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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与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

2013-01-22唐志文

关键词:罗尔斯功利正义

唐志文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边沁与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之比较研究

唐志文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社会正义”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总结边沁和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界定、工具基础及二者实现各自社会理想的原则和程序的基础上,对边沁和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进行了评析,并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了审视。

社会正义;正义原则;功利原则;程序正义

公平以及正义问题历来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话题。当今时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一系列社会矛盾也由此而产生。罗尔斯的《正义论》(1971)正是他探索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结晶,其理论体系是在批判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本文试图围绕社会正义思想,从罗尔斯对边沁理论的“扬弃”出发,结合对两者的比较分析,并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加以客观评价。

一、边沁和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分析

(一)二者对“社会正义”的界定

边沁的哲学思想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他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和动机都是以“快乐”和“痛苦”两种主观感觉为出发点的。“快乐”是好的,是人们渴望的、追求的;“痛苦”是坏的,并非人们自愿的,“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基于“苦乐”原理的价值判断,边沁进一步提出了“功利”原理。边沁的“功利”原理是这样一种状态:赞成(或否决)任何一项行动时,无论是私人的某项行动,亦或是政府的某项行动,都必须以这项行动给人们所带来的幸福增加或减少为依据,或者说要以这项行动促进或妨碍某种幸福倾向的程度为依据。更直观地讲,对任何个人行为或政府行为的评价,我们都可以根据这项行为所带来的“幸福”程度的增加或减少为评判标准。以此为基础,边沁还提出了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大多数人最多、最大的幸福,并且尽可能将痛苦缩减到最少,在必要情况下甚至还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边沁认为,“最大的幸福原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原则。此外,边沁还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他认为立法者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了解有哪些影响立法的因素,也必须明确可能使用什么惩罚类型及其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之上,通过比较这两个方面,更深入地估计出每一种可能的状态,以及这些状态对每一类型、每一程度的惩罚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只有这样,在经过严格比较、详细筛选、仔细斟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制定出更能为人们带来幸福、快乐、安全的法律体系。而就实现该立法目的的立法原则来讲,就是对“功利原则”的贯彻,也就是边沁所说的,对“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的实现。由此可见,边沁认为立法是一件严肃、繁琐的事情,法律不仅要有惩罚,还应吸取道德和伦理的因素,才能实现“最大的幸福原则”[1]。

罗尔斯在其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认为一个真正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既能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拥有平等、自由、公平竞争的权利,又能保障社会最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罗尔斯指出,“公平”竞争的机会,以及“平等、自由”的权利,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和个人的私有财产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最基本的权利;认为坚持“正义”的原则,就必须反对一部分人以牺牲(或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而享受更有更多的利益[2]。罗尔斯的这些言论实际上就是对功利主义的超越。罗尔斯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状况会因自然条件、社会环境和人的禀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处于“不平等”状态,即“原初状态”。这种“不平等”状态的影响逾持久逾深刻,无疑会导致“更大程度的不平等”。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强调,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人,社会正义的首要条件,是保护弱者、贫困者和最低受惠者,认为政府应该关注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以及社会权利的公正分配[3-4]。

(二)构建“社会正义”的工具基础

“苦乐”是边沁“功利主义”理论的出发点,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类的天性,也是所有个体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能够满足人们对“快乐”的追求就是善的,而给人们带来“痛苦”就是恶的。边沁认为“快乐与痛苦”等同于“善与恶”,而“功利”则是为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快乐”,或者减少人们所承受的“痛苦”。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可以量化的,乐或苦的价值直接地与它的强度、确定性、近似性、持续性、多产程度、纯洁性和实际感受苦乐的人数相关。而快乐和痛苦的“丰度”和“纯度”,则是评价快乐和痛苦大小的依据,这也是社会道德和立法的依据;对于群体而言,对“快乐和痛苦”的判断,不仅要充分考虑上述六大因素,还要充分考虑“快乐与痛苦”所波及的范围。边沁正是通过对“快乐和痛苦”的计算和量化,力求构建一个科学的、可操作的理论体系,以此避免个人主观专断和偏好,但由于他过于倚重量化的研究,边沁理论最终忽视了快乐和痛苦“质”的不同。

