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兴奋剂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兼论中国反兴奋剂的成就及面临的问题
2013-01-31胡永红
胡永红
(韶关学院体育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众所周知,兴奋剂问题和竞技体育的发展一直如影随形,成为竞技体育健康发展过程中挥之不去的“梦魇”。客观认识时下世界反兴奋剂斗争的主要态势,总结中国反兴奋剂的成就和面临的问题,有助于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政策,提高反兴奋剂水平。
1 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现状
回顾世界反兴奋剂历史,早在1928年,国际田联便成为第一个全面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国际组织,而20世纪中叶更是一个转折点。从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开始首例兴奋剂检测[1],到 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丹麦运动员詹森死于兴奋剂以后[2],兴奋剂问题就日渐成了一个广泛的社会问题。1966年,国际自行车联合会和国际足联开始在其锦标赛中引入兴奋剂检测。次年,国际奥委会(IOC)成立医药委员会并公布了首批禁药清单。1968年墨西哥城奥运会上,首次对运动员进行药检并不断进行反兴奋剂宣传。而从1988年汉城奥运会上约翰逊服用合成类固醇药物以后,反兴奋剂的意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之后,国际体坛又不断发生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事件且愈演愈烈,IOC决定在全球开展专项斗争。从总体上来看,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动向表现出3大特点。
1.1 对兴奋剂的区分更加细化
1968年,IOC首次规定了8种违禁药物,均为中枢神经系统刺激剂或麻醉止痛剂;1980年,增加了合成类固醇;1985年,β-阻断剂和利尿剂开始被禁用;1986年,血液兴奋剂被禁用;1992年,肽类激素EPO被禁用;2000年,新增了三种肽类激素[3];时至2012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发布的的清单包括禁用物质、禁用方法及特殊项目禁用物质3大类。其中,禁用物质除了未获批准的物质以外,还分为以下9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长因子及相关物质、β2-激动剂、激素与代谢调节剂、利尿剂和其他掩蔽剂、刺激剂、麻醉剂、大麻(酚)类以及糖皮质类固醇。而禁用方法也可细分为基因兴奋剂、化学和物理篡改以及提高输氧能力。特殊项目禁用物质包括酒精、β-阻断剂等[4]。
1.2 全球和区域合作日渐成为主流
首先,全世界合作形成纵深体系。1999年11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成立,标志着全球反兴奋剂开始协调行动。其主要任务包括审定和调整禁药名单,确定药检实验室,另外,还从事反兴奋剂的国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当前,所有夏季奥运会项目和7个冬奥会项目的国际体育组织都同其签定了检查协议[5]。
2000年11月,WADA通过了《奥斯陆反兴奋剂宣言》,要求国际体育界和各国政府协同制定法律、实施药检及对违规者进行处罚。2002年,WADA开始就世界反兴奋剂斗争制定统一标准。2003年3月,在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讨论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6]。雅典奥运会后,有182个国家和地区在条例上签字,并在2006年都灵冬奥运会上正式实施[7]。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和通过了《反兴奋剂国际公约》,目前,共有158个国家批准该公约。这些表明,全球联合行动越来越紧密。
其次,区域合作蓬勃势旺。1998年,中国和挪威签署反兴奋剂合作协议,之后进行了多个扎实有效的包括信息和教育、管理和培训、授权异地检查等重点内容的合作[8]。2000年 5月,荷兰兴奋剂检查所(DoCoNed)同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总署(ASDA)签定了反兴奋剂互检协议。除此之外,DoCoNed还同南非有反兴奋剂协作;2001年8月和10月,美国反兴奋剂局(USADA)分别同加拿大体育伦理学中心(CCES)和与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总署(ASDA)签定了旨在加强反兴奋剂斗争的双边协议;西班牙、日本等国的实验室曾合作进行用生物芯片技术检测生长激素的研究。2011年6月,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与巴塞罗那兴奋剂检测实验室进行课题的合作研究[9]。
1.3 近几十年问题不断,斗争依然“路漫漫”
