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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发达地区支农再贷款的货币政策效应—以山西省为例

2012-12-31赵红梅何畅

银行家 2012年9期

  随着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山西省科技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等规模农业迅猛发展,但靠农户自身积累短期内却难以实现大规模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质的飞跃。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太原中支”)通过发放支农再贷款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春耕生产和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山西省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措施和经验
  撬动金融资源,助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太原中支自1999年起通过直接对农村信用社注入低成本资金,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信用扩张能力,对引导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的投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缩小了货币政策传导环节。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从2005年818.08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2219.35亿元,增长1.7倍,贷款市场占有率从2005年的18.89%提高到2011年末的19.70%,增加了0.81%。全省农村信用社涉农贷款增长率也随之提高,农户小额贷款的增长率也成倍的增长。贷款的增加导致了农村信用社存款派生规模的持续扩张。农村信用社得到支农再贷款后,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各项存款从2005年的1199.27亿元增长至2011年末的3702.27亿元,增长2.08倍。同时,山西省农村信用联社的盈利水平迅速提高,2011年实现净利润22.59亿元,是2005年的3.6倍。尽管农村信用社的盈利状况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诸多政策措施有关,但支农再贷款推动有效业务总量的提高对盈利的拉动是至关重要的。
  推动有效信贷需求,助推产业结构调整。针对社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债较多的实际,太原中支系统引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在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加强与地方基层党组织共同开展了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创建活动,建立农村信用正向激励机制,增强了农户守信意识。一是支持了传统农业规模化经营。例如自2005年以来,太原中支向运城市累计投放再贷款38.75亿元,推动当地“六大农业基地”建设。二是更好地服务了进城务商农民。例如长治沁源联社开办了“一站通”业务,有效缓解了进城务商农民的融资困难,实现了银农“互惠共赢”。三是大力支持农村青年创业。通过树立大学生村干部创业模范,垫起农社群共同发展的支点,推进农村青年创业浪潮。四是有助于农民增加收入。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601元,较2005年增长93.75%。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农民利息负担7061万元。
  以管理措施为抓手,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为确保支农再贷款资金“管得好、用得对、放得好、收得回、出效益”,太原中支指导农村信用社形成规范的管理机制,保证了支农再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发挥了最大的支农效益。一是认真调查摸底,制订投放计划。对农民春耕备耕和涉农信贷投放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农业产业结构变化形势、农户资金需求等情况,并对当地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支农再贷款资金计划。二是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安全收回。严格执行太原中支《支农再贷款考核管理办法》,在再贷款发放上坚持对农村信用社的“六项必审查”。同时,在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上,要求农村信用社严格操作程序,建立支农再贷款专户和台账,在贷款操作中严把调查关、收回关、再贷款档案管理关。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帮扶引导。太原中支每年分两次对辖区农村信用社使用管理支农再贷款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维护了支农再贷款政策的严肃性。
  实践表明,支农再贷款的持续发放有效弥合了农村金融资金需求的巨大缺口,是架起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跨越的桥梁。支农再贷款在欠发达地区持续发放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拓宽农村信用社资金运营渠道、提高经营效益,改善农村信用环境的有效措施。
  政策效应传导中需关注的问题
  对支农再贷款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少数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对支农再贷款发放的真正目的和重要性认识不全面,认为支农再贷款是国家发放给信用社,主要用来解决信用社盈利水平低下问题的再贷款, 将再贷款理解为政策性贷款,与扶贫资金、救灾款混为一谈,积极还贷的意识不强,致使再贷款面临一定的人为风险。二是部分农村信用社过度依赖支农再贷款。有的农村信用社不是积极组织存款来壮大资金实力,而是将支农再贷款作为“不费劲即来即用”的主要资金来源,致使自有资金发放农贷的比例很小。
