灶户家族与明清盐场的运作*——广东靖康盐场凤冈陈氏的个案研究
2013-01-23李晓龙
李晓龙
明清时期东南沿海社会的变迁,既是国家社会经济结构转变的关键,也充分反映了地方社会被逐渐整合进王朝国家的过程,其历来是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以往的研究,多侧重于州县体系下的军、民户和化外之民等人群及其社区方面,关于沿海社会的另一重要特色,即遍布东南沿海的作为国家食盐专卖基础的食盐生产基地——盐场的考察,更多集中于制度史层面,对于其社会变迁,限于史料,尚缺少细致的讨论。
在东南沿海社会的运作机制中,宗族和地方宗教是极为重要的两大要素。弗里德曼、华德英、科大卫、萧凤霞、刘志伟等人的研究表明,在广东地区宗族是地方乡村组织的核心,以宗族为基础形成的层级结构成为地方动员和社会整合的根据①Maurice Freedman,Lineage Organization in Southeastern China,London: Athlone Press,1965; Barbare E. Ward,Chinese of the Conscious Model: the Fishermen of South China,in Barbara E.Ward,Through Other Eyes: An Anthropologist’s View of Hong Kong,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85;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义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 年第3 期;刘志伟:《地域社会与文化的结构过程——珠江三角洲研究的历史学与人类学对话》,《历史研究》2003 年第1 期;萧凤霞:《传统的循环再生——小榄菊花会的文化、历史与政治经济》,《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 卷第1 期;科大卫:《祠堂与家庙——从宋末到明中叶宗族礼仪的演变》,《历史人类学学刊》第1 卷第2 期。。而郑振满、丁荷生则发现,在福建莆田地区当地的神明祭祀是划分地域范围和层级结构的重要因素,是地方上重要的群体活动②郑振满:《神庙祭典与社区发展模式——莆田江口平原的例证》,《史林》1995 年第1 期;Kenneth Dean,Transformations of the She( Altars of Soil) in Fujian,CAhieers d’Extedme-Asie,10(1998) .。这些要素在东南沿海社会被整合进大一统国家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之不同,盐场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则是一个由王朝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过程。这样的情况,或许会促使盐场社会形成不同的运作机制。但是以往关于盐场制度的研究,侧重于对以淮浙盐区为主的全国性制度的梳理和考辩以及明清社会经济关系变迁引起的全国性盐场制度的变化趋势,对于某一区域盐场制度的实际运作关注不多①[日]藤井宏:《明代鹽場の研究》,《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1、3 卷,1952、1954 年;徐泓:《清代两淮盐场的研究》,台北: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72 年;徐泓:《明代前期的食盐生产组织》,《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第24 期,1975年;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见《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台北: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 年,第389—432 页;刘淼:《明代盐业土地关系研究》,《盐业史研究》1990 年第2 期;刘淼:《明代灶课研究》,《盐业史研究》1991 年第2 期;刘淼:《明朝灶户的户役》,《盐业史研究》1992 年第2 期。近年来,这一局面有所改观,参见段雪玉:《盐、户籍与宗族——广东台山市海晏镇沙边村〈陈氏族谱〉介绍》,《盐业史研究》2008 年第3 期; 段雪玉: 《〈十排考〉——清末香山盐场社会的文化记忆与权力表达》,《盐业史研究》2010 年第3 期;叶锦花:《明清灶户制度的运作及其调适——以福建晋江浔美盐场为例》,中山大学2012 年博士论文。。那么,对于以宗族和神明祭祀为主导的沿海地方社会来说,一般被认为是自上而下制定并推行的盐场管理制度,是如何与区域社会的这些因素互动的呢?它对盐场社会变迁又有着怎样的影响呢?
