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MSC92会议要点报告
2013-01-12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2届会议于2013年6月12日至21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由交通部国际合作司、海事局、部公安局、中国船级社、工信部装备司、大连海事大学、中海集团、驻英使馆海事处组成中国代表团出席了本届会议。会议由来自丹麦的Christian Breinholt先生担任主席主持了会议。
会议共有25项议程,除全会外,还成立了客船安全、目标型标准(GBS)和IMO机构改革三个工作组以及强制性文件修正案起草组。通过了16项决议、批准了28份文件供今后委员会或大会通过、批准了33份通函,批准了5个新工作项目。要点报告如下:
议程3 强制性文件修正案审议
一、MSC92通过的修正案
1、MSC.349(92)-被认可组织规则(RO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与SOLAS和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一起生效。
注:在会议通过此规则时,爱尔兰代表欧盟24国做了声明,认为RO规则是IMO的强制文件,也是最低要求,其并不能限制成员国制定和实施其他要求,尤其是欧盟的RO法令。
随后日本代表其他27国(含美国、中国、韩国、巴拿马等)发表了针对性声明,提出任何SOLAS公约签约国国家都不能违反作为强制性规定的RO规则,否则将违反IMO基本原则。若某国认为其有问题,应该提到IMO来解决。
2、MSC.350(92)-1974 SOLAS公约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包含:
1)SOLAS III/19条(应急培训和演习)修正案
2)SOLAS regulation V/19(航行安全-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的配备要求)修正案
3)SOLAS XI-1(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修正案
3、MSC.351(92)-1994 HSC Code修 正 案 和MSC.352(92)-2000 HSC Code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4、MSC.353(92)-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5、MSC.354(92)-IMSBC规则修正案(02-13版)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6、MSC.355(92)-1972年集装箱安全公约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7、MSC.356(92)-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8、MSC.357(92)-1979 MODU 规 则 修 正 案 ,MSC.358(92)-1989 MODU规则修正案和MSC.359(92)-2009 MODU规则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9、MSC.360(92)DSC Code修正案,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二、MSC92批准的修正案和通函
1、MSC.1/Circ.1452-尽快实施IMSBC规则(02-13版)修正案的通函。
2、MSC.1/Circ.1453-未列入IMSBC规则货物的信息和运输条件的制定和提交导则的通函。
3、MSC.1/Circ.1454-易流态化固体散货取样、试验和控制程序的制订及批准程序导则的通函。
4、MSC.1/Circ.1395/Rev.1-可免除设置固定式CO2灭火系统的固体货物及固定式CO2灭火系统无效的固体货物清单的通函。
5、SOLAS公约II-2/4.5.5 和II-2/16.3.3以及FSS规则第15章的修正案草案。
三、对SOLAS公约和相关规则修订方法和程序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了特设工作组报告(MSC92/3/6)及相关评论性文件,确定原则依据4年一个修正周期。就生效时间的模式,确定选择特设工作组报告中的选项2,即基于目前的实践,每次委员会通过(adoption)修正案,但有4年生效的周期(即在4年周期内所有由不同决议通过的修正案,于同一时间生效)。委员会同意在会间成立通讯组,进一步完成未决工作并提交MSC 93完成此工作。会间通讯组工作职责和内容:
1)基于德国和西班牙对评论性提案和本届会议未决之事,审议和完成SOLAS公约和相关规则修订指南的草案;
2)审议和完成对现有和未来修正案实施方法论的技术路线的草案;
3)编制报告提交下届会议,以便于在下届会议完成上述指南;
