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进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2013-01-25张利芳
张利芳
(山西省大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同 037004)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进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张利芳
(山西省大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大同 037004)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定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相关配套规章对兽药的研制、审批、生产、经营、使用、残留监控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所以制定兽药监管法规规章,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及使用进行监管,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是兽药监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充分认识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畜牧水产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但是,目前兽药监督管理仍存在许多不足,如基层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兽药使用环节监管较为薄弱,检测设备缺乏,兽药产品的合法性、真实性难以识别;兽药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不高,兽药检测合格率偏低;制假售假、出售假劣兽药仍比较普遍,兽药流通秩序还比较混乱;在饲料中非法添加兽药、宠物诊疗机构滥用人用药品问题依然存在(宠物药市场上90%是人用药,这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养殖环节盲目用药、滥用兽药,甚至违法使用禁用药物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动物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畜产品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因此兽药监管工作,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兽药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兽药监管工作现状
2.1 兽药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均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省农业(畜牧)厅(局)都下设专门的兽药管理和监察机构,有专职人员负责兽药管理法规、行政审批和兽药的具体管理协调工作,各市(区)、县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基本由市(区)、县农业局下属的畜牧兽医局负责,一般都无专职管理干部,部分市(区)、县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归农业执法大队,一般有1名干部负责具体工作。
2.2 兽药使用管理
2.2.1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的管理效仿人药管理模式,但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为给兽药管理相对人一段适应时间,目前尚未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步骤将由农业部规定。
2.2.2 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为了建立动物产品可追溯制度,《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兽药使用单位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不得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
2.2.3 禁用兽药管理工作
近年来,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上海、广东等地的“瘦肉精”集体中毒事件、多宝鱼事件等。农业部第193号公告公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清单》,并适时公布其他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的兽药清单,指导养殖户合理用药。要切实加强宣传,创造全社会齐抓共管共监督的氛围,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使用人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促生长激素、性激素等禁用兽药和化合物行为。
2.3 兽药市场监督整顿和行政执法
2.3.1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老的法律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起警示作用,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近几年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全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
2.3.2 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细化动物及畜产品残留监控制度
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按照《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食用动物禁用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兽药休药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标准体系,制定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扩大兽药残留抽检范围和批次,建立残留超标产品追溯制度,定期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有的地方已经把兽药残留检测结果作为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的依据。
3 兽药监管工作措施和建议
3.1 兽药监管体系的建设
3.1.1 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文件明确规定,兽药监管是兽医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于2005年开始,大部分省市已出台改革文件并改革到位,壮大了畜牧兽医队伍,增强了实力。在改革中省级尤其是市、县级应加强兽药监管队伍建设,在机构人员设置和职能划分中,将兽药监管工作能予以明确,配备相应人员和必要设备,以确保兽药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3.1.2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兽药监督检验设施建设
兽药和残留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能,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监督均应有专项经费支持。政府的足额投入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是保证兽药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从而加快省、市、县监管体系的硬件建设步伐,尽快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交通、通讯等必要的监管设施,履行社会服务管理职能。
3.2 兽药监管工作的展望
3.2.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从业者素质,合理使用兽药
开展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和培训,不断提升兽药监督管理队伍的水平和能力,同时也使整个行业从业者的思想认识得到统一,职业素质得以增强,同时提高经营、饲养者的素质,合理使用兽药,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监督的氛围。
3.2.2 进一步完善兽药监管法规体系
兽药监管法规体系虽已逐步完善,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是兽药标准需进一步完善、兽药法律法规层次需进一步完善、针对性的法规需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法规体系需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制定兽药残留检测统一方法标准等。
2005~2007年国内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情的爆发给养殖户和监管部门带来了惨痛的教训,充分认识到小规模分散饲养方式向现代科学的规模饲养方式转变的必要性。随着规模化养殖的逐步发展,对兽药产品的综合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对兽药企业的选择会越来越慎重,其合作对象会更倾向于名牌企业以及具备优势产品的企业,未来养殖业的规模化将给兽药企业带来极大挑战。作为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应引导和支持优秀兽药企业加强品牌意识,争创名优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3.2.3 严厉打击假劣兽药,探索兽药监管的新模式
积极探索兽药监管的新模式,在兽药监督管理体系问题上,可以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官方兽医管理模式,依托省级兽药监察所,建立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兽药行政监督体系,具体承担除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外的兽药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使监管职能,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处罚依据,形成药政、药检、药监三位一体的兽药管理体系,强化兽药质量监督监管管理工作,保证兽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