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处理中的伦理要求
2013-01-27冯泽明张京平
沈 超,冯泽明,张京平
(1 第四军医大学政治理论教研室,陕西 西安 710032;2 吉林医药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吉林 吉林 132013)
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膨胀,中国每年死亡人数也已达到了近千万。2010年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全年全国死亡人数为943万。越来越多的死亡发生在医院,面对如此巨大的死亡人数,虽然有关遗体处理的一切环节都在运转,但相关遗体处理的道德问题却一直被社会所忽视。
1 遗体处理的伦理意义
人是有人格尊严的,遗体作为一种先前曾经有过生命的客观实体,“生命神圣的根基在于人所具有的特定的尊严和权利”,[1]这种人格尊严是社会对死者曾经具有过“人的生命”的一种承认,它不会伴着个体自然生命的消亡而消亡;相反,在人死亡之后,其人格尊严依旧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存在。搞好遗体处理,建立遗体处理的道德,这关系到社会人际伦理的深层意识,关系到死亡文化发展,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
1.1 传统道德的继承
“死者为大”是传统的中国人对待死者的态度。遗体作为一种特殊物,负载着社会的伦理和道德因素。“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礼记·祭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几千年的社会伦理使人们对遗体有一种崇敬的感情。亲属对亲人的遗体格外的尊重,体现了家庭和家族的伦理观念。“挖掘传统价值观中共同的认同点”,[1]对遗体的尊重体现了对死去的人的尊重。亵渎遗体,被视为对死者的侵害,也是对死者亲属精神上的折磨与侵害。正因为遗体负载了这样的伦理因素和道德因素,自古以来,其具有特殊的属性。
1.2 人格价值的尊重
任何人在其生前都已形成自己的容貌特征、名誉以及个人隐私的人格利益,这些人格利益负载于身体的物质表现形式之中。在其去世后,这种人格因素不会随着人的生命的丧失而丧失,而是仍然长期存在。因此,所有的遗体都包含特定的人格利益。遗体包含的这种人格利益因素,不仅属于遗体的本人,并且会对其近亲属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产生影响,因而对遗体的侮辱与毁坏,既是对死者人格的亵渎,也是对人类尊严的毁损,死者的亲人以及社会都是不能容忍的。保护遗体,就是在保护遗体所包含的人格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遗体、遗骨的保护,是将其放在人格权保护的条文中规定的。从这个角度认识问题,对遗体的妥善处理是“实现生命神圣、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统一。”[2]
1.3 文明程度的体现
在处理遗体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轻亲属的哀伤,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所以应禁止一切非法利用、损害遗体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妥善处理遗体,这不仅是对人类亲情的维护,而且是对人性的维护,更是对社会文明的维护。
2 遗体处理的基本特点
2.1 遗体归属因素
遗体是具有可利用性和价值性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遗体的医学使用价值,可以制作标本,可以进行生理解剖实验等。二是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逝者的器官或者组织可以移植给他人。在这里,遗体首先有一个归属权的问题。谁对遗体享有所有权?是死者本人,还是死者近亲属,抑或是国家?一般认为,基于亲属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情感,遗体的所有权应当由死者的亲属享有是最为合适的。但是从死亡伦理角度看,亲属的这种权利只能是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对死者遗体照管的权利和义务。亲属必须在尊重死者意愿,尊重社会公德,没有商业利益企图的基础上才能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在遗体处理时,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特点,这里面包含着复杂的人际社会道德规范。
2.2 情感心理因素
对遗体的处理包含着丰富的情感心理的因素。遗体是物,但又不仅仅是简单的物。对生者的情感是一种现实、一种期望;对死者的情感是一种缅怀、一种寄托。二者具有不同的心境、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要求。在处理遗体过程中,特别是遗体捐献时,“供体所需要的费用、家属心理上的不舒适和生活带来的不方便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补偿。”[3]在处理遗体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特点,这里包含着丰富的情感道德因素。
2.3 环境影响因素
死亡方式不同,带来不同的遗体处理方式。我们知道,正常死亡遗体与捐献遗体、传染病遗体、灾难中的遗体的处理方式就有所不同。我们需要遵循既尊重遗体的人格尊严又必须采取科学的处理方式。因此,在遗体处理时,必须充分认识这一特点,这里包含着科学道德要求。
3 遗体处理的道德要求
遗体处理关系到社会的每一个人,遗体处理过程中的伦理关系必然作为医学伦理道德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遗体处理中,应当遵守哪些伦理道德?根据遗体处理中的特点,笔者认为其基本道德要求包括:尊重、责任、保护和科学。
3.1 尊重
尊重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遗体人格尊严的尊重,尽量保证其完整,保护其名誉、隐私等;二是对逝者遗嘱的尊重,尽量按照生前遗嘱安排遗体;三是尊重公序良俗,尊重宗教信仰;四是尊重死者近亲属的情感要求。遗体的捐献应以具有公益性或至少是以利他性为条件,不能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在遗体捐献后,亲属有义务监督遗体的利用情况,以保证不发生有损遗体尊严的情况。为此,遗体的捐献应限于将遗体用于科研或医学目的。
3.2 责任
对遗体的处理是一种社会责任。它涉及伦理、法律、经济、宗教、风俗、卫生等多个方面。无论是医院还是逝者近亲属,对遗体的处理行为不得有害于他人利益或社群利益,如遗体捐献时,对逝者遗体的真实状况负有告知的义务,逝者死亡的真实原因、逝者生前是否患有某种疾病等。可以说,这是保障其遗体捐献行为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后果的伦理要求。对遗体的处理行为不应对逝者的人格尊严构成侵犯,必须建立在尊重逝者生前遗愿的前提下来进行,主要是出于维护逝者人格尊严的需要。对遗体的处理行为应得到亲属的认同,照顾亲属的感情需要。这样做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逝者及逝者的亲属负责。
3.3 保护
对逝者遗体的保护,就是保护逝者及其亲属人身权。因为逝者近亲属对逝者遗体的处理会使其在经济方面有所付出;他人对逝者遗体的处理会使逝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受到一定损失,如侮辱尸体等会对逝者近亲属的精神带来极为严重的伤害,这实际上是侵害了逝者近亲属的健康权。另一方面,对逝者遗体的保护还包括更深层的意义在其中。逝者遗体的保护,本质上是在保护逝者的人格尊严,自然人死亡时,人身固然消亡,但人之尊严仍应予以保护。这是遗体处理中的一条基本要求。
3.4 科学
生需要科学保健,死同样需要科学处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已经注意到提升我们的死亡品质即提升我们的人生品质,那么就会为此而不懈努力,这实际上是在推动新的死亡文化的建立和传播。”[4]科学地处理遗体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如对遗体的尊重、对逝者亲属的同情以及遗体捐献的新风尚都是社会文明的表现;在自然灾害、瘟疫等发生的情况下,遗体的处理在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人性的基本要求,不对逝者个人的人格尊严构成损害的情况下,按照妥善及时、程序规范、文明环保的原则,尊重逝者尊严,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建立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备案制度和遗体处理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其亲属合理意愿进行科学处理,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讲科学是遗体处理的要求之一。
[1] 张玉梅,孟宪军.从价值观谈国内尸体供应缺乏之道德难题[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5):567 -568.
[2] 张茜,李恩昌,金平.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学术会议纪要[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1):158 -160.
[3] 姚瑶,古津贤.论我国心死亡遗体器官捐献的伦理原则[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5):569 -571.
[4] 武菊芳,刘桂玲,薛涛.现代生命科学技术视阈下的“生”与“死”的多维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1(5):9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