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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体器官移植中供体的伦理思考

2013-01-27武贝博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脑死亡供者异体

武贝博,吴 涛

(辽宁医学院研究生学院思政部,辽宁 锦州 121001)

器官移植作为一项新兴医学技术,在20世纪中期逐步发展起来。其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疗晚期器官衰竭病人的医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已取得迅猛的发展。然而,器官移植必须要有相应的健康的器官,从何处获得可移植的器官?这存在着许多伦理问题。

1 同种异体移植中活体供体面对的伦理问题

1.1 供体的身心健康如何保障

当进行活体异体器官移植,特别是那些不可再生的器官移植时,是以供体的身心损伤为代价的。目前的器官移植基本都是通过手术进行的,既然有手术操作就会有各种潜在的风险,人类尚无法做到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全面掌控,术后至少肉体的疼痛是避免不了的。因此,如何切实保障活体供体的权益,对他们出现的焦虑情绪进行适时的疏导,对其进行细心的照顾,对其进行整体化的护理,[1]努力提高供体术后的生活质量,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1.2 让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捐献器官的道德思考

在器官移植捐献问题上,应强调的就是自愿捐献,自愿捐出自己器官挽救别人的生命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但不是社会的每一个群体都具有自愿捐献的条件,比如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器官捐献必须在自愿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而精神病人无法实现这些要求。作为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尚处于发育阶段,对器官摘除之后的身体恢复情况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并且未成年人尚未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理性判断的能力还不强,难以认识捐献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一旦出现问题,极容易发生纠纷。

2 同种异体器官移植中尸体供体面对的伦理问题

2.1 死亡的判定

目前,对于死亡标准的判断存在着心死亡与脑死亡的争议。从生命科学的角度讲,病人脑死亡即可意味着生命的终结,但由于我国传统观念以及立法等方面的问题,脑死亡尚不能作为死亡的唯一判断标准。而不久的将来,脑死亡一旦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在器官捐献中涉及的伦理难题就转为:死亡判断的过程中如何排除经济利益、个人因素等因素的影响,使脑死亡的判断过程科学化、规范化。

2.2 人工流产死胎器官捐赠的问题

这里首先涉及的便是死胎是不是潜在意义上的人以及该不该拥有人格尊严的问题。如果是,那就得尊重其潜在意义上的生存权,他们的捐献意愿是我们无法核实的,对其进行器官捐献就是不道德的。还要看妇女进行人工流产的动机,如果是出于非商业利益考虑,由于一些必须的原因导致的流产,不获取任何利益,在有关组织的鉴定下是可以组织医院对死胎进行器官移植捐献的。如果为了贩卖死胎器官获取非法利益而进行的有目的终止妊娠,则应禁止。

3 异体移植中供体伦理问题的相关对策

3.1 改变传统观念,树立新的生死观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以及“死得全尸”的观念是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阻力,这种观念崇尚身体完整,死后“入土为安”。在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人自然无法接受死后器官被取走的做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全面发展,人们的思想逐渐开放,人们对生命的尊严、生命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为尸体器官捐献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但是传统伦理对人们的影响依然存在,促进人们道德观念转变需要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过程,所以,切实有效的宣传便显得十分必要。生、老、病、死是一个自然的生命过程,死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的,如果人死后其器官能继续发挥作用并为生者带来希望,那便会使生命更加有意义。供者死亡后切除其器官不会感觉到痛苦也不用考虑其健康问题,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只要缺血时间不长,尸体器官移植成活率与活体移植基本相当。[2]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生命教育改变人们传统的生死观念,领悟尸体捐献的意义,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普遍的认同感,改变传统观念,重塑人们的生死观。

3.2 加强伦理审查力度,切实保护捐献者利益

要加强伦理委员会在活体捐献中的审查力度,因为在活体捐献实质性大器官中,受体利益的实现往往是建立在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受影响的基础上,在移植前不仅应对其自愿性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器官买卖的发生,更应该充分考虑供体生命的神圣性和术后的生活质量,不能因为受者的健康利益而显失公平地牺牲捐献者的健康利益,使活体器官捐献所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受者所获得的利益。如果供者的健康得不到保证,即便是在供体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这种捐献仍然是不合道德的器官捐献,不能被伦理委员会支持。

3.3 建立器官供体合理补偿机制

此处所指补偿是指供者在捐献自己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之后,给与其一定的经济、物质或精神嘉奖是对其行为的鼓励和认可。它是建立在无偿自愿基础上的对无偿自愿捐献的合理有益的补充,其目的旨在通过为供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名誉或精神嘉奖,使其充分感受到社会对其行为的认可,确信其选择是正确的、高尚的,值得人们学习的。合理补偿是对供者捐献行为的一种肯定,[3]它与追求利润的器官交易是截然不同的。如活体供者应该为他们因捐献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花费的时间、风险和不适等而获得补偿。为尸体供者提供必要的丧葬费用,为其举办庄重简朴的追悼会,对捐赠者的家属进行褒奖,保证其家属在需要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就曾提到过:“最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过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地位。”[4]

3.4 完善器官捐献管理制度,加强公众宣传

道德行为源于道德情感,但单单有道德情感是不会转化为道德行为的。[5]应该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供者从表达捐献意愿到完成捐献全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包括供受者的接待、登记;帮助供者理解捐献及移植的全过程、手术步骤以及相关政策;对供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初步评估,严格审查用于器官移植的所有器官来源,尽力保护捐赠者的权利与利益。应有负责人体器官的摘取与保存的专门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器官移植的行政审批,并对医疗机构和接受捐献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原卫生部与红十字会于2010年3月2日启动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DCD),到目前为止各项相关工作都在逐步展开。任何好的政策也都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应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高科技信息传播工具刊登和播放溶知识性、趣味性、引导性、教育性于一体的文字和画面,以公益广告的方式向人们传送这方面的信息从而达到捐献愿望与现实的统一。对于异种移植,严格管理就显得更加必要,因为它在给人希望的同时存在着潜在的引发流行疫病的危险,因此对其研究和商业活动要有严格的行政准入制度,行政许可必须提供其不会引起大规模毁灭性疫病流行的证据,同时加强对此类准入机构的日常监督。

器官移植涉及的伦理问题方面众多,我们只从供体角度进行了分析。器官移植只应该是一种应急的救治病人生命的办法。随着人的平均年龄的提升,可用的供体会越来越少。当供体匮乏的时候,需要器官移植拯救生命的病人只能在等待中死亡。因此,需要我们对自己的身体进行更多的健康呵护,防微杜渐,避免重大疾病的发生,以减少进行器官移植的可能性。

[1] STRONG R W.,SYNCH SV.Ethical issues in living related donor liver transplantation[J].Trans Plant Proe,1996,28(4):236-236.

[2] 杜治政,许志伟.医学伦理学辞典[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397-398.

[3] 岳文浩,潘芳,张红静.医学心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16-19.

[4] 申卫星.王琦.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立法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5,(4):34.

[5] 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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