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完善研究*
2013-01-10张开媛
张开媛,王 明
(宿州学院 体育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将面临较高的伤残风险,以及伤残后高额的医疗、康复费用,而现行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表现出的种种缺陷,如运动员医疗保障水平较低,覆盖范围有限;退役后医疗费用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再加上运动员伤残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运动队的长期稳定和后备力量的来源,成为制约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本研究以辽宁省为例,对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现状出发,找出目前保障体系中存在的缺陷,借鉴我国运动员其他保障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一些完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以期为完善运动员保障制度提供依据.
1 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现状
1.1 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构成
目前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共有三部分组成(见图1).第一部分为最低保障,即非缴费型的社会救助部分,目的是为那些已失去劳动能力的运动员提供最基本生活水平的保障.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旨在为了缓解那些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本办法的制定同样适用于本省的运动员,对于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
图1 目前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构成框架
第二部分为基本保障,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运动员和运动单位共同缴费,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该保障是运动员伤残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基本保障部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从2007年1月1日起,辽宁省将现役运动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到目前为止,辽宁省体育局共为1097名运动员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共缴纳医疗保险费660万元.辽宁省体育总局还针对运动员出现伤病几率较大的特点,与有关部门签署了按照交纳保险金额1.5%返点、用于运动员创伤辅助治疗的协议.
第三部分为补充保障,即运动单位和运动员个
人自愿选择,国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基本的伤残保障提供补充的一种保障形式.目前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中补充保障主要包括伤残互助险、社会互助保障和商业保险.从2006年开始,辽宁省各训练单位就为全体在役和集训运动员办理了伤残互助保险,累计得到赔付119万元;社会互助保障是一种跨区域、跨单位、由有关组织自发为运动员建立的互助保障,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九批运动员享受到了保障专项基金,辽宁省共有4名运动员得到了该项保障基金的资助,占总资助人数的0.21%,资助金额为14万元,占总资助金额的1.5%[1];由于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需要参保者缴纳较高的保险金额,只有省优秀运动员或有经济能力的运动员才会参加该保险,对于大多数的基层运动员而言,很难享受该保险提供的保险待遇.
1.2 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标准
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标准可分为缴费标准和待遇给付标准,由于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就决定各部分的标准存在着差异.鉴于基本保障在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中所起的重要的基础作用,在此我们重点介绍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而其他部分的标准可以参照表1.
表1 运动员伤残保障标准
注:作者根据相关政策整理得到.
根据表1中可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运动单位和运动员共同缴纳,其中,运动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运动员工资总额的6%左右,运动员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通过调查我们还了解到,试训运动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缴纳,缴费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能转入编制内的试训运动员,从停止试训的下个月开始,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保险费用,退役运动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费用由运动单位缴纳,控制在运动员工资总额的0.5%,运动员个人不缴纳[2].运动员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标准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实施.
1.3 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水平
在保障水平方面,主要从运动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伤残互助险、退役补偿三方面进行分析.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辽宁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能够保障运动员“小病小伤”的需要.从2009年以来,辽宁省有85名运动员得到了伤残互助保险的赔付,但每位运动员得到的赔付金额基本上是在3000元以下,与现代医疗水平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相比,运动员所得到的赔付金额比较低,并不能减轻运动员医疗费用的负担,运动员伤残互助险的保障水平不高.对于退役补偿部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测算,实施经济补偿办法后,全国每年需要补偿经费1亿元左右,由于每年全国退役的运动员在3000名以上,以此推算,平均每人不足3万元,运动员退役补偿的力度较低.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基本上能够解决运动员治疗“小伤小病”的医疗费用,而伤残互助险和退役补偿两方面的保障水平还不是很高,还不能满足运动员治疗“大病大伤”和生活费用的需要,运动员伤残保障水平有限.
2 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不完善
(1)基本医疗保险未实现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各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可以看出,不管什么层次的运动员都应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近40%的运动员并没有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发现,这部分未加入医疗保险的运动员多属于试训运动员,这说明基本医疗保险还未覆盖辽宁省的全部运动员.
(2)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程序繁琐,工伤保险推行困难.工伤保险是以运动员和所在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虽然有通知要求“尽快将优秀运动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但这只是政策层面上的,缺乏强制性的具体实施措施,而在实际的推行中,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程序较为繁琐,阻碍了工伤保险在运动员群体中的推行.在被调查的运动员中仅有14.2%的人加入了工伤保险,还有近30%的运动员不了解工伤保险,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否已加入了工伤保险,这说明在全省的运动员范围内推行工伤保险确实遇到了很多困难,在运动员的伤残保障体系中工伤保险并没有发挥其基础保障的作用.
2.2 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补充部分不完善
(1)运动员的补充医疗保险没有普遍建立.为了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不同人群的医保需求,各市在不同程度上启动了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满足了职工不同层次的医保需求,而且还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医保负担.而作为国家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运动员,其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当运动员出现重大伤残事故时,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补充医疗保险来赔付,可前提是运动员每年必须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对于收入较低的基层运动员来说,经济能力的薄弱使其不能享受商业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由于大多数的运动单位并没有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不能很好地为运动员服务.此外,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主要适用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而对于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试训运动员来说,想得到该部分保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总体上来说,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补充部分还不完善.
