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科教育中法律仪式教育的意义及其实现
2012-12-23陈秋云
□ 陈秋云,翟 晶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法科教育中法律仪式教育的意义及其实现
□ 陈秋云,翟 晶
(海南大学,海南 海口 570100)
法律仪式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形式体现在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之中。法律仪式有规则化的 (制度化的)与未被规则化的之分。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零散存在于我国法律法规之中,呈碎片化特征。法律仪式教育在我国法科教育中散见于部门法学的教学中,内容多为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法学教课书中并没有法律仪式这一概念,未被规则化的法律仪式在法科教育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仪式教育对法科学生的技能与职业道德的培养有着积极意义。
法科教育;法律仪式;法律仪式教育
一、法律仪式的理论界定与制度界定
(一)法律仪式的理论界定
仪式在人类历史中是一种古老的、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是社会诸多文化现象的载体。古今中外,对仪式的研究成果已经浩如烟海,由于理解与认知的角度的不同,对仪式具体含义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在我国,如《诗·周颂·我将》:“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而仪式只是“仪”的意义的一种,其意为典礼之秩序形式等,礼节规范。①在《辞源》中“仪”有以下几种含义:容止仪表;法度准则;取法;忖度;向往;匹配;赠送礼物;仪器;姓;等等以上九中含义。同时《辞源》中还有“仪式”的专门解释,即“典礼之秩序形式等,礼节规范”。在《辞海》中(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仪有以下几种含义:礼节、仪式;礼物;法度;仪器;容貌举止;匹配;向往;通“宜”;姓。在《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版)“仪”具有上述几种含义,同时“仪式”是指“举行典礼的程序、形式”。在19世纪的西方世界,“仪式”作为专门性的词汇出现并被确认为人类经验的一个分类范畴上的概念。②对于“仪式”的界定,国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仪式”的界定是不同的。比较早期的社会理论学家涂尔干和功能主义社会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将仪式视为“具有增强作用的集体情绪和社会整合现象”。维克多·特纳力图以象征本质和喜剧论来理解仪式,他将仪式的定义执着于宗教行为的范畴,但其分析理论已经超越了其本身上述定义。象征人类学代表克利福德·格尔茨认为:正是通过神圣化了的运动——仪式,才产生出在“宗教观念是真实的”这样的信念;通过某种仪式形式,动机与情绪及关于存在秩序的一般观念才是相互满足和补充的。参见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在人类研究视野和意义范畴内,仪式首先是被界定在人类的“社会行为”这一基本表述之上的,但人类学家们对仪式的界定则是多样的:认为“那些包含着世俗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国王和部落祈福的,人们称作为仪式”;“仪式是基本的社会行为”;“仪式是纯粹的行为,没有意义或目的”;“仪式是关于重大性事务的形态,而不是人类社会劳务的平常形态”;“仪式就像一场令人心旷神怡的游戏”;“在仪式里面,世界是活生生的,同时世界又是想想的……然而,它展演的却是同一个世界。”参见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研究评述[J].民族研究,2002,(02).“仪式,通常被界定为象征性的、表演性的、由文化传统所规定的一整套行为方式。它可以是神圣的也可以是凡俗的活动,这类活动经常功能性地解释为在特定群体或文化沟通(人与人之间,人与神之间)、过渡(社会类别的、地域的、生命周期的)、强化秩序及整合社会的方式。”③郭于华.仪式与社会变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笔者采用了郭于华老师对仪式概念的界定,对其采取了较为广泛的理解:它可以是特殊场合情景下庄严神圣的典礼,也可以是世俗功利性的礼仪、做法。或者亦可将其理解为被传统所规范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生存技术或由国家意识形态所运用的一套权力技术。这是相对比较中观的一种说法,这一中观的说法是广义上的理解,是中西文化的综合产物。当下,仪式已经广泛进入社会各个领域以及不同学术研究视野,人们以不同的方法、视野对仪式加以研究和解释,使仪式的意义更加复杂化。但从整体上梳理,仪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⑴作为动物进化过程中的组成部分;⑵作为限定性的、有边界范围的社会关系作何形式的结构框架;⑶作为象征符号和社会价值的话语系统;⑷作为表演行为和过程的活动程式;⑸作为人类社会实践的经历和经验表述。”①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研究评述[J].民族研究,2002,(02).在仪式的分类方面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神圣/世俗、宗教/非宗教的界限,如:涂尔干的“消极/积极”,维克多·特纳的“生命危机/减灾仪式”,而罗纳德·格莱梅则提出了16中描述性的分类:过渡仪式、婚礼、葬礼、节日、朝圣、清洁仪式、公民仪式、交换仪式、献祭、膜拜、巫术、治疗、交流、修行、逆转和仪式戏剧。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是凯瑟琳·贝尔的六类仪式分法:过渡仪式、历法仪式、交换和共享的仪式、减灾的仪式、宴会禁食与节日的仪式和政治仪式。参见彭文斌,郭建勋.人类学视野下的仪式分类[J].民族学刊,2011,(01).
