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经济分析
2012-12-25宋浩波
宋浩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
犯罪的经济分析
宋浩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北京 100038)
犯罪的经济分析是从经济学角度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普通人的一般行为所共有的理性观念出发,研究分析犯罪人以利益最大化观念判断是否实施犯罪的理论,这是它同以往其他学科以犯罪人与普通人不同的假设分析犯罪原因的最大区别。它运用经济学的经济人、市场、成本、效益、收益、边际效用、交换和交易等概念和观点,分析具体的犯罪行为,并以犯罪市场作为典型,概括犯罪行为的活动机制。犯罪市场是从犯罪供需双方及价格杠杆在他们之间的调节作用的角度,分析犯罪和预防犯罪成本的增减、犯罪收益的变化等对犯罪变化关系的影响,探索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为制定预防和治理犯罪对策提供理论服务。
经济人;理性人;犯罪市场;犯罪需求;犯罪供给
对犯罪这种危害社会行为的观察、思考与研究分析,在20世纪中叶以前的漫长历史时期,人们都是从哲学、法学、生物学和社会学角度进行的。直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充分发展,加之美国犯罪率的迅猛增长,给美国经济造成了数百亿美元的巨额损失,从而引起了一些经济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市场经济条件要求人们以经济观点观察问题和处理事务,尤其是对那些求索性的行为更是如此。犯罪,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无疑也像经济活动一样,属于求索性的行为。谋财性的犯罪,如盗窃、抢劫、贪污、受贿、走私等等自不必说,就是那些侵犯人身罪,如绑架、强奸、杀人等也无不带有求索性质。绑架,可能是敲诈、报复;强奸,可能是为了泄欲或泄愤;杀人,可能是为了复仇、谋财等等。至此,经济学家方涉足犯罪领域的研究。经济学家对犯罪的研究,应用的是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从而将经济人观点、市场观点、成本和效益观点、刑罚影响犯罪收益与威慑犯罪观点、保留死刑观点、边际效用观点、提倡多用罚金刑观点、广泛采用辩诉交易观点等等引入犯罪分析或对其做出符合经济学理论的解释,并创立了犯罪经济学。也就是说,犯罪经济学是犯罪的经济分析的理论与学说。
一、经济分析概念和观点的简释
1.经济人。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习惯用语,正像社会学中的社会人一样,最早由约·穆勒提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经济人以追求利益为一切活动的目的乃是人类本性的表现。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人具有个人性,行为动机是物质利益最大化,具有冒险、创新和实干精神等特点。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人也具有经济人的特点。经济人以追求利益和利益最大化为其活动的目的,因此是具有理性的人,犯罪人与其相似,对其行为选择也是理性的。据此,犯罪经济学把犯罪人也归为理性人一类。所以,研究犯罪原因和制定犯罪对策,只要对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与干预,就可制止他们的犯罪活动,使犯罪问题迎刃而解。
2.犯罪市场。20世纪后半期,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自该时期起,人们不仅将犯罪看成是一种社会的毒瘤,而且也将其看成是一种事业。在这种事业中,存在着市场形式,在犯罪市场形式中,被害人和犯罪人构成了供需双方,需方所求由供方提供。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双方的“交易”是非自愿的(自愿的有毒品的买卖、走私物品的交易、卖淫嫖娼等),但犯罪所及之物与事,还是在二者之间转移的,这种转移既类似于普通商品市场中的商品流转,又相当于霸王合同式的交易。由于犯罪市场的存在,因此可以从其运营和供需双方“交易”中,寻求与探索富有针对性的犯罪防控对策。
