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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须借力债券融资

2013-01-31马维力

浙江经济 2013年11期
关键词:发债债券市场债券

文/马维力

(供稿: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预测处)

十八大以来,新型城镇化引发热议。2012年浙江城镇化率达到63.2%,高于全国平均约12个百分点。根据中央部署,今后将重点围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推进以人的城镇化为重点的新型城镇化。推进新型城镇化,迫切需要大量资金保障。因此,获得有效的融资支持成为推进浙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

从当前政府导向看,“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发行市政项目建设债券”,李克强总理《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一文中强调“继续深化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改革,积极培育中小金融机构,促进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由此可见,今后债券市场将会成为城镇化至关重要的融资渠道。

未来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将相得益彰。一方面,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有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资金运用期限上,债券融资以中长期为主,与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周期较为匹配。在资金成本上,债券尤其是信用债,和传统银行贷款相比成本更低。在偿还风险上,债券融资一般需要披露信息并获得相应的发债评级,价格能有效反映地方财政的稳健情况,有助于强化市场监督并提高发债人运用资金的效率。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的建设将为债券市场的转型发展提供内在动力。考虑到当前债券市场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城镇化建设的融资需求必然促使政府理清自身职责,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加债券品种,推动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释放债券市场存在已久的信用风险,提高市场的有效性,提升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但是,“双赢”的前景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假思索地“大快上”。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以一个合理的制度为基础。只有在合法合理的秩序框架内,债券融资才能戴着镣铐跳出曼妙的舞蹈。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测算配套资金。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不是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空间扩张。因此,城镇化建设筹资的前提是拥有一个明晰的城镇化的整体规划,要从制度上防止出现道德风险,遏制地方政府盲目的投资冲动和过度负债行为。为此,各地应在已经出台《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化纲要》和《新型城市化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基础上,切实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地情况的发展方案,确定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根据项目科学测算配套资金。

——坚持理顺关系,明确发债主体边界。要理清上下级政府间、政府和企业的举债关系,明确各个项目的偿债主体,权责分明。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处理和企业的关系上,无论从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还是从维护债券市场有效性上看,政府不应过度干涉市场微观主体的行为,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忍债券违约事件的发生,防范财政兜底和银行强制救助带来更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坚持分类统筹,合理选择发债模式。要根据性质功能对项目分类,选择合适的发债模式。对于非经营性项目,可以考虑财政资金和有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券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有盈利来源,现金流可以完全覆盖负债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经营性项目,可以考虑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而对于准经营性项目,在短期内可以考虑由政府出面通过在金融市场发债、BOT(建设-运营-移交)、PPP(公共私营合作制)等模式筹集资金,长期可通过项目收费收回本息。

——坚持完善立法,保证市场公开透明。目前国内针对债券市场的各类法律,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发债,还存在相当大的空白地带,现行法律规定尚未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只有从法律层面上明确界定地方政府发债的发行主体资格、发行程序、发债方式、评级方法、偿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等,建立一套规范透明的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地方融资平台管理混乱、责权不清的局面,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而摆脱传统观念下城镇化所带来的发债困境,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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