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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存比可调而不可废

2012-12-31郦锡文

银行家 2012年10期


  2012年中国经济开始进入下行阶段,国内外对中国经济不看好的舆论似乎比较强烈。中国政府有关领导在2012年四五月份以来一直在全国各地做实地调研,并且有关部门已采取了许多“稳增长”的措施,但似乎效果还不明显。到第二季度末全国经济增速降低到7.6%的四年来最低水平。近期,有些专家学者包括部分银行业人士提出,应该在积极财政政策的基础上,及时调整银行业监管政策,在保持相对宽松货币政策的同时,再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松绑,具体地说就是要放宽“贷存比”指标乃至逐步取消。对此,笔者也谈一点自己的见解。
  贷存比管理沿袭多年,可调而不可废
  什么叫“贷存比”,其实通常也叫“存贷比”,就是把商业银行在某个报告时点的贷款余额与同一时点的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计算公式是:
  贷存比=(报告期表内贷款余额÷报告期表内一般性存款余额)×100%
  上述公式中的一般性存款余额是银行年报中公布的客户存款余额,不包括银行内部统计的“同业存款”余额。贷存比控制在1994年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以来一直都有,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首次颁布以来,该指标就一直作为中央银行监控商业银行“三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重要指标之一。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这个指标和其他几项监管指标也得以保留。2010年中国银监会对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实施了“腕骨”(CARPALs)监管体系,在七大类13项指标的流动性指标中,也有“贷存比”的监管指标,并根据各行的情况有“一行一策”的具体设定。从1995年至今,贷存比的最大上限为≤75%,并且对各类商业银行都适用。从过往的历史看,许多商业银行多年来从未对该指标的合理性提出过质疑,因为它们没有因为在这个指标上受到严格限制而影响自身业务的发展,只是在最近这一两年,有些商业银行特别是部分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款增长势头减缓,或者由于贷款发放势头过猛过快,开始受到监管部门用“贷存比”指标的点拨或监管提示,才产生欲对该指标要求放宽比例甚至干脆废除的念头。在笔者看来,《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在2003年修订和首次颁发以来,已经过了近10年时间,其间还经历了或正经历着经济顺周期和经济逆周期的考验,对这几部法律做适应性更强、科学性更高的修订、补充等是完全必要的,但就现实而言,贷存比管理制度可调而不可废。
  现有贷存比管理指标是否合理
  回顾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在1994年以前,我国目前居商业银行核心的四大国有控股银行当时都是政策性经营和商业性经营“混业经营”的,直至1994年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后,这种“混业经营”的局面才逐渐有所转变。因此,在1994年之前,国内几大专业银行的贷款决策主要是服从国家计划的“行政指挥棒”,听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安排的政策性指向贷款较多,银行自主决策的商业性贷款项目、企业比较少。在那些年份,多家银行的存款相对于发放的贷款总额来说都是不够用的,也就是说除动用银行自身存款外,专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借款(即再贷款)。用银行自己的专业术语是叫“借差行”(即贷款总额大于存款总额、需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的银行)。这样一来,专业银行的“贷存比”在较长时期都维持在10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在1994年之前是没有“贷存比”或“存贷比”这个专业术语或监管指标的,这里只是借用这个说法,方便叙述而已)。1978年我国还没有四大银行的独立存在,其他中小银行更是尚未出生;1993年属于中国从计划经济年代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年代的前夜,当时人民银行对四大专业银行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发现超限额贷款是要处罚的。但即便如此,由于有了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的存在,1993年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还是大大超出了原定计划。