3.成本和效益。在经济学中,成本是指生产一种产品所需的全部费用,效益是指扣除生产产品所需的成本是否还有盈余,即利润。利润的有无和大小,是决定生产与不生产该种产品的关键因素。经济学家利用成本和效益观点来分析犯罪活动,认为犯罪人既然是理性人,他们的犯罪活动就必然是基于理性思维而实施的。当犯罪成本(犯罪的投入和风险等)较高、犯罪收益较低或没有时,他们就会选择放弃犯罪活动;反之,当犯罪成本较低、犯罪收益较高时,他们就会选择实施犯罪活动。这是经济人的效益最大化原则在犯罪活动中的体现,所以要防控犯罪,就要从解决增加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问题入手。
4.刑罚影响犯罪收益与威慑犯罪。传统观点认为,刑罚是犯罪“易感触”的力量,无论是自由刑还是罚金刑,都能够抗衡犯罪人头脑里的强烈私欲[1]。这是从刑罚直接触及犯罪人感官或利益、对犯罪人施加痛苦的角度出发而言的。犯罪经济学虽然认可刑罚的威慑作用,但它却是从刑罚可减少或抵消犯罪收益角度出发的。也就是说,刑罚可作为调整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效手段加以利用。刑罚是由刑法规定和公布的,具有公开性,因此对犯罪就有事先的威慑作用。减少、抵消犯罪收益,对潜在犯罪人也是事先的威慑。
5.保留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与其他种类的刑罚相比,它的威慑作用也最高。犯罪人如果因为犯罪而被处死刑,他所付出的代价就会使其犯罪收益全部化为泡影,其犯罪所投入的成本也就随之丧失殆尽。因此,它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种无法比拟的。但是,主张保留死刑会不会重蹈“重刑主义”的覆辙呢?不会。因为犯罪经济学的理论是讲究边际效用的理论,只要司法机关严守边际效用,就会使死刑的运用恰到好处。
6.边际效用。在经济学理论中,边际效用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劳务得到完全满足之前最后那个单位的商品或劳务的效用。效用是满足消费者欲望的能力。由于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劳务的消费欲望是随消费量的增加而逐渐得到满足的,因此消费者从该种商品或劳务连续得到的每一单位的效用量是递减的。所以消费者在不断增加消费物品所获得的一系列递减效用中最后一个单位所具有的效用是最小的,也叫限界效用。超过界限的边际,效用就会变为零效用或负效用。所谓零效用就是无效用,负效用就是亏损效用。所以,经济学理论提醒和告诫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要注意边际效用的界限。犯罪经济学借用经济活动的边际效用规律说明刑罚的运用效果,运用刑罚时一定要把握边际效用的递减规律,否则,刑罚适用不当,畸轻畸重,就达不到适用的目的;适用轻了,犯罪人就会不在乎,滋生侥幸心理,认为犯罪有利可图,即使受到刑罚处罚,也还有赚头。适用重了,犯罪人就会产生横竖横的心理,服刑时百般抵触,释放后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所以,实施刑罚务必刑满遵循边际效用原则,以使刑罚充分发挥其遏制犯罪的作用。
总效用与边际效用例表
7.多用罚金刑。罚金刑与自由刑相比具有以下五个优点:第一,它可以使受刑人的名誉和信用得到保护,不受损害,从而鼓励其悔过自新,防止社会歧视;第二,判处罚金刑对贪利型犯罪而言比判处自由刑更加有效,因为贪利型犯罪人最怕其利益受损,他们把利益看得比自由还重要;第三,罚金刑可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因为短期自由刑相对较轻;第四,可适用于单位和法人,因为它不是人身刑;第五,罚金刑符合刑罚的经济原则,与市场经济时代的要求相契合。由于罚金刑具有以上五个优点,因此能够适用罚金刑的犯罪,就不必适用自由刑。
8.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将解决民事案件的方法引入刑事诉讼中来的一种做法,也叫辩诉谈判。就是说,当被告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辩解的时候,为了换取诉讼撤销或尚未提出其他的指控而得到从宽判决的处理方法。犯罪经济学认为,刑事案件中有许多与经济有关的案件,如果采用辩诉交易的办法,就可以减少原告和被告的许多麻烦,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又便于法院迅速结案,因此是可行的和应当提倡的。
二、犯罪经济分析的两个理论假设
1.犯罪人与普通人没有本质差别
