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013-01-30吉秀华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参政党人民政协

吉秀华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论参政党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吉秀华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参政党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多党合作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又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和力量依托。从历史渊源看,参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的重要组织基础;从现实实践看,参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从未来趋势看,参政党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要素。

参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提出了“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对完善和健全协商民主的体制机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的领域不断扩大,已经从政治领域向社会领域延伸;协商民主的主体和实践形式也更加广泛多样。但无论如何,协商民主存在最多、表现最充分的无疑是多党合作领域。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最主要的制度载体,协商民主贯穿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参政党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多党合作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又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和力量依托。参政党自身建设的水平以及在协商民主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质量和发展。

一、从历史渊源看,参政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的重要组织基础

协商民主的概念和理论虽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理论界,但作为民主的一种具体实践形态,协商民主在不同民族国家因其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产生、发展于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伟大实践之中,是在我国特殊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孕育而出的一种内生型的民主政治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始终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政党制度相生相伴,政党协商既是协商民主的逻辑起点,又是协商民主最充分的现实体现。参政的各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商民主的历史形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主体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到19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政治舞台发展演变成三种不同类型的政党:一是代表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政党,其代表是1927年“四一二”事变后的国民党;二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苦大众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三是介于国民党与共产党之间代表中间势力即民族资产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政党即民主党派。由于国民党在本质上顽固地实行“一党专政”的政策,使得两次国共合作均已破裂而告终,因此,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逐渐走上了协商合作的道路。

早期的中国共产党在“左”倾错误路线的控制之下,在阶级关系上没有走出民族资产阶级是“最危险的敌人”的误区,也不愿意同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同盟军关系,从而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走了一段弯路。“九一八”事变之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1935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八一宣言》,号召各党各派联合起来,为抗日救国而奋斗。《八一宣言》发表后,第三党的领导人积极响应热烈拥护,并于同年11月召开全国干部会议,阐明了“抗日、倒蒋、联共”的政治主张。1937年6月,第三党书记彭泽民应中共中央邀请赴延安,就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协商讨论。这一时期,围绕反蒋抗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问题,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进行的初步协商可以看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萌芽时期。抗战全面爆发之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以国民参政会和旧政协为阵地,围绕团结抗战和争取民主宪政开展了广泛、持久、深入的合作。这一时期,双方的合作虽然还没有长期固定的组织形式,但双方的密切接触增进了对彼此的了解,为日后全面深入的合作奠定了基础。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迅速响应并参加了新政协运动,这标志着各民主党派承认和接受了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的领导地位;也标志着中国新型政党关系的雏形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初步形成。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正式诞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有了正式的主体、客体、场所、原则、程序等等。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多党合作的实践孕育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民主党派经过长期奋斗与鉴别,不断向中国共产党靠拢,最终选择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诞生奠定了组织基础和制度基础。

二、从现实实践看,参政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常运行的实践主体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日臻成熟和完善。迄今为止,协商民主已经发展出在政党、政权、人民政协、基层民主各个层面上的多种实践类型和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参政党都是其中的重要实践主体和力量依托,是各个层面协商民主的推动者和实践者。

(一)在政党层面,参政党参加中国共产党主导的政治协商,是党际协商的直接主体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党际协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直接的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协商。协商的形式主要包括: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05年《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06年《意见》)均对政治协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很多地方将政治协商的具体运作程序进一步细化。例如,广州市于2009年9月率先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2010年5月,全国首部省级政治协商规程《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颁布实施。在广东省的带动下,全国20多个省级、副省级市党委相继推出“政治协商”的规程、意见或办法。这场实验直接推动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二)在政权层面,参政党成员通过在国家政权机关任职参与人大的立法协商和政府决策协商

从宽泛的意义层面而言,协商民主体现在合作共事中,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党外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政协以及各种社团组织、社会基层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合作共事。合作共事一般是与通过实职安排进行协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中的合作共事。

2005年《意见》、2006年《意见》以及201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均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作出明确规定:“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参政党成员对分管的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参政党成员通过在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发挥利益表达、利益综合等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进行广泛的政治协商,这既是参政党发挥自身作用的重要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形式。

