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的思考
——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视角
2012-12-27宋向杰
宋向杰
(1.西南林业大学宣传部,昆明 650224;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的思考
——基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视角
宋向杰1,2
(1.西南林业大学宣传部,昆明 650224;2.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在高等教育场域中,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是解决整个教育公平问题的重要前提.而解决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公平的问题,应当制定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基本法.文章力图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寻找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完善的理由,以期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基本法的尽快制定.
罗尔斯正义原则;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启示
教育公平是当今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而在高等教育场域中,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是解决整个教育公平问题的重要前提.从法律层面上看,要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必须对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和完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声音:在高等教育上,国家已经给予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很多的优惠政策,在法律上也提供了很多保障,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已经了保障,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立法了.因此,要对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和完善,首先必须在理论上得到支撑.在众多的各种理论中,笔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最适合用来解释为什么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还需要进行立法的完善.
1 罗尔斯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对当代思想理论产生广泛影响.之所以能如此,是因为正义问题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每个人生活前景和现实利益,甚至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问题.
那么,在罗尔斯的思想体系中,正义原则到底具有哪些特质或者品质呢?在《正义论》的开头,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她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37同时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分划的方式.”[1]60
很显然,罗尔斯把正义作为衡量社会制度的根本标准.那么,如何安排社会制度才算是正义呢?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
罗尔斯是这样阐述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第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60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强调的是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权利,拥有最大程度的基本自由.他指出,“按照第一个原则,这些自由都要求是一律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1]61换言之,在人的基本自由方面,罗尔斯主张人人平等.因此,这一原则通常被人们称为“平行自由原则”,或者“最大均等自由原则”;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常被称为“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原因在于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彰显了两个前提条件.换而言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第一个条件凸显的是“机会平等原则”,第二个条件指的是“差别原则”.因此,可以发现,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实质指出了社会的平等和不平等应满足的合法性条件,即为了实现现实中的正义或者公正,在现实中的政治、经济权利分配以及制度设计中,不平等是完全可以被允许的.这种不平等并非不正义,相反却是正义的.当然,这种不平等的前提是每个人在分享这些具体的政治和经济权利的机会是平等的,否则就不能被允许的,就不具合法性.
为了解决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内在冲突,罗尔斯将两个正义原则、三个方面按照词典式先后次序排列,提出了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即不平等的分配不得损害基本自由,基本自由是最高位阶的价值.简言之,自由原则优于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机会均等又优先于分配的不平等,即机会平等具有优先性.或者说,机会平等原则优于差别原则.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虽然差别原则在“优先原则”中似乎处于劣势地位,但实际上,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的亮点就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表现出的是一种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通过步步为营的逻辑论证,将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适合每一个人的利益”最终表现为适合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独创性在于他提出了差别原则,即他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才是正义的.而对于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并没有新的贡献,因为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一贯传统.这种传统自洛克以来二三百年间在西方思想家那里得到了充分的论证.[2]
2 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及立法现状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我国在高等教育上,国家确实给予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很多的优惠政策,同时也在法律上进行了保障.然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如何呢?或者更具体的地说,与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相比,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是否真正得到保障?鉴于此,下文从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以及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立法现状两个方面,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保障性进行探讨.
2.1 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
对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本文以1993至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比重为例进行分析.
根据《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93)数据,199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6.4%.而截止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数占学生总数的比重为6.33%,比15年前的6.4%还稍低(见表1).这一数据远远低于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10%的比重.
表1 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数(单位:万人)
此外,截止2008年,少数民族学生数在研究生、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以及其他中所占比重分别为4.59%、5.08%、3.97%、5.15%(见表1).这些比重也远远低于目前国少数民族人口数占全国人口总数10%的比重.
总而言之,在1993年至2008年的15年间,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全国高校在校生总数的比重依然没有提升,远低于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重.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参与比例仍然低于全国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新形势下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仍显得相当落后.
2.2 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立法现状
早在1955年,我国就颁布了《教育法》,在这部教育法典中,第1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1982年,《宪法》第4条和46条分别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民族高等教育权从根本大法上有了法律依据.
