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认同与制度: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问题研究
2012-12-23邱梦华
邱梦华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1620)
利益、认同与制度: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问题研究
邱梦华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上海201620)
在农民“原子化”和社区“碎片化”的背景下,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持续生长是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提升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基于单一视角的理性选择理论、历史制度主义理论或社会资本理论都不能全面地解释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动因。本文在整合这三种理论的基础上建构出一个“利益—认同—制度”的综合性解释框架,说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就是农民在利益、认同和制度的混合机制作用下,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与合作的集体行动过程。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利益;认同;制度
自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后,“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了政府管理部门和学术界的关注视野。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建设,是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的重要保证。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是指在乡镇及村落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以满足农民需要为目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近些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在农村现代化中做出了独特的贡献”。[1]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矛盾日益突出,这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存在自主性弱、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缺乏持续、有效的内源性生长动力。如何在“原子化”的邻里结构、“碎片化”的基层社区条件下,使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获得持续的内源动力呢?本文在比较分析理性选择理论、历史制度主义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基础上,指出任何单一理论视角都不能全面地解释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动因,进而构建起“利益-认同-制度”的综合性解释框架,说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就是农民在利益、认同和制度的混合机制作用下,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与合作的集体行动过程。
一、文献回顾:三种不同的理论视角
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后30多年里快速发展,其生长动因何在呢?现有相关研究主要基于三个不同的理论视角来解释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
(一)理性选择理论
这种理论在微观层面上,从“理性人”假设出发,用农民解决公共事务的需求和个人利益的驱动,来解释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理性人”假设,即假设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理性行动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地考虑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2]农民是否愿意合作组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是否愿意积极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活动,也是一种理性行动。有学者通过对在现实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农民与收购商的博弈分析,指出农民合作这一制度变革是在农民及相关利益主体潜在经济利润的驱使下进行的,符合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3]但农民是否参加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理性行动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计算,还受到许多因素制约。吴理财认为农民的一些在外人看来怪异的、不符合所谓理性的行为逻辑,只有放置在特定的生活场景或制度环境中才能被理解。[4]但理性人在集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合作行动中往往是非理性的,在现实中表现为集体利益无人关注,公共产品无人提供。为什么农民在有共同需求和明知合作好处的情况下却无法组织起来?当前中国很多农村地区存在的农民合作难的现实,迫使我们不能满足于理性选择理论的解释。
(二)历史制度主义理论
这种理论从宏观层面上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迅猛发展的原因。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生成是某一历史进程的具体遗产,强调制度的演进与特定的制度起点相关;制度具有黏性,在特定时空里形成的制度愈强大,对于社会变迁的阻滞性愈强。虽然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被视为“全球结社革命”的一部分,但中西方社会组织兴起的原因还是不一致的。当代西方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是上世纪70年代伴随着西方福利主义与自由市场的“双重失灵”而产生的,而当前中国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与西方意义有本质区别。因此,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兴起应从更加广阔的社会生态环境背景进行分析,包括家庭的变迁、城市化、中国独特的政党制度以及执政党执政方式的转变、社会价值取向和精神旨趣的变化、中国阶级阶层的变化等等。[5]具体就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而言,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政治格局的变化以及社会结构的变迁是其兴起的制度环境。正是中西方社会不同的制度环境及其路径依赖,构成并形塑了中西方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不同背景与特征。而且,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不是被动地受制于外部制度环境,反过来,它的兴起也会促进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6]但历史制度主义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外部制度环境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不同地区与村庄的社会组织发展程度却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它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对各种制度如何确切地影响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复杂解释,即没有提出具体且确切的因果链来说明制度的影响机制。
(三)社会资本理论
