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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学说及其认识论意义

2013-01-30杨宝富

治理研究 2013年3期
关键词:奠基胡塞尔知性

□ 杨宝富

通常所谓的直观是指感性直观,但胡塞尔主张存在非感性的直观,即范畴直观。范畴直观学说是胡塞尔现象学的重要支点,对之进行探讨的历来不乏其人,然而,有关该学说之论证过程的一些关键环节至今未有定论。①Lohmar,Dieter:Categorial Intuition.In:A Companion to Phenomenology and Exstetialism.Edited by Hubert L.Dreyfus.Wiley Blackwell,2011.p.115.本文围绕范畴直观的质料与行代现者这两个核心问题,运用现象学描述的方式重构该学说的论证过程,并在此基础上用范畴直观学说回应近代哲学认识论中的感性与知性之关系问题。

胡塞尔主张范畴直观的根据在于他通过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对传统认识论中的直观概念做了重要修正,因此,他对直观概念的界定是我们讨论的出发点。他写道:“充实功能与一切同它合规则地关联在一起的观念关系之间的本质同类性使得如下做法成为不可避免:将每一种以进行证实的自身展示的方式进行充实的行为标识为知觉,而将一种进行充实的行为本身标识为直观,将其意向相关者表示为对象”②Husserl:Husserliana,Band XIX/2,Martinus Nijhoff,the Hague,1984,s.671.,“我们将这些新的行为[引者案:范畴行为]命名为直观,因为它们拥有直观的一切本质特征,而只是丧失了与对象的素朴联系(因此那种被我们界定为素朴性的特定直接性方式):我们在它们那里发现了同样的本质区分,正如它们显明具有本质上同样的充实功能”③Husserliana,Band XIX/2,s.694 -695.。按照对直观的这个规定,范畴行为也可纳入直观的范围。然而,范畴行为作为直观,只能以奠基④关于奠基概念,参见《逻辑研究》的第三项研究。于感性直观的方式存在,也就是说,感性直观可以独立存在,而范畴直观却必须在感性直观的基础之上发生。

因此,范畴直观的本质特征可以通过其与感性直观的区分得到刻画。诚如上文所提,感性直观是素朴的直观,所谓“素朴的”可以这样描述:“[知觉序列的]诸知觉片段是在一个行为层中被实行的,而且知觉序列的每一个片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知觉”,它所标志的是行为的单层性,在素朴的行为中,没有那些被分层的、后续建立起来的行为统一性。①Heidegger:Gesamtausgabe,Band20,Vittorio Klosteerman,Frankfurt am Main,1979,s.82.与此相反,范畴行为②在此,我们仅讨论直观意义上的、而非符指意义上的范畴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它是被奠基的,因而在缺乏感性直观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的。

每一个范畴直观作为直观行为,必定满足直观行为的三个基本要件:1.质性,2.质料,即立义意义,3.行代现者(Repraesentanten)或行代现内容。③Husserliana,Band XIX/2,s.695.因此,如果范畴直观作为奠基于感性直观之上的行为能够成立,那么它必须在这三个方面与感性直观的相应方面有某种关系。

第一、就行为的质性来看,行奠基行为的质性与被奠基行为的质性没有本质上的关联。所以,我们不对之进行专门考察。

第二、就质料方面来看,例如,关于“这张纸是白的”这个事态的范畴行为奠基于对“纸”和“白”的感性表象,即是说,这个范畴行为的质料诚然不是“纸”,也不是“白”,但却包含这两者。在此意义上,范畴行为的质料奠基于行奠基行为的质料之中。

第三、再来看行代现者。这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之第七章专门进行探讨,但第七章又只是对第六章的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二节的补充说明。④Husserliana,Band XIX/2,s.782.本文即依据这些材料来讨论感性的行代现者与范畴的行代现者的关系。