4)通讯组要做的具体工作有:新修正案批准的时间表、批准文本的具体工作方法、4年周期内允许非常情况下修正案生效的详细衡准和任何可能会导致工作方法和制定修正案发生变化程序规定;
5)需要解决在MSC92上未决问题,如对现有起草文件的改进、起草组是否可以委托对认可阶段的修正案的文本进行审议、是否可以委托秘书处在分委会和委员会起草阶段完成有痕迹的修改、保留MSC 92/3/6附件 1作为通讯组工作的基础等;
6)如果时间允许,完成相关起草术语。
议程4 加强海上保安
委员会注意到GISIS海上保安模块的更新情况(保安模块已经整合到IMO网站用户认证系统),并敦促各缔约国根据IMO通函No.3338提交保安事项联系人信息;此外,大会敦促缔约国政府及港口方提供/更新相关信息,包括: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最新审核日期、符合保安规则的港口设施港口保安员联系信息、海上保安有关通讯指定接收人的联系信息(负责船舶保安的国家主管机关、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的国家主管机关、SSAS接收者、认可的保安组织及其权限等)。关于韩国提议的编制实施ISPS规则的公司指南,大会认为现阶段暂无此必要。
议程5 目标型结构标准(GBS)
会议审议了GBS通信组的报告,就“等效或替代设计批准导则”适用范围问题,即是仅限于SOLAS的II-1/55条,II-2/17条,III/38条和MARPOL附则I/19(5)条(即关于规定替代设计的各条款),还是继续扩展到SOLAS I/5条,MARPOl I/5条和载重线公约第8款(即公约中对允许等效的原则性条款),因意见分歧较大,全会未能达成结论,主席表示该导则为非强制性文件,具体如何应用该导则将由船旗国主管机关自行决定(但不超出IMO强制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关于评估衡准,基于中国要求,导则草案中添加了如何确定评估衡准(即被替代/等效的要求的安全水平)的原则性规定,明确可使用FSA方法达到此目的。就如何具体统一地确定评估衡准,基于韩国提案,在中国、希腊、阿根廷等国的努力下,全会同意将在各国取得一定使用经验后考虑制定专门的指南。关于验证要求,会议同意不在现有草案的基础上增加要求(即不引入由IMO进行验证的要求)。会议最终完成了该导则的制定和批准,同时就以下各点达成结论:
1、该导则和替代设计相关的IMO文件(MSC/Circ.1002,MSC.1/Circ.1212和MEPC.110(49))的关系:会议注意到存在重复,并同意在将来进行整合;
2、明确主管机关为等效和替代设计的最终批准机构和责任承担者;RO的作用在导则中没有专门涉及,将由主管机关对RO的授权协议规定。
3、设计团队与提交者分开——基于中国的提议,前者做分析评估,后者仅仅与主管机构沟通;
4、批准证书Certificate——导则中提到的批准证书是批准声明而非新的法定证书,因为指南不能规定什么新的法定证书;
5、批准证书签发——主管机构直接签发或其认可的RO签发,如果是RO签发,则RO将不能作为设计团队或提交者,以避免利益冲突;
6、关于不同主管机关对某等效替代设计有不同的评估结果可能造成PSC问题,会议认为目前没有这样的案例,在问题出现后可反馈海安会讨论。
对于安全水平法(SLA),会议在上届的基础上,进一步准备了在制定“IMO立法过程中使用安全水平的导则”中要考虑的要素和框架,并请各国向下届会议提出实质性建议。
议程6 客船安全
基于意大利已经公布的COSTA CONCORDIA轮事故调查报告,和提出的一系列提高客船安全的建议,以及业界组织通报的行业内进行的复审情况,会议对客船的设计设备布置、安全撤离分析、客船破损后的安全水平和生存能力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决定如下:
1、客船的设计、设备、布置(技术性)。会议认为,要求新船对安装有重要推进和电气设备的水密舱室提供双壳保护设计只是解决措施的选择之一,应由相关分委会给予考虑,且需意大利政府提交进一步的信息;今后将考虑追溯现有船在进水时应能向船长提供电脑稳性计算支持的要求;装有重要设备的舱室设计成不相邻问题应仅适用于新船;在船舶每侧增加一个传统型登乘梯以便撤离的问题,会议认为应由主管机关决定,但也有必要考虑为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供指导。
2、客船的撤离程序、安全操作等问题(管理性)。会议没有同意意大利提出的修订SOLAS、STCW、ISM等公约规则的建议,主要原因是许多内容在现有IMO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关键是由各主管机关负责实施的问题;对于将自愿性的安全撤离分析强制化问题,会议认为只有等FP分委会完成撤离分析指南文本完成后方能做出决定,因此指示FP57会议考虑非客滚船撤离分析的强制适用问题,向下届海安会报告;批准了经修订的MSC.1/Circ.1446/Rev.1通函,加入了有关指南内容,包括:重物固定、驾驶台航行程序协调、客船上救生衣型号、紧急通知的播发、避免对驾驶台的不必要干扰、船舶应完全遵守航线计划等。
3、破损后的安全水平。会议决定,由SLF分委会的技术专家和FSA专家研究欧盟提出的提高客船破舱后生存能力问题,要求其复审分舱指数R,以及与指数有关的要素。