(三)在政协层面,参政党充分释放其政党功能实现与执政党、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基本实现形式。参政党是人民政协最重要的界别之一,且能够以党派的身份开展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政党组织功能。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以党派和团体为基础组成的。周恩来在人民政协刚成立时就指出:“人民政协是党派性的,是党派的联合。”毛泽东在1954年也讲到:“政协不仅是人民团体,而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新世纪新阶段,中共中央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政协的组成,明确指出,在人民政协的组成上,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政协副主席不少于50%。

人民政协的党派性质决定了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般的行业和界别相比更加突出。因为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不管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还是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其成员均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出现,不以党派名义活动;在国家行政机关,各党派成员担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均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执行其被赋予的权利,也不代表自己所在的党派。只有在人民政协中,民主党派才以政党为参加单位,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以党派名义在政协会议上进行发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以党派名义开展调研视察、提出党派提案、开展民主监督。因此,民主党派是人民政协最重要的界别和主题之一,在协商民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四)在基层民主层面,参政党通过充分发挥利益代表职能积极参与基层民主协商

社会是政党的来源和根基,任何政党都以特定的社会阶级或阶层为基础,代表与反映特定的社会阶级或阶层的根本利益。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不论名称叫什么,仍然是政党”,因此,具有政党的一般属性和特质。作为“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作为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我国的民主党派主要担负着“反映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的责任,同时也具有“协助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体系,在实际中主要通过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参政党虽然是干部型政党,其成员主要分布在大中城市,但是,在当前经济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参政党为了巩固社会基础,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参加基层群众的各种恳谈会和听证会,了解社情民意,准确反映所联系群众的呼声和利益。这既是参政党发挥政党职能的本质要求,也是其参加基层民主协商、发挥作用的一种形式。

三、从未来趋势看,参政党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一步发展的关键要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既取决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宏观进程,也取决于协商民主的主体建设、制度建设、程序建设等微观层面的建设。在影响协商民主建设的诸多要素中,作为协商民主重要主体的参政党建设,毫无疑问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要素和重要环节。

(一)增强参政党成员的协商意识,推进党际协商民主建设

在当前的政党制度框架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党际协商主要由中国共产党来主导,但各民主党派并不是也不应该是完全被动的。一些民主党派成员由于对自身地位、性质的认识不到位,因此,参加政治协商的积极性不高,存在“说了也白说”、“说得不好还不如不说”的抵触思想和畏难情绪。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挫伤了民主党派成员参加政治协商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努力:

第一,要增强参政党在协商中的平等意识。一般认为,自由、平等、理性、合法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参与协商的各方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是平等的。我国各民主党派虽然与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不一样,但同样具有组织上的独立性,享有宪法规定的与共产党平等的权利。作为协商主体的参政党首先要树立独立平等的政党意识,这种意识从本质上来讲是一个政党围绕其章程为达到其政治目的、维护其政治利益、实现其既定目标履行政党职能的活动。只有树立这种意识,才能很好地解决“不想说”和“不敢说”的问题。

第二,要增强参政党参与协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整的党际协商过程至少包括五个环节:协商规划的制定、对协商议题的准备、协商活动的开展、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意见的反馈。对协商意见的反馈既是协商结果的体现,也会对整个协商的过程产生本质影响。如果协商的结果对决策并不产生实际的影响,那么,协商本身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要调动参政党参加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主要的就是要在协商的反馈环节上下功夫,对于参政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共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进一步规范反馈的程序和形式,让民主党派成员充分体现自身在协商民主中的价值。

(二)增强参政党成员的合作共事能力,推进国家政权机关的协商民主建设

第一,要提高国家政权机关民主党派成员的比例,保证协商主体的数量。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选配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席、无党派代表人士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不是单纯的人事安排,而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制度设计,是巩固多党合作事业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政权机关协商民主建设的需要。当前,各地对于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安排基本上能够按照文件规定达到相应比例,但对于实职安排还有待进一步推进,尤其是对于党外正职的安排还仅仅处于破题的阶段。推进国家政权机关的民主协商,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在应该配备党外领导干部的政府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配齐、配好,在合适的岗位上有意识地安排党外正职。

