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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氏盘还是夨人盘?*——兼与张振林先生商榷

2013-01-23朱其智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期
关键词:虎符用兵高明

朱其智

散氏盘还是夨人盘?*
——兼与张振林先生商榷

朱其智

从三个方面可证明《殷周金文集成》著录的10176号器的作器者为夨人:(1)授图之地豆为夨邑;(2)篇末“厥(授)图夨王于豆新宫东廷,厥左执要,史正中农”中代词“厥”字两见,所指均为夨方;(3)此器为“左执要”者所作,“左执要”者当为付方/债务人一方,而非受方/债权人;“左执要”者即“付散氏田”的夨人,而非散氏,即此器为夨人所作。故此器当定名为夨人盘,而不是散氏盘。

散氏盘;夨人盘;左执要;“厥”之所指;豆为夨邑

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为《殷周金文集成》①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1年。所著录的10176号器通称为“散氏盘”,此器为西周晚期重器,盘上铸有铭文349字。现将盘铭后半段录于下,以便于讨论研究:

杨树达认为:“散氏受田,以事理衡之,制盘者当为散氏而非夨人,旧题此器为《散盘》或《散氏盘》者,是也。刘心源改题为夨人盘,失其理矣。今仍旧题《散氏盘》。”④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北京:科学出版社,1952年;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8页。杨树达之说现为学术界所从。

杨树达之说依据“散氏受田”之事理,将此盘题之为“散氏盘”,我们则根据“厥之所指”之文理,将其命名为“夨人盘”。事有事理,文有文理,究竟如何选择?此铭为“左执要”者作器,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左执要”的理解。

“左要”究竟是付方(债务人),还是受方(债权人),似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张振林认为:“古之要约,或又称券、称契,原本分为左右,右要由付方所执,左要归收受方所执,各以为凭证”④张振林:《先秦 “要”、“娄”二字 及相关字辨析——兼 议散氏盘之主人与定 名》,《第三届国际 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 ,香港:香港中文大 学,1997 年, 第736,737,739,740,739—740 页。,“夨人是讼事负方,付田器和濕田田给散氏,是氒执右;而散氏是讼事胜方,属受方,是氒执左方。”⑤张振林:《先秦“要”、“娄”二字及相关字辨析——兼议散氏盘之主人与定名》,《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97 年,第736,737,739,740,739—740 页。

高明亦有说:“古以右契为尊。《礼记·曲礼》‘献粟者执右契’,郑玄《注》:‘契,券要也,右为尊。’《商君书·定分篇》:‘以左券予吏之问法者,主法令者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战国策·韩策》:‘安成君东重于魏,西贵于秦,操右契而为责德于秦魏之主。’《史记·平原君传》:‘且虞卿其两权,事成,操右券以责。’《索隐》曰:‘平原君取封事成,则操其右券以责其报德也。’综上所举,皆言右契为上,归债权人所执;左契为下,由负债人收执。”⑥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15页。高明之说与张振林之说正相反。

为了证明左要为受方(债权方),张振林引用了世传本《老子》和《马王堆老子乙本》:“《老子》:‘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是说圣人持有向人索取的契约而不用。《马王堆老子乙本》作‘是以人执左芥而不以责於人。’”⑦张振林:《先秦“要 ”、“娄”二 字及相关字辨 析——兼议散 氏盘之主人与 定名》,《第 三届国际中国 古文字学研讨会论 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 学,1997 年,第736,737,739,740,739—740 页。然而张振林忽略的《马王堆老子甲本》却作“是以聖右介(契)而不以責於人”⑧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老子甲本及卷后佚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74年,《老子甲本及卷后佚书·图版》第3页第91行、《老子甲本及卷后佚书·老子甲本释文》第8页。。对勘下来,《甲》本“聖”字下脱“人執”二字,乃抄写之误,又假“介”为“契”(《乙》本假“芥”为“契”),《甲》本言“执右契”,当无可疑,明显与世传本和《乙》本不同。