虽然各国查处和打击兴奋剂的力度日益加强,但形势却并不能令人乐观。首先,自第19届夏季奥运会首次进行兴奋剂检测以来,每届都有运动员铤而走险(详见表1)。其次,从部分国家的情况来看,“各国都不太平”。表2显示了2008-2010年部分国家查出的禁药例数。这些情况说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依然“路漫漫”。
表1 第19-30届夏季奥运会兴奋剂检测情况[10]
表2 2008-2010年部分国家反兴奋剂中心查出的禁药例数[11]
2 国外制定反兴奋剂政策和加强管理措施的发展趋势
2.1 强化立法,加大惩处
重视立法、制定专门的反兴奋剂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动,严格依法治理,已被多国认同。
1989年,法国成立了国家预防及反兴奋剂委员会,1997年,出台了《保护运动员健康与反兴奋剂斗争法》草案,1999年开始实施[12]。该法体现了保护运动员健康和维护体育道德的宗旨和跨行业、部门合作的发展趋势。为了与国际体育规定合拍,2005年4月,议会全票通过了《反兴奋剂斗争与保护运动员健康法》[13]。2008年7月,议会又通过一项法律草案,规定凡携带违禁药物的运动员,一经查实将面临最高5年的徒刑和最多75000欧元的罚款[14]。
澳大利亚政府在1989年成立了反兴奋剂总署(ASDA),次年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兴奋剂总署法令》并不断修正。该法规定:可在任何时候对在澳训练和比赛的任何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悉尼奥运会前夕,澳政府、海关和反兴奋剂总署修改了有关法规,加重了对走私体育运动兴奋剂的处罚力度[12]。
早在1985年,意大利就针对使用兴奋剂进行立法,确定了奥委会对该问题的管辖权。规定了对兴奋剂贩卖者将处以刑事处罚。如果向18岁以下的青少年贩卖,则将判处3年监禁[15]。时至2000年,意大利又通过新的《反兴奋剂法》,在新法中成立了专门的监查兴奋剂委员会,把使用禁药的行为确定为犯罪[16]。如损害服用者的健康,则加倍惩处让其服用者。如果违法人员是该国奥委会及其承认的相关团体、项目协会的员工[12],也将加倍处罚。而对非法制造和贩卖兴奋剂的人员,则判以监禁6年的刑罚。
早在1971年,英国就出台了《滥用非法药物法令》,对非法制造、销售、拥有并试图供给违禁药物的行为定为犯法;1992年,英国奥委会发布法规,规定任何被发现使用兴奋剂的本国选手不得参加奥运会[17]。1996年,对涉及使用合成类固醇、绒毛膜促性腺激素、非人体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生长激素、克仑特罗等药物的违法行为,将判监禁或罚款或二者并处[16]。
挪威在1992年修订的法律中规定:制造、进口、占有和出售兴奋剂为违法行为,最多可判监禁2年并罚款[18]。
2.2 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综合利用
实施有效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已成为各国的主要措施之一。
英国体育道德与反兴奋剂委员会实施的措施有:(1)开通热线电话,方便运动员查询禁药信息;(2)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向求助者寄送《国际奥委会禁用物质与方法名单》、《兴奋剂检查程序手册》等宣传材料;(3)组织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4)建立信息所,向个人和卫生保健专业人士提供运动药物信息,向运动员、教练员、体育教师及直接受使用非法药物者影响的青少年提供信息咨询和援助[12]。
澳大利亚ASDA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版《运动药物最新动态》,报道国际最新反兴奋剂动态并介绍反兴奋剂的法律法规、违禁药物的基本知识、兴奋剂的检测程序、兴奋剂的危害、世界各地兴奋剂检测结果等内容。另外,针对运动员群体,专门出版了《运动药物手册》,向他们普及运动药物知识。定期公布国内最新的兴奋剂检查统计资料和处罚结果,不断完善运动药物数据库[12]。
法国的反兴奋剂宣教工作由两大部门负责。首先,由法国体育部实施反兴奋剂宣教工作,包括建立网站,向大众宣传反兴奋剂理念及措施;其次,法国奥委会也成立了反兴奋剂委员会和体育与健康基金会,委员会负责向运动员介绍兴奋剂的相关问题及信息;向公众提供反兴奋剂信息服务;基金会负责通过教练和各协会主席、医生将有关反兴奋剂的信息及时向运动员及其父母、教师和家庭医生提供,并进行相关问题的协调与咨询。选拔年轻的优秀运动员参加国际合作的运动员健康教育项目。向运动员宣讲关于身体健康的知识,其中就包括反兴奋剂知识;推动面向小学校长和体育教师的反兴奋剂培训计划,让其在小学生中进行宣传[15]。
挪威的反兴奋剂工作主要由奥委会与体育联合会负责实施,工作内容包括:(1)宣传教育,内容涉及体育价值与伦理、公平竞争和健康保护。具体而言,其工作包括为青少年编写教材、为各类体协开办课程、印制宣传材料等[12]。(2)提供相关违禁药物的名单以及检查程序等知识[19]。
2.3 重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科研
投入大量经费,加强有关药物检测技术和检测方法的自然科学研究,同时开展多种学科和领域的社会科学研究,体现了当今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一种趋势。
