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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3-01-30高文韶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1期
关键词:监所矫正检察

文◎高文韶

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文◎高文韶*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法修正案八》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对管制、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成为刑罚执行的法定方式,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都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但由于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种种难题,本文以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为视角,探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以求有效化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瓶颈,促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公正、有效的进行。

一、检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督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有待细化统一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刑事诉讼法》、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为检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只是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条文少之又少。与此同时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是检察机关的内部拘束文件,对承担社区矫正职能的司法机关作用有限,地位尴尬。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在实践的操作中仍然存在模糊性,这给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二)人员配备不足

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监督的监所检察科一般配备人员较少,而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较大,以蒙阴县院为例,监所科仅有2人,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0余人,工作量相当大,难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监督。而且,监所科在检察院的业务部门中处于边缘地位,很多内部人员对其职能都不甚了解,存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人力物力偏离于监所科的现象。

(三)“重中间轻两头”现象普遍

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着重点在矫正监督环节,对矫正人员的接收环节和矫正期满宣告环节鲜有重视,使得无法在源头上遏制住漏管现象。在外执犯考察过程中发现,各司法所与检察院所掌握的监外执行罪犯数量不一致,有个别乡镇司法所的建档外执犯人数仅为几人,远远少于实际人数。

(四)监督流于形式问题明显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关的的监督多为以口头纠正违法、书面纠正违法及检察建议书为形式的事后监督,面对司法机关对监督的排斥和不满,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没有强制性措施可以采取,只能向上级机关报告,由其向同级机关提出,导致检察机关所发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常常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效果。

(五)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低

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此种刑罚执行方式缺乏了解,对此种执行方式不理解,很多群众以为判刑就是坐牢,没坐牢反而回家,误认为是司法腐败,目前,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此种误解不利于矫正人员融入当地正常生活进行改造,更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二、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建议与措施

(一)完善立法,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制度保障

制定《社区矫正法》,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模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较低,通过制定《社区矫正法》对检察机关承担社区矫正监督的职能、范围、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与要求、责任追究机制等作出详细规定,为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该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监所队伍建设

加强监所检察部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业人员。通过加强对监所检察工作人员的社区矫正专项培训、社区矫正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等途径,切实提高监所检察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业务能力与水平。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领导应为监所科配备政治和法律素养高的干警,充实监所科的业务骨干,改善年龄结构,从检察机关内部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监督岗位责任制。

(三)强化监督手段,增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强制力

将检察机关对刑法执行进行监督的规定中的一些弹性条款设置为刚性条款,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规定被监督机关及责任人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相应制裁后果,使其具有应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

(四)探索动态监督形式,重点监督社区矫正的“进、管、出”三关

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相结合,建立监所科、驻基层检察室、司法所联合监督机制,定期联系,及时发现、协调、解决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延伸至执行的全过程。

1、加强接收环节的监督,把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积极主动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及时将监狱、法院等单位寄来的社区矫正人员资料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录入监外执行管理系统,并分解到各镇街检察室作为所在镇街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基础材料,防止脱管漏管问题的发生。

2、突出对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环节的法律监督,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坚持定期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部门掌握的相关资料、台帐进行认真查阅比对,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数据和信息;认真听取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部门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情况、社区矫正人员表现情况等的介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意见,及时向社区矫正主管部门反馈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突出对社区矫正终止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矫正机关对矫正期满的矫正人员及时组织宣告,归档交接相关手续和档案。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

1、目前,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低,对社区矫正的意义不是十分了解,监所科联合驻基层检察室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以发放宣传材料、进行法律政策宣讲,向群众宣传有关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执行方式等知识和信息,以便让人民群众了解并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2、建立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制度,提高监督技巧。监督技巧决定着监督水平,监督水平又决定着监督效果,提高监督技巧。实质是将监所科现有的人力在监督重点上进行合理分配,以求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由此要重点加强对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和难管难教人员的谈话教育,及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状况、所面临的困难与思想表现,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与引导,并协调帮助解决个别矫正对象的生活困难,做到思想上从严管理,生活上关心到位,提高监督效果。

3、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救济。在社区矫正辖区开展检务公开活动,畅通诉求渠道,告知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职责和方式等,受理社区矫正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了解社区矫正人员需求,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形成主动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及时打击处理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合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规范合法开展。

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罪犯的社会化,在生活、工作中改过自新、融入社会,这种刑罚执行机制的创新,是人权保障原则和人道主义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为保障社区矫正执法的公平、公正,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其中,把监督的着眼点放在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矫正人员的改造情况和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个方面上来,更多的去注重矫正措施的有效性,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发挥其应有之义。

*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7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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