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假新闻的成因与防治
2012-12-29李凌
新闻世界 2012年11期
【摘 要】新闻造假由来已久,假新闻不仅侵害当事人的权益,还愚弄受众,同时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防治新闻造假必须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严厉打击。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记者要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此外还需要普通民众增强维权意识,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新闻造假这颗毒瘤,建立真正的健康文明的媒体环境与和谐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假新闻 新闻造假 职业道德
一、假新闻的危害
新闻造假作为传媒界的顽疾,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些年,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中国记协等单位的领导下,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击虚假新闻的专项治理活动。但假新闻依然有恃无恐、层出不穷。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手段更加高明、形式更加多样,因而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危害也更大。
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是新闻工作的基本准则,是党的实事求是路线在新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维护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责任和义务。①依据这个基本准则,“新闻工作者不仅要真实准确地报道事实,而且要做到总体的、本质的真实。”②然而目前假新闻肆意泛滥无孔不入,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新闻媒体上出现的假新闻,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小则混淆视听,误导舆论,愚弄受众,给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大则破坏稳定,挑起国际事端;同时,对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来说,也是致命的打击。假新闻已经伤及了新闻工作的物质基础与崇高声誉。
二、新闻造假泛滥的原因
之所以新闻造假的事情频频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来自媒体及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新闻造假的主观原因
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推进了媒介的繁荣,也细分了媒体的受众,竞争加剧了,生存压力增大,同时诱惑也增多了。商业社会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更加趋向于争名逐利,而“一炮走红”、“一举成名”、“一夜暴富”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又让人特别艳羡,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之人之事也就越来越多,在这种整体浮躁、急功近利的社会环境下,职业压力过大的新闻从业人员中,某些意志力薄弱、职业道德感较差、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往往会选择这种成名的“捷径”。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轻视社会效益,忽视了自身引导、健全社会舆论的责任。这在无形之中助长了假新闻的滋生。
(二)新闻造假的社会原因
1、媒介发展的大环境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变革的特殊时期,处于这样背景之下的新闻传播事业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日益深入,“地球村”的逐渐成形,迫使我国的图书出版和传媒事业加速转制。这个“蜕变”的过程充满希望,其间不可避免的也会交织着许多错综复杂的矛盾,各种观点相互碰撞,各种体制尚待完善,免不了有人要混水摸鱼,铤而走险。
2、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我国在法律与规则的约束力上还有待加强。虽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曾经决定要制定《新闻法》,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与现实的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和意见的不统一,始终未能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3、受众畸形的新闻消费需求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生存压力加大,同时人们的信仰缺失,为了使空虚的精神世界不再无聊乏味,从新奇的新闻中找乐子,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减压方式,假新闻刚好能满足这部分人的需要,于是在这种畸形的消费导向下,提供给受众想看到的东西,成为各媒体在商业社会必须遵从的准则,朴实无华的报道已经难以得到受众的青睐,受众要求媒体提供更加具有感官刺激、内幕爆料的东西来满足自己。媒体在这种压力下,无法从生活本身发现能够满足读者需求的素材时,只能凭空炮制危言耸听的“假新闻”。
三、新闻造假的防治措施
新闻造假是新闻界的公害,防范和杜绝虚假新闻,势在必行。“这内靠自律,加强媒体的责任意识;外靠机制,建立防范虚假新闻的规章制度,两者缺一不可。”③德治法治相辅相成,互相吸收、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共同规范新闻传播活动。
(一)立法机关完善立法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基本方略,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遵循这一原则,走上法制道路。就目前而言,我国各级新闻管理部门,为了防治新闻造假一直在努力,并发布了相应的规章和文件。譬如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报纸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又如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的”的行为,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炮制虚假新闻的党员还应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但是相较西方完备的法律体系而言,我国的立法工作还有好多工作要做。
(二)职能部门严格管理
1、提高造假直接成本
新闻造假的直接成本包括记者为造假所付出的全部的金钱、精力、体力和动用的各种人际关系等等。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大对新闻造假行为的排查力度,使新闻造假无安身之所。如在媒体内成立打假专办,并提高打假的科技含量,让造假者必须付高昂的代价。当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所获收益时,新闻造假行为基本上不会发生。
2、提高造假时间机会成本
新闻造假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指造假者在造假时间的同等时间内通过合法手段可以谋取的收益。这就给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一定的启示:可以通过增加记者通过正常手段获得收益的方式来让造假者自动放弃造假。此外,还可以用增加造假时间的方式,当造假收益不变的情况下,造假所花的时间越长,造假行为越不合算,让造假者主动选择放弃。
3、提高造假处罚成本
新闻造假的预期惩罚成本是造价成本中的主体部分,它是由法定刑和造假的查获几率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假新闻的查处力度要加强,让造假者难逃法网。
4、提高造假的社会附加成本
根据波斯纳对犯罪成本理论的研究和修正,犯罪成本还包括社会附加成本,即由于犯罪行为,公众会对罪犯产生的排斥感。新闻造假者造假后除了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外,还不得不承担源自于公众的不认同感的损失,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使其内心备受煎熬。相信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新闻工作者,在高昂的造假成本面前,会权衡利弊,最终放弃造假的。而我们的职能部门要做的就是,加强对新闻造假的处罚力度,新闻造假之风必将得到遏制。
(三)记者提高自身素质
1、提高职业道德
假新闻之所以层出不穷、源源不断可以说是新闻职业规范缺失最集中最严重的体现。格守职业道德已经成为当前传媒各界赢得公众普遍信任的有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杜绝新闻造假,必须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从主观上、思想上,构筑防止虚假报道的思想防线。在全行业加强职业道德观念建设,记者的道德能够重新归位,让新闻造假走向没落。
2、强化业务能力
新闻记者要写出好新闻,杜绝假新闻,除了提高职业道德外,还应该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记者既要做新闻采写报道方面的专才,又要做掌握全面知识的通才,在不断涉猎其他学科知识的同时,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更新知识结构。
3、端正工作态度
近年来,新媒体不断涌现,新闻工作者队伍不断壮大,这一方面表现了我国媒体发展的蓬勃生机,另一方面不免有些急功近利、心态浮躁的人混杂其间。媒体从业人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报道的新闻事件,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不至于因过失而报道假新闻。
(四)广大公众监督媒体
公民有“知情权”,有权获悉真实的新闻消息,媒介更有责任提供给公众正确的信息,公民应强化权利意识,对新闻界进行监督,发挥舆论的强大作用。在接受新闻报道时,公民要善于思考和质疑,“带着怀疑的眼光,对看到的新闻多一分挑剔,会带给你一种全新的快乐,这是一种理性的快乐,因为识别真假需要思考和知识。”公众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新闻造假行为作坚决斗争,这客观上也有利于整个新闻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五)倡导文明的新闻消费方式
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处于社会转型的中国尤其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风气好了,制假造假者也就失去生存的土壤和空间了,新闻造假也必将淡出人们的视线。
参考文献
①杨保军:《新闻真实论——新闻传播文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②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③朱彦荣,《以制度与法律抑制虚假新闻的发生》[J].《中国记者》,2005(6)
(作者单位:新华社安徽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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