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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2013-01-30张丰乐肖景涛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1期
关键词:河口区强制措施驿站

文◎张丰乐 肖景涛

一、主旨立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赋予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新任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又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真心悔过,引导其积极赔偿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司法实践中,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会因后续监管不力,而出现脱逃,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甚至再犯罪的情形,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势必在社会中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同时,一部分符合取保候审要件的涉罪外来人员,由于无法提出保证人,也无力缴纳保证金,无法同等享有取保候审的权利,对这些人不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司法不公,也势必让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遭受质疑。因此,在最大限度保障人权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后续监管,防止他们因案件或案件以外的各种原因出现脱逃、打击报复甚至再犯罪情形,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口区院不畏两难,积极探索,不断细化监所检察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企业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配套机制,为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涉罪人员提供临时住所、保证人等,配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帮扶教育等工作。因犯罪是涉罪人员人生旅途中的一个羁绊,羁押必要性审查又处在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在这个中间环节提供场所进行帮教,既保障了涉罪人员的基本生活,又保障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树立人生航标提供机会,又因地处黄河口,故将无羁押必要人员帮教基地取名为黄河中途驿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二、基本情况

黄河中途驿站承担着司法救济、法律教育、风险控制、社会参与以及道德提升的功能,其职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为入驻人员提供免费住宿;二是为生活困难的入驻人员垫付基本生活费用;三是为入驻人员提供暂时的劳动岗位;四是为入驻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与心理咨询;五是为入驻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日常工作中,驿站本着“让办案单位放心,让入驻人员家属安心,让入驻人员本人用心”原则,着手开展了心理矫正、亲情感化、法律教育等一系列活动。

无羁押必要人员帮教基地可以采取多种联办形式,也可成熟后移交政府主管的相关机构。目前,河口区院依托一家企业——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政府支持,社会、企业援助,入驻人员劳动创收等资金筹集方式,建成了集学习教育、生活娱乐、工作服务等“三位一体”的实体机构。为保证驿站的规范有序运转,河口区院成立了黄河中途驿站领导小组,制定了入驻人员行为准则、驿站与入驻人员家属联系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帮教义务。目前,已先后有56名涉罪人员入驻黄河中途驿站。

为充分发挥驿站职能,河口区院将入驻人员扩大为以下三类人员:一是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羁押必要的涉罪外来人员;二是无逮捕必要的涉罪外来人员;三是无家庭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对于以上三类涉罪人员,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告知其申请进入驿站。驿站采用自愿入驻原则,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申请进入驿站的,应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特色优势

(一)开辟救济新渠道

黄河中途驿站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细化落实。河口区院扩大羁押必要性评估范围,在涉罪人员初次进入看守所之时即进行评估,及早发现逮捕质量问题,及时纠正不当逮捕或错误逮捕,最大限度地减轻刑事诉讼对涉罪人员人身自由权利的损害,提高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水平。

(二)节约司法成本和资源

看守所人满为患,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看守所。如果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化后续监管,减少羁押人数,必然会节约国家在看守所建设和监管方面的司法支出。

(三)规范办案流程

“三审查、二听取、一审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提升办案质量。“三审查”即审查案件基本情况、在押人员羁押表现情况及在押人员家居社会环境情况,“二听取”即分别听取办案人、被害人或家属的意见,“一审批”即经科室讨论,报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高检院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要求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这些精神,为检察机关如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指明了方向。黄河中途驿站的建立,正是顺应这一司法政策的要求,在捕与不捕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和突破点。

(五)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通过黄河中途驿站的帮教,有利于改变羁押的负面效应,产生积极效果:一是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们及其亲属会感激政府和司法机关,减少与国家的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可以减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的交叉感染,减少他们将来重新违法犯罪的概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能够改变“一捕了之”、“一押到底”的非理性司法状况,体现检察机关执法的理性、平和、文明。

四、工作成效

(一)上级领导的肯定

1.2012年8月,高检院监所厅看教处副处长尚爱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主任但伟一行,在省院监所处王金庆处长、市院张爱军检察长等领导的陪同下,到河口区院就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对河口区院探索建立黄河中途驿站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并就驿站如何良性运行,更好的发挥帮教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2.2012年10月,东营市院检察长张爱军带领市院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各县区院检察长等一行30余人到黄河中途驿站视察指导工作。对黄河中途驿站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履行帮教义务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学习河口区院敢于创新的经验,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深入开展。3.2012年11月,东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庆华一行到黄河中途驿站视察指导工作,对驿站的帮教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提出东营政法系统都要学习河口区检察院不断创新、创先争优的做法。4.2012年12月,省院检务督察办公室主任宋庆方一行到黄河中途驿站视察指导工作,称赞河口区院建立黄河中途驿站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典范,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应予以支持和推广。5.2012年12月,河口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30余人到黄河中途驿站视察指导工作,他们对黄河中途驿站的人性化帮教管理方式给予高度评价。6.2013年7月,河口区政协领导一行11人到黄河中途驿站视察指导工作,充分肯定了黄河中途驿站工作。7.2013年7月,省院控申处正处级检察员李明秀带领“全国文明接待室”检查验收组视察指导黄河中途驿站工作,并给予高度评价。8.2013年10月,高检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但伟主任一行3人,到河口召开深化黄河中途驿站运行机制工作研讨会,对黄河中途驿站开展的系列帮教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二)项目推广情况

《河口区院黄河中途驿站开启管护帮教新模式》、《东营“黄河中途驿站”开启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管理新模式》等经验信息先后被省院监所处、省院市县院动态、山东法制报、《东营检察》予以转发。2012年河口区院承担了高检院重点专题调研课题 《羁押必要性定期审查工作机制研究》,通过高检院评审,获准结项。高检院认为,“该课题成果能够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对于相关问题研究较为系统深入,观点正确,材料详实,对检察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质量符合立项要求,准予结项。”

(三)新闻媒体采访及各地参观学习情况

2013年7月,《检察日报》头版以 《有了 “中途驿站”,避免“一押到底”》为题,报道了河口区院“黄河中途驿站”的经验做法。青岛市院、淄博市院、德州市院、安徽亳州市院、新疆英吉沙县院、疏勒县院、宁阳县院、沾化县院等地区检察院先后来到黄河中途驿站参观,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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