在《宪法》和《教育法》的基础上,《高等教育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71条第2款则规定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和贫困学生的学业完成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指出“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政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所属相关机构就民族高等教育还颁布了一些法规和规章.具体有:1978年9月《教育部关于一九七八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意见》(第三、六条),1979年5月《教育部关于少数民族考生参加统考答卷问题的通知》,1981年7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今年高等学校招生是否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录取少数民族学生问题的复函》,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1992年国家教委《全国民族教育发展与改革指导纲要》(1992—2000),1992年《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2002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2004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颁发《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2005年《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加快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方法(试行)》.
3 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的启示
通过上文分析,与过去相比,很显然,我国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确实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立法上,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从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状况相比,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还是明显滞后.而在立法上,虽然制定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目前还不健全,更没有起到完全保障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的作用.
3.1 制定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基本法符合罗尔斯则正义原则的内在精神
罗尔斯是康德哲学的当代传人.他的正义原则是完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的重要理论依据.诚如上文指出,罗尔斯告诉我们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某些法律和制度只要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无疑是罗尔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范畴.当前,根据上文,民族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不健全.表面上,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民族高等教育的立法数量不少.但自1999年高校规模扩招以来,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仅有《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加快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方法(试行)》.因此,面对高校大规模的扩招以及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在整个高校扩招所起的作用,上述几个法规无疑难以满足当前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检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高等教育立法,行政规章多,法规很少,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完整严密,并不具有协调性.国家层面的民族高等教育立法滞后,尚未制定出一个具有基本法性质的统领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法规和规章的《民族高等教育法》,甚至连《民族高等教育条例》也尚未制定.高等教育是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是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参与分配高等教育的途径.因此,按照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思想,“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换言之,必须完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立法.
3.2 完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是罗尔斯差别原则在立法实践中的应用
罗尔斯正义观的核心观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其基本内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者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1]303这句话高度概括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内涵.这一原则要求在强调每个人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应以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作为其基本出发点,通过再分配的正义,在帮助弱者的同时尽量扩大平等,尽量争取结果的平等,减小不平等的差距.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历史、地域等客观原因,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要求的期望、自由、机会、自尊等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上被平等地分配没有实现.“自由平等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只是把造成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因素排除了,却没有排除造成不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自然差别因素.而这种自然的不平等恰恰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同样也是在任何现实社会中都不可避免的.正因为人在天赋、能力、性格、志向等方面是千差万别的,即便是在同一水平基点或者起跑线上,一旦开始运动,都会自然而然第产生差距来.”[3]“机会的开放意味着竞争起点的公平,大家都从平等的或者相似的起点开始.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单靠起点的公平是远远无法得到保证的,甚至于有了起点的公平和过程或者程序的公平保障,也无法保证竞争结果的公平.”[4]
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无法通过个体的努力获取与其他民族或者其他地区相同或者相当的高等教育资源,这就需要通过体制的矫正来弥合他们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劣势.具体而言,就是以最有利于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上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作为其基本出发点,进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立法活动的制度安排,实现再分配的正义,从而使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上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那些人实现应有的权利.这是罗尔斯的“善”的平等分配原则在高等教育实践中的运用,符合“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争取结果的平等,减小不平等的差距的宗旨和精神.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王平.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及现代意义——评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差别原则[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7,(5).
[3]卢昌军.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解读与评析[J].社会主义研究,2007,(3).
[4]万俊人.罗尔斯问题[J].哈尔滨:求是学刊,2007,(1).
Reflecting on Status Quo of Ethnic Minority Higher Education Leg is lation in China——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Raw ls just ice principles
SONG Xiang-jie
(Southwest Forestry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650224;Faculty of Law,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In the field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justice problem of ethnic minority higher education solved is the important premise of that of the whole higher education done. To solve the justice problem of ethnic minority higher education ,It must be drawn up the Basic Law of ethnic minority higher education.The aim of the article is to look for the clause of the perfecting of ethnic minority higher educa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from Raw ls justice principles, giving an impetus to draw up more quickly the Basic Law of ethnic minority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
raw ls justice principles; ethnic minority higher education legislation;inspiring
DP20.0
A
1008-9128(2012)02-0062-04
2012-12-06
云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重点课题(GZ100001)
宋向杰(1973—),男,西南林业大学讲师;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立法学、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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