第二,要提高国家政权机关民主党派成员的合作共事能力,保证协商主体的质量。一是参政党作为与中国共产党长期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其成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自觉,认清自身的地位和使命,增强多党合作的共识,避免把到政府部门任职、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看成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捷径。二是要加强多岗位锻炼,弥补自身成长的不足,通过到党外代表人士实践锻炼基地、县(市、区)经济欠发展地区、重大工程项目一线、信访应急维稳等基层部门挂职锻炼,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三是通过积极探索党外正职与所在单位党委的配合模式和工作机制,逐步探索有地域和部门特色的合作共事模式。

(三)增强参政党成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增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建设

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作为人民政协重要界别和组成单位的参政党,其在政协发挥作用的形式主要是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参政议政的优势。民主党派参政议政需要找好自身定位,发挥优势、突出特色。要注意把党派的界别特色与成员的专业优势结合起来,打造出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品牌。例如,民盟的“烛光行动”、民建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风险投资论坛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等,已打造成为重要品牌,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影响。

第二,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反映社情民意。民主党派的调查研究要扬长避短,在自己专长和熟悉的领域发挥优势。要充分发挥地位超脱、观察认识比较客观的优势,提高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洞察能力;真正深入基层和群众,了解社情民意,避免那些走马观花、浮光掠影式的“伪调研”。

第三,建立健全发现和培养人才的机制。民主党派在组织发展中要注意把那些既有专业特长又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士吸纳到党派组织中。要建立人才发现、培养机制,挑选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宏观决策有见解、善于调查研究、有写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参政议政骨干,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的骨干队伍。

(四)增强参政党成员的代表性,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基层民主协商推进的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合理有效的利益代表机制,基层群众能否有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言人。民主党派参与基层民主的成效也在于能否真正代表所联系群体的利益和要求。

第一,明确代表性的内涵和标准。民主党派成员的代表性集中体现为“政治上坚定、专业上突出、群众中认同”。政治上坚定,即能够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专业上突出,即在本领域本专业造诣很深、成就突出、贡献较大;群众中认同,即在所联系成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认同度和影响力,在关键时刻能够站得出来起作用。三者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政治性是根本,专业性是前提,群众性是基础。由于参政党是政治性组织,因此,对于民主党派成员的政治性要求要更加严格,坚决避免把那些政治上不成熟的人发展到民主党派的组织中来。

第二,突出民主党派成员的代表性,真正代表所联系群众的利益。民主党派成员要积极主动地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群众中树立起较高的威信;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社会威望。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利益表达渠道还不够丰富和完善的大背景下,通过合法的渠道将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不仅有利于党派自身的形象建设,而且有利于执政党处理、协调好具体利益与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关系。

责任编辑:王 珊

On the Position and Roles of Participating Parties in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JIXiu-hua
(Shandong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Socialism,Jinan,Shandong 250002)

Being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ulti-party Cooperation and Political Consultation System,the participating parties are not only direct participants and practitioner ofmulti-party cooperation,but also an important subject of and strong support to the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The participating parties are themajor organizational foundation for and the practicing subject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aswell as the key to furthe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consultative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participating parties;Chinese characteristics;socialism;consultative democracy

D665

A

1002-0519(2013)05-0030-05

2013-07-11

吉秀华(1981-),女,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讲师,史学硕士,主要从事政党关系、参政党建设、多党合作史研究。

猜你喜欢

政治协商参政党人民政协
《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是做好新时代政治协商工作的基本遵循
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 发挥参政党作用 凝心聚力奋斗新征程
我心中的人民政协——纪念人民政协成立70周年
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协诞生
参政党民主监督实效性诊断及强化之道
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大数据运用于参政党民主监督初探
中国特色政治协商:从功能性的政治协商走向制度化的协商民主
论人民政协的决策参与
论参政党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