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立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3-01-30骆庆国
骆 庆 国
(萍乡学院政法系, 江西 萍乡337000)
一、引言
自20 世纪90 年代起,我国物流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社会物流总额增长速度一直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1]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并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2009年3 月,国务院专门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正式将物流业确立为我国当前优先培育和振兴的十大产业之一。①在利好政策的推动下,“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以年均21%的速度增长,物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6.7%,[2]我国物流业已初具规模。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物流立法,从形式到内容建立起与物流产业规模相适应的物流法律体系,已经成为物流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有关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研究成果在学术领域不断呈现,提供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物流立法研究的回顾和评析
当前有关物流立法的思考路径基本上以物流立法的形式为切入点,即物流法应采取何种立法体例。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制定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典。其理由是“现行物流立法所涉及的部门法众多,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与冲突的现象,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与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不利于形成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3]二是主张保持目前“各立其法”的分散格局,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清理,“理顺不同单行法之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4]三是主张采取折中的立法策略,即在保持目前各立其法分散状态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经验,最终过渡到物流法典化。其理由是“真正适应物流行业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必须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和成长。因此,我国物流立法既不能急功近利,在时机远未成熟时急于制定法典,也不能对物流立法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5]
上述三种思考路径尽管观点迥异,但在方法论上却殊途同归,即都是以物流法的外部形式为研究视角,力图通过法的体系构建来实现物流法内部的协调统一,并为未来持续性立法提供一个合理的框架体系。这种重“形式”轻“内容”的研究路径,与当前我国物流业快速发展,而相关法律法规缺位及体系内部紊乱不无关系。然而,对形式的关注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因为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凡是以物流法律体系构建为研究对象的,其最终结论无不是在“分”与“合”之间兜圈子,鲜有能出其右者。因此,未来有关物流领域的研究,要重点探讨本部门法所应承载的社会功能,完成从物流法“是什么”到“怎么办”的过渡,从对形式的关注过渡到对内容的关注,直面物流所面临的现实热点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解决办法。
三、当前物流立法应关注的现实热点问题
当前,我们应将客户财产安全、客户信息保护、物流绿色环保和物流立法中的本位思想作为现实热点问题予以重点关注。这是因为,客户财产安全是物流业的第一要务,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落脚点,是物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但快递行业的乱象已经严重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形象;客户信息安全是物流经营者所承载的最基本的附随义务和社会道德诉求,而目前物流业已经成为信息外泄的一个重要渠道并备受世人指责;保护环境是物流业责无旁贷的社会使命,但仅货运工具尾气排放一项,就足以使物流业背负沉重的压力;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目前很多与物流相关的部门立法一直为人诟病,如果不能回归到公平正义上来,将最终损害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说明以上四个方面为什么应当作为物流立法重点关注的对象,下面将从实证的角度作进一步阐释。
1. 客户财产安全问题
物流财产安全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始于第三方物流的出现。近几年来,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发展,物流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2 年12 月28 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野蛮的快递》为题,对快递行业肆意毁损顾客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专题报道,揭露了目前快递行业的种种不良行径。一是暴力分拣。卸货靠扔,分拣还是靠扔,有多大力气就扔多远,暴力分拣已经成为快递行业公开的秘密。二是公然哄抢。暴力分拣既有可能摔坏货物,也有可能摔出比较实用或贵重的东西,此时场地工作人员往往会放下手中的工作拥上去哄抢。三是监守自盗。快递外包装需要客户注明所投递货物的类别,有些工作人员专门通过外包装寻找自己想要的东西。四是损人自肥。实践中有些濒临倒闭的快递公司置商业道德于不顾,将运送中的客户物品卷走,一些试图转行或素质较低的快递员可能会想方设法时不时地从快递中揩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提供的资料显示,快递行业货物毁损灭失投诉案件,2012年各月同比2011 年各月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仅2012 年10 月管理部门接到的有效投诉就达10639 件,比上年同一时期多了2690 件,其中反映快递丢失或内件短少的有1730 件,反映物品毁损的有690 件。[6]导致快递行业这种无视客户财产安全乱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内部管理混乱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缺失,希望《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
2. 客户信息保护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能会接听到一些陌生人的电话或者收到一些垃圾短信,内容五花八门。对方不仅知道我们的电话号码,甚至知道我们的年龄、职业、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秘信息,这些陌生人的电话和短信正在以常态化的方式侵扰着我们的日常生活。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呈现出渠道多、范围广、程度深的特点,并形成了隐秘的地下产业链。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主要是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些公共部门和服务机构。从已经查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看,涉案人员中既有公务员、政府部门的协助人员,也有公司职员;涉案部门既有工商、民政等部门,也有电信运营商、银行、民航、保险、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教育辅导机构、酒店等。据2012年12 月18 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还有一个重要渠道,那就是物流业中的快递业务。[7]一份快递发出时,会有一张面单,记录着单号以及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家庭地址等信息(特殊时段寄往北京的快递还要填写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般来说,面单一式四份,发件人、收件人各一份,当地的快递营业厅一份,快递人员一份。据一位快递公司业务员透露,其所在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每人每月经手的面单大约在五万张左右。由于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规范,目前快递行业正在成为一条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渠道。笔者在网上随便输入了“快递单”等几个关键词,就搜索出了大量的倒卖信息,价格从0.5 元到2.00 元不等。随着宅配业②等这些更加深入个体生活的物流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将更加准确和详尽,如果对物流业泄露客户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应对,③后果堪忧。