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犯罪研究,无论是哲学、法学、生物学还是社会学等学科,都是从犯罪人与普通人的区别出发寻找犯罪原因的,不是认为犯罪人的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人格、性格与普通人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就是认为他们的智力、生理机能发育与普通人相比存在明显的缺陷,或者是教育、家庭和社会环境、人际交往的不同而促使的心理状态与普通人相区别而导致其犯罪的。经济分析则认为,犯罪人同普通人一样,都是有理性的人,都具有追求利益和利益最大化的人类本性,所以他们不存在本质差别,考察他们活动的原因用不着考虑他们的区别,而应当从他们都是理性人,进行一切活动(包括犯罪)都必然要做理性选择,以求达到追求利益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的共同点出发,只有这样,才能揭示犯罪的真实原因,制定出有效的犯罪对策。这是经济分析与其他学科分析犯罪原因最明显的不同之一。
2.犯罪成本构成包含时间的机会成本
在经济活动中,计算成本只是将生产经营的全部消费计算在内,即包括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而不包括生产经营者择业与选择生产经营某类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有无优势的比较,即所谓的时间的机会成本。犯罪成本的计算则不然,它既包括犯罪活动的直接成本投入(这相当于生产成本),又包括因选择犯罪而放弃的某种正常事业应得的利益的损失,即时间的机会成本。这是因为犯罪比从事正常事业多了一项随时都会遭到法律惩罚的风险所致。
所谓时间的机会成本,表达的是同一单位的资源,在同一时间里只能使用一次,如果在生产中,将其用在生产甲种产品上,就不能同时又用在生产乙种产品上,这说明资源的使用具有择一性。资源的择一性,又反映了资源的稀缺性。物质资源是这样,时间资源也是这样。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因此时间就成了人生的最宝贵资源。一个人怎样有效地利用自己的时间资源,这是理性人都会考虑的。犯罪人在考虑选择犯罪时,就决定放弃花在犯罪的时间中能够从事正常事业而应得的利益,实际上他就是将这部分应得的利益作为成本投入到犯罪中。但是犯罪如果败露,便会遭到法律的追究和惩罚,不仅会失去犯罪直接投入,如购买犯罪工具的花费,踩点用去的时间等等,而且还会将其时间的机会成本丧失。时间的机会成本构成包括社会的平均工资率,个人受教育的程度、年龄等等。社会平均工资率是犯罪人选择犯罪而不选择做工所放弃的一般利益,这是从概率上讲的,所以能成为构成犯罪成本的要素之一。教育程度高低对就业具有影响力,教育程度高,就业机会多,薪酬也相对较高;教育程度低,就业机会少,薪酬也相对较低。所以,受教育程度也成为构成时间的机会成本的一个要素。人的年龄之所以能成为时间的机会成本要素,是因为经历、经验、掌握的知识多少都与年龄有关。时间的机会成本的另一个含义是,人在选择甲职业的同时,也就放弃了选择乙职业和丙职业等等的机会,而选择乙职业和丙职业等等的收益,可能比选择甲职业还高,但由于已经选择了甲职业,也只能放弃选择乙职业和丙职业等等,因为一个人不能分身同时从事几种职业。这也是由成本使用的择一性决定的。犯罪人选择犯罪,也就等于放弃了选择其他职业,同时也等于放弃了选择其他职业所能得到的全部收益。不仅如此,他还将自己所受的教育、相应的年龄投进犯罪中,构成了部分的犯罪成本。
三、经济分析中的犯罪市场分析
市场,在经济学理论中原指流转物——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集中流转的场所。后来,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增加,这种流转活动也不断地扩散和延伸,它的含义也在不断地扩大,将凡是交换活动的行为也纳入其中。因为市场中的“市”是对交换行为的概括,体现的是特定的交换关系,“场”是交换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要件,没有交换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这两个要件,交换活动就不能进行。但是,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扩大,人们的交换行为也广泛发生。虽然集中交换的场所仍是交换行为主要发生的场所,但其他地方,如生产者所在地等,交换行为也随时随地发生。因此,市场的含义也就随之扩大了,对此,人们也都理解。
1.犯罪市场的概念