法国特别重视检测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从2000年开始,开始使用可从尿液中提取EPO的新的检测方法。2001年,探索出通过尿液化验自动检测类固醇的技术。2009年,法国反兴奋剂机构采用毛发检测手段,查出运动员使用了违禁药品。
英国很重视社会科学研究,着力开展兴奋剂使用的社会调查,召开关于使用兴奋剂的体育伦理学研究报告会,每年召开“使用提高成绩药物年会”,邀请国际优秀专家介绍工作,进行研究成果和经验的探讨。
挪威展开的反兴奋剂科研活动包括诸多内容,如针对EPO和HGH的检测方法进行研究,针对兴奋剂滥用进行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此外,还针对运动员和相关人员对待兴奋剂的态度以及兴奋剂带给社会的诸多负面影响进行探讨[12]。
3 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
3.1 取得的成就
3.1.1 检测数量渐增多
我国从1990年开始对运动员实施药检,当年共165例,阳性率为1.8%;1998年,开始对7个体能项目实施血检,属于世界上针对EPO最早进行血检的国家之一。1999年,针对EPO共进行了315例血检[20];2004年,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进行了5466例检测,赛外检查占总量的66%[21]。十运会上,首次开展HGH的血检。北京奥运会期间,共检测4770例,为历届奥运会以来例数之最。2009年,针对十一运会的兴奋剂检测达2000例以上,国家体育总局计划内的检测为7500例以上,我国运动员参加的各项国际赛事检测达10000例以上。
3.1.2 违规案例日趋少
近年来,我国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兴奋剂的使用数很少。1998年以后的国际大赛上,无一例兴奋剂检测阳性。2012年伦敦奥运会期间,中国游泳运动员表现强劲,针对外媒猜疑,中国游泳协会公布了2011年度中国游泳选手接受的包括中国游泳协会为配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所进行了1016例以及国际游联和WADA另外实施的1523例兴奋剂检查数据,均无阳性[22]。
3.1.3 组织建设趋健全
首先,建立和健全了全国性的机构。1989年,中国兴奋剂检测中心(北京实验室)建立,之后始终保持国际A级实验室资格;2000年,我国成为WADA的理事国;2001年,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开发建立了我国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并在2004年获得了国际上最优秀的质量认证机构之一——英国标准协会(BSI)颁发的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国际证书[23]。
其次,地方性的反兴奋剂机构建设也迈出步伐。2012年6月,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成立,这在全国34个省(市、区)中为首家。该机构除将参与研究制定浙江的反兴奋剂发展规划、标准外,还将推动省级运动队、体育专业教育学校、业余体校和社会体育活动场所的反兴奋剂工作;加大宣教、培训力度,提高各级体育运动参加者反对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加大对省运会及青少年业余运动员兴奋剂检查力度,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的防治体系[24]。
3.1.4 法制建设有雏形
1989年,原国家体委首发关于禁用兴奋剂的规范性文件。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之后,体育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30项法规性文件,包括兴奋剂检查、处罚、运动营养保健品管理、行政监察和综合类的法规,构成了中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22]。2004年3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开始实施,将反兴奋剂工作提高到了立法高度。
3.1.5 宣传教育有起色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反兴奋剂动态》的出版,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网站的建立和完善,各相关网站反兴奋剂专栏的开辟,为了解全球反兴奋剂动态和中国反兴奋剂的措施、法律法规、成果、科研、咨询等提供了良好的宣传和教育平台。
3.2 当前我国反兴奋剂斗争面对的主要挑战
3.2.1 反兴奋剂政策与法律体系有待调整、优化和完善
相对国外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尚有较大差距,虽制定了上述法规性文件,但迄今仅有《反兴奋剂条例》可适用,对于运动员违禁的惩罚也只是禁赛和罚款。相比之下,西方诸国严格得多,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甚至被列入了刑法当中。
同时,我国对组织、强迫、欺骗、诱导、教唆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当事人和针对运动员制造、使用、购销、供给等方面的处罚都难脱主体窄化、责任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处罚无力等“软肋”[16]。可以说,立法不能有效地突出和落实“三严”方针,与时下国际严打趋势有一定差距,不能适应国际形势发展和我国反兴奋剂斗争的需要。
