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研究
2013-01-28中石化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同部任炳岩
中石化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合同部 任炳岩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确保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的制度安排。当前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上市公司法定职责之一是信息披露。对于外部监管法规及证监会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必须准确理解和熟悉掌握,力图做到既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又能有效保护公司商业机密或秘密。实务上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必然矛盾,对于需要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必须有效区分,在二者之间做到基本平衡。为真正科学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方面必须采取适当科学的具体措施,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支持系统构建必须全方位。
1 信息披露综合化与系统平台化
从目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分析,综合化发展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趋势,尤其是混合的披露的信息内容和信息披露时间——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混合方式。所有因素可能会影响经济决策的及时、完整地披露其本质,从而有利于用户的信息做出理性的判断,使所有股东享有“国民待遇”的建议策略。在披露手段上应该提倡和鼓励采用超前的电子科技技术,如在微信或微博上发布信息披露或设立网页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2012年7月24日在“会计信息化助推会计强国”会议上指出,证监会将在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电子信息披露系统平台的推广和应用,做一个更好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1]。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上市公司的XBRL数据设计开发的XBRL产品和决策支持内置的符合了现代技术和信息监控系统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的资金用于筹集资金,履行社会责任,关联方交易并保证可以利用的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从而确保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审计监督,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第一线的监督。证监会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以加强电子披露系统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监管效率[2]。
研究结果显示,证监会上市公司推出的1998年电子信息的披露,在2004年推出,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以规范管理,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数据,上市公司发展电子化信息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XBRL的技术标准,2005年,证监会成立了资本市场电子化信息披露工作组,资本市场XBRL注册管理平台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XBRL系统建设,推动 XBRL被广泛使用于场外交易市场、证券公司等领域。到目前为止,超过2400家上市公司,1000多家证券投资基金XBRL格式的公告文件来实现完全同步的互联网和纸质文件的披露。 XBRL财务报告的电子数据格式被广泛应用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在到计算机,普通企业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和监管报告领域被广泛应用于识别的数据格式,如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报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及纳税申报。降低成本的企业信息化应用的技术,财务及相关报告格式的统一、生成和提交,有利于提高信息的使用效率,充分挖掘信息的价值[3]。
2 审计制度与审计模式的创新
美国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最初自发的,后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公司治理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在绝大多数公司在中国的实践中正在或将要建立分工明确、专门委员会,而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比例相对较高。该专门委员会使董事会正式会议能完全侧重于讨论最重要的议题,重点处理因受全体董事大会限制、难以解决的具体事务或复杂的问题,通过有专门审计知识背景的董事侧重于他们熟悉的审计问题,从而有效地利用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专长使独立董事能参与处理强调客观性的问题。当然,审计委员会则就专项议题进行提案;负责就专项议题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核和质询;提交建议,供董事大会决策。
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审计,但关键是如何找到一个真正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基于实践选择适合的董事独立负责审计事务,可以借鉴 SOX 法案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的规定:(1)除了董事津贴、审计委员津贴外,不从公司领取其他酬金;(2)为不受控制股东或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基于这个选任规则,选择的独立董事必须是审计专家。实践中经济利益驱动性是“独立审计不独立”的主要因素——审计客户的审计服务报酬支付给会计师,这样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审计委托模式的具体操作来运作的。因此,必须运用创新审计模式的方式来治理审计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消除或隔离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事项的不当干涉,独立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都必须保持相对独立性,最好选择作为一个独立审计的外部机构代表委托人,如被审计机构有没有经济利益,对会计师事务无聘用权,从实际情况分析认为,证券监管部门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由于实际的本金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公众,最能代表公众利益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政府部门,独立的审计,同时,证券监管部门作为在外部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这个外部结构完全能够做到实质和形式独立,因此,构建一个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机构专用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代表股东或社会公众行使权利和保管的聘用会计师审计业务委托的市场进行公开招标的形式,由市场决定审计业务的最终归属的新型独立审计新模式。
3 董事会机构调整
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董事会下设立的其他委员会来提高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特别是依据公司法改变公司董事会并增强董事会成员的权力和专业性。如:在董事会下选聘独立董事,选举合适的董事候选人,并在董事会治理委员会内部设置的工作绩效评估现任董事,进而增强董事会成员任命的透明度,并构建一个个人股东表达自己建议的途径;在内部设置报酬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是批准或监管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董事会董事批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的决策作用,特别是针对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问题,检查公司的短期和长期的战略规划,并提交董事会讨论。在战略规划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该占多数。具体的作法是:董事会中增加具有独立性的外部董事的平均比例;倡导并鼓励CEO 和董事会主席分离;增加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财务专家的比例;女性拥有独特的视角、能力和观点,能够提供关于产品和市场方面的新思路以及解决问题和决策的不同观点,必须增加女性在公司董事会任职的比例[4]。以上新调整,预期会有效消除以往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任人唯亲的现象,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均有所提高,并促进董事会有效管理公司,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及减少运营内耗。
4 完善现有由信息披露问题引发的诉讼机制
2011年2月份,麦考林、中国阀门、艾瑞泰克、学而思、蓝汛等中国公司由于信息披露不当也被质疑,并造成股价大幅下挫。五家美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存在的金融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的借口下,对中国高速频道的集体诉讼。中国最近几年内持续的引发的证券信息披露案件,但由于相关的诉讼机制不健全使股东不能保护他们的利益,这是不允许社会公平,立法机构应该总结法律实践,尽快使法律有效,以确保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5]。我们应该基于SOX 法案对CEO/CFO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作出积极反映,我们应该积极响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对企业及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透明”的原则,主动公开,并提供真实、有效、可以核实的信息和数据,以方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公司的运作和情况。美国市场是以信息披露为原则的监管,SEC和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影响投资者判断公司业绩的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很多信息SEC和交易所交给市场和投资者来判断而不对其本身好坏作出评价。因此,根据SEC的规定进一步信息披露,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的应做很好的工作,如果企业尽到了信息披露责任,即使是被起诉,也不会败诉,如果被发现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与真实情况不符,企业败诉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创新信息披露问题引发的责任形式,基于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创新责任形式方面要进一步增加处罚形式和种类,比如有冷淡对待等新形式[6]。实际上涉及信息违规的实际责任承担,就行政责任而言,其形式远比其他的违规行为要丰富的多,这是与违规行为的复杂性相适应的,通过创新责任形式体现出行为与责任的承担相适应。此外,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通过司法程序违规行为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断,特别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方面,可谓是里程碑式的发展。在这样既定的制度安排下,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发了公司治理问题——怎样通过充分利用的有限资源的社会实现最大的好处,一个双管齐下的方法从公司的内部和外部的做法,为了最终达到优化企业管治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提高公司治理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笔者收集了许多跨国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公司丑闻。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以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作为入口点,改善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的内部企业治理领域,但同时也是公司的外部治理监督重点,完善的信息披露,这对上市公司来讲可谓是一箭双雕[7]。公司运作的透明度可以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增强,在上市公司最主要的两大利益相关者——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构建一个交流平台,疏通二者的沟通和交换信息,这是非常有利于对投资者做出明确的选择,也可以有效地改善企业管治,并最终达到双赢的结果。
[1]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20726/114812677692.shtml.[2013-02-22].
[2][3]刘新华.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N].中国证券报,2012-7-25.
[4]刘豆山.构建我国独立审计委托制度的现实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12(14).
[5]Arfken D. E., S. L. Bella M. M. Helms.The Ultimate Glass Ceiling Revisited: The Presence of Women on Corporate Boards[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4,50(2).
[6][7]任炳岩.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治理的影响[D].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