犯罪市场的概念是从经济学角度对犯罪行为活动机制进行的概括,它还是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解剖的典型事例之一。在商品市场中,商品交换是由供给者和消费者双方的交换活动完成的。供方向需方提供商品,需方向供方支付货币,或者与对方交换等价的物品。交换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和遵守自愿原则。而在犯罪市场中,既有与商品市场相同的模式,如走私物品的买卖、吸毒者与贩毒者的毒品交易、嫖客与娼妓的卖淫嫖娼活动等等,也有不同于商品市场的模式,如抢劫、盗窃、杀人、绑架等等。相同模式是供需双方交换行为发生采取了自愿的原则。不同模式是需方违背了对方的意愿单方面采取了侵犯对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手段,达到了获取或伤害的目的。这种不同的市场模式,类似于经济合同签订中的“霸王合同”,只有需方犯罪人单方面的自愿意思表示,而无供方犯罪被害人相对应的自愿意思表示。它与商品市场的强买强卖现象很类似,所以将其归入犯罪市场范围是有道理的。
违法性是犯罪市场与经济生活中的商品市场的本质区别。不管是哪种模式的犯罪市场都是非法市场。非法市场指的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将某些物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转的市场,这是因为这些物品具有或者相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尽管它们中有的在某些领域和场合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但由于它们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使用不当就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所以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对其流通和使用范围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以及禁止或限制。
可见,犯罪市场是国家不允许存在的地下非法市场,但由于它在社会生活中又实际存在,它的存在不仅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还破坏了社会稳定,危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治理和寻求对策。
2.犯罪市场的主体
市场的活动是交换活动,所以市场的主体就是从事交换活动的人。商品市场的交换活动是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的,因此,商品市场的主体就是进行交换活动的供需双方。同样,犯罪市场的“交换”活动也是由供需双方进行的,不过犯罪市场中的供方是犯罪被害人,需方是犯罪人,二者的身份既是明确的,又是固定的。供方在犯罪市场中特别是在非自愿模式的犯罪市场中是被动的供应者,而需方则是主动的需求者,这也是犯罪市场始终成为需求型市场的重要原因和标志。
偏好是市场存在的心理前提,因为供需双方偏好的满足是通过市场交换得到互补的。所以,只要偏好存在,市场就会存在。在商品市场中,供需双方均有偏好,市场通过价值规律使偏好趋向一致来达到供求均衡,发挥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在犯罪市场里偏好呈单向性,只有需方有需求偏好,而无供方的供给偏好,因为供方即犯罪被害人根本就不愿意为需方即犯罪人提供任何东西来满足其犯罪需求,所以更不要说有什么供给偏好了。另外,供需双方对犯罪市场交易结果的心理预期也体现出偏好的单向性。在交换前需方就期待交换结果对自己有利,并使这种期待心理转化为积极的追求行动,促使这种交换结果发生,这也是心理学所说的“情感预期”。而供方在交换前根本就没有什么预料,所以更谈不上对结果有什么预期了。
犯罪市场的供方众多,既包括广大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又包括社会和国家。以贪污公款为例:贪污犯是有限的特定身份的人,如果他没有获取金钱的偏好,就不会实施贪污公款的行为,他所实施的贪污公款的行为在侵犯财产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有关的财会金融管理制度,因此被其侵犯的单位和国家都成了贪污犯实现犯罪需求的供应者。作为需方的犯罪人则是特定的个人。另外,有些犯罪如买卖走私物品、枪支弹药、国家保护的珍稀动物和文物等犯罪,从活动方式上来看有如商品市场的交换活动,有供有求,但从法律上来说,此类活动就是犯罪,供求双方都是犯罪市场的主体。
3.犯罪市场的客体
犯罪市场的客体是犯罪市场中犯罪对象的交换关系。犯罪对象相当于商品市场中的商品,而商品在市场上的交换必然要引起其所有权的转移,但这种转移是合法的,因为它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下发生的,同时也是国家法律允许和保护的。而犯罪市场中的犯罪对象的交换则不然,它既不符合商品交换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同时也是对国家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侵犯。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侵害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法益和社会关系来实现他们的犯罪目的和使犯罪需求获得满足。