一、范畴直观的质料问题

胡塞尔认为,范畴行为可以是直观,在其中有新的对象性被给予出来,而且这种对象性只能在分层的、范畴性的行为中被给予。不同的范畴行为奠基于感性行为的方式是不同的。根据他的阐述,存在如下两种基本的奠基方式:一是行奠基行为的质料被包含在被奠基行为的质料之中,综合行为(事态直观等)属于这种方式;二是行奠基行为的质料不被包含在被奠基行为的质料之中,观念直观(Ideation或观念化)、普遍直观⑤这种分类法参考了海德格尔的概括,参看 Heidegger:Gesamtausgabe,Band 20,s.85、s.90.就属于此列。

首先考察综合行为。对一个感性对象,例如一张白纸,我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对它进行立义。先看素朴的方式。例如,我看(知觉)这张纸,它作为一个整体向我显现出来,而它的部分或者因素,例如白色,也隐含在其中,但此时,白的因素并不成为我的知觉的对象,或者说,我的知觉不是关于它们的知觉,它们并不是我的意向对象。如果我把注意力集中到这个因素上,使之成为明确的意向对象,并把它把握为这张纸之上的因素,就发生了联系的行为。这个部分关系就作为对象性被构造出来了:这张纸就显现为白色的。我们可以用相应的表达式说:这张纸是白的。换言之,“这张纸是白的”这个事态作为对象性显现出来。在此,事态是一个新的对象性,而且这个对象性是范畴对象性,因为其中包含了非感性的因素——“是”。

而从现象学的角度看,在我们从一个感性对象出发构造一个非感性对象的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我对这张纸的总体意指(总体意向)中隐含着对纸上的白色这个因素的意向(局部意向)。当我意指这张纸的时候,我以为把握住了这张纸本身。当然,这张纸的各个因素,例如白色,也是被意指的。但是,由于我所把握到的是作为整体的这张纸,所以总体意向是明确的或实显的,而局部意向则是隐含的或潜在的,尽管在观念可能性上它也可以转化为明确的。现在,我把这个部分意向转化为明确的意向,同时白色因素成为特有的知觉客体,但这个总体知觉并未消失,而是持续起作用,而且总体知觉就其部分意向而言与特别知觉处于叠合之中。当我在总体知觉中意指这张纸时,与白色因素对应的感觉内容是作为行代现内容起作用的。而在对白色因素的特别知觉中,同一个内容也起着行代现内容的作用,不过这一次它所代现的对象却不是这张纸,而是这张纸上的白色因素。正是因为这一个行代现内容的双重代现功能(既代现纸,也代现白色因素)的统一,总体知觉与特别知觉之间才发生叠合。不过,这个统一本身现在也承担了一个代现功能,即代现了一个新的对象性。它作为行代现内容,使一个新的对象性显现出来,这张纸显现为自身具有白色。①Husserliana,Band XIX/2,s.681-685。在《经验与判断》中,胡塞尔区分“是”判断和“具有”判断。“是”判断是在接受性阶段对不独立因素的说明性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判断,而“具有”判断是在接受性阶段对独立片段的关系进行把握的基础上形成的判断。“是”判断中的谓词经过名词化就可以转化为“具有”判断,例如,“这张纸是白的”转化为“这张纸具有白色”。所以,根据《经验与判断》这一区分,这里显现出来的应当是:这张纸是白色的,而不是:这张纸具有白色。在此,我的阐述根据《逻辑研究》的观点展开,而没有顾及《经验与判断》中的区分,但这并不妨碍问题的实质。一个事态在(谓词联系的)综合行为中构造出来。

从对事态之构造过程的描述中可见:第一、在对事态的直观中包含着对感性对象的直观,即对这张纸的感性直观,以及对它的一个因素(白色)的感性直观,若没有这两个感性直观就不会发生事态直观。尽管如此,我们不可以将对事态的直观还原为这两个感性直观的简单相加,或者视为两个感性直观在时间进程中主观上的相续②它们可以在时间中有主观上的相续,但并不构成一个事态直观行为。。第二、对事态的直观,即一个事态对象在其中被给予的行为,乃是一个完整的行为,它有自己的“意向本质”③Husserliana,Band XIX/2,s.652.、乃至“认识本质”④Husserliana,Band XIX/2,s.597.。事态直观的质料必须包含相关的感性直观的质料。更一般地,事态对象、集合对象、量词所表达的对象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们自身中包含着为它们奠基的对象。集合对象,例如“桌子和椅子”,其中所含的“和”既不是桌子,也不是椅子,但必须以这两者为基础,尽管到底是以哪些联系项为基础这一点是不确定的,以至于我们可以用一个符号代替具体的联系项,如“A和B”、“C和D”等等,但是无论如何必须有一些联系项作为行奠基的对象。

