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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传媒监督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2013-01-30冯少辉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1期
关键词:检察检察机关舆论

文◎王 莉 冯少辉

现代社会中,自由的传媒与独立的司法是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反映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的窗口。近年来,各种法治事件频发,传媒或变身为冤假错案的权利代言人,或成为犯罪分子恶行的“审判者”,各种角色纷繁复杂,在法治进程中留下不可忽视的印迹。司法与传媒具有着天然的“亲近关系”,双方互相吸引,却又因关注角度不同而相互排斥。检察机关作为司法部门,与传媒之间的互动明显较少,也未呈现出良好的、有序的状态。构建检察与传媒的良性互动关系,不仅可以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同时,从传媒角度来讲,更是充分发挥传媒的功能、彰显传媒作用的有效途径。

一、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传播媒体或称“传媒”、“媒体”或“媒介”,指传播信息资讯的载体,包括私人机构与官方机构。传播途径有纸类(新闻纸或杂志)、声类(电台广播)、视频(电视、电影)还有现代的网络类(电脑视频)。媒体主要有以下四项功能:即监测社会环境,协调社会关系,传承文化和提供娱乐。新闻传播学大师施拉姆曾将媒介比喻为“社会雷达”,起着为社会辨明方向、指明去向的作用。[1]由此可见,媒体不论是“肆意宣扬”还是“持刀批判”,都应当服务于传媒的基本出发点,即不得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的个人权利。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属于司法部门。如果要研究检察与传媒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首先关注传媒与司法的互动关系。

理论普遍认为,司法界和新闻界是一种对立统一,二者在政治立场、工作目标、价值追求等方面是统一的。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传媒与司法在当今阶段是互相吸引的,同时又是相相排斥的。首先,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笔者认为,这种排斥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传媒对司法的不当干涉会影响司法判断。在法治国家,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基本的合法手段。程序的不可逆性、结果的终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以满足人们对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安全感和信赖感。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根据裁判的性质,保持司法独立必须给予司法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能够同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将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力量、社会舆论对司法者的干扰和影响相对隔离,使其独立地真正依法律、依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媒体的任何不合适、不恰当地介入,做出的任何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都有可能给司法者、给普通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最终使其基于传媒对自身情感的影响或迫于公众舆论的压力,作出有失法律公正的判断。其二是传媒对司法的侵犯。这种侵犯导致了司法权威的丧失,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不满。表现如下:一方面,尽管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但两者的性质决定了其对公平正义的标准认定不同。传媒主要是依据公众内心的道德准则进行评价,而不是依法律依程序来审判,因此无法恰当地筛选过滤公众所宣泄的与法治要求并不完全一致的社会情绪,理性地得出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判决。因而,当“传媒审判”得出的结论与法庭审判的判决结果不相符时,就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具体表现为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进而造成司法机构不可信的错觉,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司法与传媒对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不同。传媒据以做出评判的事实来源,是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的事件,它缺乏技术性的证实或证伪,并不是司法所言的那种依法律规定,能够以确凿证据来证实的事实。而且,传媒为了吸引读者,扩大传播范围,对事实的叙述多采用艺术手法,语言表达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容易对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误导。更有甚者,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媒出于业内竞争和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惜迎合一般公众倾向社会阴暗面的阅读趣味,出现了出版权并不等同于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情况。诸如此类的原因导致了公众对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歪曲,对司法权威的蔑视。

二、检察机关与传媒之间的互动状态

近几年的法治事件,例如涉及到收容遣送制度的孙志刚案件,涉及到国家铁道部的郝劲松公益诉讼案,涉及到法院审判的广州徐霆案、南京彭宇案,还有涉及到冤案平反的佘祥林、赵作海、杭州叔侄强奸案,其中传媒的影响力不可小觑。从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到,检察机关与传媒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不明显,或者从单个方面讲,传媒的焦点更多地落在了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中的法院。这是由因可循的。首先,依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业务为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自侦案件的侦查、民行检察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一个案件的完整流程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检察机关主要负责的自侦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位于诉讼流程的开端或者居中位置,同法院的终局裁决相比,对媒体的吸引力相对较小。其次,检察机关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自由裁量权非常狭窄,甚至有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依照《简明牛津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是“依一个人之所认为适宜而进行决定的绝对的或者有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裁量是一般意义上的自由裁量。在法律上,必须强调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概念。[3]检察机关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设定的条件和自身的行为准则,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严格遵守相对细化的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在执法规范化成为趋势的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纷纷探索各种规范执法的制度、出台相关文件。正因为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处于相对严密的法律控制之下,各种争议性的问题较少,可讨论的空间不大,媒体的关注度相对较低。最后,检察机关未能获得传媒较高的关注度同其社会角色密切相关。在实际生活中,民众对于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有着较多的了解,最低限度也对其基本职能有所接触,唯独检察机关缺乏社会认知度。据相关调查,基层群众、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民众对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案件管辖范围、办案程序等还不是十分熟悉和了解。因为,很多情况下,检察机关仅仅参与刑事诉讼,同百姓的日常生活有一定的距离。这表明媒体对检察机关新闻点的涉猎是十分有限的。同时,反贪反渎案件受侦查特征的影响,不适宜由媒体广泛介入,这对于传媒起到了一定的排斥作用。