本文拟将明清时期盐场的运作与灶户家族发展历程结合起来,考察广东靖康盐场中一个重要家族——凤冈陈氏在盐场制度变迁中与王朝国家的互动过程,并在理论上总结宗族在该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回答上述问题。进而说明盐场的运作和地方家族的发展,与不同时期盐场社会机制的变化密切相关,最后分析在典章制度条文中看似整齐划一的盐场运作过程所具有的地方特色。
一、明初的盐场管理制度与栅甲制的建立
靖康盐场,位于珠江口东岸,建置于宋代,明中期以前,食盐产量一直居两广盐区的前列,备受朝廷和地方大员的重视②参见拙文《宋以降盐场基层管理与地方社会——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盐业史研究》2010 年第4 期。。有关明初广东盐场整顿过程的详细史料十分少见,相关的记载只见于“屯田佥事”的设置。嘉靖《广东通志初稿》称:“我朝参酌古制,设盐课司以厘盐政,各省则设御史以清理之,广东则命屯田佥事兼管其事。”③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29,《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38,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0 年,第494 左上页。
明朝之初,国家对珠江三角洲盐场的有效管理尚未恢复起来,基本还是沿袭前朝已有的格局,主要是依靠地方名士担任盐场实际的管理人。如陈彦辉,东莞归德场人,“稍知读书,夙肄法律”。洪武初,归德场官“以其公直有干,举充讥察”④《燕谿陈处士墓表》,陈琏:《琴轩集》卷29,康熙刻本,政协东莞市文史资料委员会印,2000 年,第33 页。。又靖康场人蔡朝选,“初居靖康,后迁咸西,以资甲于乡”,在“洪武初,靖康场僻为从事”⑤《蔡处士墓志铭》,陈琏:《琴轩集》卷27,第13 页。。
不只盐场事务依仗地方名士,州县的事务也多借助这些人的力量。靖康盐场凤冈陈氏的陈珪、陈璋兄弟就与东莞知县吴中的关系相当密切,并积极参与东莞县的地方事务。凤冈陈氏为东莞县靖康盐场之望族,居北栅乡。据其族谱称:“北栅在邑(东莞——笔者注)西南波海之阳,溪山环会,陈世聚族其中。”⑥《凤冈陈氏族谱序》,《凤冈陈氏族谱》卷1,同治刻本,第1a 页。其为“粤海编民也,籍定靖康,户悬盐课”⑦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3,万历刻本,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5 年,第529 页。。相传其世居南雄保昌严塘里,“宋朝奉郎讳常公仕广督盐政,遂留家邑之大宁”,六传到连山县学宾讳述公时,又迁居北栅⑧陈燕明:《命修凤冈陈氏族谱序》,《凤冈陈氏族谱》卷1,第7b 页。。陈珪、陈璋兄弟是凤冈陈氏迁居北栅后的第七代,生活在明代天顺、成化年间,是现今文献记载中凤冈陈氏在当地活动最早的人物。时值明初岭南初定,百废待兴,而陈珪等能以“上世饶资”,修谱建祠,由此可略知陈氏家族当时的实力。陈珪兄弟在北栅修建凤冈书院,“延师课训乡邑子弟”,并由知县吴中题写匾额①《明承事郎琴乐公传》,《凤冈陈氏族谱》卷7,第21a,21a 页。。同时,他们还热心参与朝廷和地方的事务。如天顺五年(1461)秋,东莞地方遭遇大水时,“阳德僣候,潦水为灾,广之属郡大无麦禾,东莞境内被灾尤甚,民艰于食,羸惫不支,几为饿莩”。为此,吴中“召父老于庭,谕之曰:岁歉民饥,将转沟壑,若等长者忍坐视其死欤?夫乐善好施仁者,用心赒穷恤匮,于义为急,盍捐尔羡余以济民之饥窘乎?”②卢祥:《义民题石碑》,崇祯《东莞县志》卷7,《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2,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年,第 302 页。此倡导得到东莞父老的支持,而其中捐助最多者,即为陈珪,捐钱达五万之多③崇祯《东莞县志》卷5,第234 右上页。。成化初期,两广盗乱,陈瑄督军来粤,见“州县残破,帑藏殚虚弛”。户部郎中陈俊、巡抚佥都御史叶盛等于是奏准:“客商有愿赣南二府发卖者,于南雄府每引纳米二斗,折银二钱,以充军饷,而后出境。”④《吴廷举处置广东盐法疏》,朱廷立等:《盐政志》卷7,《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73,济南:齐鲁书社,1996 年,第590 右下页。陈珪便积极响应,“入粟助边”⑤《明承事郎琴乐公传》,《凤冈陈氏族谱》卷7,第21a,21a 页。。
随着正统年间黄萧养之乱的爆发和平定,朝廷也加强了对广东沿海的管理,包括在沿海盐场建立栅甲制度。靖康盐场栅甲制的建立过程和设置的情形,由于资料阙如,我们了解不多。黄萧养之乱中,盐场“灶丁消耗,遗下盐课,无人办纳”⑥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163,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第1641 右下,1642 右下页。。天顺六年(1462),明王朝开始在广东、海北二提举司编造盐册,“灶丁按册办课”,“按册征盐”,“与民间黄册一般编造”⑦林希 元:《 陈民便 以答明诏 疏》, 《明经 世文编 》卷163,北 京:中 华书局 ,1962 年 ,第1641 右下,1642 右 下页。。