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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铜钱减重对重量单位值的影响

2012-12-31石俊志

银行家 2012年9期


  中国古代铜钱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流通的历史,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至清王朝灭亡,贯穿着中国皇帝专制历史的始终。中国古代铜钱的发展演化过程,是从足值铜金属货币向不足值铜金属货币转化的名目化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统治者基本上垄断着铜钱的铸造。他们在铸造铜钱时所具有的节铜牟利冲动,是推进铜金属货币名目化的主要动力。由于这种冲动的存在,在中国古代的各个时期,经常地发生铜钱减重的现象。与此同时,重量单位值在中国古代的大部分历史时期中,也呈现着逐步下降的趋势。分析其原因,铜钱减重对重量单位量值的变化,曾经发生过重要的影响。
  中国古代铜钱的减重
  铜钱减重是指铸造者使用较少的铜金属铸造较多的铜钱所造成的新铸钱币重量普遍低于流通中旧币重量的情况。铜钱减重的情况在中国古代铜钱流通史上经常地发生。铜钱减重的历史与铜钱流通的历史同样久远,在秦始皇用半两钱来统一全国货币之前就已经出现。半两钱是中国古代首次实现全国统一流通的钱币形态,始行于战国时期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国以武力统一了天下,并且统一了货币制度,半两钱便成为全国统一流通的钱币。秦国的重量制度,1两为24铢,半两便是12铢。半两钱表面铭文“半两”,法定重量半两,即应重12铢。秦惠文王始行半两钱初期,半两钱曾经足重12铢,是铸铭文字与实际重量相符的钱币。这种足重12铢、文重相符的钱币,近代多有出土,证实了半两钱始行初期是足值的铜金属货币。半两钱自秦惠文王始铸流通后不久,就发生了大幅度的减重。
  战国晚期,由于秦国不断地铸行减重铜钱,同时并不销毁较重的旧钱,于是就出现了大小钱并行流通的局面。近代出土多批战国时期墓葬及窖藏的半两钱,各批半两钱的共同特点就是大小轻重不等、差距悬殊地混杂在一起。截至目前,尚无大小轻重相近的战国半两钱同批出土。以四川省青川县郝家坪战国秦墓出土半两钱为例,该墓出土半两钱7枚,这7枚半两钱的大小轻重,枚枚不同,最轻的3.2铢,最重的14.4铢。该墓被考定为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埋葬的,说明半两钱始铸后仅30年就发生了严重的减重现象。铜钱减重造成了大小钱并行流通,而这种大小钱并行流通,是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的。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秦律竹简《金布律》载: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官府收入钱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丞、令的印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给丞、令验视,然后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得选择。这就是朝廷通过法令赋予铜钱、特别是不足值铜钱,作为名目货币法定流通的职能。官府收取铜钱时,不得拒绝不足值铜钱。百姓交易用铜钱,也不得拒绝不足值铜钱。法律保护不足值铜钱流通,自然促使铸造者萌发节铜牟利的冲动,并由此导致铜钱持续减重的倾向。
  到了汉朝,法律继续保护劣币流通。1983年湖北省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汉律竹简《二年律令·钱律》载: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金不青赤者,为行金。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汉代《钱律》仍然没有规定铜钱的最低重量标准,其立法意图仍然是惩治那些拒绝接受不足值铜钱的人。
  铜钱铸造者节铜牟利的冲动以及法律对不足值铜钱的保护,推动着铜钱减重的进程。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半两钱已经从12铢减重至8铢左右。西汉初年,由于反秦战争和楚汉战争对经济的破坏,半两钱继续大幅度减重至2铢左右。
  铜钱减重的可持续性
  到了西汉初期,半两钱的重量已经降至2铢左右,因而被后世人们称之为“榆荚钱”。朝廷如何对榆荚钱继续减重节铜,就成为当时的一个难题。西汉开国皇帝刘邦的妻子吕后非常聪明,她采纳了一个绝妙的方法——铸行虚币大钱。
  西汉高皇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朝廷开始铸行八铢钱,即铭文“半两”、法重8铢的铜钱。榆荚钱被八铢钱替代,并非1比1的兑换,而是1比8的兑换。据王献唐先生的考证,“殆八铢一枚,当荚钱八枚也”。榆荚钱重约2铢,8枚榆荚钱总量16铢,以1枚八铢钱来替代总重16铢的8枚榆荚钱,便是用8铢青铜替代16铢青铜来行使同等价值的流通手段职能,因此也属于铜钱减重节铜的手段。虚币大钱流通之后,新一轮的减重又在虚币大钱的基础上继续进行。西汉高皇后六年(公元前182年),朝廷开始铸行五分钱,即铸行铭文“半两”、法重2.4铢的铜钱。五分钱的表面仍然铸铭“半两”,但其重量却从8铢降至2.4铢,显然是对八铢钱的大幅度减重。