其次考察观念直观、或观念化行为。除了上述的综合行为之外,还有一类范畴行为,在其中行奠基行为的对象并不一同进入到被奠基行为的意向之中,这类范畴行为就是普遍直观。例如我看这张桌子,这是一个感性知觉,我在此基础上进行观念化抽象,这时被意识到的、成为实显地被给予对象的不是这张个别的桌子,也不是它的任何一个部分或因素,而是这张桌子的观念(或理念)、普遍之物(共相),即桌子本身。这种情况就是普遍直观。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只是简要地论及普遍直观,他始终没有具体指明可以用何种程序达到这种直观⑤D.Bell:E.Husserl,Routledge,1990,p.110.,而仅指出:“我们必须假设这个[观念化抽象]的行为,借助这种行为那个与同一个类之杂多个别因素相对立的类本身可以呈现给我们,更确切地说,作为一个且同一个类呈现给我们。因为我们是在诸多个体直观的基础之上通过重复实行这样一个行为而意识到普遍者之同一性的,而这种意识明显地是在一个整体的、将所有个别抽象行为综合起来的认同行为中发生的。”⑥Husserliana,Band XIX/2,s.690 -691.

不过,在《经验与判断》中,胡塞尔对普遍对象性之构造进行了全面的阐明,其中第三部分“一般对象性之构造与普遍判断之诸形式”即专论普遍直观。我们在此不能够、也无必要去详细考察他的这些论述,而只参考他在《经验与判断》中对共相之构造⑦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所谓构成或构造(konstituieren),乃是“让存在者在其对象性中被看见”(Heidegger:Gesamtausgabe,Band20,s.97),即被直观到,所以我们有时说对象性被看见、被直观到,有时又说对象性被构成,这是为了行文的方便,实质上并无差异。的论述,以此来补充《逻辑研究》之所缺。假设我看见两个白色的小球S1、S2,那么我是如何从它们身上看出白色这个共相的?对此问题,胡塞尔的思路是:这两个球在一个在场的场境中被自身给予。我先把注意力集中到S1上,它的属性因素白色p凸显出来,我对之进行说明性把握,并判断“S1是p”;然后我把注意力转移到S2上,同样把握到“S2是p”。而且,S1、S2之间有叠合的综合,现在我可以对这一综合进行主动的把握,说“S1和 S2是相同的”——即“S1和 S2都是 p”;同样 S1、S2各自的因素之间也是叠合的,而在此叠合发生的同时还出现了一种统一,在此统一的基础之上,我的注意力可以返回对之进行单独的把握,并形成一个判断,说S1是p。这个判断不是对S1之上的个体性因素p的判断,也不是对S2之上的个体性因素p的判断,而是:使那个到处都相同的p在其中得到谓词表述为共相的判断,亦即用在S1、S2之中同一的p来规定S1、S2。此时,p就是一个总体性谓词,是一个共相。⑧Husserl:Erfahrung und Urteil,Untersuchungen zur Genealogie der Logik.Redigiert und gerausgegeben von Ludwig Landgrebe.Mit Nachwort und Reigister von Lothar Eely.Felix Meiner Verlag,Hamburg,1985.s.389ff.当我们用语言表达说“这个小球是白色的”的时候,“白色”在此所表达的乃是一个共相,而不是这个小球上的作为个体属性的白色。显然,共相是在多个说明性综合的基础上才被我们直观到的,换言之,对共相的直观必须奠基于感性直观之上。①在《经验与判断》中,感性是接受性阶段,所谓素朴的说明性综合正是接受性把握,故转换成《逻辑研究》中的措辞就是:共相直观奠基于感性直观(个体直观)。由此可见,普遍直观奠基于个体直观,它构造出观念对象性——类。显然,对类的直观尽管并不包含这两个球中的任何一个,但是必须以对它们的感性直观为基础。