盐册“或三、四年,或五、六年一造”,“造册之费,尽出于灶丁”⑧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 3,第 530—531,532,532 页。。同时,盐场也对灶户进行栅甲编排。与靖康场相邻的香山场,“(成化)时盐道吴廷举奏奉勘合,查民户煎盐者拨补灶丁,仅凑盐排二十户,灶甲数十户,分上下二栅。许令筑漏煮盐,自煎自卖,供纳丁课”⑨康熙《香山县志》卷3,《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34,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 年,第206 左上页。。而天顺《东莞县志》亦称:“(盐场)吏一名,曰攒典,率栅长以督盐丁办纳盐课。”⑩天顺《东莞县志》卷3,《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2,第33 右上,33 左上页。当时东莞县内,“靖康场在十六都,六栅”;“归德场在十二都,十三栅”;“东莞场在十一都,四栅”;“黄田场在十都,四栅”⑪天顺《东莞县志》卷3,《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2,第33 右上,33 左上页。。据北栅人陈湘舟称:“东莞靖康一场,内分六栅,每栅内分十甲,俱僻处海滨,土斥民瘠,自前朝准灶户告承浮丁煎办盐斤,实为随地利民至意。”⑫陈湘舟:《上两广盐运使司庞老恩师书》,《凤冈陈氏族谱》卷11,第58b,59a 页。栅甲制是在盐场以下设栅,每栅十甲,栅设栅长,协助攒典“以督盐丁办纳盐课”,甲设灶甲,“盐场栅甲轮充见役催征,亦周而复始”⑬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 3,第 530—531,532,532 页。。栅甲制十分严密,“灶甲既逃,则责貱栅长代貱”⑭陈履:《上司鹾陈公祖书》,《悬榻斋集》卷 3,第 530—531,532,532 页。,“其人已死,其户已绝而丁悬册籍,则追比同栅同甲”⑮陈湘 舟: 《上 两广 盐运 使司 庞老 恩师 书》 , 《凤 冈陈 氏族 谱》 卷11, 第58b,59a 页 。。
黄萧养之乱以后实行的里甲制名义下的土地登记,改变了整个珠江三角洲⑯科大卫著,卜永坚译:《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 103,126—128 页。。而在盐场地区也开始推行栅甲制以加强对盐场地方的管理。然而,如同里甲制开始有效地与地方社会相结合一样,“把礼仪和宗族变成了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工具”⑰科 大卫 著 ,卜 永 坚译 : 《皇 帝和 祖 宗— — 华南 的 国家 与 宗族 》, 南 京: 凤 凰出 版 传媒 集 团、 江苏 人 民出 版 社,2009年, 第 103,126—128 页。,栅甲制的建立,也并没有完全取代原来依靠地方名士协助管理盐场事务的局面。在盐场社会变迁中,像凤冈陈氏这样的家族,始终处于重要的位置,并演变成为影响盐场运作的重要力量。
二、“一身两役”、灶户逃亡与陈氏家族
盐场栅甲制建立后不久,随着开中法发生变化,边方纳粮开始向边方纳银转变,到成化末年,在司纳银已经相当普遍①参见藤井宏:《明代盐商之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刘淼辑译:《徽州社会经济史译文集》,合肥:黄山书社,1987 年;余永哲:《明代广东盐业生产和盐课折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 年第1 期。陈天人:《重修族谱序》,《凤冈陈氏族谱》卷1,第43a 页。。广东盐场也开始出现盐课折银的情况,“明初俱纳本色盐。成化十九年,议定有征一小引折银二钱五分,无征一小引折银一钱五分”②康熙《新安县志》卷6,《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6,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 年,第73 右上页;参见余永哲:《明代广东盐业生产和盐课折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2 年第1 期。。征银后,“其盐听灶户自卖”③郭棐:《粤大记》卷31,《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 年,第513 右上页。。灶户脱离盐业生产,从事其他职业成为可能。
但对于大多数灶户来讲,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负担的减轻,赋役沉重仍是天顺以后靖康盐场灶户面临的困境。冯志强便指出,盐户所承担的封建义务是繁苛的,他们既要按定额交纳盐课,又要据灶田征收盐税,在成化以后,灶丁还要“与民编当差役”④冯志强:《明代广东的盐户》,明清广东省社会经济研究会编: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广州: 广东人民出版社,1987 年,第 300—311 页。。