法律仪式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类型,最早由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出。伯尔曼认为:“仪式是法律的基本要素(或至少是‘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是法律本身的一部分,而不仅仅是达到目标的手段。”[1](p24)其主张:“所有的法律条文都部分的是仪式,而仪式的意义在于它自身——在其背景中——而不是它所包含的某种先在观念或原则中发现。”[2]伯尔曼的法律仪式观是与宗教仪式紧密相联系的。他认为:“法律的各项仪式(包括立法、执法、协商以及裁判的各种仪式),也像宗教仪式一样,乃是被深刻体验到的价值庄严的戏剧化。”[3](p22)伯尔曼所指的法律仪式是法律内在的一部分,或者说是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它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法律运行环节中存在。
在我国,专题意义上的法律仪式研究比较少,对法律仪式的认识也比较模糊。正如伯尔曼所言:“正如仪式哲学家极少探究法律,法律哲学家也极少探究仪式,除非偶尔论及它在促进法治目标实现方面的效用和不足。”我国法学界对法律仪式的研讨主要集中在两个层次:一是在理论层次上以法律仪式与法律信仰为主题展开的研讨。从伯尔曼的法律仪式对法律信仰的重大作用出发,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进行反思,以期能够有积极意义的贡献。二是在实务层次上从 “符号与仪式”的角度或某单一的器物的角度展开研析,冀望构建我国法律仪式系统。②我国学界对于法律仪式研究的专门文章略举几例:第一,赫然,关鑫.法律仪式略论[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4,(06).张长永,纪虎.宗教化的法律仪式——证人宣誓本源意义初探[J].学术研究,2004,(06).第二,陈金钊.法律程序中的仪式及意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评析[J].法律科学,1994,(05).第三,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J].政法论坛,1999,(03).姚建宗.法治:符号、仪式及其意义[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报,2000,(02).贺卫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J].中国律师,2002,(01).上述研究成果借用了西方学说中的“法律仪式”概念,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实践,对我国法律仪式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初步探讨:所谓法律仪式,是指法律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带有法律意义的仪式之总称,它的作用与意义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作为象征的符号,特别是法律建筑与器物方面的象征意义。第二,作为行为与过程的一种固有的程式,体现在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方面。第三,作为承载法律价值的独特的话语系统。第四,作为社会的经历和经验表述。法律仪式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当前社会生活的某些精神面貌。
法律仪式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类型,同样具备了仪式本身所特有的“交流功能”。从类型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制度性交流。人们在某些特殊仪式中的行为,其仪式程式是预先规定的,这些规定赋予了一种新的条件,人们的行为在这些程式中享受着一种新的状态和身份。第二,自我表现性交流。即通过仪式中的行为不仅向他人展示自己,也为自己展示自己。第三,表达性交流。仪式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表达和转述情感的机会。仪式的表达特征不仅体现在言语性的语境中,而且体现在任何仪式语境中。第四,常规性交流。仪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交流传媒,聚集了社会价值信念、道德语码等,并将生命的理解与传说的‘生命圈’循环通过重复、音乐、舞蹈等行为加以讲述。第五,祈求性交流。有些仪式是为了求得某种与神祗、精神、权力或其他神灵的通融。”[4]通过法律仪式实现法律规则与法律价值之间的交融,是法律仪式的价值所在,这也是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所轻视的。
(二)法律仪式的制度界定
法律仪式是程序的一部分,但并非所有的程序都是法律仪式。所谓法律仪式的制度界定是指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即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已规定了的仪式。