“无知与契约”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出发点。罗尔斯在批判边沁“功利”理论的基础上,认为“正义”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社会的整体福利也不能超越。罗尔斯用“无知之幕”阐述了自己的理论,即所有人在不知道自己的特殊身份、地位、禀赋的情况下,一致同意而达成的社会原则才是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还指出,“真实契约”是建立在“自律”和“互惠”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在人类社会的现实生活之中,几乎所有真实的契约,都不完全符合标准:或许因为存在各方议价权利上的不平等,从而影响“互惠”目标的实现;或许因为难以实现最初赋予契约道德力量的理念,从而影响“自律”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我们在思考“正义”的方法时,有必要站在“假想契约”的基础上,或者说要站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才能创造出一个“平等”的条件,从而使我们在思考“正义”问题时,忘记权利和知识的差距。只有构建这样的各方平等的假想契约,才是我们思考正义原则的唯一途径。

综上所述,边沁与罗尔斯关于“社会正义”的工具基础的区别,主要是“最大多数人”与“最低受惠者”的区别。边沁所倡导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幸福的最大化”,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以此标准来考察、检验“社会正当性”[5]。边沁所关心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总和”,他的这种“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的逻辑是不可取的,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对个人利益、以及利益分配公正性的忽视。而罗尔斯关注所有人的功利,特别是最少受惠者群体。他认为“正义”的社会,是建立在对社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合理分配的基础之上的。罗尔斯承认,各种“不公平”、“不平等”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但他认为,“追求平等”始终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虽然罗尔斯这种近乎理想化的观点,难以运用于社会实践,但的确是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全面超越。

(三)“社会正义”原则和程序的实现

“功利”是对边沁思想的高度总结。边沁认为:人们总是被“痛苦和快乐”所主宰。因此,任何道德问题都要充分考虑到这个因素,怎样才能达到最理想的状态?边沁认为,“最大化”是最佳的策略,也就是说要“将快乐的行为的结果最大化”。 边沁认为,通过建立一种严格经验的思想模式(与假设的和表达的思想模式相对),我们就可以取得开明的进步。社会进步的指向是追求正义;但是,在哪里可以找到正义赖以存在的标准呢?边沁找到的解决办法是功利。边沁不认为社会进步是一件神秘的事情,更好的食物,更好的环境卫生状况,更好的教育,更大程度的机会平等,在边沁看来,这些都是既简单又显然令人向往的条件,正是它们构成了人类幸福的必要条件。罗尔斯在分析社会资源和机遇分配的“正义性”问题时,进行了相对较为明确、详细的解说,即在“无知之幕”中被广泛同意的正义原则。为支持其公正原则和差异原则,尤其是其差异原则,罗尔斯运用了两个重要的论点:其一,是“在‘不可预知的命运安排’的背后,人们应该如何选择”的问题;其二,是“收入、财富与机遇的分配原则,不应该是基于不能取信于人的因素之上,也不应该是基于道德观点专断的主观因素之上”。罗尔斯进一步指出,社会理想的实现,要建立在保护弱者、贫困者和最低受惠者,关注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合理性,以及社会权利公正分配的基础之上。事实证明,人们更加认同和接受罗尔斯的思想:一种更趋于公平的分配原则。

二、边沁和罗尔斯“社会正义”理论评析

边沁理论将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评价法律合理性的标准,认为这是评判“正当性社会”的依据[6]。边沁特别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要求公民对法律“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根据“功利原则”,在批判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法律理论体系,以求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法律制度的变革,必将带来社会政治体制的改变[7]。边沁主张根据功利原则,推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的改革。由于边沁思想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当时英国的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其主张建立代议制民主政体、推行普选制,在当时确实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积极的社会作用。与此同时,从边沁思想的理论影响来看,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边沁时代及以后,许多经济学理论融入了“功利主义”的成分,如“理性的经济人”假设认为,“理性的经济人”倾向于“趋利避害”,力求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是其“功利主义”特征的重要佐证。边沁在把社会福利、道德、立法和政治等捆绑在一起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功利原则”,并使之成为衡量人类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以及社会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依据。然而,边沁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功利追求”与“道德义务”的统一问题,也就没有真正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针对边沁理论的这一缺陷,罗尔斯在批判、继承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从“契约义务论”视角出发,建立了“社会正义理论”,弥补了边沁理论中所未能解决的“公平分配功利”的问题。此外,边沁理论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似乎将两者等同为一致,显然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对为什么“个人幸福”就是“社会幸福”?以及“社会幸福”是如何转化成“个人幸福”的问题,边沁理论并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边沁理论关注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却忽视了人的精神力量和社会意义,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和历史性;边沁理论强调利益的结果和目标,却忽视了公平与正义。这些问题,是边沁理论的缺陷所在。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影响。由于其理论涉及的范围广泛,人们可以从不同视角去解读其理论思想,学术界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去分析、辨判其理论体系。在继承传统的契约论学说的基础上,罗尔斯将康德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推向了更高水平,批判了古典的功利主义学说,探讨提出了“正义理论”,强调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履行“自身义务”,平等地参与社会福利的分配。罗尔斯把人的自由和权利放在制度和法律建设的首位,强调对所有社会成员都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强调用“程序上”的正义,来保障法律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进而保障人的“全面自由”和“平等权利”,这既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权利和价值的尊重,更是对社会最不利阶层自由、权利和价值的尊重,因而体现了其深刻的社会意义。