犯罪市场中的商品与经济生活中的商品不同,经济生活中的商品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能够成为各种体现法益和社会正常关系的物质承担者,而犯罪市场中的商品即犯罪对象虽然也能作为法益和社会关系的物质承担者,但随其转移方式的违法而变为违禁物,即赃物。需方即犯罪人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只能靠强迫或欺骗等犯罪方式迫使供方即被害人提供。因此,这种交换其价值和效用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这种商品的价值效用只对犯罪人有所表现,对社会与被害人则完全是负效用。所以商品的价值规律作用在强买强卖的犯罪市场中已被扭曲。
4.犯罪需求
故意犯罪是犯罪市场研究的前提,因为故意犯罪者具有明确的追求犯罪的意识,符合犯罪市场主体(需方)自愿的条件,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和被害人都没有犯意,所以不具备自愿意识,故应排除在外。需求和供给是市场存在的两个决定条件,同时也是相互作用的两种力量。由于犯罪市场也是市场,因此犯罪需求和犯罪供给同样也是犯罪市场存在的两个决定条件和相互作用的两种力量。犯罪经济分析理论为了说明犯罪需求与犯罪供给在犯罪市场上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完全竞争的霸王合同式的犯罪市场作为假设,因为这种市场较为准确地体现了犯罪的本质。在这种犯罪市场中,它的主体人数众多,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关系为主,犯罪对象是犯罪被害人的财物或其人身(犯罪被害人既具有犯罪市场中主体的身份,又能成为犯罪侵害的目标和对象,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他们是有双重身份的人)。犯罪市场在隐蔽中能自由运行,犯罪被害人及其财物是这种市场上的犯罪对象和侵害目标,不存在垄断。
在犯罪市场中,犯罪需求是犯罪人在特定时间里和某一价格下(这里的价格是指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和风险)对某种犯罪对象追求并且可取得的数量。而犯罪需求要想得到满足,犯罪人就必须具有犯罪欲望(犯罪的渴求)和实施犯罪的能力。这两个条件缺少一个都不能形成有效的犯罪需求。因为,犯罪人只有犯罪需求欲望,没有犯罪能力,犯罪就无法实施。犯罪需求欲望并不等于犯罪需求,犯罪需求是有效的需求,有效的需求是欲望和能力的统一,二者兼备,有机结合,才能使犯罪需求变为实际的索取行动,因为实施犯罪的能力是使犯罪欲望得到实现的保障。此外,犯罪需求还受犯罪对象供给价格的影响。犯罪对象供给价格除由自身的价值决定外,还与供给者即犯罪被害人对供给物、自身安全等的防护意识、防护能力以及社会安保措施的得力与否、法律保护、惩罚的力度等有关,它们的强弱直接影响犯罪对象价格的高低。所以,在谈到犯罪供给者对某种犯罪对象的供给量时,必须说明与该供给量相对应的供给价格。另外,这里所说的犯罪需求量是指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相应获取的基本数量,实际究竟是多少,还取决于犯罪市场上供需双方力量决定的均衡价格。
犯罪人对犯罪对象的需求是由犯罪需求量体现的,而犯罪需求量的大小又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其中,除随机因素外,经常有影响作用的因素有:体现该种犯罪对象自身价值的价格、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花费即成本量、犯罪人的偏好、可替代的犯罪对象的价格以及可转化为犯罪成本、额外附加量的犯罪被害人的被害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对其财物的安保措施、社会的安全防范协助、法律保护和对犯罪惩罚的力度等等。
犯罪对象自身价格是犯罪需求量的决定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某种犯罪对象的需求量首先与这种犯罪对象自身价格直接相关。由于犯罪对象自身价格体现犯罪对象自身价值,因此犯罪对象自身价格越高,犯罪需求量也就越大;犯罪对象自身价格越低,犯罪需求量也就越小。