(2)伤残互助险的适用对象较窄.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实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的优秀运动员是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级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由此可知,作为国家精英的优秀运动员能够享受伤残互助险所带来的保障,此外,体育市场的商业化为其带来的巨大利润,为他们购买多种保险提供了充分的经济保障,可以说这部分运动员的伤残保障越来越全面.而对于基层位置的大多数运动员来说,他们并不包括在该办法之内,这样就限制了该办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当这部分运动员出现伤害事故时,就不能享受伤残互助险所提供的赔偿.
(3)商业保险未能被充分利用.由于种种原因,商业保险并没有很好地为运动员服务,首先表现在商业保险的覆盖面上,在我们所调查的500名运动员中[3],仅仅有28人加入了商业保险,这部分人员多是优秀运动员或有经济能力的运动员,而没有加入商业保险的运动员人数是已加入人数的10倍多,有近95%的运动员未加入商业保险.对于大多数的基层运动员而言,很难享受该保险提供的待遇.此外,商业保险未能被充分地利用还表现在险种设计较少,由于商业保险是一种以盈利为目的、按商业经营原则所经营的险种,保险公司对赔付率较高而又复杂的体育保险积极性不高,除了意外伤害险,几乎没有适合竞技体育的险种.
2.3 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医疗救助部分不完善
(1)针对运动员的医疗救助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目前,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本省城市社会救助体系,也为本省需要享受医疗救助的运动员提供了可能性.但由于本办法对申请者身份的严格规定,完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运动员并不是很多,大多数的运动员还是不能够得到该项救助.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又因病残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运动员,相关部门可能会采取临时救济的办法,但受资金的限制,给予运动员救助的标准很低,只能解决特困运动员一段时间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对于巨额的医疗康复费用而言,这部分救助资金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虽然一些特困伤残运动员可以从社会上获得一定的救助,但这些社会层次的救助只是暂时的、零散的,也是不稳定的,不能为伤残运动员的医疗和生活困难提供保障,因此,建立运动员专门的医疗救助制度是完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2)救助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的衔接不好.对运动员实施救助,不仅要解决运动员维持生活的资金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帮助伤残运动员尽快地恢复健康,尽力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这才是救助制度的最高目标.对于运动员,尤其是伤残运动员的救助必须要与医疗保险有效的配合,但目前运动员的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并不是很好,导致了运动员在被救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运动员得到救助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时,超出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标准的医疗康复资金应该如何解决,医疗条件是否能够满足运动员康复的需求,运动员在救助的过程中保险关系是否能转移顺畅,这些都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与救助部分进行衔接的过程中面对的主要问题.
3 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完善对策
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地摸索和实践,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循序渐进地来完成,其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结合目前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中呈现出来的突出问题,建议采取以下途径来完善运动员的伤残保障体系.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构建“预防-康复-补偿”一体化的保障模式.“预防-康复-补偿”一体化模式的整体构想是:从运动员伤残前、发生伤残、伤残后退役三个阶段来具体分析的一体化保险模式.
在运动员发生伤残事故前,要以运动伤残预防机制为主,加强各方面的预防性措施,避免伤残事故的发生;当运动员发生伤残事故时,要以医疗康复机制为主,可以从运动员因公受伤和因公致残两个不同的层次来分析该阶段的医疗康复,当运动员因公受伤时,运动队要立刻让运动员停止训练和比赛,等运动员恢复健康后再进行训练,当运动员发生因公致残而不能参加训练、比赛时,要加强治疗和康复;当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而面临退役时,以医疗康复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为主.
二是,强化政府责任,增加运动员伤残保障的投入力度.加强伤残保障方面的立法,从制度上保障所有运动员都能参加伤残保险,而不是一部分运动员,尤其要加强对收入较低甚至没有工资收入的基层运动员的伤残保障;制定鼓励或优惠政策,激励运动员参加各种保险,可以根据运动员对竞技体育贡献的大小,把各个保障项目划分不同的等级,如一线运动员享受的社会福利和优抚比普通运动员要高,而把退役安置和救助的重心放在二、三线运动员身上[4],这样既激发了优秀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热情,同时又保障了基层运动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运动员伤残保障水平,政府要根据各地方的财政差异,运用转移支付等手段缩小差距,做到统筹兼顾、避免失衡.
三是,加大补贴力度,完善运动员医疗救助制度.可靠稳定的救助基金来源是医疗救助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为了促进救助制度对运动员伤残保障的补充,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的渠道应该实行以财政资金为主,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的方式,保证基金来源渠道的稳定性.对于按有关规定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经济上仍然有困难的运动员,政府应该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运动员医疗救助的支付水平,同时,对于运动员“贫困”的界定要制定科学的标准,逐步完善运动员的医疗救助制度.
四是,开拓新的险种,完善运动员商业保险制度.借鉴国内外保障的经验,结合辽宁省的具体情况,设计出针对性较强、内容丰富的险种,同时还可以根据运动员的运动项目和体能特点,设计出既有面向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运动伤残保险,也有面向业余运动员的重大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5],开拓出适合运动员使用的保险险种,来满足不同水平、不同要求运动员的需要,使每一位运动员都能有运动伤残的保障,同时还可以根据体育赛事的特点设计产品,以完善运动员商业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运动员保障[EB/OL].http://www.tyjjh.org.cn/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S].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4.
[3]王明,张开媛.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制度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辽东学院学报,2013(1).
[4]李超,张驰,朴哲松.对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11).
[5]王秀香,王乐,等.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中现存的问题[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