在当时的文献中,靖康场灶户往往被描述成为“一身二役”、“一田两税”的受害者。据嘉靖时北栅人陈志敬称:“天顺年间,奏奉勘合,将灶丁凑编入县里甲,灶田又科秋粮三升二合一勺,此灶丁之重役也。盐丁逃窜,自此始矣。”⑤陈志敬:《请省赋敛以苏盐丁疏》,崇祯《东莞县志》卷6,第260 左上页。在对灶丁的编制中,州县同时对灶田进行课税,由此造成了灶户“既当县役又当场役,一身有二役之苦,灶田既纳县粮又输场税,一田有两税之病”。而且,“老疾盐丁,永无开除之日,绝户虚粮,竟无丈豁之时”⑥《知县李玄条议》,康熙《新安县志》卷12,第131 左下—132 右上页。。陈氏将“一身二役”的由来归结于州县编排灶丁时的失误,似乎很难让人信服。嘉靖年间的盐法佥事林希元提供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由,他说:“(广东)灶丁灶田原不办此钱,近因民户多买灶田,有司因令出均平钱,遂并灶丁灶田与民一般科派。”⑦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163,第1643 右上,1642 右上页。灶户之种种负担,使得原来“见灶户免差皆投入盐司”的民户、疍户,“今既差役不免,仍旧逃回本籍。此项名盐亦在盐司,累及见在灶户”⑧林 希元: 《陈 民便以 答明诏 疏》 ,《明 经世 文编》 卷163, 第1643 右上 ,1642 右上 页。。这些民户、疍户的逃亡,无疑更加重了灶户的负担。
虽然靖康场灶户自天顺以后就一直面对着沉重的“一身两役”、“一田两税”的负担,但这却并不影响盐场灶户家族的发展。凤冈陈氏自陈珪时便是“上世饶资”,并与弟陈璋捐资修复学宾公祠,建凤冈书院⑨《明承事郎琴乐公传》,《凤冈陈氏族谱》卷7,第21a 页。。隆庆年间(1567—1672)陈志敬之子陈廷对又“展书院为祠,以奉二祖,移书院于右”⑩钟卿:《陈琴乐、兰圃二公祠记》,《凤冈陈氏族谱》卷8,第7b 页。。自陈珪之后,凤冈陈氏也逐渐获得科举功名。据称:“国朝以来,沐浴仁风,涵濡德泽,宗支日茂,文运光昌,宴鹿鸣,题雁塔,木天待诏花县,承流人物科名,为莞邑最布之家乘。”⑪自陈履登隆庆辛未张元忭榜第三甲二百九十二名、会试二百四十二名开始,明清两代共有进士五人,另外四人为陈似源登康熙乙丑榜进士、陈之遇登康熙戊戌榜进士、陈绍学等乾隆丙辰榜进士、陈凤池登嘉庆甲戌榜进士。此外,举人更达27 人之多。科举的成功使凤冈陈氏逐渐发展成为靖康场内最为重要、影响力最大的家族。
明中期盐场灶户赋役的加重,其更重要的影响是一些贫弱的灶丁逐渐被剥夺生产资料,沦为灶户大族的雇佣,而灶户大族则借机广占卤地,壮大发展⑫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第407—432 页;刘淼:《明代盐业土地关系研究》,《盐业史研究》1990 年第 2 期。。像凤冈陈氏这样的灶户家族,不仅没有在“一身两役”中受到影响,反而借助家族的势力和家族士人的威望影响盐场社会的运作。
三、“以田报丁例”立废中的陈氏家族
正统年间黄萧养之乱后,盐场“灶丁消耗”,遗下“无人办纳”之盐课,称为“无征”。当时广东盐场的无征灶丁达到“二万八千四百三丁”①林希元:《陈民便以答明诏疏》,《明经世文编》卷163,第1641 右下页。。无征经常被摊派到现役灶户身上,因此成为盐场官员和灶户的重要负担。对此,嘉靖年间广东盐法佥事陈大珊及其继任者李默提出“以田报丁”的处理办法。“以田报丁”即是令盐场“各甲尽报老幼丁口,及每田一顷额报丁三丁”,“每丁办盐四百斤”②陈志敬:《请省赋敛以苏盐丁疏》,崇祯《东莞县志》卷6,第260,260,260 右下页。。但这项改革使得拥有大量田地而只有少量丁课的灶户家族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因此自然地受到这些家族的抵制。
场课无征是明中叶盐场运作中所面临的重大难题。弘治五年(1492),闵珪任两广都御史,应靖康场“灶丁陈球之诉”,派人赴盐场查勘得知“今无征盐课贻累现在灶户”,加之灶户的差役繁重,以致于灶户逃亡情况十分严重。至“正德年间,钦差盐法御史冼冕专理盐法,佥事吴廷举亲临盐场,见盐丁跋涉,辛苦奔波,又赔貱无征之艰难,申请条例,优免杂派差徭,刊刻成书”。具体而言,正德四年(1509),时任巡盐御史的解冕奏请朝廷,将“现在有征盐课,宽减十分之二,其先逃续逃无征盐课,节行停征”③陈志敬:《请省赋敛以苏盐丁疏》,崇祯《东莞县志》卷6,第260,260,260 右下页。。这是对无征盐课的第一次调整。同时,佥事吴廷举还建议灶户“每户除民田一百亩不当差役”,“多余人丁佥补逃亡灶丁,多余田土扣算纳银”,并且清查盐场诸多弊端,“其民间豪富奸猾之徒,将田诡寄灶户户内,或将民户诡作灶户名色,或将各县灶户姓名寄庄者,多搬奸计躲避差役者,逐一清查问罪、改正”④《正德初盐法佥事吴廷举查复优免例》,该文献见于万历《琼州府志》卷5( 《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琼州府部》2,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年,第115 页) ,并据康熙《琼山县志》卷5 补全( 《广东历代方志集成·琼州府部》8,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 年,第 532 上页) 。。嘉靖元年(1522)又蠲免五分“无征”。但至嘉靖三年(1524)盐课提举司却又提出追征“正德十六年以来停征逃亡盐课,通行追比,以副奏限”,要求将正德十六年以来的优恤全部剥夺。时人林希元叹曰:“灶户之家富丁多者尚可支持,家贫丁少者难于赔纳,因之逃亡,是以现在灶丁又十去二三。”⑤林希元:《清查灶丁疏》,乾隆《廉州府志》卷20,《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廉州府部》2,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9年,第392 右下页。
