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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争取宽松有利的经营环境行业协会表达大家的企盼与心声——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呼吁调整循环利用企业增值税政策

2013-01-28

资源再生 2013年10期
关键词:废钢铁废旧物资增值税

编者按: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命题,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产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废旧物资的回收分选经营既是重要的流通环节,也是资源循环利用的基础工程。但是这样一个产业在今天的形势下却受到了多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较高的税负使众多企业目前的处境极为困难。尽管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超过1.6亿吨,回收产值达5413亿元人民币,各类回收企业10万余家,回收网点30多万个,从业人员超过1800万人。2012年,中央财政投入7.5亿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共支持23个试点城市建设10241个回收网点、115个分拣中心及26个集散市场,同时支持了12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32个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带动社会投资超过110亿元,扩大了人员就业,促进了城乡经济发展。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原生资源,有效地支持了国家循环经济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能源消耗和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改善了环境污染的压力。但是这个循环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税负太重,致使企业难以获得发展的空间。我们的记者在参加一些行业的会议之时,常常会听到企业反映企业的实际困难和现实处境。一些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在许多场合都呼吁能给这个行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缓解回收利用企业的困难。当然,由于行业而不同,所站的立场也就不同,但是,为回收利用企业争取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则是行业协会的天职所在。例如,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秘书长李树斌先生在不久前举行的第三届中国再生资源园区建设与市场发展论坛上说:到2011年,由于原先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而暂时中断,正规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全额上缴17%的增值税,由此加重的税负牵动了废钢铁市场价格的上涨,成本压力便转移到利用废钢炼钢的企业,因此影响了钢铁企业多吃废钢的积极性,钢厂不得不转而增加铁矿石的采购并改变了冶炼工艺。这番话是从钢厂的角度反映了税收问题对回收利用的影响。因此他提出的建议是: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生产的废钢铁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70%的扶持政策。同时他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鼓励钢铁生产企业提高废钢单耗,也就是说要“多用废钢”。无论是从循环经济建设还是从节能减排的出发点来看,这都是题中之义。对于税收的优惠政策,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则站在钢铁回收经营企业的角度,谈了他们对回收经营企业优惠政策的呼唤。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说,其实都是共同的呼声:对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要实行优惠政策。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常务副会长龙少海提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中已经明确指出:“研究制定并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就目前我国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缴纳税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他们提出了如下的建议。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缴纳税收存在的问题

我国2011年以前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实行税收减免扶持政策。

2001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但是在今天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却出现了一些问题。自2011年开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原有的减免税收扶持政策被取消,由于大部分(达85%以上)回收废旧物资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17%的增值税(差价税)在回收经营企业变成了销售额17%的销售营业税,回收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幅增加,整个行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市场上出现了经营企业躲避高额税收的办法:一是较大型回收经营企业利用一些区域性的优惠政策(有些地方政府将地方增值税税收留成部分按一定比率(80%~100%)返还给企业,以利于地方的“招商引资”战略),使回收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应减轻,形成了不公平的区域性市场竞争;二是相当部分中小型企业采取现金购销但不进账的办法以躲避税收。以上的“对应措施”造成市场的畸形发展,企业举步维艰,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二、对回收经营行业税收调整完善的建议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是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应当予以财税支持,完善、稳定的税收政策是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保障。因此,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1.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回收废旧物资能够取得增值税17%发票的,在分选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可以实施进项税抵扣,按照17%的差价税缴纳增值税;

2. 对回收废旧物资不能够取得增值税17%发票的(即没有进项税抵扣的)部分,在分选加工后销售的再生资源缴纳增值税一律执行低税率6%减半征收的扶持政策;

3. 取消小额经营回收废旧物资包税额政策;

4. 对用作原料的利废企业,例如钢铁生产企业,不能取得再生资源增值税发票(即没有进项税抵扣)的,按照利废企业生产产品再生资源的使用比率核定数量,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以调动利废企业提高利废比例的积极性。

以上实施建议优点是:税款计算简单,税负公平,税率统一,避免虚开,便于监管,兼顾企业,保障税收,利于发展。

以2012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总量销售产值5413亿元计算,如按销售额的17%缴纳增值税达到920亿元,而实际上回收企业经营利润率不足8%,即全部利润不足400亿元,这让企业如何承受?只有“躲避”才能生存!如按回收企业经营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国家征收税源160亿元是有保障的,这是“放水养鱼”之策,对扩大税源、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也是明智之举。

近两年来,回收经营行业因市场低迷不振,再加上废旧物资回收后经分选加工销售滞后和税收问题,造成回收经营行业出现严重亏损,许多回收经营企业停业关门。如果国家再不予以尽快解决税收等政策环境问题,那么势必将导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的停滞,而这种长期的停滞将比任何其他行业的转行对社会的影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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