这种理论在中观层面上强调信任、规范、网络等因素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建立与持续运作的重要作用。学者主要从社会资本对于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积极作用角度来研究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李熠煜认为农村自身广泛社会资本的运用是当代中国乡村民间组织生长的主要原因。[7]陈雷、仝志辉以甘东用水协会为例说明社会资本在维持农村社会组织运作中的重要性。[8]贺雪峰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社会资本这个概念,但是用了一个内涵相关但表达更直观的词语——“社会关联”——来分析农民集体行动困境的原因,他认为不同村庄提供公共品多少的差别主要源于不同农村的社会关联度的差异。[9]但社会资本理论也存在一个严重的局限性,即概念中的因果问题。正如纽顿(Newton)指出的,帕特南的社会资本概念将主观的社会规范(信任)、客观的社会特征(社会网络)和结果(有效性和效能)混合在一起。[10]社会资本理论混淆了社会资本的“来源”与“收益”,存在着逻辑循环论证和同义反复的嫌疑,因而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同村庄具有不同的社会资本。
综上所述,三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动因,丰富了研究视野,拓宽了解释空间。但不同理论在提供某一独特视角的同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解释上的盲点。因而,笔者尝试综合理性选择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理论,构建一个“利益—认同—制度”的解释框架。
二、“利益—认同—制度”: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的解释框架
(一)利益: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的前提条件
利益是一切行动的基础,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也必然受到农民利益驱动的影响,因而有必要吸收理性选择理论中“利益”的概念,但此处的利益不是基于“理性人”假设的个人利益,而是托克维尔式的“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在一定客观条件下,为了满足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对于一定对象的各种客观需求。通俗地讲,利益就是对人们未来有好处的事物。当然,这个“好处”对于不同时间、不同的人而言,其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利益是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并达成合作的重要驱动力。在传统时期,农村不乏以集体行动出现的农民合作。农民在宗族、乡里制度以及其他民间机构的组织下,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以实现农民在农业生产、安全防护、稳定秩序等方面的基本利益。在再分配时期,农民在国家主导下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但是,当农民意识到公社制度并不能给他们带来持续的利益,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自身利益时,在巨大的生存压力面前,他们毅然地选择了“大包干”而实质性地“修改了制度”。[11]进入转型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意识形态压力的减弱,农民的个人利益得到确认,经济理性选择成为农民行动的基本逻辑。经济理性选择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按照人们约定的经济活动规则和认识的经济规律,对经济活动的成本与效益进行计算、预测、评价和推论等等逻辑思维的社会行为”。[12]这种理性计算因子不仅停留于经济领域,而且开始渗透到农民生活的各个角落。个人经济利益成为农民行动的唯一出发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化为赤裸裸的金钱关系,传统社区公共生活走向瓦解,进而出现了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困境。也就是说,当前多数中国农民只看到眼前的、可以直接计算的个人利益,而看不到长远的、无法量化的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对当下的私利的过分看重与强调,使农民不愿意合作起来以谋求长远利益和共同利益。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利益的协调变得更加无能为力了,农民合作难问题较税费改革之前更加突出。
根据赵泉民的分析,“个人主义”是西方国家合作化成功的前提;但当前中国农民表现出的却是不正常的“自我主义”。[13]虽然改革开放之后,农民的个人利益得到承认,农民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不断增加,但农民的公民意识并未得到同步增加,农民在追求个人私利的过程中并未伴随着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正是农民褊狭的个人利益观与自我主义导致其陷入合作难的困境,进而阻碍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有必要使农民正确理解个人利益。恰当的个人利益是在一定共同体里广泛的公共需要背景下的自我利益,是有远见的而非短视的自我利益,是有助于促进他人利益的自我利益。“‘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不要求人们发挥伟大的献身精神,只促使人们每天作出小小的牺牲。只靠这个原则还不足以养成有德的人,但它可使大批公民循规蹈矩、自我克制、温和稳健、深谋远虑和严于律己。”[14]也就是说,要使农民正确理解个人利益并不是要求农民的纯粹的利他主义,只是要求在互惠范围内,从村庄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中间接地实现自我利益。只有当农民正确地认识到个人利益的包容性与长期性,增加了合作的意愿与动力,其才会参与到组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去。农民对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正确理解是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的前提条件。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只有满足了农民的个人利益、实现了村庄的共同利益,才能得到持续的发展。
(二)认同: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的社会基础
鉴于社会资本概念中的因果问题,为避免循环论证的混乱,笔者剔除作为社会资本客观形式的“网络”,关注社会资本的主观价值层面——信任与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用“认同”概念来替代,强调农民对社区的认同是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的社会基础。信任作为社会资本的要素之一,既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之上的不设防的心理状态,又是一种以对他人能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的期待为取向的社会行为。信任具有简化的功能,能够减少社会交往的复杂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各方合作。社会资本的另一要素——规范是指群体所确立的行为标准,其可以由组织正式规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帕特南强调互惠是规范最为重要的一种。普遍互惠规范可以有效地约束投机,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由信任、规范的定义与功能可知,它们与社会学的另一个重要且相对明确的概念“认同”有着紧密的联系。认同是个人拥有关于其所从属的群体,以及这个群体身份所伴随而来在情感上与价值观上的重要性的知识,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一种集中体现。[15]人们对其所属群体的认同,会促使人们信任群体成员并遵守群体规范。没有对群体的认同,就不会形成对群体成员的信任,也不会形成群体内部的互惠规范。因而,在此直接用“认同”概念来分析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