至此已经表明,感性行为是行奠基行为,而范畴行为是被奠基行为。范畴直观必须有感性直观作为行奠基行为,否则范畴行为无法进行,范畴行为的质料奠基于行奠基的感性行为的质料。

二、范畴直观的行代现者问题② 胡塞尔在1920年为《逻辑研究》第六研究写的前言中指出,他本人不再赞同范畴代现学说,但他从未给出其他学说作为替补(参见R.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E.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The Hague,Nijhoff,1970,p.70,以及 E.Tugendhat:Der 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Walter de Gruyter,Berlin1970,s.122)。这里考察的对象是《逻辑研究》中的范畴直观问题,故以《逻辑研究》中的论述为标准。

范畴代现问题涉及范畴直观之行代现者与感性直观之行代现者的奠基关系,它是范畴直观理论能否成立的关键。上文已经表明,无论综合行为(例如事态直观)还是观念化行为(普遍直观),都必须奠基于感性直观。对一个陈述含义意向的充实,单靠感性直观是无法实现的,因此还需要范畴直观。“认识作为充实统一,不是在素朴行为的单一基础上,而是通常在范畴行为的基础上发生的,而且与此相应,如果我们将思维(作为意指)与直观相对,那么直观可以不被理解为单纯感性的直观。”③Husserliana,Band XIX/2,s.695.而直观之所以能够起到充实作用,就在于它具有行代现内容或行代现者,或更确切地说,在于它的行代现内容可以用作符指意向的充盈。④“‘充盈’是一个为了对那些执行充实功能的行为进行比较性考察而特地制作的概念”(Husserliana,Band XIX/2,s.624)。如果范畴直观也具有充实作用,那么它的行代现者是什么?这个行代现者是否可以还原为行奠基的感性行为的行代现者?如若不能,则这个范畴性的行代现者与行奠基的感性行为的行代现者之间又有什么关系?范畴性的行代现者与行奠基的感性行为的行代现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范畴直观能否成立的关键所系。

为了确保范畴直观之可能性,必须证明:范畴直观具有行代现者,而且此行代现者是自身特有的,不是感性行为的行代现者。例如,当看到“这张纸是白的”,看到“A和B”,或者看到纸本身(作为共相)的时候,我已经把事态、集合、共相等范畴对象性当下化了,而且这个当下化本质上不同于对这张纸、白色因素、A、B等这些感性对象的当下化。这是因为在感性行为中,行代现内容是变化的,例如,当我看着一张桌子,并不断接近它的时候,我的知觉的行代现内容在不断变化,而当我不论是从“A和B”,还是从“C和D”中看出“和”(集合)的时候,行代现内容始终保持为同一。由此可见,范畴性的行代现内容是范畴行为所特有的,不是感性行为的行代现内容。

那么,范畴性的行代现者与感性行代现者有什么关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分别考察两种范畴直观的行代现者。