4、客船安全的工作计划。会议批准了修订后的客船安全长期工作计划,列出了今后需要考虑的潜在问题。会议还决定,现阶段不成立客船安全通信工作组,要求FSI分委会审议COSTA CONCORDIA轮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下届海安会报告;请意大利政府提交进一步的澄清和信息;请各国和组织继续向下届会议提交文件。
会议决定,审议批准了经修订的MSC.1/Circ.1446/Rev.1通函——向客船公司建议的提高客船安全的临时性措施。
议程7—14 审议各分委会报告
委员会总体批准了DSC 17,FP 56,COMSAR 17,BLG 17,SLF 55,FSI21,DE 57和 STW44的会议报告,批准了各分委会上报的决议和通函草案(详见附件清单),重点讨论了以下各项问题并达成了结果:
1、IACS对FP分委会报告的评论性提案(MSC 92/8/1)中就SOLAS公约第II-2章第13条关于工作间脱险通道修正草案,除了常规理解的可以采用梯道和围阱的形式外,还可以利用“房间到房间”的布置从而到达开敞处所的形式的建议,经讨论支持与反对的国家几乎相当,未获委员会同意。一些反对的国家提示可以考虑IACS制定的UI。
2、丹麦挪威对FP分委会报告的评论性提案(MSC 92/8/2)中在初次检验室增加对消防水炮排量的验证的建议以及对消防水炮的压力、扬程和排量提出并行要求的建议均未得到同意。
3、巴西对COMSAR分委会报告的评论性提案(MSC92/9/1)中关于在LRIT系统中增加“下一个权利港”信息的建议,因多数国家认为其增加了很多主管机关和业界的负担且必要性不大,未获同意。
4、美国在MSC92/9/2中提出申请在GMDSS系统中承认并使用铱星的建议得到委员会原则同意,并布置新合并的NCSR分委会在“海事无线电通讯系统和技术的发展”议题下研究。
5、日本对COMSAR分委会报告的评论性提案(MSC 92/9/4)中对MSC通函“船上安装和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有效性导则”草案的修改(提出原草案导致了不必要的设备更新)得到多数支持,委员会予以同意。
6、就气体燃料船规则(IGF Code)的制定,美国提案(MSC 92/10/3)中建议因闪点在52-60度的燃料油的相对安全性,IGF Code不适用此类燃料油(以免必须开展强制性的替代设计的评估),因大多数成员认为IGF Code完成在即,目前不宜单独修改其适用范围,如排除此类油品将会对其他相关要求产生影响。委员会未同意美国建议,但提出如需要,可向委员会提出审议II-2章中闪点在52-60度的燃料油要求的新议题。
7、就IGC规则的修订,德国日本挪威英国SIGTTO提交的(MSC 92/10/1)货物维护系统新型设计的极限状态方法标准得到委员会同意,将作为IGC规则的附录5作为强制性要求,计划和IGC规则其他部分的修正案一样在MSC 93上获得通过;而挪威提案(MSC 92/10/4)中提出的修改有降低安全水平的可能,未得到同意。
8、对SLF分委会报告的评论性提案中,芬兰和日本(MSC92/11/2)对于横贯浸水通过1个人孔和2个人孔的一系列管道结构的回归公式提出的修改意见,因该问题已经在分委会得到充分讨论,委员会未予同意;美国(MSC92/11/3)给出的横贯浸水装置评估标准方法的修正草案的修改意见得到多数支持,予以同意。
9、就非公约船标准(GlobalReg Standard),委员会原则同意了FSI21对非公约船标准进行技术回顾的方法、程序和原则,并认为,非公约船标准应作为示范,由各成员国决定是否采用,该标准不应象其它IMO文件那样进行定期的修订,也不应破坏现行的区域、国内相关安全标准。委员会指示FSI分委会确定非公约船标准的总体目标和战略计划(不应该降低安全水平,同时不应该增加巨量工作),涉及其它分委会的工作等,并报告海安会后实施。
10、就“交船日期”的统一解释,委员会与MEPC65联合批准了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提交的关于SOLAS和MARPOL公约关于交船日期的统一解释,明确了法定证书中基于发证的投入营运前初次检验完成日期作为交船日期。
11、就船舶识别号对渔船的适用性问题,委员会批准了对A.600(15)决议的修订,将IMO的船舶识别号机制适用于扩大适用于100总吨以上以及不在任何船旗国专属管辖区域内活动的任何尺寸的渔船,认为此措施有助于IMO、FAO、ILO要求实施及搜救和防止犯罪行为等,拟提交A28大会通过。
12、海难事故报告方面,针对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国际航运公会(ICS)与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国际船长协会联合会(IFSMA)等关于某些主管机关未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UNCLOS)、SOLAS、MARPOL等公约要求,履行事故调查并报告IMO义务的提案,大会请FSI分委会做详细审议,并考虑参考借鉴国际民航组织(ICAO)有关事故报告提交及散发的做法(可能包括用outstanding名单显示没有提交调查报告的事故)。