追征正德十六年以来的无征并没能顺利进行。嘉靖年间,归德场灶户文宣以“赔貱无征不前”上告朝廷,广东盐法佥事陈大珊于是免去无征,而令盐场“各甲尽报老幼丁口”,并“以田报丁”,“每田一顷额报丁三丁造册”。此后佥事李默又继续推行,并定“各场每丁办盐四百斤”⑥陈志敬:《请省赋敛以苏盐丁疏》,崇祯《东莞县志》卷6,第260,260,260 右下页。。即是说,由于灶户逃亡严重,遗留下来的无征的征收、摊派,最终通过转移到盐田之上,除现有灶丁外,将盐田一顷折合成盐丁三丁办课。盐法佥事陈大珊、李默等人此举解决了广东盐政一直尾大不掉的无征问题,时称陈大珊“治盐筴,有廉声”⑦崇祯《闽书》卷112,《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207,济南:齐鲁书社,1997 年,第33 左下页。,李默“有治才”⑧道光《广东通志》卷245,《续修四库全书》67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第200 左下页。。
盐场灶户家族对于以田报丁却十分抵触。这些家族大多拥有大量盐田,而只办纳少量的丁课,如今将盐田折算成丁数,无疑加大了他们的负担,对他们来说十分不利。靖康盐场的陈志敬就是发出反对声音最有力的一个。陈志敬为靖康盐场灶户,系陈珪之孙,陈履之祖父⑨参见陈履:《曾祖南园府君孺人张氏墓表》,《悬榻斋集》卷4,第559—562 页; 崇祯《东莞县志》卷5,第196左上页。。他为官期间骁勇善战,屡立战功,官拜广西兵备副使。嘉靖十二年(1533),陈志敬辞官回到家乡盐场,“目击盐户之苦,疏请宽赋役以苏盐丁”⑩崇祯《东莞县志》卷5,第195 左下页。。其称:“靖康、归德二场,抵近惠、肇、韶,三江水涨,冲淡咸潮,春夏不堪晒沙淋卤,而秋冬才能耙办,二季之苦,供办基岁之盐,岂可与别场一例派也。本场每丁旧办盐二百二十斤尚有赡窥灶二丁,今自办四百斤,又无赡灶之丁,有违旧制之例矣,此苛政之法也。”并称陈大珊、李默之苛政“有甚于永州之蛇”,致“保守身家者,则典妻卖子,无知犯法者,则抛弃妻儿,甚如王秀山、许折桂流劫乡村,杀伤官军”。“若赋一复,则官吏有暴敛之惨,差人有扰害之端,甚至枷锁连身,饥寒迫切,又无水饭供给,纵天命未尽,无所逃矣。虽死于此,而妻子亦未免也。”恳请朝廷“查照佥事吴廷举申请优免条例,刊刻成书,颁下盐丁备照”①陈志敬:《请省赋敛以苏盐丁疏》,崇祯《东莞县志》卷6,第260 下—261 上页。。总之,陈氏以控诉恢复无征带来的种种危害为由,反对陈大珊等提出的将盐田折算成丁数的做法,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当地大族的利益。嘉靖年间广东南海人霍韬便曾指出,盐场“富民、豪民挟海负险,多招贫民,广占卤地”②张萱:《西园闻见录》卷 35,《明代传记丛刊》119,台北:明文书局,1991 年,第 645 页。。陈志敬也因此举而大受凤冈陈氏家族的爱戴,其里人在靖康场官署旁为陈及其孙陈履建“二贤祠”,以“两先生后先济美,悯场中役繁赋重,疏请宽鹾,得舒民困。里人德之,立祠崇祀焉”③赵伊濯:《阖场公祭陈太史昆霞老先生文》,《凤冈陈氏族谱》卷8,第12a 页。。靖康场民还为陈立“拜表亭”,以纪念其“为疏请宽赋役”④光绪《广州府志》卷85,《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8,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 年,第1340 左上页。。陈志敬上书符合了地方大族的利益要求,因此大受地方乡老敬重,而为其建祠之举也是借此重申、维护抗争的成果。
豁除无征灶课,而借“以田报丁”来平衡盐课额,虽不同于后来州县实行的“丁随粮派”,但亦有异曲同工之效。这一改革,无疑是应对明中叶以后盐场“无征”盐课难题的好办法。然而,即使身为朝廷盐政大员的陈大珊、李默等,在其盐政措施的施行过程中,却不得不面对地方大族的挑战,最终以凤冈陈氏借助族内士人的力量成功抵制而结束。可见,灶户家族的力量实不可小觑。
四、清初盐场秩序重建中陈氏家族的位置
清初广东经历迁海和三藩之乱,地方上受到极大的破坏⑤关于迁海及其影响,参见顾诚:《清初的迁海》,《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8 年第5 期;鲍炜:《迁界与明清之际广东地方社会》,中山大学2003 年博士论文;麦应荣:《广州五县迁海事略》,《广东文物》卷6;郑德华:《清初广东沿海迁徙及其对社会的影响》,《九州岛学刊》第2 卷第4 期(1994 年) ;陈春声:《从“倭乱”到“迁海”——明末清初潮州地方动乱与乡村社会变迁》,《明清论丛》第2 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1 年,等等。。时人屈大均感叹道:“自有粤东以来,生灵之祸,莫惨于此。”⑥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迁海”条,《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58 页。广东各盐场的食盐生产几乎停止,盐田抛荒,灶丁失业而流离失所、生活不继⑦李龙潜:《清初广东“迁海”的经过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李龙潜:《明清广东社会经济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第230—264 页;并参见拙文《宋以降盐场基层管理与地方社会——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盐业史研究》2010 年第 4 期。。盐场秩序的重建迫在眉睫⑧关于迁界前后盐场的宗族情况与盐场秩序的重建过程,笔者将有另文讨论。。