  支农再贷款期限管理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尽协调。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而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周期一般都在一年以上,因此农信社在投放农户小额贷款时,贷款周期也必须控制在一年以内, 支农再贷款期限设计无法与之匹配,继续沿袭过去“春放冬收”的传统做法,这与北方地区农民的售粮时期相背离,导致多数农户因粮食未出售而不能如期还贷。农户只能不断展期、借新还旧,形成大量贷款“借新还旧”,导致支农再贷款的期限规定,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需求时间较长的农村产业和农业项目等支持力度,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
  支农再贷款利率偏高,农户融资成本增大。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规定联社调剂给基层法人社再贷款的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期限档次的利率,基层法人社再把再贷款资金贷给农户时,可上浮到50%。但由于联社从自身经营效益考虑,对基层信用社发放再贷款高于再贷款利率进行调剂,而基层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时则利率一浮到顶,央行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是2.88%,而辖区农村信用社投放给农户的贷款利率是8.85%,上浮2.07倍。无形中使农民群众的利息负担加重,农业生产投资成本进一步加大,体现不出支农再贷款支农惠农的特点,作为支农再贷款资金承受者的农户实际上并未得到实际利益,政策性优惠的受益者仅仅是信用社而不是农户。
  潜在风险转嫁之嫌,信用社难以重负。人民银行要求对信用社再贷款到期必须全额收回,未收回的那部分资金损失由信用社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隐患。农业是高风险产业,受农业生产的自然、市场等因素影响,出现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必然导致信用社投放的再贷款不可能全额收回,这就需要农村信用社用自身资金来归还再贷款,由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信贷风险没有相应的承诺和补偿措施,全部由农村信用社承担,信用社难以重负,必然会加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负担,影响其运用再贷款支农的积极性。
  对策建议
  加大对支农再贷款的宣传和学习力度。在经济欠发达、农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农信社对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相对较少,对它作为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的认识不足。因此,欠发达地区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农村信用社人员进一步学习相关金融知识,提高对支农再贷款的政策认识,明确支农再贷款是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和增加农业信贷投放的一个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同时,要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树立通过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帮助自身发展壮大的经营理念,通过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来增加资金来源,扩充股本金,盘活资金,扩大营运规模,注重自我积累,加强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更好发挥弥补农村资金不足的作用。
  扩大支农再贷款期限设置区间。规模农业具有投资额度大、投资期限长的特点,而目前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适应规模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建议在现行的期限管理规定中,根据各县市不同特点,按一定比例适当增加中长期支农再贷款,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从而方便农信社在用再贷款资金发放支农贷款时可以农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满足特色种养业、林果业、加工业和反季节农业生产的资金需求,进而从政策上鼓励扶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也增加了农信社的利息收入。
  进一步优化支农贷款利率区间。支农再贷款利率要在兼顾农村信用社盈利的基础上尽量降低农民利息负担,体现支农再贷款的惠农目的。应采用更加优惠的政策,降低现行的支农再贷款利率,将再贷款利率水平与同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一致,维持在1.71%~2.25%之间,接近或低于市场利率,使支农再贷款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按照农户贷款的额度大小和贷款具体用途,制订具体的有差别的浮动幅度,超过一定额度的农户贷款的利率上浮幅度应该在农户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支持农户从事传统的种植业、子女助学的支农再贷款利率可以不上浮,支持农民从事特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和农民购建房的支农再贷款,可以充分利用利率杠杆来进行调节,支持多种经营和结构调整。以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应有的功能,让利“三农”,推动新农村建设,同时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一个比较大的盈利空间,扶持农村信用社逐步消化历史包袱,扭亏增盈,走出困境。
  建立配套的财政政策支持和适度的风险补偿机制。支农再贷款的发放和使用面向“三农”,带有一定政策性因素。由于农业是高风险产业,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对可能出现的损失不能全部转嫁到农村信用社。如果属于农业自然灾害或客观原因造成的再贷款损失,可按一定比例免予再贷款计息或者降低再贷款利率;与此同时要建立财政贴息和保证基金制度。各地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参照国际通例,对农户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同时从财政收入拨出部分专款建立农业贷款风险保证基金,对高风险的农业项目进行担保。但对农村信用社因自身挤占挪用支农再贷款或因信贷管理不力而造成的不良贷款,其风险由信用社全额承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