法律仪式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套整体性的东西,譬如伯尔曼所言的法律仪式的“表演性”、“剧场化”等等。法律仪式并不是单个的法律行为或单个的器物,更重要的是通过主体的特定行为、特定语言以及特定器物的使用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实质感受。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散存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但体现在法律法规中的却是细化了的单个器物或行为。
第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法律建筑与器物方面,我国存在较为细致的规定。从整体性的法律建筑如法院建设、法庭内部物件的摆放,到具体器物如国徽、国旗、法袍、法槌等的使用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装、警衔标志等管理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法袍穿着规定》等。细化了的法律法规对器物(建筑)的具体规定共同搭建了司法仪式中的“戏剧化场景”。
第二,作为行为与过程的固有的程式,法律仪式广泛规定在我国程序性法规中,与某些程序性规则相叠加,从而使得相关程序更具有表演性、象征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庭审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法院公告刊登办法》等等,有关检察官就职宣誓、法庭开庭、证人宣誓等项程序因为特殊的固有程式的存在而具有某种法律表演与象征意味。
第三,作为社会价值的独特的话语系统。审判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所做出的价值判断最能直接的体现当前社会的价值取向,同时,对于司法人员的某些特定语言和行为所作的独特规范要求,亦是当前社会某些层面的独特价值要求。譬如《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系列法律法规中,对我国司法人员某些场合或活动中的语言与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均体现了法律的神圣性。
综上,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在法律法规中是大量存在的,但是体现在法律法规中的是细化了的法律仪式,它们是法律仪式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体现,在法律法规中并不能窥见整个法律仪式的全貌。
二、我国法科教育中法律仪式教育的现状
根据目前我国大多数重点高校的法科学生培养方案来看,法科学生的教育主要有课堂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三个大的板块构成。在这三大板块中,课堂教育是首要的,课堂教学占用了法科学生学习的绝大多数时间,且是学生获取专业知识的主要来源。法科学生的实习实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科学生参加高校主办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参与国家法检系统、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法律事务。毕业论文设计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其核心功能在于培养法科学生如何写作论文、如何做研究。法律仪式教育集中体现在课堂教学与实习实训两个大的模块中。
(一)法律仪式教育在课堂教学中的地位
课堂教育是最主要的法科教育方式,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对于法学教育而言,教材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教学过程的基本要素,直接关系到法科教育的质量。教材一般是指在法科教育过程中学生和老师所使用的材料,包含教科书、教学讲义、教学参考书等等。法科学生所接受的法律仪式教育主要是通过课堂教育获得的,而在课堂教育中所学到的法律仪式都是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它们只是法律仪式的一部分。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证据法学、律师职业道德等教科书中。但这些教科书的特点是:以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系统阐述了诉讼、证据等相关的法律制度;既阐述了相关的法律理论又密切了法律实践;立足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又借鉴了外国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司法经验;并注意联合国公约中的一些相关准则。[5]
法律仪式本身存在于法律之中,它是法律的一个基本要素。讲述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在描绘法律仪式。这些相关课程的学习实际上就是在了解规则化了的仪式,只是我们在课堂教学中仍然是零散的学习,未将其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更未明确的在教材中提出法律仪式这一概念,也未将散见的规则系统化,这种未明了化的学习,不可能使法科学生对法律仪式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或认识,更不能很好的领悟法律仪式其中所蕴含的内在精神。
(二)法律仪式教育在实习实训中的不足