盐课在清政府的财政税收中仍然占有重要的比例⑨参见[日]百濑弘著,郑永昌译:《清朝的财政经济政策》,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社会经济史组编:《财政与近代历史论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 年,第817—819 页。。展界之后,广东地方官府虽竭力恢复食盐的生产,但效果并不理想。盐场回迁灶户甚少,虽然历经官府多次招垦,仍远不足原额。招复灶丁并加强盐场的管理成了广东盐政官员的工作重点。直至康熙中期,时任广东巡抚李士桢,仍有文告曰:“首严灶户,不许多煎越卖。”⑩李士桢:《抚粤政略》卷5,《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39,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 年,第542 页。灶户制盐有严格的管理,令“各府县印官、场官逐一严查某场原额盐田若干,灶民某人名下灶田若干,向被宄棍霸占若干”,然后“逐一退还民灶管业,遵照定例煎盐办课”,而“灶户煎晒盐斤,须要着令场官,不时巡察,各灶煎晒盐斤,按数具报场官查考”。各盐场也都被要求严格彻查灶田灶丁数额,登记奏报①李士桢:《抚粤政略》卷3,第276、284 页。。
从官方文书看,似乎地方盐政长官对于盐场的管理非常严格。但从凤冈陈似源《复靖康场大使吴璧书》中,我们却看到盐场实际运作的另一面,该信函记载:
都中握别,倏经三载,疏候为歉。昨接瑶函,远承存注。小儿兼荷,厚情谢谢。敝里经迁徙之后,重以加增之税,县场两役,供办繁难。是以灶户比民户为苦,而场课比县课难征。且有无粮白丁,与虚粮绝户,株连赔累,更堪怜恤。兹幸老父母洞悉民瘼,催科之中不忘抚字贫民。畏威戴德,俱已输将。即敝族子姓,无不遵依恐后。其中未完一二,多属孤儿寡妇困穷无靠之家。弟虽有字回劝谕,亦难代为措办。在老父母以国课为重,不妨行所当行也。兹因小儿旋里便泐附候。余言不尽。②《凤冈陈氏族谱》卷11,第53 页。
吴璧,康熙四十九年(1710)至雍正五年(1727)任靖康场大使。据该文献记载,在吴璧任上,遇到靖康场盐课缺征难完,致信陈似源,请示此事,遂有陈氏之回函。陈似源,“字昆霞,北栅人”,“父禩杰”,为陈履的曾孙辈,在康熙间迁界中,“尝散财以周族党之失所者”③雍正《东莞县志》卷12 之9,《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3,广州: 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 年,第 290 左上页。。似源,“康熙戊子乡荐,己丑成进士”,“选庶吉士,辛卯授编修,纂修一统志”,虽长年在外为官,却也一直留心靖康场的情况,曾以“靖康灶民以栅甲为累”,“设法白于官,均其役”,“场丁德之”④民国《东莞县志》卷67,《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5,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 年,第753 右上页。。在上述回信中,陈先是阐述了一番靖康场里民遭受“加增之税”与“县场两役”,供办繁难之后,亦客气地告诉吴璧“在老父母以国课为重,不妨行所当行也”。吴璧虽身为盐场之最高长官,在处理盐场事务的时候,也不得不先咨询盐场内具有声望的士人。由此,我们可以猜想,吴璧在场大使的任上,对于盐场地方的管理,大多时候也一定要兼顾到这些盐场灶户家族的利益。而和这些家族打好交道,便是他在当地为官的首要任务,吴璧与凤冈陈氏等当地的士绅关系融洽,在他离任的时候,就有北栅地方文人陈先桂为其赋诗送别⑤陈先桂:《送场父母吴大使》,《凤冈陈氏族谱》卷12,第92b 页。。
作为盐场长官的场大使并没有在盐场当地实现他的权力,就连场大使的办公地点——盐课司署,也迟迟不见重建。据称,清初归德场盐课司署因迁界而被破坏,仅留下土地祠。展界之后,归德场大使赵锡翰到任,不得已只能自己捐俸禄在周家村买了几间房屋暂住。到乾隆二十一年(1756),归德场大使被裁,改为归靖场委员署,又迁到了黄松岗⑥彭全民:《深圳掌故》,转引自刘红瑛主编:《沙井历史资料汇编》,深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人民政府,2000 年,第46 页。。另一方面,地方巡检司则更多地负担起盐场的事务管理。乾隆九年(1744),缺口巡检司衙署从周家村迁往离靖康盐场更近的镇口村,据称便是因为盐场内北栅和怀德等处“民顽强悍”,周家村“相距辽远,弹压不及”⑦民国《东莞县志》卷16,《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4,第202 左上页。。明初以来,盐场原本独立于州县之外,灶户不受州县管辖。正统时规定:“灶丁拖欠盐课并盐价者,运司并分司官催征,拖欠税粮者,府县官催征,各不相干预。”⑧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28,《四库禁毁丛刊》史部14,第500 左下—501 右上页。