媒体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其评论所引发的社会效果更是巨大的。以孙志刚案件为例,由于受害者为刚毕业大学生,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许多媒体进行了详细报道,并曝光了更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此后,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最终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程。

目前,检察机关与传媒的相互吸引力较弱,虽然可以使检察机关避免了站在“风口浪尖”的地位,从而躲过传媒的过度关注与主观批判。但是,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这并不完全是一个值得庆幸的现象。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它也意味着,检察机关的话语权丧失以及公信力的减弱。正确的舆论引导可以妥善、迅速地处理突发事件,甚至化危机为转机,推动社会更好地发展。面对多媒体时代,检察机关应当发出自己的声音。及时向媒体提供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检察工作的公开、透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自觉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积极与媒体联系,宣传检察机关的亮点工作,树立检察公信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

三、检察与传媒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首先,构建良性互动关系需要双方都保持“克制”状态,互不侵犯。如上论述,既然司法与传媒具有相互排斥的特性,那么双方应当竭力保持平衡。简言之,传媒的自由与司法的独立并不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传媒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完全不受法律保密性规定,对不能公开的侦查信息或者案件详情进行披露。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允许公开的范围内进行新闻采访。传媒的监督权来自于公众赋予,即所说的“舆论监督”,很大程度上是传媒以舆论的名义对与公众普遍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问责,从而满足大多数人对与己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应当谨防把传媒监督的“权利”当作“权力”使用,借助话语优势打压报道对象,从监督者变为掌控“权力”的“审判者”。因此,要在各媒体单位、整个新闻传播行业、社会这三个层面,跟进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职业道德和规范的自律文件、自律机构,逐步形成整个传媒业的道德自律意识,不滥用新闻自由,珍视公众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司法独立也不意味着其可以脱离传媒的监督。检察机关必须以开放、自信的心态迎接传媒的监督,不断拓宽接受监督渠道,提升主动接受监督能力,积极听取意见和建议,促进检察工作发展。

其次,检察机关面对传媒监督应当遵循积极、慎重、依法、准确应对的原则,不得推诿、草率、片面和超越法律规定。第一,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走出去,主动面对传媒监督,在易产生检察权滥用的环节设置合理的传媒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权的合法运行。广泛宣传检察工作业绩,此举措一方面便于群众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可以扩大检察机关影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要通过广泛的举报宣传,让民众对检察职能了解更为详细,激发举报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热情。把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与传媒监督结合起来,依靠媒体的宣传作用,动员群众踊跃参与反腐败斗争,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第二,要慎重对待传媒评论,对情况属实、尚未形成热点的批评性报道,经过必要的调查分析后,找出存在问题原因,认真督促整改,并及时将改进措施答复有关人员,平息事态。有关涉检舆情,也要秉持慎重态度。如情况属实,不能消极对待、草率处理,应当让媒体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正面态度与责任担当,经过谨慎研究后再做出回应。对不实的涉检舆情,要及时主动组织回应,揭露事实真相,介绍检察机关的观点、工作情况,以引导舆论。第三,面对传媒引导的舆论力量,要始终保持清醒的态度,正确处理,严格依法办事,坚守法律底线。

最后,要深刻关注互联网传媒对检察机关的挑战与影响。传统意义上的传媒在使用中具有一定的时间约束性和空间限制性,而网络传媒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是其它媒介所不及的,它既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又可以第一时间在任何地点使用,其便捷性是有目共睹的。正因如此,它是未来传媒的主发展平台。网络时代舆论多元化不可避免,网络作为一个共同的论坛,不同思想和观点的人可以在这里直抒己见,相互交流,这不仅扩大了舆论参与的主体,也增强了舆论监督的有效性。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监督的平台已经不限于民间自发创建的网站,还包括一些传统网站设立的评论栏目。民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参政议政、发表观点的低门槛性,网友专业素质的参差不齐状况,都是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一些普遍特征。舆论的缺点在于容易无限制地放大缺点或者优点,而尽力地缩小事物的另一面,从而获得更为广泛的传播途径以及民众关注。在此背景下,舆论参与者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情感的偏颇易被点燃,从而不自觉的被动地丧失判断理性和宽容。

面对互联网传媒的独特监督方式,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网络作为新媒体,必将经历一个由青涩到成熟的过程,网络舆论也会逐渐地规范化,增强适应互联网传媒监督的能力,主动顺应潮流,将其打造为有别于传统媒体的一个新的宣传阵地,积极探索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举措。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依法及时公布事实真相,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主动释疑解惑,引领网络舆论,防止舆论危机演变成现实矛盾。二是建立完善 《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制度》等,始终保持高度的舆论敏感性,主动出击,把握局面。三是建立网络监督信息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内妥善处理“网络曝光问题”,有条件地区可以探索试行“网络检察”,设立专职网络发言人,专门处理网络反映事项,就调查情况答复网友,畅通渠道,引导“网络舆情”。四是培养一支网评队伍,在网络舆论平台上有自己的话语权,加强对网评队伍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网评员的预测力、鉴别力、引导力。五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堵住引发涉检负面舆论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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