  严格说起来,在1994年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后,人民银行开始对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当时规定的存贷比要求为:银行各项贷款增加额与各项存款增加额之比不超过75%(即只对新增存贷比提出限制性要求,暂未涉及余额存贷比)。这个要求实际也是比较宽松或留有一定余地的。因为在那个年份,四大银行存贷比实际上不可能突破75%的上限指标。原因在于,当时四大银行新增存款的13%要缴存人民银行做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还要留足7%的备付金,另外还要拿出全部新增存款的10%(建设银行为18%)购买新组建政策性银行的金融债券,扣除这硬性的新增存款的25%后(这也是75%的大致由来),各家银行实际还要陆续归还一部分人民银行再贷款(大约占新增存款计划的5%~10%)。如此算来,四大银行当年的存贷比最大限度为70%,如果再做点机动性的临时安排(如同业拆借、联行占款),60%的可能性就是比较现实的。事实也的确如此。据人民银行统计,1994年工行、农行、中行和建行的实际新增存贷比分别为70%、63%、58%和48%。
  话又说回来,当年或许正确合理的政策制度或监管指标在历经18年的风风雨雨冲刷后是否还合理有效?对此需要根据现实状况做全面审慎的分析思考和理性务实的决策判断。笔者认为,贷存比指标主要是管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但这只是其中之一而并非全部。自2010年起,中国银监会管理四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指标有四个,包括流动性比例、贷存比、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其中后两项的比例都是100%,但尚未正式实施。实际上,更大的流动性管理指标是人民银行掌握的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经过两次下调后,到2012年8月末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还在20%,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为16.5%,再加上各家银行都要留足必要的超额备付金(平均2%左右不等),大型银行可以自主运用的存款类资金总体不到全部存款的78%。根据银行合理的资产结构,一部分存款还应作为购买债券的投资或用于同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周转,通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存款的比例也在20%以上。这样算账后,规定商业银行最多可以把75%以内的存款用于发放贷款应该说已经是一个很紧凑的资金运用结构了(即把银行的股东权益——资本金也有效利用了)。为更好地说明问题,不妨用四大银行的数据做一个参照、比较(参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四行2011年平均的贷存比为64.53%,比2010年的62.64%提高了1.89个百分点。这说明外部市场对银行贷款需求还是很强烈的,也说明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增长上遇到了越来越紧迫的挑战,从增长率上观察,四大银行的存款增长除中国银行略好于其当年贷款增长率外,其余三家银行的存款增长率都低于其贷款增长率。换句话说,如果用当年贷款与当年存款的新增数字(时点余额,下同)来比较,有几家银行(如农行、建行)的新增贷存比还是超过90%的,四行平均为82.68%。参见(表2)。
  或许有人会说,现在对贷存比感到压力最大的是中小商业银行而不是大型银行。这话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实际上几大银行的贷存比压力也不轻,有的银行在前两年都是受到监管部门警示或“窗口指导”的。如中行2011年末的贷存比为71.93%,而其2011年的新增贷存比仅为62.91%,这就说明中行前两年(2009~2010年)的贷款增长势头过猛,是唯一贷存比超过70%的大型银行(2009年和2010年末分别为72.04%和71.72%),因此,迫使该行2011年必须大抓存款,适当压缩新增贷款的投放。2012年上半年,四大银行仍将延续以上“增存稳贷”格局。从已经公布2012年上半年报的中行、建行信息看,中行上半年末的贷存比为71.22%,建行为64.54%,均比2011年末有所下降。
  四大银行贷存比的历史观察
  四大银行到2011年末平均的贷存比为64.53%,似乎离监管上限75%还有10个百分点的放贷空间,但这只是数量上的一个静态记录。事实上,四大银行之所以贷存比多年以来都在60%左右,是有历史缘由的。最大的因素就是自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期的两次不良资产剥离,这两次剥离前后共计剥离了四大银行近3万亿元的不良资产,即从四大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把原来属于贷款的部分转移到如今的证券投资科目上,包括重组债券或非重组债券。而四大银行的存款是没有做任何剥离或转移的。
  因此,如果把四大银行已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近3万元不良贷款资产(暂不考虑可能核销或回收的数额)加回到四大银行的贷款科目中,那四大银行到2011年末的贷款总额就是29.26万亿元,相对于当年末40.69万亿元的存款,贷存比就是71.91%,将比静态计算的64.53%高出7.38个百分点。如果用71.91%来衡量,四大银行贷存比距离75%的红线就没有多大调节余地了。此种现象在农行身上表现最为明显。在2007年末,农行的贷款总额为34742亿元,同年存款为52872亿元,贷存比为65.71%。但在2008年农行第二次剥离把7584亿元的不良贷款转作应收财政部款项的“重组债券”后,2008年末农行的贷存比就降低到50.84%,净下降将近15个百分点。通过2009~2011年的加速放贷(包括国家4万亿元投资的刺激),到2011年末,农行的贷存比为58.50%,在四大银行中显得最低。但如果把上述重组债券投资7584亿元加回到贷款中,农行2011年末的贷存比就是66.38%,将比2011年账面记录提高7.88个百分点,在四大银行中居于第二位(在中行之后)。因此,无论是银行自身还是外部学者、经济界人士,都不能受目前一些静态数据的迷惑而做出非理性的判ZFi62EWripwpPAlTFTYyJg==断,发出引导上层决策或舆论偏颇的声音。