第一、认同行为(同一性直观)的行代现者。我围绕着这张桌子连续地看,形成了一个知觉流,在这个知觉流中的每一个部分行为⑤不是部分-行为,即不是关于部分的行为。都是对桌子的知觉,而且始终是对同一张桌子的看,不论我看到的是它的这个侧面还是那个侧面。在此过程中,我进行了认同,但是并没有同一性被意指,相反,被意指的始终是桌子。“在连续的知觉进程的不同行为中被意指的对象尽管始终是同一个,而且这些行为是通过叠合而合一的;但在这个知觉进程中被知觉的东西、在其中成为客观的东西仅仅是感性对象,永远不会是它与自身的同一性。只有当我们使知觉进程成为一个新行为的基础时,只有当我们对诸个别知觉进行分环勾连(artikulieren)并将它们的诸对象置于联系中,那存在于诸个别知觉之间的连续性统一(即通过诸意向之间的叠合而发生的融合)才会被用来作为对同一性之意识的支点;同一性现在本身成为对象性;对那些行为特征进行联结的叠合因素现在被用来作为一个新知觉的行代现内容,这个新知觉奠基于被分环勾连的诸个别知觉之中,并且使我们达到这样一个意向意识:这个现在被知觉的与刚才被知觉的东西是同一个东西。”⑥Husserliana, Band XIX/2,s.679.在此认同行为中,作为对象被直观到的就不再是(例如)桌子或者其上的部分,而是(桌子的)同一性。同一性在其中被意识到、而且被自身给予的行为是“认同”这种直观行为。在此,决定认同行为作为直观、而非作为单纯的意指或思维的那个行代现内容就是所谓的“对那些行为特征进行联结的叠合因素”。

第二、对整体-部分关系的直观(事态直观)。例如,我们看一张桌子,对这张桌子(A)的意向中包含着对桌子的某个因素例如红色(α)的直觉意向,不过,对α的意向只是隐含的。我们把对A的意向称为总体意向、总体知觉,而对α的意向称为部分意向、特别知觉。在正常的知觉中,总体知觉是明确的,特别知觉是隐含的,但隐含的部分知觉包含了可以转变为明确知觉的观念可能性。现在我把注意力朝向这个特别知觉,于是α成为一个特别的知觉客体。“但是,根据那个隐含的局部意向,这个持续起作用的总体知觉同时又是与特别知觉叠合的。与α有关的行代现者以双重方式作为同一个东西起作用,而且正因为如此,叠合才作为这两个代现功能的特有统一而发生,即是说,以这个行代现者为承载者的两个立义相互叠合。然而,这个统一现在自身承当了一个代现功能;它在此并非自为地被当作这个被体验到的行为纽带:它本身并不被构造为对象,而是,它帮助构造一个其他的对象;它进行代现,并且以这样一种方式:A现在显现为自身具有α,更确切地,在相反的方向上:作为在A中存在的α。”①Husserliana,Band XIX/2,s.682.由此可见,事态直观的范畴性行代现者是“[总体知觉和特别知觉的]两个代现功能的特有统一”。

从对这两类范畴行为之行代现内容的描述中可见:首先,范畴性的行代现内容并不是行奠基行为的行代现内容,也不是这些行代现内容的直接统一,“[范畴行为的]综合的因素绝没有建立那些属于基础行为之行代现者之间的直接关联”②Husserliana,Band XIX/2,s.702.;其次,范畴性行代现内容与感性行为的行代现内容之间又并非全然没有关系。胡塞尔将关于为范畴行为奠基的那些行为的体验称为“反思内容”,因而说:“与直观的纯粹感性客体和纯粹范畴客体之间的区别相应,也有行代现内容的区别:惟有反思内容才能够起到纯粹范畴性的行代现者的作用。”③Husserliana,Band XIX/2,s.709.反思内容奠基于第一性内容即行奠基行为的行代现内容,而且“反思内容通过第一性内容得到奠基的方式显然是极其松散的,也就是这样一种方式:反思内容绝不会束缚在第一性内容的一个较狭隘的属上。”④同上。更明确地说,“在行奠基的行为和立义形式的所有变换过程中,行代现内容对于每一种被奠基行为来说都是唯一的。”⑤Husserliana,Band XIX/2,s.699.

