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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办分开不是医保经办机构的经办与管理分开

2013-01-30郑成艳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9期
关键词:管办行政部门经办

文/郑成艳

“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的医疗保险“管办分开”是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明确医疗保险经办和监管职责,解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既办医疗保险又管医疗保险的问题,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而医保经办机构的经办与管理工作是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2007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确定的主要职能,既要提高经办能力,又要加强管理服务,二者不能分开。

医疗保险“管办分开”应区别于政府其他部门转变职能的“管办分开”,只能是“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明确界定职责,进一步落实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自主权,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不能改变政府举办社会医疗保险的初衷,不能改变社会医疗保险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更不能引入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竞争,使之变成营利性机构。因此,医疗保险不宜“管办分开”,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医保经办机构更多的经办管理授权。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保政策的执行者与政策制定的参与者,在全民医保背景下,需要成为积极而又强势的医疗服务购买者,这就需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授权医保经办机构更多的经办管理权限,使其真正成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稽核监管、择优选择定点机构、参与制定药品库、耗材库、诊疗项目库和标准及病种设定、确定医疗服务费用医保支付价格、分析和评价参保患者就诊信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并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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