  类似情况在中小银行也是有的,只是没有像大型银行那样明显、突出。但中小银行的贷存比相对比大型银行要高。近几年,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上已经对中小银行有一些政策优惠,比如在存款准备金比率上比大型金融机构要低3.5个百分点,对发放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在贷存比上有所放宽等。据笔者初步统计,到2011年末,五家中型银行(五家中型银行是: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均的贷存比为73%,距离75%的监管上限只有一步之遥。这或许是中小银行对贷存比压力感到尤为深重的原因,也是它们希望获得解脱的诉求最为紧迫的缘由。但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并不在于完全放宽贷存比指标的监管约束,更不是废除贷存比就能“一了百了”的。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而且这类途径也是有门道可循的。
  解决商业银行贷存比压力深重的途径
  首先不能走外国银行敞口放贷的路径
  在讨论贷存比管理时,有的学者拿外国银行不设该比例限制,并举例说美国一些银行该项比例多在100%以上来为自己的观点作实证,这种看法是不成立的。首先是外国特别是美国等国家的国民储蓄率比较低,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量有限;其次是外国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不高;再次是外国银行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比较多;最后是外国银行推行资产证券化等制度,贷款可以根据银行需要随时在市场上以证券化产品转让出去。总之,外国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与我国银行的不尽相同,不能做简单的类比分析。事实上,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出来后,许多外国银行都开始对贷款发放谨慎起来,像过去那样敞口放贷的现象已经逐步收敛了。而国内银行目前还有急于做大做强的冲动,一旦在贷存比上失去控制砝码,就会出现难以遏制的盲目放贷、超量放贷、借钱(短期)放贷(长期)等问题,不仅会给银行的贷款资产质量带来更多恶化的威胁,也会给国内货币政策失控、超额现金发放、形成恶性通货膨胀带来难以收拾的危局。这是国内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不能选择的自我失控道路。
  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有机结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行75%的贷存比管理要求是与人民银行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16.5%~20%的存款准备金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必须≥25%等相联系的,需要综合管理而不宜只对其中的某一个指标做出或大或小及或存或废的调整。我国现阶段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配合积极的财政政策是适应我国近期及中长期宏观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科学发展要求的,类似2008年末和2009年那种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扩张财政政策相结合的路子,不到万不得已(如特别重大的天灾人祸或者战争威胁等)是不能贸然尝试的。作为商业银行不能只从一行一地的局部去看问题,寻利益。
  事实上,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行75%以下的贷存比管理,是对商业银行法人的统一要求,而且是按本外币存款总量做核算基础。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许多商业银行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在其法人内部是不受贷存比不能超过75%的比例控制的。现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由于外部市场贷款需求量大、而当地存款不能完全满足,都是要向其总行借入资金才能满足客户贷款需求,它们的贷存比不少是超过75%的,有的已达到80%、90%甚至100%以上。而真正受贷存比约束较大一点的,主要是经济欠发达的一些中部、西部、东北地区的分行或支行。但话又说回来,前些年大型银行剥离不良贷款,也正是中部、西部、东北部的分行、支行占了大头,当然有的银行沿海一些分行也吃过大亏。所以不能孤立地以某些分行、支行在当地的贷存比数值较低、受到地方行政负责人的点拨、批评等就要求敞口贷存比管理而扩大放贷。再从全国看,我国的广义货币M2占GDP的比例已经高达190%以上,这是货币政策管理当局不能不担心的一个全局性危险信号。如果再把75%的贷存比管理放开或干脆废除,很可能在敞口的贷款创造货币的刺激下,M2占GDP的比例很快就会突破200%。届时,恶性通货膨胀的危害就会驾临。试想一下,就是在现行的贷存比管理约束下,我国已经出现了房地产投资信贷、地方融资平台信贷、“两高一剩”行业信贷泡沫较多的风险隐患,一旦再放宽此项多少还有点硬约束的指标监控,就像高速公路不设限速指标一样,将来出问题的概率不仅更大更频,危害也会更严重。甚至不排除可能出现由金融问题转向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等难以驾驭的灾难性危局。
