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城环境保护补偿的法律思考
2013-01-28杜红星
杜红星
(河北阜城县环境保护局河北衡水053700)
引言
人类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付出了惨痛的环境代价。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次提出了“生态城市”的概念。所谓“生态城市”指社会、经济、环境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构成的复杂系统。三要素的和谐发展,离不开一系列的管理和制约手段。在生态城市的建设中,运用法律手段设计的环境保护补偿制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认可。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保持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1 生态城环境保护基本理论
1.1 生态城概念
自从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生态城市”概念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研究的热潮。各国学者对“生态城市”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美国著名生态学家理查德·雷基施认为,生态城市指,人与自然的健康和活力。生态城应该是阳光和健康的,充满活力的。节能环保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类聚集地。
1997年,我国著名城市规划专家黄光宇老先生提出:“生态城市是根据生态学相关理论,综合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并应用生态工程、社会工程、系统工程等现代科学与技术手段建设而成的,社会、经济、自然可持续发展,居民满意,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区[1]。”
笔者认为,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态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也在不断完善。对生态城概念的把握,不断的抓住了事物新的本质。现阶段,生态城的本质主要包括社会、经济、环境三要素。对“城”的理解也要从广义上把握,不仅包括传统行政意义上的“城”,也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人类聚集区。
1.2 生态补偿概念
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国内现在尚无统一认识。不同专业的学者对生态补偿的概念理解也不尽相同。例如,环境科学领域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指,对资源价值、生态功能进行补偿。社会科学学者一般认为,生态补偿指,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笔者认为对生态补偿可以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补偿指,人类社会的发展给环境系统和自然资源等一些不可再生资源造成的污染和破坏,而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而广义的补偿还应包括,对因环境破坏而遭受损失的居民进行资金的赔偿,以及对居民进行环保意识教育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笔者采广义说。
2 生态城环境保护补偿法律思考
生态城环境保护补偿是推动生态城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该政策的贯彻和落实离不开法律这一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生态城环境保护补偿法律制度,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2.1 法律关系主体
从法律的视角考虑,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能缺少法律关系的主体。生态城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根据环保法:“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相关理论,生态城环境保护补偿的相关主体具有相对性,符合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原则,既有补偿主体又有受偿主体。补偿主体具体包括,对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国家、单位和个人。受偿主体具体包括,生态城建设中环境的受害者、环保贡献者等等。既包括国家也包括企业和个人[2]。
2.2 生态城环境保护资金来源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合理的筹集资金,是生态城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从全局的眼光来看,主要包括社会补偿和国家补偿。
(1)生态城环境保护社会补偿指,在生态城的建设过程中,由环境的受益者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通过货币或实物的方式,支付必要的建设费用。必须指出的是,生态城环境保护社会补偿的主体还应包括环境的破坏者。他们主要通过承担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来履行生态城环境保护义务。
(2)生态城环境保护国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①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财政资金主要是通过税收得来的。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资金的转移,平衡各地区的财政失衡,最终以财政补偿的形式,进行生态城环境保护建设。②通过法律手段征收排污费用。对于普通的排污行为,不管有没有超出地方和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都要征收排污费。对于超量排污行为,环保法和侵权责任法已明确规定,对于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加大污染者的责任。通过排污费的收取,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③运用保险法的原理,建立环境保护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对保险金的收取,运用全社会的力量治理环境污染。④征收环保税。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将环保税纳入征收范围,笔者建议增加此种税收,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进行生态城环境保护。
3 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建设生态城进行环境保护,是20世纪末兴起的一项环保制度。人们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生态城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对新时期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1]朱先松.黑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补偿机制研究[M].2006
[2]张炳淳.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分析[J].河北学刊.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