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启示与路径选择
2013-01-01唐守祥
[摘 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经济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体。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发达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已有成型的经验可供借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需要,是现代消费与流通的需要,是发展现代粮食生产的需要,是创新社会管理与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关键之一。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第二次飞跃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2 — 0073 — 03
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广泛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这就为我们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指明了方向。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与理解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护自身利益为目标,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管理民主、盈余返还的原则,在资金、生产、技术、加工、供销等加工环节互助合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组织经济组织。它是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利用者组成;其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和互助经营;为合作社社员服务,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运输、加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是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成功举措,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最佳模式,是实现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选择。从其理念和发展未来看,它已秉承一种价值观,就是“自助、平等、民主、公平”。该组织一旦形成合力,会极大地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特点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围绕现代农业建设,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增加农业补贴资金的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从世界来看,各类合作组织已经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其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最为发达,已占总数的36%以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较长的发展阶段,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组织在英国诞生,至今已有170年历史,发达国家已有许多成功模式、经验供我们借鉴和学习。
在我国,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5年来,依法登记的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就有68.9万个,有5300万农户参加了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占总农户的20%以上。2012年,我国粮食产量已达到11791亿斤,这里,种粮大户和种植专业合作社作用重大。专业合作组织已成为现代农业经营的主体。
(一)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
研究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登记机关而这是一致的,分配制度有部分相同;而在组织目的、组织基础、投票制度、成员权利(入退制度)等方面的区别较大。
探讨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关系可以看出,二者有着较大差别和本质区别。合作社是自愿加入,具有市场经济特征,是财产独立的经济组织;而人民公社是强迫加入,资产被剥夺,平均主义的计划经济的政企合一组织。
说明:合作社与行业协会也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合作社为工商登记,行业协会是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合作社是营利性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不能一哄而起,急于求成,搞强迫命令,坚决不能走人民公社化的老路。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就不能照搬照抄国外或不同地区的模式,不能搞“一刀切”或是“同一模式”的形而上学的做法。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兴办的组织类型、规模大小可因地、因时、因人而做科学选择。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与功能
在合作领域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采购、农产品销售、农机服务、综合服务四种类型。按合作社设计的产品分类,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综合合作社。在台湾省,有紧密联合的农民专业联合社,解决中、小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解决不了的问题。联合社的功能是,组织领导、协调服务、经营发展、代表联系等。
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通过农民联合销售而改变销售地位;通过品牌建设提升价格;通过联合统一采购降低成本和价格;通过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降低生产成本;通过延长产业链实现升值;通过利益返还提高收入;通过合作实现归属感;也是政府管理农业的重要抓手。
实践证明,一个好的合作组织必须是就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极强的竞争力;是在合理合法的领域进行运营;必须体现经济组织的基本理念。要做到“顾客、社员、员工、社会”四满意。具体表现为:经营规模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利益一体化、社会反响好。
三、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概况
(一)日本
日本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日本的“农协”,建立于上世纪40年代初,起初是功能单一的“同业组合”模式,现已是无所不能的农业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日本“农协”有三个层次,即全国、县级、基层农协组织。该组织本着 “一人为万人、万人为一人”的理念,表现为“小政府、大农协”特征。
首先,农协具有“三位一体”特征。是自发建立的经济组织和群众机构,推行农业政策的政府辅助机构和民间组织。它承担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农村公益事业。其次,日本农协组织体系完善。农协组织十分成熟,通过“三段制”,使每一级合作组织都与行政组织对应,形成了包揽全国的庞大网络,其影响力和作用巨大。第三,日本政府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和经济杠杆施以作用力。日本政府在1947年制定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予以农协组织兴办加工项目50%的补贴,减免10%的税收。金融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其融资发展铺平道路。第四,服务内容广泛。如选育、播种植保、收获等服务以及生活方面的各项服务都是农协的工作范围。
(二)德国
在德国,合作社成立较早,并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已经形成了以专业合作社主要特征的合作模式。如奶牛合作社、奶牛合作社 、农机合作社、蔬菜合作社等,特点是规模大,具有经济实体性。
首先,德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实力强。合作社本身也可称为公司,是公司化运作,具有合作社与公司融合的特征。现实表明,公司与合作社融合、股份制与合作制嫁接、产加销一条龙的运营机制,是当今乃至今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一大趋势。其次,合作社审计制度森严。每一个运作的合作组织都要接受所在地的审计监督。中型以上一年一审,小型的两年一审。审计内容包括经营状况、内外部关系、章程执行、账目及年终总结。第三,政策扶持,法律护驾。1898年德国颁布了合作社法,至今已经成为以公司法同等重要的主体法。东、西德合并时,合作社迅即成立,表明德国合作社法律无漏洞可言。
(三)美国
美国为跨区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农民所有、控制和农民受益的公司型企业性质,是跨区域的联合与合作。
首先,农业合作组织现代企业制度明显。20世纪70年代,美国建立了“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农产品深加工以实现农产品升值为战略目标,明显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比如,取得社员资格就要购买一定量的股金;社员取得的交易权可以买卖;美国的专业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目前,一些巨型的合作社已经和最大的工业企业比肩。其次,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关系松散。都是个体农场主出于自身产销利益的考虑,自发组织起来的松散的联合体。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建立横向联系较早,但没有严密的组织体系。第三,政治色彩不浓。经济特征明显,以交换农产品为主要内容,这一点与日本不同。
四、发达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启示
(一)共同特点
