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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机制提升涉检信访化解能力

2013-01-30文◎刘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1期
关键词:承办人检察长责任人

文◎刘 冰

一、必须构建接待受理“归口”制

针对当前多头信访案件多,一些上访老户到处告状的特点,必须在接访中克服门户主义思想,注重突出控申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不断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信访局、纪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共享信访信息,全面把握稳控重点。同时规定所有涉检信访案件由控申部门统一受理、分流、交办、督办、反馈。接访人员根据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涉及的部门,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主管检察长到接待室接待处理。控申部门建立台帐,并对信访案件实行动态督办,全程监控,信访案件化解完毕后,信访卷宗由控申部门统一归档保管。

二、必须构建接待责任“首办制”

要求把涉检信访案件化解在初始环节,进行源头治理,防止矛盾激化。一是完善制度。要制定《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内设机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办法》、《点名接访制度》等制度,将每起信访案件的来访接待、办理期限、办案结果、息诉情况等与首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目标挂钩,层层落实,认真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二是明确责任。进一步明确控告申诉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以及衔接等问题。对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明确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均是直接责任人;对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相关部门的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是直接责任人。三是狠抓落实。要求首办责任人对案件质量负全责,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控告申诉部门的首次接待人员负责督办,定期催要结果,逾期未能完结的,承办部门要书面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情况。同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移送、催督办和答复反馈,确保渠道畅通。

三、必须构建接访效果“三好制”

必须始终把接访工作放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突出位置,要求接访人员做到“三好”。一是释法说理好。实践中,一些来访群众缺乏对法律政策的了解,来访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咨询具体法律问题。针对此类信访人,要求接访人员怀着热心、耐心和诚心,认真答疑解惑,防止来访者因心存疑虑而重复访和越级访。二是组织协调好。信访人已经向有关单位反映过问题,但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他们来检察院的目的就是希望尽快解决问题。对此,必须要求控申接待人员主动充当协调员的角色,积极主动地帮助信访人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时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教育疏导好。信访人往往是因为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心里积怨,解决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对此,要求控申接访人员认真倾听信访人的倾诉,准确把握其内心诉求,充分了解其信访需要和动机,帮助信访人查明心理障碍、上访动机、信访需求的根源,从而引导其通过正当的信访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四、必须构建源头治理“长效制”

为从根本上解决涉检信访问题,做到标本兼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构建涉检信访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实行案件质量终身制,加大案件质量内部检查。注重执法效果,严禁违法办案,严禁滥用执法权;做到依法办案,公开透明,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发生信访案件的,原办案人员要停止执法工作专职做息诉工作。二是实行排查预测机制。建立院领导定期下访、约访制度,主动深入乡镇、企事业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定期摸排不稳定因素。每年“两会”前,必须要求院领导带领干警,集中一周左右的时间深入乡镇走访,分析、排查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和信访老户。对重点涉检信访老户建立“信访档案”,保持长期联系,超前做工作,防止越级上访的发生。三是实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针对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办案质量不高等容易引发涉检信访的问题,要求各业务部门进一步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规范办案,文明执法,着力提高案件质量,努力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控申部门要对典型刑事申诉、赔偿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认真分析执法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为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提供参考,促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错案、赔偿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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