  朝廷采用铜钱减重措施与发行虚币大钱措施相交替,实现了铜钱减重的可持续性。汉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上林三官五铢钱替代半两钱成为全国唯一合法流通的钱币,半两钱从此彻底地退出了流通领域。但是,发行虚币大钱的方法,却没有因为钱币制度的变化而消失,而是继续被后世王朝所运用。西汉末年,王莽铸行“大泉五十”;三国时期,刘备铸行“直百五铢”、孙权铸行“大泉当千”;南北朝时期,北周武帝铸行“五行大布”,这些铜钱都是以一兑多的虚币大钱,并且铸行后都发生了迅速减重的情况。唐高祖李渊于武德四年(公元621年)铸行“开元通宝”,结束了我国古代纪重铜钱流通的历史,从此铜钱表面不再铸铭重量。但是,铜钱名目化的进程并未因此而结束。朝廷铸行减重铜钱及虚币大钱的事情依然继续不断地发生。唐高宗铸行“乾封泉宝”以一当十;唐肃宗铸行“乾元重宝”以一当十;宋代折二、折五、折十的铜钱更是五花八门、种类繁杂、不胜枚举。
  重量单位值的变化
  秦始皇统一全国度量衡,是将战国时期秦国的度量衡标准推广到全国使用。秦朝的重量单位为:铢、两、斤、石。秦朝的重量制度为:24铢1两,16两1斤,120斤1石。根据对出土权衡器进行实测考证,秦代1斤重量折合现代253克。
  从长期的历史过程来看,中国古代的度量衡并非稳定不变,而是缓慢变化的。丘光明、丘隆、杨平先生综合分析了中国古代各时期度量衡单位值变化情况,见表1。
  从表中可以看出,以秦制比较清制,长度、容量、重量三者的单位值都呈现增长的变化。但是,自秦至清的变化,明显地出现了两个不同的变化阶段:自秦至晋,长度的单位值是逐步增加的,容量的单位值没有发生变化,重量的单位值是逐步减少的;自隋至清,长度和容量的单位值都是逐步增加的,重量的单位值仍然是逐步减少的。在此中间,南北朝时期发生了两极分化,南朝维持了晋制,度量衡的单位值基本上保持了稳定;北朝的容量和重量的单位值却突然地扩大到3倍,长度的单位值也扩大到1.2倍。此后,隋朝继承了北朝的制度,尽管隋炀帝曾经试图恢复古制,但是没有能够取得成功。《隋书·律历志》载:“开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大业中依复古秤。”隋炀帝复古改制没有成功,到了唐朝,北朝后期扩大了的度量衡单位值就被定为制度,即古制三升为当时一升,古制一尺二寸为当时一尺,古制三斤为当时一斤。唐朝对度量衡所做的定制,并没有能够扭转长度和容量单位值逐步上升和重量单位值持续下降的长期演化趋势。
  铜钱减重的影响作用
  从历史长期演化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的度量衡的单位值,各自都在持续地发生着缓慢的变化。度量衡单位值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古代各王朝在征收租税过程中,大多希望在名义上不增租加税的情况下,提高朝廷的实际收益。提高度量衡单位值,正是实现这一希望的有效途径。
  首先,尺度单位值在自秦至清的变化过程中,大幅度增长主要发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其原因在于当时朝廷征收租税的内容多为绢、布。王国维先生讲到尺度的增长时指出:“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间。求其原因,实由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代有增益。”其次,容量单位值在自秦至清的变化过程中,大幅度增长主要发生在北朝及宋、元时期,其原因在于北朝及宋、元时期朝廷征收租税的内容多为米粟。朝廷多收米粟租税的倾向,造成了容量单位值的逐步上升。第三,重量单位值在自秦至清的变化过程中,各个时期都是在逐步地下降,唯独北朝时期出现了剧烈的增长。北朝时期重量单位值剧烈增长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时牧业在社会生产中的比重较大,牲畜肉类成为重要的商品和租税内容,朝廷多收肉类牲畜租税的倾向,造成了重量单位值的上升。
  但是,在北朝以外的其他各个历史时期中,重量单位值却都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其原因应该是受到铜钱减重的影响。中国古代的大部分时期,重量主要用来称量金、银、铜钱等金属货币。货币不同于商品,处于与商品对立的地位。商品主要是由民间生产的,朝廷需要的商品是从民间征收的。货币却是朝廷铸造的,民间需要的货币需要向朝廷换取。朝廷需要商品不断地增加,但是又需要铜钱不断地减重。因此,主要用来衡量谷帛的容量和尺度都呈现着增长的趋势,唯独主要用来衡量金属货币的重量却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当然,朝廷有时也将铜钱作为征收租税的内容。然而,即便在征收铜钱的情况下,朝廷仍然没有要求铜钱的重量上升。其原因有二:首先,铜钱基本上是由朝廷垄断铸造的,朝廷经常给予大小铜钱同等价值的法定法流通能力,自然不能否定自己铸造的减重铜钱;其次,朝廷征收铜钱的目的在于用来购买其他商品。因此,朝廷只关心铜钱的名义价值和购买能力,并不追求其金属含量。
  铜钱减重造成重量单位值与法定重量单位值之间的差距。法定重量单位值标准追随着社会实践变化而出现缓慢的调整,促进了法定重量单位值逐步下降的趋势。这种影响作用,与朝廷征收谷帛租税实践活动影响着法定尺度和法定容量单位值变化的道理是一致的。
  除非朝廷采取了铜钱大幅度减重的货币改制措施,铜钱减重过程是极为缓慢的。一般来说,在市场自然发展变化的机制下,铜钱减重的变化,是在法律规定和行业管理的允许误差之内发生。战国晚期秦国法律就已经对重量单位值误差做出明文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规定:
  “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
  法律要求重量单位值的误差,不得超过1%左右。铸造者利用这个法定误差,铸造不足值铜钱,可以节约铜材1%左右。久而久之,比照大量铜钱的弱减量,法定重量单位值追随着这种弱减,出现了相应的弱减。此后,法定重量单位值的弱减,反过来又为铜钱减重提供了进一步的减重空间。循环往复,就形成了铜钱减重对重量单位值发挥影响的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