州县和盐场各自管辖,互不干涉。到了景泰年间仍规定:“(灶户)若有盗贼重事,许令弓兵火甲捉拿拘问,其余词讼,不许径自下场勾拘,果与军民干对者,宜从申达巡按巡盐御史批断,及转行运司提解发问。”⑨《恤灶诏》,朱廷立等:《盐政志》卷5,第557 右下页。灶户由盐场专管十分明显⑩参见徐泓:《明代后期盐业生产组织与生产形态的变迁》,见《沈刚伯先生八秩荣庆论文集》;徐靖捷:《盐场与州县——明代中后期泰州灶户的赋役管理》,《历史人类学学刊》2012 年第2 期。。然而清初以来,盐场官员已无力管理盐场地方,反而更多倚重巡检司。康熙《新安县志》亦称:“东莞、归德二场,隶于广东盐课提举司,然衙宇、栅社,本官月俸关支与盐政考成,皆切本县,故亦隶之。”①康熙《新安县志》卷 6,第 72 左下,83 左下,84 右上页。《凤冈陈氏族谱》卷11,第47 页。
相比盐场官员管理权力的削弱,此时在盐场内部,主要的组织管理转向了地方组织。如靖康场内建有一医灵古庙,位于北栅附近。据称“向来香烟素盛”,“凡莲溪地方分为六册,若有关于众事者,必齐集斯庙咸议”②④ 《重修六册大坑医灵古庙碑文志》,碑现存虎门大坑村医灵古庙内。。莲溪即靖康盐场范围,六册即靖康场六栅③参见拙文《宋以降盐场基层管理与地方社会——以珠江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盐业史研究》2010 年第4 期。。六栅原本是盐场为便于盐场大使管理地方、征收盐课而设立,如今却发展成一种地方组织,并以庙宇作为议事地点。乾隆后期,靖康场遭受丁盐输纳之苦,便有南栅绅士王文冕等集合六册父老,“爰集斯庙酌议,联名禀官,求免丁盐”④。而以陈氏家族为主的龙眼栅,便是六册中至为重要的一册。可见,盐场地方事务,更多地是由当地大族自行磋商解决。
五、陈氏家族与“盐田加增”制度的废除
迁界之后的盐课缺额成为清初广东盐场面临的重要问题。一直到乾隆初,“灶丁迁逃,盐田池漏荒弃”,缺征银两仍有三千八百余两之多⑤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4803—011,乾隆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杨应琚“题为核明广东各府州县上年灶丁迁移田漏荒缺征银两数目事”。。而自明后期以来,广东地区逐渐推行“丁随粮办”,将丁银合并到地税之中⑥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地区里甲赋役制度与乡村社会》,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 179—185 页。。在这种趋势下,康熙初,地方盐政官员也试图扩大盐田课税的范围,将逃亡灶丁的缺征课额转移到盐田之中。
清初靖康场灶户所要承担的主要赋税包括对灶户所有田土征收的灶税、对灶户盐田征收的田课以及对灶丁征收的丁课三部分,此外还要负担灶田等所对应的杂项、公务、丁差和在盐场承担的场役⑦参见吴震方:《岭南杂记》卷上,《丛书集成初编》3129,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年,第28—29 页。。但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广东巡抚李士桢奏请朝廷“将灶丁名下原报垦复田塘等项,一概俱作盐田计算,每亩加增银二分至五分不等”⑧参见《清高宗实录》卷28,乾隆元年十月甲子条。。原本明初编佥灶户,给予一定的“赡盐田土”,如广东“除一百亩准其赡灶”,优免每丁一百亩不当差役的灶籍田土⑨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 年,第141—142 页。。康熙初,在灶丁缺额、田地为地方大族占有的情况下,为解决盐课缺征,故将灶户原有田地,“凡一切田地山塘税亩一概加增”⑩康熙《新安县志》卷 6,第 72 左下,83 左下,84 右上页。。
就靖康场而言,据说当时“出盐之田不满四顷”,但属于灶籍的田地则达二百顷,按令全部“派纳加增”⑪。以每亩增银二分计,则仅靖康场就增加四百两的税收。当时,邻近的归德场上则盐田原本每亩仅编征银三厘四毫二丝五忽而已⑫嘉庆《新安县志》卷8,《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广州府部》26,广州:岭南美术出版社,2007 年,第321 右上页。。新安县归德、东莞二场,“计两场旧额仅二千零,而新加税亩四千有奇”⑬康熙《新安县志》卷 6,第 72 左下,83 左下,84 右上页。。此一加增,相较之前确实增加不少的负担。将灶户田地一概作为盐田征收的做法,对于官府来说,固然增加了盐场课额,却进一步加重了灶户的赋役负担,尤其是拥有大量田地的灶户家族的负担。因此,制度实行伊始就引来盐场灶户大族的反对,在靖康场则以凤冈陈氏的表现最为激烈。
面对官府的“盐田加增”,陈似源之子,康熙五十七年(1718)进士陈之遇作了《靖康加增议》进行抗争。据陈认为,加增之派的由来,是因为广东巡抚李士桢的一时失误。李士桢莅粤以后,见原来被藩商占领的盐田已一律归还灶户,以为“边海之区,晒水成盐,得利颇厚”,获利良多,故要求盐田一体加增。然而这些田地本就属灶户,李士桢“但知既夺之田为藩业,不思未夺之先固民田”,并同时将“未经藩夺者,亦概加增”。靖康盐场之灶户拥有的盐田本来就较少,总额“不满四顷”,而苗田则达二百顷,此加增之法,不分盐田、苗田一概加增,严重增加了灶户的赋役负担,以致灶户一田而两属,即属州县,又归盐场,在州县纳正供色米、服里甲正役,又于盐场征正盐、丁盐、加增,服场役①陈之遇:《靖康加增议》,《凤冈陈氏族谱》卷11,第47 页。。
