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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2013-01-28

中国商论 2013年7期
关键词:小作坊购物袋作坊

北京:作坊食品拟禁止销往连锁超市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施行。负责生产领域监管的市质监局起草了4个配套细则,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管、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委托生产备案、违法惩戒现场公示规程,并在官网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对小作坊加工食品拟提出9条“禁令”,包括禁止小作坊食品销往食堂及连锁超市,禁止生产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北京市质监局提出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管指导意见,包括区县质监部门负责发放作坊准许证、建立辖区作坊质量安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生产加工条件等。

食品作坊应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准许产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高风险食品;建立原料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作坊经营者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采取召回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质监部门报告。

其中,拟对食品作坊提出的“禁令”。北京市质监局此次把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定义为: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具有地方特色,采用传统工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如果工艺不是传统、加工初级农产品(6.26,-0.03,-0.48%)、食品摊贩、小吃店、饮品店等,都不属于小作坊的范畴。

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委托加工

2.禁止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超市销售生产加工的食品

3.禁止准许证范围外的产品

4.禁止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的产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5.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6.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食品

7.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禁止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9.禁止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广东:超市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最高罚一万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根据办法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房费优惠等措施,鼓励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卫浴用具等一次性消费品。鼓励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行业加强自律,按照前款要求制定行业规范。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不得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四十七条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无偿或者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下放零售药店GSP认证管理权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13年开始,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山东省局不再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

据悉,设区市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受理、形式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经网站公示合格后,做出是否准予核发、变更或换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决定,进行公告,并办理相应的发证、变更或换证手续。山东省局要求各市局做到标准不降低、程序要规范,并切实加强认证审评及发(换)证后的监督管理,确保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安全。同时要求各市局明确工作分工,制定工作措施,调整工作安排,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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