犯罪成本量是影响犯罪需求量的又一个决定因素,犯罪成本量增多时,就会导致犯罪对象市场价格上升,这种上升的价格并不是由于犯罪对象价值变化引起的,而是由于其成本量提高造成的,所以它会引起犯罪需求量的减少和犯罪目标的转移;相反,犯罪成本量减少时,犯罪需求量就会增加,前述的犯罪被害人对供给物和自身的防范意识的强弱、防护能力的有无和大小、社会安保协助情况、法律保护和对犯罪惩罚的力度等,都是转化成犯罪成本量的因素,同时也是转化为犯罪对象价值以外的附加价格,这种附加价格的变化都会引起犯罪需求量的变化。
犯罪人的偏好是影响不同类型犯罪需求量的决定因素。犯罪人的性格、脾气、习性、嗜好不同,其犯罪偏好类型也不同,如有的偏好施暴,实施抢劫、杀人犯罪;有的偏好金钱,实施诈骗、拐卖人口等犯罪;有的偏好性犯罪,实施强奸、卖淫嫖娼;有的偏好高技术犯罪,实施黑客行为、电脑犯罪等;有的多种偏好都有,等等。犯罪人的偏好不同,导致犯罪需求量类型的不同和变化,所以,它是决定不同类型犯罪需求量的影响因素。就是说,犯罪人对某种犯罪对象的偏好程度越强,其所需求的犯罪对象的需求量越大;偏好程度越弱,其需求量越小。同时,同一犯罪偏好类型的犯罪人越多,其所偏好的犯罪对象的需求量越高;同一犯罪偏好类型的犯罪人越少,其所偏好的犯罪对象的需求量越低。
可替代的犯罪对象的价格是不同类型犯罪对象需求量的影响因素。由于可替代的犯罪对象与不同类型犯罪对象可以相互替代,因此当某种犯罪对象因附加价格的增加变得昂贵时,犯罪人就会压缩或转移对该种犯罪对象的需求,从而使对该种犯罪对象的需求量减少,或者由于犯罪需求的转移导致某种可替代的犯罪对象的需求量增加。
另外,犯罪预期也是犯罪需求量的一个影响因素。当犯罪人预期其犯罪能够获得成功时,就会实施犯罪,犯罪需求量就会随之增加。反之,当犯罪人预期其犯罪难以获得成功时,就会停止实施犯罪,犯罪需求量也就会减少。
影响犯罪需求量变化的相关关系是一种函数关系。这种函数关系表明了在犯罪市场的交易中,某种犯罪对象的各种可能的犯罪需求量与相互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
5.犯罪供给
犯罪供给同犯罪需求相对应,是犯罪被害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向犯罪人提供犯罪对象的行为。所谓不情愿的情况包括犯罪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保护能力或保护措施较差和价格的影响而被迫或不自愿地“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犯罪对象。同犯罪需求一样,作为犯罪供给者的犯罪被害人必须具备供给某种犯罪对象和缺乏犯罪被害防范意识或防范能力两个条件。如果犯罪被害人没有供给某种犯罪对象的条件,犯罪即使发生了,犯罪人的犯罪需求也得不到满足。如果犯罪被害人对犯罪被害的防范意识很高、防范能力较强、防范措施有力,犯罪得逞的机会就会大大降低,形不成或很少能形成有效的犯罪供给。
决定犯罪对象是否供给和供给量大小的影响因素很多,除了随机因素外,通常还有体现犯罪对象自身价值的犯罪对象自身价格、犯罪预防的成本、犯罪预防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可替代犯罪对象的价格等等。
犯罪对象自身的价格是犯罪需求量(见犯罪需求之分析)和犯罪供给量共同的影响因素,因此它也是分析犯罪供给量的重要因素。
犯罪预防的成本投入也影响犯罪对象的价格,就霸王合同式的犯罪市场模式而言,供方犯罪被害人是以安全最大化为目标的。通常,反映犯罪对象自身价值的价格越高,犯罪被害人越会加强保护,增加防范力度,从而导致犯罪市场上的有效供应量减少;相反,犯罪供给量就会增加。可见,犯罪预防的成本量对犯罪供给量是有影响的,二者呈反向变化。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犯罪市场(如走私物品买卖、毒品买卖、卖淫嫖娼、买卖人口、行贿受贿等犯罪主体的交易)模式中,情况则相反,犯罪预防成本量投入越多,犯罪对象的价格也就越高,犯罪的供给量就越大;犯罪预防成本投入量越少,犯罪对象的价格越低,犯罪的供给量就越小,二者呈同向变化。
犯罪预防的技术水平高低是对犯罪对象供给量产生影响的另一个因素。通常的情况是,犯罪对象供给量由于受犯罪预防技术水平影响而发生变化,其变化的方向是与预防技术水平的高低相反;犯罪预防技术水平高,犯罪供给量就会减少;犯罪预防技术水平低,犯罪供给量就会增多,这说明加强技术预防的重要性。
其他可替代犯罪对象的价格,也是犯罪对象供给量的影响因素。因为在犯罪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对象价格不变或略有变动时,其他可替代的犯罪对象价格上涨和涨幅大于犯罪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对象变动价格,犯罪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对象供给量就会增加。反之,其他可替代的犯罪对象价格下降和降幅小于犯罪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对象变动价格,犯罪被害人提供的犯罪对象的供给量就会减少。这种减少是由于替代犯罪对象价格下降,变得比较“便宜”使犯罪发生了转移造成的。
