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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及其重点转向

2013-01-30汤维建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信力职能

文◎汤维建

论人大监督司法的价值及其重点转向

文◎汤维建

人大监督司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重要职能之一。人大监督司法日益体现出它的必要性和价值性,目前在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建设之时,应当更加关注和发掘人大监督司法的机能和独特优势。

人大监督司法在现阶段显得格外重要,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人大的视角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之强化和充实,需要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的职能。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然发生转移,法治建设更多地应置于动态的层面,即从“有法可依”转向如何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从司法的视角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了质疑,需要通过人大的监督来强化其公信力、权威性和正当性。司法对人大监督的需求正在加强。第三,从民众的视角看,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价值期待需要高度重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第四,从整个监督系统看,人大监督司法是各种司法监督的保障力量。

为使这种价值得以最大化呈现,除在观念上需加以重视外,在人大监督司法的体制和机制上尚需改革和转型。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会与时俱进而有所变化。在我国目前阶段,人大对于司法的监督乃处在一个不断被强化的过程和阶段,这主要在几个“重点转向”中表现出来。第一,从形式的监督转向实质的监督,包括:在理念上,要将人大监督司法的工作提到新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将它作为人大各项职能均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切入点,由此提振人大的形象和权威;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要有新的思路;要树立专业化监督理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常规性作用;建立专家库,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与理论研究紧密结合起来。第二,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工作从长期以来所习惯的实体监督,转向对司法机关办案机制的程序监督。第三,要实现人大监督司法的公开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其四,人大监督既要有“抓手”,也要有“腿脚”,即既要完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常设机构,又要重视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监督的参与。

(摘自《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5期,第2-10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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