模拟法庭教育是伴随法学教育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辅助性的教学方法。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参与其中,切身体验并了解整个庭审过程。通过法科学生的实际参与,了解法律的适用机制,模拟实际生活中法官办理案件的程序以及律师等其他法律主体是如何处理法律问题的。法律仪式特别是司法仪式是集中体现在庭审过程中的,庭审是最好的法律仪式展览教育。虽然它可以使学生直观地看到法律仪式 (其中包含了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和没有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但大多数的法科学生并未明确的意识到其中的法律仪式,对于法律仪式背后所隐藏的意义也未了解,其中所蕴含的精神也不一定能够有所领悟。法科学生的品德也不一定就可以通过直接观看而得到陶冶,加深其对法律的信任。除此之外,模拟法庭教育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模拟法庭课程并不是所有的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都开设的课程,有的是有条件让学生参与的。有些院校由于条件不具备,则采取“听审”的方式到实际审判中去听审。这样,学生没有实际参与进去,没有切身的体验,模拟法庭的实际意义也就不存在了。第二,模拟法庭占课时有限。大多数院校都是采取一学期一次模拟法庭教学 (模拟法庭课程是写入本科以及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中去的),共进行三次,民事、刑事、行政各一次(有的学校是直接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不进行区分)。一般每次64个课时左右,学分大约在3~4个。由于现代法科教育规模的扩大,一个一般类的院校法科学生一般在100~200之间不等。仅有的课时与课次,不可能让每一个学生都积极的参与进来。这就不能让每一个学生都亲身体验,不能更进一步的去理解里面的文化内涵,不能更确切的去理解蕴含在里面的法治精神。第三,模拟法庭的作用发挥不够。由于我国的法律发展以及法学教育大都是从外国引进后进行的本土改造,致使法学教育本身就存在问题。
法律诊所是近些年来各大高校(有法学院)逐步设立的一种新的教学辅助模式。有的学校称其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主要功能就是为了弥补法科学生社会实践缺失,理论与实际脱节而建立的一种新的培养模式。在某种程度上,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工作站类似于现在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在老师的带领下开始接触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并进行法律宣传等与实务性相关的活动。法律诊所的缺陷在于其目的本身是为了对现实的法律与书本上的法律之间的差距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在这里学的更多的是技术性的东西。可以参与实际庭审,在老师的带领下参与到法庭中去,切身体会、感受法庭的运作。仔细观摩仪式是有极大实际效果的,但不是每一个学生都可以进到诊所里面,更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跟老师出庭的。法律仪式教育在法律诊所中不能真正实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可供利用的空间比较小。
法科学生在学校的安排或自己的选择到国家法检系统、公证机关去实习,由于自己本身并不能成为其中真正的一员,且大多在法检系统、公证机关的实习都是从事简单的文书工作,且时间较短,并不能像法官、书记员等切实感受到法律仪式的真实精神内涵。法科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也因时间短暂,且是作为诉讼活动中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庭审活动,因此也不能窥见法律仪式的全貌。
总之,法律仪式教育在法科教育中是存在的,其主要体现在课堂教育、模拟法庭教育以及实习实训之中,是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教育,是零散在诉讼类及证据等学科当中的。而关于未被规则化的法律仪式并未在法科教育中出现,关于法律仪式的概念在法科教材中也未提出,对于法律仪式相关的系统理论也未在教材中出现。可见,法律仪式教育在法科教育中是被轻视的。
三、法律仪式在法科教育中的意义
法科教育是国家法律精英人才培养的基础工程,法律仪式教育是法科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法科教育中有极其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法律仪式教育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对法律的最基本的信任