  要适度开放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渠道
  在不能对贷存比敞口开放更不能轻言废除贷存比监管指标的前提下,国家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也不能就维持在现有管理经营模式下消极作为。年初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五个坚持”的要求一定要有所行动。笔者认为,除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要增强弹性、加快节奏外,许多商业银行高层曾经建言献策的资产证券化改革也应该扩大尝试,不宜因西方国家出了一些危机就把本应推进的改革封闭起来。任何改革都是要花一定的成本代价,任何改革也是有得有失的。面对我国有的银行已经成为全球贷款总量最大的银行,如果不在资产证券化的道路上拓展出路,不仅银行的贷款总量会越来越多,而且配比表内贷款的法定资本金需求也会越来越大,对我国的资本市场会构成没完没了地巨额融资压力,一旦不能满足,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就会快速下降,是很难支持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使命的。建议在最大限度地减少该项改革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的前提下,从2012年四季度起,就确定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银行贷款资产,实行证券化的转换。当然如果要转,必须先把法规制度建立起来,可以充分吸取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而不能在法规制度残缺不全、经营管理无章可循、风险责任随意解脱的环境下仓促冒进。
  进行分类指导,不搞一个模式、一刀切
  中国地域广阔,东西南北差异较大,经过几千年的历史沉淀,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造化,在全国总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多了起来。在笔者看来,对我国经济中存在的“三不”——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后两者多是由体制、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和加重的,而不平衡问题就比较复杂,历史的和现实的、客观的和主观的、地理的和人为的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就不是那么好解决,某种程度上不平衡或许已经是一个常态。对国内的金融监管来说,也存在不尽平衡的问题。那么,能否实行差别贷存比管理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建议在《商业银行法》颁布即将20周年或修订即将10周年来临之前,对原来法定确定的某些监管指标进行全面的综合考量和平衡,有的可以更加严格如资本充足率比率和结构质量等,有的可以适当放宽如允许混业经营、跨地域经营,开放利率市场化、实行资产证券化等,有的可以在原定一个尺度的指标上实行差别化指标管理,如存款准备金率、贷存比率、不良贷款率等。或许有人会说,在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各类企业个个平等,不应该有特殊的个人或企业超越法律权限。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不同类型金融企业制订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监管调控指标,这也是立法者应该具有的权力和眼光。就像独生子女政策、职工退休政策一样,30年前或许是需要统一模式的,30年后是否需要做必要调整或差别管理呢?答案应该是:面对现实,与时俱进。
  至于如何制订有差别的贷存比监控指标,笔者认为不能只就贷存比论贷存比,而应该将贷存比管理与各类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存款准备金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社会融资总量管理及银行公司治理水平、效果等综合分析考核,权衡轻重缓急、利弊得失。建议在适度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前提下(如大型银行不超过15%~20%),可以分别规定三档贷存比率:75%≤最高档≤80%,65%≤中间档≤75%,最低档≤65%。具体各家银行执行那个档次,可由监管部门根据每年对各家银行的监管评价和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确定,依法监管和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