由于地方的极力反对,朝廷也不得不作出一些妥协,康熙三十二年(1693)便“将前项加增银两豁免一半”②张茂炯编:《清盐法志》卷233,民国九年盐务署铅印本,第2b 页。。但将灶户所有田塘俱作盐田对待的做法却没有改变,这意味着如果盐场灶户再度开垦田地的话,照例仍需当做盐田缴纳加增银。对此,凤冈陈氏的另一地方士绅陈锡又有一番辩论。雍正十年(1732)十一月,广东盐宪体察民情,行查到场后,陈锡便借给东莞知县沈曾同回信之机,控诉盐场民田、灶田不分的由来和盐课加增的弊端。他称,明代隆庆年间,由于“耙丁再逃,丁课额缺”,盐场便“奉例凡附近盐场民籍愿归灶籍者,准其就地食盐”,将盐场附近民户迁补灶籍,于是“小民争趋其便,愿以民田承灶户,自此苗田遂与盐田比例纳盐饷、丁饷于场,无所分别矣”。也即是说,由于盐场中部分灶户原本是由民户迁补进来,他们本身可能还拥有数量不菲的民田,这些民田亦以“每亩上则纳税盐银二厘九毫零,中则纳税银二厘六毫一丝零,下则纳税盐银二厘三丝零,抵补缺额”。但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广东巡抚李士桢以“晒生盐田利厚,一旦尽归之民,按亩应加其饷”,因而奏请“灶籍遂一概按亩加增饷银二分”,“凡灶籍皆加饷”,而未区分盐田苗田之别。康熙三十二年(1693)恩准“免去加增一半”,靖康场“每亩尚留征银一分”,共“加增银八百五十两六钱九分三厘九毫,名曰单加增”。而“康熙三十三年后,陆续公报恳复税一百六十顷二十一亩四分零,无人提揭免半二字,仍每亩加增银二分,计加增银三百二十两四钱二分八厘,名曰双加增。”陈锡最后称“靖康场通计垦复盐苗田一千零二十顷九十亩八分,而盐田仅八顷四亩四分,此外尽是苗田”,经如此单双加增,“靖康场灶民有一田数税,一身两役之苦”,恳请盐宪等能“因时变通,以除民病”③陈锡:《复邑侯沈公书》,《凤冈陈氏族谱》卷11,第54a—57b 页。。
“盐田加增”制度原本是地方官府为了弥补场课征收的缺额的需求而出现的,但由于这项制度改革触犯了地方大族的利益,遭到了以凤冈陈氏为代表的灶户家族的抗议和抵触,最终诉诸州县和盐宪,并于乾隆元年(1736)由两广总督鄂弥达奏请全行豁除④《清高宗实录》卷28,乾隆元年十月甲子条。。发生在盐场的这一系列的改变,展示出盐场地方大族的势力和权力操作,揭示出盐场地方势力在制度变革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盐场的运作。
六、结 语
本文通过对靖康盐场凤冈陈氏个案的讨论,分析明清沿海盐场运作中的制度改革与灶户家族为其自身利益而抗争的互动关系,试图探究区域史脉络下的盐政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王朝实行食盐专卖,对于食盐的产运销历来都制定了严密的管理制度,其中最基础的食盐生产和管理便是通过盐场这一组织来实现和控制。以往的研究强调王朝国家对制度创建和运行的重要性,强调一种自上而下的贯彻过程。但通过凤冈陈氏的个案,我们发现,在盐场制度、盐场运作的过程中,灶户家族往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王朝制度的制定与地方家族之间是通过彼此的互动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盐场运作机制。这种看似稳定的盐场制度的背后,是和地方社会的各种利益斗争分不开的,是一种王朝与地方妥协的产物。历来被众多历史文献描述成地位低下的灶户群体,其实并非真的弱势群体,和民户一样,他们也会通过科举等来获得政治庇护,为盐场人群尤其是自身家族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而另一方面,这并不是说,王朝国家对于东南沿海盐场的控制就受到了挑战。明清两代朝廷一直竭力维持着盐场运作的稳定,其目的归根结底还是在于用较低的行政成本而保证食盐的生产①杨久谊指出:从15 世纪起,明政府即逐渐地抛弃它在盐生产的财政责任。到了明末,国家在盐生产的角色基本上已被场商所取代。清代在盐生产上则更加依赖场商,某种程度上认可了场商对灶户的剥削,而使得自己免除了历朝政府在盐生产上的财政负担。清政府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对场商与灶户既存关系的认可,让清政府能够在财政上和行政上,以最小的付出即可以达到它财政的需要( 杨久谊:《清代盐专卖制之特点——一个制度面的剖析》,《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 47 期,第 1—41 页) 。。所以,当盐场制度阻碍盐场大族的发展时,灶户家族就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找可以和王朝制度相互妥协的合作点,既保证王朝盐政政策的贯彻、施行,又不至于过度损害盐场灶户家族的利益。盐场的运作是建立在王朝盐场制度的基础之上的,灶户家族影响盐场运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在努力维系盐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上寻求自身的利益庇护。正因为如此,明清盐政的运作才能在多变的社会中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