个人的群体认同程度与个人参与群体活动的行动有正相关关系。Kelly认为,低度认同者在行动决策中更注重个人利益的计算,而高度群体认同者则感到了忠诚和团结,并由此克服了集体行动中个人成本方面的障碍。[16]很多时候,农民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活动是基于寻求联系和互动的需要而非某种理性的计算。农民的社区认同是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心理动力。与利益联系相比,注重归属感的认同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更加具有稳定性。在传统时期,国家权力无法直达乡村社会,农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公共物品都需要社区自给,“这些公共事务的功能性需要与中国传统文化的选择性亲和关系,最终建立了农民对村庄或家族的基本认同。”[17]在再分配时期,在国家权力深度干预和强大的意识形态控制下,农民表现出较强的集体意识和社区认同,虽然这种认同是基于对集体经济的依赖以及对权力的服从,而非独立和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正是这种认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维系了农民在国家主导下开展的集体化与公社化运动。进入转型时期,一方面,分田到户之后,农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主权和独立性,集体资源与福利供给严重萎缩,农民对集体组织和农村社区的依赖急剧降低,中国农村社会日益趋于“个体化”,即“社会中的个体以自足的方式存在”;[18]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及农村多种所有制的发展,农民的职业、身份、利益、观念等进一步分化,农村社区的异质化程度不断加深,农民的流动性日益增大,人们之间关系的稳定性降低,社会规范对行为的约束力受到削弱。可见,农民作为个体的自由度提高了,但农民的集体或社区认同却不断弱化,农村社区陷入认同危机。如何重建农村社区的认同,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始于2005年,以重建农村社区生活共同体为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未能重新建构起农民对集体与社区的认同。这是因为新农村建设仍然以农民的被动参与为主,参与的目的也多是为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参与过程并没有改变村民的心理特质,也没能使他们产生一种超越个体利益的公民精神和因参与了社会建设过程而生发出主体性。
要重建农民对社区的认同,可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要走“服务之路”,即通过“服务”将分散的人们重新联系起来,在“服务”的基础上重建社区认同。[19]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是一个社区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形成人们认同感的条件。完善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可以将农民与社区联系起来,赢得他们对社区积极的、发自内心的认同。第二,要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真正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中来。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向农村提供大量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使这些资金转化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公共物品,必须让农民表达他们的公共品需求偏好,让农民决策如何用于村庄公共事业。[20]民主的参与过程有助于农民加强对集体的认同。通过重建社区认同,可促使农民自愿地投入、参与到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自组织中去,进而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因为,农村基层社会组织是承接国家财政资源并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良好载体。
(三)制度: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的外部环境
任何组织都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其发展受到所处环境的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是在和周围环境相互作用下不断变化并不断适应周围环境的过程。关注组织的环境,“不能只考虑技术环境,必须要考虑它的制度环境(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即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所‘广为接受’(taken-for-granted)的社会事实。”[21]因此,有必要汲取历史制度主义理论重视“制度”分析的优点,探究制度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的影响。制度是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外部环境。
传统时期,“双轨政治”为农村社会实现以家族组织为主的自治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总的来说,国家对民间生活的控制十分严密,对民间结社予以严格限制。再分配时期,人民公社制度则完全取消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国家先将传统的民间组织视为封建的、落后的遗物加以废除,再将所有农民整合进“政经社合一”的公社组织中。进入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改革、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以及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制度的出台,使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总的来说,该制度环境呈现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22]的特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制度环境是有利于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这也是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能够在短期内得以迅速兴起的原因。但其微观环境则以约束为主,主要表现为以“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为主要特点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该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反而成为抑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束缚。这是因为我国对社会组织采取“政府管理模式”,[23]其主要特征是政府主管部门针对社会组织的产生、活动和撤销采取一套比较固定的做法,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都由政府决定;其主导原则是适当限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它以政府或政府管理部门的立场为出发点,力图避免社会组织发展失控,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现有双重管理制度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制约作用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合法性供给上看,该制度所规定的登记注册的门槛太高,导致很大一部分农村基层社会组织难以通过登记取得合法地位;其二,从资源供给上看,该制度并未有效地向农村基层社会组织输送各种资源,导致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普遍面临着资金紧缺、专业人才匮乏、信息滞后等现实问题。因此,必须进行相关的制度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应着眼于降低登记注册的“门槛”,改变以控制为主的管理模式,加强培育力度。一方面,从当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类型多样、功能广泛、经费短缺、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等实际情况出发,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并降低基层社会组织在人员数量、资金数额、办公场所等方面的登记条件限制。通过适当降低“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等多种手段,将那些符合登记条件的基层社会组织及时主动地纳入到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变“非法”为“合法”。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遵循协调性原则制定必要的扶持政策,在资金、人才、技术、利率、税收、经营范围和项目等方面给予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以切实可行的支持,帮助其克服和解决实际困难,尤其要扶持农村服务性公益组织的发展。