首先,都是自愿互助、民主管理为基本原则。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组织是在英国的罗虚代尔镇诞生,其基本原则也随之产生。随着时代的发展,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也进行了多次修改,但罗虚代尔的“自愿互助和民主管理”精神被坚持了下来。合作组织的基本价值为自助、自主、平等、公平和团结。组织成员信奉诚实、公开,具有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
其次,组织形式为民办性质。合作组织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不以任何行政力量为推动力,发起形式是:农民自发兴办型、能人带动型、政府技术部门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大户带动型、供销社依托型、社区集体经济自主依托型等等。主体始终是农民,具有民办性,是民主决策组织。
第三,内外部的利益诉求不同。对内具有非营利性,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内部营利,将按所得利润依据会员交易量大小返还社员;对外寻求利益最大化,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原则。
第四,中介性和开放性。合作组织可以是专业合作性质,也可以是不同专业间联合;可以是社社联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联系政府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如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组织向政府反映诉求;也可以帮助农民理解政府意图,使法律和政策得以实施。
(二)经验启示
启示之一:合理的组建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的组织,以自愿为原则,以服务为宗旨,是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的服务性组织。
启示之二:尊重农民的土地永久使用权。美、日合作组织是在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基础上建立的,德国是实行的是全盘私有化。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们要一定以土地承包制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在合理的前提下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开展合作。
启示之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发达国家出台农业协同组合法较早,如丹麦以宪法的形式赋予农民自由结社权;日、德、丹麦等国对合作组织予以补贴、减免税费和信贷支持;我国相关立法较晚,现在仍然是市场体系不成熟、法律体系不健全等。
启示之四:审计制度是强化成员民主管理的保障。国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就是社员的民主管理与控制,严格实行“一人一票制”,严格的审计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审计不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介入审计势在必行。
启示之五:政府的作用是引导和支持。政府与合作组织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政府起的作用是引导和支持,合作组织是弱者联合的一种组织形式。尤其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之初,要想竞争、规避风险、求生存、谋发展,政府支持至关重要。
启示之六:实现原则与模式创新应用。罗虚代尔原则,在任何诸多国家都在发挥作用。应对市场竞争,就必须实行制度和管理创新,通过优化机制、经营战略、目标提高竞争力。
五、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路径与对策选择
(一)实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紧密结合
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三化)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今,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是农村,现代化大农业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高度发展。可以预见,无论是推进城市化,还是加快农业现代化,重点皆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现阶段,加快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实现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巩固农村政权、的务实和创新之举,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之举。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可有效实现强农惠农,缩小城乡差距,有效消除一部分不能留在城市农民的去留后顾之忧。加速农民自愿加入规模经营的步伐,为推动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铺平道路。
(二)要坚持自愿、自助和自负盈亏的原则
根据我国的国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和建设,一定要坚持农民办、农民管、农民受益和自愿、自由、自助、自负盈亏的原则。政府和研究部门要对现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研究,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对已经成型、成功、大型、示范的合作组织经验大力推广,鼓励创新,政府要摆正位置,理清职责,规避指令性“合作风”政府应搭建平台和桥梁,促进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三)必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求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为此,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土地承包制为基本原则不能改变,不能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还要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同时,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要明确社员的权利边界,处理好农民合作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村办企业公司、专业大户的关系。政府不可将合作组织纳入行政管理行列,不可干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更不可将其资产来源纳入预算外收入,并且动用其资产。
(四)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制度,制定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办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落实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支持措施有:一是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二是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三是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四是逐步扩大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五是对示范社给予补助。六是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七是把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八是是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九是建立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和培训基地。十是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等。在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规模小、资金少、能力弱、速度慢是其发展的特点。为此,政府要多予支持,处理好“输血”、“造血”的关系,处理好发展与引导的关系,激活农村合作力量,实现新的联合与合作。
(五)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审计体系
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都不健全、不规范。一些合作组织的一切事务都由发起人决定,社员参与率低,利益分配不合理、不公平,民主氛围不够,凝聚力缺乏。再如,由于政府的干预过多,故一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等事务对政府的依赖就相对较强。为此,要加强社员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努力消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中的“家长制”做法。着力解决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法审计问题,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六)着力培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综合人才
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高素质的人才投入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为此,要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体系,提升产品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合作社发展最需要的还是人才支持,尤其是要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重点解决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的问题。提议让大学生来经营农民合作社并享受村官的待遇,以此吸引和支持年轻人务农。未来将会有更多高素质、懂农业、会经营的年轻人投入到现代化大农业建设中来,投入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中来。
〔责任编辑:郭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