13、就PSPC的统一解释草案,希腊、INTERTANKO和INTERCARGO提交的评论性提案(MSC 92/13/4),基于中日韩等造船国家和其他多数国家的合理意见,委员会没有同意提案中对使用高压淡水冲洗、改每月一次检查为每天检查、限制等效涂层的形式、车间底漆、增加检查报告等方面的建议,仅同意了涂层检查助理人员需经过培训及在涂层检查员监督下开展工作的建议。同时决定对DE 57提请委员会取舍的关于二次表面处理(3.4段解释1)的解释做删除。
14、就多米尼加建议的通过机械、液压装置在船上模拟救生艇释放试验,委员会总体认为此建议有一定价值,提供了解决因释放装置失效而导致检验和演习时发生救生艇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一种替代方法,但请有关方面向MSC 93提供进一步信息,以在下届会议通过“救生艇和救助艇定期检修与维护要求”时一并考虑。
议程18 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
委员会对中西部非洲沿海(特别是几内亚湾)海盗袭击的严重性表示关注,索马里海盗与西非海盗在袭击方法上有相似之处,但索马里海盗多以索要赎金为目的,而西非海盗主要目的是窃取油轮的货油转卖黑市盈利,后者常使用自动武器滥杀无故,对船员更为残暴。希腊认为,目前应对索马里海盗主要通过国际海上军事力量,应对西非海盗应主要通过该海域沿海主权国家合作为主、国际社会协助为辅的方式进行,国际社会帮助沿海国家建立自身的海事战略以解决本地海盗问题。联合国、IMO、其它国际及区域组织、中西非国家等为应对海盗袭击作出了许多努力,并制定了行为准则。大会同时呼吁各船旗国重申正确报告海盗袭击事件、完全实施IMO及业界制定的相关通函、导则(如MSC.1/Circ.1333和1334)。美国反海盗研究组织Oceans Beyond Piracy在其网站(www.oceansbeyondpiracy.org)发布了2012年海盗袭击统计报告“Human Cost of Piracy”。委员会敦请各成员国向海上保安信托基金提供财政捐款以保证各个项目的有效实施。
关于私营海事保安公司,根据IMO要求ISO在2012年11月发布了私营海事保安公司(PMSC)标准文件ISO PAS 28007,该项工作由ISO TC8承担。ISO最近已经接受“武器使用规范(Rules for the Use of Force)”作为标准的输入。大会鼓励各成员国请其国内标准制定机构、PMSC、船东及其它相关方关注和实施PAS28007标准,实施中有任何问题与ISO联系。BIMCO提出目前部分成员国尚在使用国际行为规则作为私营武装保安人员(PCASP)的认可标准,呼吁将ISO PAS 28007作为唯一的标准。
议程19 杂货船安全
大会注意到根据IACS FSA专家组对有关杂货船安全的FSA报告的审核,FP56、FSI21和DE57等分委会有关杂货船安全工作风险控制措施(RCO)研究反馈意见:
FP56:关于“RCO28——制订在港期间维修检查清单以避免因修理和维护程序不充分而造成火灾和爆炸”,认为现在已有相关程序规定(MSC/Circ.1084和ISGOTT以及ISM文件),由主管机关通过ISM系统的有效运行来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即可,不必采取进额外措施。
FSI21:关于RCO19“扩大杂货船检验范围”和RCO20“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培训”,由于FSI21在该议题下没有文件,会议决定FSI22继续审议该议题,尤其是关于港口国监督检查官的培训,希望成员国提交相应的提案文件,目标完成时间延长到2014年。
STW44:关于RCO8、12、23和26等有关操作/培训的措施,认为目前STW公约和规则已完全覆盖而不必采取进一步措施。
IACS代表在会上提出将向MSC93提交关于各分委会风险控制措施工作回顾的总体状态和分析报告。
议程20 强制性文件实施及相关事项
委员会对于朝鲜提议对1966年载重线公约及1988议定书“新船”定义(第2条“‘新船’是指在本公约对各缔约国政府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制定统一解释,认为根据公约的无优惠条款及各船旗国接受船舶登记的职责无此必要。
委员会对于NAV55发现的MSC.128(75)决议关于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性能标准中的自动模式对于符合SOLAS第V/19.2.2.3要求的船舶没有意义,指示NAV59进一步考虑并制定必要的导则。
议程22 IMO机构改革
MSC92完成了IMO分委会改革的具体方案,确定将原来9个分委会压缩为以下7个:
1、将DE、FP和SLF三个技术性分委会合并为两个,分别为船舶系统与设备分委会(SSE)和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
2、将COMSAR和NAV分委会合并为航行、通信与搜救分委会(NCSR);
3、对BLG和DSC分委会的职责作调整,分别成立防污染及应对分委会(PPR)和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CCC);