三、结论
综上所述,任何单一理论都不能对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做出全然的解释,否则难免有管中窥豹、盲人摸象的嫌疑。对当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研究需要迈入一个“视角整合”的阶段,即从多个理论视角展开综合性的研究,跨越宏观到微观层面,呈现立体全方位的特点。基于前文所构建“利益—认同—制度”的解释框架,笔者得出如下结论:
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生长是农民在利益、认同和制度的混合机制作用下,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与合作的集体行动过程。农民褊狭的个人主义利益观、社区认同的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管制性过强,是阻碍当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农民“原子化”和农村社区“碎片化”的背景下,实现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持续生长是当前中国完善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培育公民社会所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要促进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必须使农民正确理解个人利益、增强社区认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农民合作。
当然在实际上,利益、认同与制度这三个因素也非完全孤立,而是相互作用的。比如,农民的共同利益和农村社区认同是相互加强的。一方面,农民因村庄公共物品而相互依赖时会形成“结构性凝聚力”,进而在互动过程中形成蕴含积极情感的“关系性凝聚力”,[24]这会促使农民产生更多的义务性行为,从而增强对社区的认同。另一方面,社区认同的增强,又能加强农民对于共同利益的认知,从而更容易参与合作并达成集体行动。又如,制度与利益、认同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的。农村相关制度安排的变化会影响农民对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判断,也会增强或淡化农民对社区的认同。反过来,农民的利益观、认同观及其所导致的行动也会在客观上维系或改变现有的制度。当然,这只是对利益、认同与制度三个因素之间相互关系的简单的定性描述,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方能使本研究更加精细化,从而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1]范和生,范荣跃.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在现代化中的独特贡献[J].中国行政管理,2008,(6).
[2]郑莉.比较社会交换理论与理性选择理论的异同[J].学术交流,2004,(1).
[3]杨文选,孙巧云.信息、博弈与利益:农民合作的一种经济学分析[C]//黄祖辉.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实践与政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50-55.
[4]吴理财.对农民合作“理性”的一种解释[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
[5]崔开云.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研究述评[J].东南学术,2003,(3).
[6]凯瑟琳·莫顿.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兴起及其对国内改革的意义[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2).
[7]李熠煜.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J].人文杂志,2004,(1).
[8]陈雷,仝志辉.社会资本与社会组织运转[J].公共管理学报,2008,5(3).
[9]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进展[J].贵州社会科学,2007,(6).
[10]杨雪冬.社会资本:对一种新解释范式的探索[M]//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79-417.
[11]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45.
[12]刘少杰.当代中国经济生活中社会选择方式的变迁[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5).
[13]赵泉民.个人主义:乡村社会组织化思想资源和价值支撑[J].财贸研究,2008,(2).
[14][法]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下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653.
[15]李友梅,肖瑛,黄晓春.社会认同:一种结构视野的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07:12.
[16]Kelly.Social Identity and Intergroup Perceptions in Minority-majority Contexts[J].Human Relations,1990,(43).
[17]贺雪峰.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74.
[18]陆丹.自致的共同体——城市社区发育的新路径[J].社会科学战线,2009,(2).
[19]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8(3).
[20]贺雪峰.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137-141.
[21]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72.
[22]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30.
[23]吴玉章.“政府管理社团”模式及其效果[C]//吴玉章.社会团体的法律问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
[24][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M].邱泽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333-347.
F32
A
1002-7408(2012)08-0073-04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机制及培育路径研究”(12CSH 07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合作视野下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研究”(09YJC8400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邱梦华(1979-),女,浙江台州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副教授,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社区研究、农村治理。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