犯罪供给量的预期也是影响犯罪供给量变化的一个因素。当犯罪被害人预感到自己的财物或人身可能成为犯罪人正在寻求的犯罪需求对象时,就会加强防范,从而造成犯罪供给量的减少;如果犯罪被害人没有预感到自己的财物或人身可能成为犯罪人正在寻求的犯罪需求对象时,他就会放松防范,导致犯罪供给量的增加。
影响犯罪对象供给量变化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一种函数关系,其中有的因素为自变量,有的因素为因变量。自变量和因变量都是相对的,主要由使用者根据需要来确定。
6.犯罪市场的均衡价格
犯罪市场的均衡价格是犯罪供需双方的“成交”价格,也是犯罪市场的实际价格,即犯罪需求价格和犯罪供给价格的大致平均价格。犯罪需求价格是犯罪人想要实施犯罪的价格,犯罪供给价格是犯罪被害人对犯罪对象想要保护防范的价格,二者都是单方面的价格,还未成为犯罪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要确定某一犯罪对象在犯罪市场上的成交价格是多少及其供给量,就需要通过供需双方讨价还价来决定。犯罪市场的这种价格就是犯罪对象在流转中供求双方自觉或不自觉地达成一致的均衡价格问题。根据供求法则,当某一犯罪对象的价格上涨时,其犯罪需求量就会减少,犯罪供给量就会变得相对过剩而出现供大于求的现象。反之,犯罪供给量就会减少,犯罪需求量则会增加,出现求大于供即供不应求现象。二者随着这种价格变化而增减变化,但这种变化达到某一均衡点时,就会自动停止。这样,就形成了犯罪市场上的均衡价格,即供求双方两种相反力量达到了均衡状态的价格。
分析犯罪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及影响其价格的相关因素,是为了运用经济学的市场理论调控犯罪行为和犯罪几率,制定相应的犯罪对策,有效地预防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实现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这是我们研究犯罪市场和对犯罪进行经济分析的目的。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0.
Economic Analysis on Crimes
SONG Hao-bo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China 100038)
The biggest difference the economic analysis from other studies on crimes lies in that it researches on the offenders’criminal motivations of the maximization of their economic benefits.It employs terms and concepts from economics such as economic person,market,cost,efficiency,profit,marginal utility,exchange and trade,etc.It analyzes the actual crimes and summarizes the mechanism of criminal activities.In the crime market lies the demand and supply of crimes,with the price as a lever adjusting the two forces.The analysis on the effects of the increase and decrease of cost of crimes,on the changes of earnings from crimes would be conducive to the coming into being of new methods preventing and curbing crimes.
Economic person;Rational person;Crime market;Crime demand;Crime supply
D924.11
A
1008-2433(2012)01-0013-06
2011-11-12
宋浩波(1937—),男,吉林长岭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与犯罪生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