4、对FSI和STW分委会分别改名为:IMO文件实施分委会(III)和人为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并对各分委会的职责作了重新划分和确定了2014年的工作安排。与之相关的是,会议决定不增加工作组、通信组、起草组和会间工作组的数量,仍维持目前水平,并明确分委会只能处理技术和操作措施,关于秘书处此前提出的降格会议报告的问题暂不讨论。至此,IMO从去年启动的改革基本落下帷幕,但仍需IMO理事会和大会最终确认。
议程23 工作计划
一、基于有关国家提议,经过讨论,决定增加5个新工作项目:
1、评估客船上在航行过程中可以开启的门的条件和修订SOLAS II-1/22和MSC.1/Circ.1380——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承担,两届完成。
2、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的国际航行船舶的适用导则——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承担,2015年完成,并指示DE 57成立的近海风电场船舶指南通信组增加开展该项工作。
3、IMO文件中有关海上运输危险货物的船员能力和应用——人为因素及培训值班分委会(HTW)承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委员会(CCC)配合,2015年完成。
4、全球STCW公约系签发的培训和教育统一格式证书——人为因素及培训值班分委会(HTW)承担,2015年完成。
5、INMARSAT安全网的系统和接收机及其在组合导航显示系统的相互关连——航行、通信与搜救分委会(NCSR)承担,一届完成。
二、下次会议
MSC第93届会议将于2014年5月14日至23日在英国伦敦召开,MSC第94届会议拟于2014年11月举行。MSC第93届会议将成立三个工作组及一个起草组,分别为客船安全工作组、GBS工作组和公约修订方法工作组及强制性文件修正案起草组。此外,委员会还决定在会间2013年9月30至10月4日召开极地船规则工作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编辑和技术工作组(E&T)(2013年9月23日至27日)及有害污染物评估(ESPH)工作组(2013年)等9个工作组会议。
议程25 其它事项
一、有效实施ISM规则和MLC2006公约
委员会要求秘书处制定措施为各成员国在GISIS模块中直接报告持续概要记录(CSR)签发人的联系信息;关于MLC2006联系人信息,要求FSI分委会经与IMO和ILO秘书处协商后详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
二、IACS质量体系认证程序(QSCS)合作事项
委员会回顾并注意到IMO观察员关于IACS 2012~2013年度QSCS审核工作的报告,报告提供了由第三方认证机构(ACB)审核评估的相关信息。大会要求秘书处继续派IMO观察员继续参加下两个年度IACS的QSCS审核并向MSC94提交报告,费用由IACS提供。
三、伊朗提出履约困难
伊朗提出由于某些国家制裁、限制等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给其实施国际公约要求带来困难,特别在寻求国际适任船级社提供船级法定服务方面等。因此,伊朗敦请各成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加强与其在海上安全和保安方面的合作。对此,会上没有成员国发表评论。
四、无石棉要求的阈值问题
关于MEPC65提出的SOLAS II-1/3-5无石棉要求的阈值问题,考虑到两个会议间隔太短未有相关提案文件,委员会决定交由DE分委会做详细技术审议。
五、未来船舶安全研讨会
在本届海安会前召开了为期两天的“未来船舶安全研讨会”,参会人数月500人,会议由6个专题组成(未来船舶安全的影响、满足船级社和业界的要求、船舶安全的驱动力、应对基于风险管理的立法挑战、人为因素的应对、改变之需),来自成员国、联合国、国际间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的国际海事界知名专家发布了演讲和讨论(中国业界有两位专家作演讲),会议达成的要点包括:
1、未来船舶将更加大型化和高技术化,创新和复杂设计进一步增多,对航运安全和目前的指令性(描述性)立法模式带来新挑战;
2、更加严格地限制船舶污染和高油价将迫使船东采用新技术和替代能源,安全立法必须更上时代;
3、必须改进(船舶事故等)数据收集和统计,通过风险评估等分析方法的大量使用,推动安全立法从经验型向科学型风险型转变;
4、尽管ISM规则实施多年,但人为因素仍然是船舶事故的主要原因,未来立法应解决好人员在新要求下的负担、人员培训、压力/疲劳、人机界面等问题;
5、从符合文化(compliance)提升到更高层的安全文化(注:即要求船员不能满足于符合公约要求即可的层次,更提倡发挥船员在提升安全方面的主观能动性);
6、有必要结合未来发展需求对以1974SOLAS公约和1966载重线公约为基础的安全立法框架作审阅作为成果,研讨会形成一份声明,请2014年的MSC 93海安会研究以上各点并采取适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