由于反兴奋剂斗争已经成为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体育界责无旁贷的参与,还要争取社会各界的配合。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对兴奋剂生产、运输、进口、贩卖、提供等行为进行限定和处罚。除不断完善《反兴奋剂条例》,也要研究修改相关的刑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16],增加反兴奋剂的内容,为反兴奋剂工作提供更直接和有效的法律支持[25]。
3.2.2 宣传教育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主要在体育圈内进行,以运动员和体育专业学生为主要对象,未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未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应广辟渠道,跳出体育圈,针对全社会,尤其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在宣传方式的多样性、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深入性等方面多下功夫。同时加强对外宣传,树立国际形象,让更多的国家了解我国的反兴奋剂动态。
3.2.3 反兴奋剂科学研究的领域有待拓展
目前,在国际上已形成共识的是:严查只能治标,通过教育来预防才是根本措施。所以,在开展反兴奋剂的自然科学研究以外,还应致力于反兴奋剂斗争的社会研究,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使用禁药的动机、目的以及价值取向,帮助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而我国的反兴奋剂在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比较欠缺,必须重视这一问题[12]。
3.2.4 对反兴奋剂最新动态的把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新的兴奋剂不断出现,反兴奋剂斗争会不断遇到新难题。如对新型类固醇THG(四氢孕三烯酮Tetrahydrogestrinone)而言,以前的常规检测不能发现,以至于从1984年上市(由BALCO实验室研制)到2003年,才由于内部告发而露出马脚[26]。再如2004年IOC和WADA公布的兴奋剂目录上列了159种药物,其中新增了基因兴奋剂,其出现对目前的检测手段带来新挑战。除了法国科学家初步掌握了基因型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检测方法以外,其他的基因兴奋剂都还不能被检测到[27]。而我国对于基因兴奋剂检测方法的研究甚至尚未起步,落后于国外[28]。
此外,一些新的动向也值得特别注意。2005年,WADA公布了一种专门为逃避药检而制造的可增强力量和持久力的高度新型复合类固醇——DMT,迄今尚无有效的检测手段[29];而针对某些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在较短时间内可代谢干净、用常规的直接检查方法较难查出的不足以及有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虽暂无检测手段、但会导致血液指标异常的情况,2008年,国际上出现了热门的新方法——生物护照检测法,即对某些能间接反映兴奋剂作用的运动员生理指标进行测定,通过指标的变化判断运动员是否违禁,特别是可有效打击使用难以检测的血液兴奋剂行为。目前,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29个反兴奋剂机构和国际体育单项协会开展了该项工作[30]。这些新的苗头,都对我国反兴奋剂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随时关注国际反兴奋剂动态,联系国内情况,加强对最新动态的把握能力。
4 结语
当前,全球反兴奋剂呈现出种类的划分日益细化、全球范围内形成强大的反兴奋剂舆论和宣传攻势、全球和区域合作逐渐成为主流等发展趋势。同时,国外反兴奋剂政策和管理措施呈现出强化立法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双管齐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并举等发展趋势。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虽取得长足进展,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政策与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宣传教育有待继续加强,科研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反兴奋剂最新动态的把握能力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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