3. 物流绿色环保问题
我国从2013 年开始,多个城市持续出现雾霾天气,多地PM2.5 值濒临“爆表”。专家表示,造成我国大范围雾霾天气的根本原因,一是工业污染,二是机动车污染,而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导致市区雾霾形成的主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来自物流部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交通部门的1/3。[8]一般认为,一个完整的物流过程包括仓储、加工、运输、装卸、分拣、配送等多个环节。除运输环节造成环境污染外,其他环节也有可能造成对环境的破坏,物流行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已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正因为如此,绿色物流④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自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在欧美国家兴起,且影响不断扩大,并逐渐成为21 世纪物流管理的新方向。[9]我国作为一个物流大国,理应适应世界物流发展的新方向,对物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予以更多关注。
4. 立法中的本位思想问题
按照目前的情形,物流立法即使最终采取法典化的形式,采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仍将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单行立法问法于部门的立法惯例,为相关部门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条件。例如,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 月24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47 条仍然保留了以下内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依据该法条的规定,从事邮政业务的公司均将之作为重要条款列入格式合同,被很多人称之为霸王条款,但事实上霸王条款的出现正是源于霸王法条的存在。而早在十年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 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 条进一步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我国各法律之间之所以不能实现内在逻辑的自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凡涉及部门的立法总会受到部门利益的掣肘。由于物流业涉及部门较多,导致立法中的本位思想在物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再以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快递业服务标准》为例:一是存在诸多显失公允的规定。例如,延误的赔偿仅为免除本次服务之费用,殊不知因一次邮件延误而失去的可能是一次难得的商机;提起赔偿的期间仅为一年,这一规定不仅不合理(法律规定一般为两年),而且违法(《立法法》规定,有关诉讼制度必须制定法律)。二是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清晰。例如,《快递业服务标准》附录A1 规定,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实际生活中快件记载的当事人通常只有寄件人和收件人,很少有人在此之外另行指定所谓的受益人。在寄件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此规定中的受益人是否为收件人,规定中没有进一步明确,这种模糊的规定为邮政行业逃避责任预留了后路。事实上,邮件延误和丢失后真正受损的多半是收件人,为什么不直接明确收件人具有直接赔偿请求权呢?总之,如果不能克服物流立法中的部门本位思想,个案中缺失的公平正义尽管表面上损害的仅仅是涉案当事人,但个案的累积与发酵终将损害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四、解决对策
1. 关于财产安全问题
保护客户财产安全,不仅是物流行业的法律责任,也是物流行业的道义责任。然而,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寄希望于道义是不现实的,目前物流行业反复发生的货物毁损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从完善立法开始。
客户货损大部分发生在有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存在的物流当中,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对客户财物毁损之所以有恃无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钻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空子,根据这一原理,收件人发现货损,只能找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寄件人。此外,按照目前的收货习惯,往往是收货人先签字后收货,一旦收货人签收,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毁损,第三方物流公司也可借此将责任推得干干净净。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完全可以参照《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意旨,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寄件人设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并以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予以约束。在风险转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夹击下,物流公司尤其是快递公司,为自证清白,就不会像现在这样进行野蛮分拣了。另外,为杜绝物流公司将先签字后收货作为一种规避责任的伎俩,立法必须明确规定物流公司对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负有说明的义务,并督促当事人当场验货。为保证这种说明义务得到落实,应以收货人在相关书面文字下签名为准。
2. 关于信息保护
物流业是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信息外泄的一条重要途径。信息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将物流业客户信息保护放到整个社会的层面予以考虑。如果仅在《邮政法》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中作一些粗线条的规定,只具有宣示性的象征意义。为解决这个顽症,还需尽快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公民个人及单位的信息保护确立为一项国家责任,并明确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应按照既治标(即信息发布)又治本(即信息外泄)的方针,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困扰我们多年的问题。笔者建议,我们的立法要重点解决好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形式这两个问题。立法应规定,如果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他人信息,单位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此督促用人单位加强管理;如果电信部门有过错,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此改变电信部门为一己之利而一味降低入网条件和弱化审查的现状,同时这种责任形式可对电信运营商采取相关技术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此外,笔者还建议,对此类案件采取网上立案的办法,以对信息泄露者和发布者起到威慑作用;赋予受害者对查办此类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督促办案单位一查到底。
