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2013-01-12
《公约》制定背景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1)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2)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3)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4)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5)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公约》的生效条件
——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
——至少30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个月后生效。
——在此以后,ILO成员国的批准书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12个月以后,《公约》对该成员国生效。
适用于《公约》要求的船舶
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通常从事商业活动的海船。
不适用于《公约》要求的船舶
1)专门在内河航行的船舶;
2)在港口规定适用区域航行的船舶;
3)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航行的船舶;
4)从事捕鱼或类似捕捞的船舶;
5)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例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6)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ILO以前公约的修订项
ILO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188项劳工公约,在《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41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ILO公约总数的22%。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80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ILO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最典型的是ILO《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 号公约)和《1970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ILO183 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92 号公约的有47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133号公约的为32 个国家,因此ILO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数十个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进行彻底的修订。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和更新了ILO现有公约的要求,涉及:最低年龄,失业赔偿,海员安置,船员体检,海员协议条款,海员遣返,船员适任证书要求,带薪休假,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疾病保险,工资、工时和配员,食品和膳食,海员社会保障,船员起居舱室设备,事故预防,连续就业,商船最低标准,海员福利,健康保护和医疗,劳动监察,海员招募和安置等,涵盖了有关海员工作、生活、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要求。
未被综合至《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的ILO公约
1)《1921 年最低年龄(搬运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大部分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已退出);
2)《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号公约);
3)《1958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第108号公约);
4)《2003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修订)》(第185号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