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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的定位思考

2013-01-25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3年8期
关键词:产地检疫合格

(山东省莱芜市畜牧兽医局,山东莱芜 271100)

国家政府为了保障畜产品生产和安全,先后实施和修改了《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方案,升级规范产地检疫行为、充分体现现实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不要生搬硬套,不要固步自封,也不要短视畸形发展,必需准确定位。

1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需实行产地检疫

从法律角度而言,《动物防疫法》明确定位,对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检疫制度,而且检疫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来实施,并对检疫结果负责,这是一个原则性的定位,明确了检疫对象、检疫机构、人员、检疫方法、责任认定、追究问题,具体到产地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农业部规章的方式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实施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这一运行机制。产地检疫明确了检疫对象、时间和运行机制。将原来的规章条款上升到法律条款,使产地检疫具有管理性和主动性。产地检疫过程和结果判定规定,分类管理、程序时效和标准应用。分类管理对供屠宰和育肥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尤其是猪、牛、羊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但是这里面提到的健康标准有待明确,非疫区的认定渠道和真实可信度有待明确,免疫在有效期内这一项目所指病种不同动物庸做相应的规定予以明确,要防范现行的免疫标识与免疫效果不符现象。标准应用上现在有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其它动物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有待健全,畜禽产地检疫规范有些内容应随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狂犬病等技术规范和畜禽标识管理办法的变化而变化,予以升级更新;判定达到条件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应与现行五种检疫证明相符或将来明确新的证书,如《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的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证明就不属于五种证明之一,再如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县境流通,若检疫证明仍是现行五种的话,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的应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些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应予以考虑、更正或升级。

由此可见,产地检疫需要在动物检疫制度、检疫对象、检疫机构和人员、检疫方法、检疫责任、检疫时间、检疫运行机制、检疫程序时效、分类管理、标准应用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方式予以明确定位,才有利于产地检疫的实施、才有利于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制疫、依法行政。

2 落实产地检疫法律法规

从行政角度来看,要解决怎样严格、高效、廉洁、科学的组织落实产地检疫的法律条款,就需要给产地检疫再明确一些定位、产地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和保证畜产品安全的基础,是一项公益职能,所以政府要负总责,将产地检疫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制定并实施产地检疫工作目标责任制,这一点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兽医体制改革意见的落实,部、省、地级市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为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管理打好了基础,但是,到了具体从事产地检疫工作的县、乡两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设施、办公条件、工作经费、劳动保护等却大多数得不到较好的落实和保证,基层动物检疫员前途渺茫、待遇低、收入少、检疫队伍老化、年轻的技术人才不愿加入、队伍缺乏新鲜血液,面临网破人散的危险,甚至个别地方检疫行为扭曲成为收费糊口为主,检疫把关为次的局面,出现问题开除原动物检疫员即可能造成产地检疫空位现象,一旦产地检疫形成死角不是更危险吗?这样的行政管理水平怎能让群众对产地检疫质量放心呢?

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基层产地检疫工作的投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管理、机构建设标准、奖惩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给产地检疫工作存行政管理上明确定位,才不致于造成产地检疫工作忽左忽右、忽好忽坏、忽强忽弱、忽严忽松的局面。

3 产地检疫技术

从技术角度来看,产地检疫涉及到健康检查、合格处理、不合格处理、染疫处理、疑似染疫处理、消毒等问题,笔者认为产地检疫技术上不应小而全,只要把健康检查、消毒、合格出证、异常报告做好就可以了,疑似染疫检查定性、染疫定性可由各级疫控中心负责,这样在制定动物产地检疫和动物产品产地检疫规范方面就会少些拖累,有利于产地检疫技术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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