3. 关于环境保护
自20 世纪70 年代开始,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物流业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在规模与速度方面实现了不断超越。物流在带给我们方便与GDP增长的同时,也在不断释放着有毒有害的三废物质。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走绿色物流发展道路,是我们面向21 世纪的必然选择。
日本政府1997 年4 月制定的《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将“努力创建一个能减轻环境负担的新物流体系”作为未来物流发展的目标和着眼点,并将如何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列为物流产业的重要课题予以研究。[10]目前,我国对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在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专门就大气、水资源、环境评价进行了立法。至于是否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之外另立《物流污染防治法》,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我们所做的就是如何使物流各环节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将控制有毒气体排放作为当前物流业环境保护的切入点。考虑到货车是目前物流业主要的运输工具,在城区基本靠货车运输,因此为使货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降低到最大限度,应把在城市郊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鉴于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比以汽油为燃料的货车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应尽快出台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货车进入城区的规定。第二,实施绿色仓储。首先,立法应规定,今后新建的货物仓库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实行“三同时”制度。对于有毒货物、放射性货物和易燃易爆货物的存储,要远离居民区和重要水源地,特别是注意防止有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泄漏。其次,要以立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仓储保管的措施和标准进行顶层设计,以税收或其他经济手段推广环保产品在仓储保管中的使用。过去采用杀虫剂对仓储货物进行防护,对周围环境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而如果采用臭氧技术,不仅可以达到杀菌、保鲜的功效,也有利于对周围环境的保护。再次,要以立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货物包装进行统一规范,以税收或其他经济手段推广环保产品在货物包装领域的使用,并对边角废料进行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垃圾的产生。
4. 关于立法中的本位思想
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因此从人性的角度看,缺乏制约的部门立法总是带有天然的利益倾向性。通常我们把为了所在小团体利益而不顾整体利益的立法倾向,称之为立法上的本位思想。我国涉及行业部门的立法通常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起草,在缺乏公众参与的情况下,在自觉不自觉中受到了立法本位思想的影响。物流业可以说是涵盖行业最多的产业,如铁路、航空、陆运、海运、邮电通信、仓储保管等,而且各行业专业性特别突出,如果未来涉及物流的法律清理或法典化构建,仍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以往立法中暴露出来的本位思想将再度重复。
笔者认为,立法中的本位思想至少会带来三个方面的危害:第一,基于本位思想立场来设计和制定法律,必然会破坏立法的公正性。不以公平、正义为基本指导的立法,不可能使人们建立起对法律的内在信仰,难以得到人们的尊重,其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必将大打折扣;第二,基于本位思想立场设计和制定的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功利的立法,它将法律视为实现小团体利益的工具和手段,是权力滥用在立法方面的表现;第三,基于本位思想立场来设计和制定法律,会使那些受公权力庇护的市场主体获得先天优势,而使民事主体丧失公平博弈的法治环境,《邮政法》第47 条的规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如何才能克服物流立法中的本位思想呢?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除在外并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因为对本行业所存在问题看得最清楚、把脉最准的,通常都是本行业的管理者。但是,如果立法缺乏外来制约,管理者往往会选择习惯性偏心。笔者认为,为克服立法本位思想,应当在一个中立机构的主持下,实行开门立法,即坚持走群众路线,汇集全社会智慧,特别是重视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注释:
①我国需调整振兴的十大产业是钢铁、汽车、船舶、石化、纺织、轻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物流。
②它是随着信息技术(IT)的发展,导入许多新的服务方式及技术,通过分区域的配送体系,实现宅到宅的小件配送。宅配业在日本的定义是:重量在30 公斤以下,一件一件货物的配送。
③《邮政法》第35 条规定,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第76 条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对于管理主体和预防措施并没有规定。
④所谓绿色物流,就是以降低环境污染、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利用先进物流技术规划并实施运输、仓储、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包装等物流活动。
[1]2001-2012 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分析[EB/OL].[2012-05-29].http://www.56products.com/News/2012-5-29/BD3EAJABI56H1I25924.html.
[2]我国十一五期间社会物流总额年均增长21%[EB/OL].[2011-12-19].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11219/094111015730.shtml.
[3]张长青.中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物流技术,2009(7):53-55.
[4]余际.试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与完善[J].企业导报,2011(10):23-24.
[5]关羽.试论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渐进式构建[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7(5):17-18.
[6]野蛮的快递[EB/OL].[2012-12-28].http://tv.cntv.cn/video/C10326/57a8f8471c5142c3a0a310bc9cf7f2df.
[7]焦点访谈.谁出卖了我们的信息[EB/OL].[2012-12-28].http://news.cntv.cn/china/20121218/108041.shtml.
[8]、[10]2004 年台湾物流年鉴[EB/OL].[2012-06-15].http://doc.mbalib.com/view/a0d0e6c706e05b22cb5032ce7d5a1ec0.html.
[9]熊文杰.我国绿色物流发展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市场,2007(2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