判断甲本、乙本的正误是非,高明认为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一、《甲》本时代比《乙》本早,用篆书抄写,不避讳,乃秦代抄写之文本。《乙》本用隶书抄写,避刘邦讳,乃汉初抄写之本。《甲》本来源更为古老,可能保存了更为原始的古句。二、《甲》本‘执右契’虽为孤例,但执右责左而同古契制以右为尊相合。《乙》本‘执左契’虽与世传本相同,但执左责右而与古契制抵牾。三、从经义考察,《甲》本‘是以圣人执右契,而不责于人’,乃谓圣人执右契应责而不责,施而不求报。正与《老子》所讲‘生而弗有,长而弗宰’之玄德思想一致。《乙》本‘执左契’义不可识,虽经历代学者旁征博引,多方诠释,仍不合《老子》之旨。据此足证帛书《甲》本当为《老子》原本旧文,《乙》本与世传今本皆有讹误。今据上述古今各本勘校,《老子》此文当订正为:‘是以圣人执右契,而不以责于人。’”①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216—217页。根据考据学“选择证据以古为尚”②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44页。的原则,加上义理古制之印证,高明之说可从。

张振林用来证明“执左要”为受方(债权方)的例证还有《新郪虎符》:“‘甲兵之符,右在王,左在新郪。’新郪欲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得以其所执左符,去会王执之右符,秦王准许,则出右符以验证,无误才得发兵。其意义是左符方提出索兵要求,右符方批准付给。”③张振林:《先秦“要”、“娄”二字及相关字辨析——兼议散氏盘之主人与定名》,《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第739页。

此例虽非关债务,然付方(义务方)、受方(权利方)还是清楚。我们认为,历史事实不是屯兵之地要派人去首都会王之右符,而是王派使者持右符去屯兵之地会左符。信陵君魏无忌正是从魏安厘王那里盗得兵符后,才获得用兵之权,得以救赵。信陵君至邺地合符后,魏将晋鄙疑之,不肯授兵,而遭击杀④司马迁:《史记·魏公子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77—2385页。。此事明证:在内王之甲兵右符为权利方,即为受甲兵一方;在外之左符为授兵之方、义务方。

王国维对从新郪虎符到后代的虎符均有所研究,在《隋铜虎符跋》一篇中曰:“兵符之制,古者皆右在内而左在外……秦虎符右在皇帝左在阳陵盖用古制,汉则文帝二年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师古曰:与郡守为符,右留京师,左以予之。则右内左外,与秦制同。颜注又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乃听受之。”⑤王国维:《观堂集林》三,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910页。王国维言汉袭秦制,兵符右在内,左在外,则用兵之权在内而不在外明矣,使者持右符至屯兵之地,乃听凭其受兵,实施用兵之权。

《新郪虎符》持王之右符者有用兵之权利,持新郪之左符者有发兵之义务。用兵之权在右,也符合以右为尊的古制。此例恰恰相反,不是“执左要”而是“执右要”为受方/权利方之佐证。故符文接着说:“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會王符乃敢行之。”(12108新郪虎符)⑥新郪虎符铭全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2001年。一个“敢”字,在外屯兵之地左符的义务显得格外分明,他们只有听命的份。

综上所述,“持右要”(或曰“右契/右劵”)者为受方,为权利/债权方;“左执要”(或曰“左契/左劵”)者当为付方/债务人一方。盘铭明言夨人“付散氏田”,“左执要”者当为夨方。李朝远亦认为,夨国割地给散而执左要,散执右要:“夨王在豆新宫东廷接受了所赔田地的地图后,执了左劵,可见散执了右劵。”⑦李朝远:《西周土地关系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96页。

H028

A

1000-9639(2013)01-0089-03

2012—08—17

朱其智,中山大学国际汉语学院教授(广州510275)。

【责任编辑:李青果;责任校对:李青果,赵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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