三、马克思视角下“社会正义”的新审视

比较边沁思想和罗尔斯思想,可以看到两者关于“社会正义”的认识各有侧重:边沁强调效率,罗尔斯强调公平。两者都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也有其内在的缺陷。这就需要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正确地审视“社会正义”问题。

罗尔斯强调: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认为在“原初状态”之中,人们倾向于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的原则。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更应该拥有最广泛的、最基本的自由权;二是“机会公平”和“现实差别”的原则。认为尽管每一个人都拥有在“机会”上的平等,但罗尔斯也承认,社会成员必须进行相互的竞争、相互的逐利,整个社会才能是有效率的,而这又会导致“现实差别”的形成。罗尔斯认为,竞争效率的产生必须以“合理的社会制度和秩序”为保障,否则就只能是恶性竞争,并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反过来影响到社会效率[8]。

马克思主义在对罗尔斯观点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提出了“正义社会观”,指出:真正的平等不仅仅是政治制度上的平等,更是经济、伦理等各方面的平等。社会制度的制定,应该是给各社会成员“平等竞争的机会”,是要给人们创造通过“自身努力”减少“不平等差别”的机会,而不是保证简单的“平等”,更不是维护绝对的“平等”[9]。罗尔斯所提倡的“正义”,立足于“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的假设之上,是与社会实际相脱离的假想结果,而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是从实际社会出发的、以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受经济和社会条件约束的“正义”,认为“一切生产关系的变革,都是由生产方式引起的”,不存在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正义原则,“能否促进社会生产方式的进步”,是判断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唯一标准[10]。从这个意义来讲,罗尔斯理论仅仅为理想社会勾勒了蓝图,而马克思理论则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实践方案。与边沁和罗尔斯相比,马克思的公平与正义,更倾向于经济领域,马克思并不是单纯地强调“权利公平”、“程序正义”,而更强调“经济关系”的平等,认为物质资料分配上的不平等由于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不改变社会生产方式,仅仅从理论上追求正义的原则,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的。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既要吸收借鉴边沁和罗尔斯理论思想的合理成分,更要借鉴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正义”的理论体系,以指导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建设。

[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M]. 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65-68.

[2]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128-129.

[3] [美]罗尔斯.正义论 [M]. 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46-49.

[4] 龚 群.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理论意义 [J].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3):8-13.

[5] 袁聚录. 当代西方关于社会主义正当性的一种代表性理论对决[J]. 内蒙古社会科学,2010,(2):91-96.

[6] 唐健飞. 人权的正当性——一种社会历史境域式论证路径的探究[J]. 湖湘论坛,2007,(3):82-84.

[7] 项贤国. 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正当性研究 [J]. 政治与法律,2010,(10):20-22.

[8] 马向真. 市场经济标准与社会正当性:制度安排的双重维度 [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1,(4):5-8.

[9] 曾茼林. 和谐社会的政治正当性解读 [J]. 理论与改革,2005,(3):18-21.

[10] 邹海贵. 代际正义与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J].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2):41-46.

A Comparative Study of Bentham and Rawls’ Theory of “Social Justice”

TANG Zhi-wen

(Hun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University, Changsha 410205, Hu nan, China)

“Social justice” is an important issue to be solved urgently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On the basis of the conclusion of Bentham and Rawls about “social justice” def i nition, tools foundation and their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of achieving their ideal society, it comments on Bentham and Rawls ‘s theory of “social justice” , and examine the problem of “social justice” from the Marxist perspective.

social justice; principles of justice; utilitarian principle; procedural justice

B82

A

1673-9272(2013)01-0070-04

2012-08-20

唐志文(197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高校教学与管理。

[本文编校:徐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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