总之,决定范畴行为之能够成为直观的那个行代现者是该行为自身所特有的,而不是那些行奠基的感性直观的行代现内容,也不是对它们的直接联结。尽管如此,范畴直观的行代现者必须奠基于感性直观的行代现者。

综上所述,根据意向性理论关于行为的认识本质的规定,范畴行为也可以是范畴直观,而且这种区别于感性直观的直觉行为以奠基于感性直观的方式存在。

三、范畴直观学说的认识论意义

胡塞尔的以范畴性行代现者为核心的范畴直观学说不仅对他确立逻辑现象学具有关键意义,而且从历史的角度看,它也为解决传统认识论所遗留的一个基本问题即感性与知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开启了新的视野。

康德之前的近代哲学对感性与知性之关系的理解从根本上敉平了感性与知性之间的区别。经验论认为知性概念是通过内省从感性经验中抽象出来的,唯理论则认为感性经验只是知性观念的不清晰的、模糊的形态。这两者的立场看似截然相反,实质上却分享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感性与知性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分歧仅仅在于:经验论者把知性还原为感性,而唯理论者把感性当作知性的不完善形式。康德批判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严格区分感性与知性,并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用先验想象力来沟通二者。康德对感性与知性之关系的理解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对人类来说,思维的能力是知性,直观的能力是感性,不论是经验性直观还是纯粹直观,都只能是感性的。⑥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 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2)这两种认识能力不能互换其功能,即感性不能思维,知性不能直观。⑦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 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3)感性与知性、直观与思维由先验想象力来沟通。①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 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143页。(4)感性与知性之间的关系是接受性与自发性、思维与直观、统一(规则)与杂多之间的关系。②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 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132页。

现在,我们根据《逻辑研究》中范畴直观学说来审视近代哲学认识论、特别是康德批判哲学中的感性与知性之关系:康德意义上的思维,就其作为空洞的意向没有相关的对象被给予而言,乃是胡塞尔意义上的符指行为。而康德意义上的直观,就其与对象直接发生关系、把对象给予出来而言,乃是胡塞尔意义上的直觉行为,而就其只能在感官被对象刺激的条件下才给予对象而言,乃是胡塞尔意义上的感性直观。即便如此,康德的直观仍然不能与胡塞尔的直观等同,原因如下:

①康德认为,人类这种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没有理智直观,即没有那种在缺乏感性直观的条件下就能够与对象发生直接关联的直观,或者说,没有那种在规定一个对象的同时就给予出对象本身的思维。胡塞尔则证明,范畴行为也可以作为直观直接地给予范畴性对象,而且范畴直观不可被还原为感性直观,但必须奠基于感性直观。

②在胡塞尔看来,感性(感性直观)和知性(范畴直观)之间的沟通不需要第三者(例如先验想象力),它们通过现象学的奠基关系联系在一起,而且知性行为、范畴直观只能以奠基于感性直观的方式存在。

③康德意义上的感性与知性之间的关系乃是接受性与自发性、杂多与统一(规则)、个别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而在胡塞尔看来,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都是客体化的意向性体验(即现象学意义上的行为),而行为的意向性结构本身已经将接受性与自发性、规则与杂多统一于自身中,因此,不仅范畴行为、而且感性行为,都是接受性和自发性、规则和杂多的统一。范畴行为不仅仅是自发的,也是接受性的;感性行为不仅仅是接受性的,也是自发的。更且,对于康德来说,概念是非直观的空形式,只有以个别东西为目标的感性才具有直观性,直观只给予个别之物,思维则朝向普遍之物。而胡塞尔却认为,不论是对于个别的东西,还是对于一般的东西,都既可能有空洞的意指,也可能有充实意指的直观,③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等 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6页上文所讨论的观念直观(Ideation)即是对普遍之物、共相的直观。这就是说,在胡塞尔的范畴直观学说中,直观和思维的区分不复与个别性和普遍性的区分相对应。

④关于感性和知性在认识中的作用。康德认为,知识必须是感性直观与知性思维的结合,经验性知识是如此,先天的综合知识(纯粹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原则)亦然;前者以经验性直观为基础,而后者以纯粹直观为基础,而范畴是自我意识进行先天综合的机能。而在胡塞尔看来,范畴本身也是在直观(纯粹直观)中被给予的,而不再是内在于先验意识的纯粹形式。

总而言之,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所确立的范畴直观学说,解开了近代哲学认识论中感性与知性关系中的一些重要疑难,为认识论研究开启了新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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