清“教育产业化”的理论误导与实践危害[J].中国高等教育,2006(9):19-22.
[5]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专题组.教育产业化不是教育政策的方向[J].求是,2006(7):51-53.
[6]壮国桢.发达国家高职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基本经验及启示[J].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42-44.
[7]李滨.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主导型战略[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6):90-92.
[8]陈小明.“五段式”岗位实习操作模式探索与启示[J].黑河学刊,2010(5):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