“法律的仪式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前提——相同案件应当有相同判断——符号化(使之实现):它们把这一前提从知识观念和道德义务提升为一种集体信仰。”①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23.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程序大可以归之为道德仪式或者正义之仪式。对法律的基本信任是产生法律信仰的前提,如果最基本的信任没有,就更谈不上什么信仰。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斯皮罗认为,某一条信条上升为个人信仰需要经历五个阶段:第一,行为者学习这些信条。第二,学习者不仅学习信条,而且理解这些信条的传统含义,因为这些信条是在权威的文本被公认的专家所解释的。第三,行为者不仅理解这些信条的传统含义,而且在理解这些信条的含义时,相信这样的规定是真实的、正确的或恰当的。第四,文化信条不仅被认为是真实的,而且说明社会行为者的行为环境有助于构建他们的感觉世界,从而指导他们的行为。如果在这个层次上获得文化的信条,可以说这些信条是真正的信仰,而不是文化上的陈词滥调。第五,作为真正的信仰,信条不仅具有认知特性,又要有激励特性。[6]目前我国的法科教育仅仅停留在前两个阶段,在现实中的法律实践又不能很好地实现其在第三个阶段的作用,即不能得到大众的最基本的信任抑或认可。法律仪式教育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仪式赋予公平、正义等法律的理性价值以生动的外部形象,使那些深藏在法条背后的东西可以被直观地感受到。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仪式的意义就在于此。通过一些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生动的外部形象,法律便具有了人性化的色彩,通过暗示的作用,法律与人性形成了完美的契合。从法律仪式的独特功能来说,它本身便是与信仰紧密联系在一起的。[7]法律仪式教育从理论和实践中,让法科学生不断领会法律的价值,从而形成对法律的基本信任;正是基于拥有最基本的法律信任,法科学子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通过严谨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来践行法律,法律被彻底的尊重。而民众对于这样的法律或者法律适用行为都将会产生积极向上的印象,从而使其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尊重。当公众相信法律具有公正、权威、稳定等一系列性质时,法律就有可能上升为信仰。
(二)法律仪式教育有助于法科学生更加深刻地体会法律所代表的公平、正义、自由等内涵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的威严与神圣源自法律的各种复杂礼仪。在充满了仪式的法律程序中正义不但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可以说,没有这严肃的仪式,也就无所谓正义。[8]法律仪式是正义的体现和标志。法律仪式教育不仅可以使法科学生从理论上追溯法律仪式的由来,体会法律仪式的演变,感受法律仪式所代表的正义和权威,更能使法科学生从实践中真切体会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通过法律仪式教育可以陶冶法科学生情操,培养其将来走向社会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三)法律仪式教育有利于推动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法律仪式教育使得法科学生有着统一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相同的思考方式、相同的正义信念、相同的法律行为准则,在法律工作过程中能够形成共同的心理认同,有利于推动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形成更为专业的法律职业团体。
四、法律仪式教育在法科教育中的实现途径
法律仪式教育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法律仪式教育极度缺乏。要改变现状,实现法律仪式教育的地位则有赖于法学教育的改革。
(一)法律仪式教育地位的实现需要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
法律仪式教育地位的实现需要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①我国教育部关于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是不存在法律仪式教育这一科目的。笔者参阅了一些高校的培养方案,以及课程设置,“法律仪式”字眼在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中没有。法律仪式教育要进教学方案,进课堂。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包含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和方法、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考核管理等相关内容。法律仪式教育地位的实现需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手册中有相对应的、具体的内容。同时,法律仪式教育要进入课程体系,成为法科学生在专业学习中的一门必修课程。为了辅助法律仪式教育的学习,还需要一些边缘或者说相关课程进入课程体系,成为专业选修课程或者是特色课程。通过对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实现法律仪式教育的地位。
(二)法律仪式教育地位的实现需要坚实的理论支撑
法律仪式教育作为一门新的学科课程进入法学教育体系需要一系列实施细则及统一的教材。目前,在法学理论界,对于法学仪式的研究还主要集中于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司法仪式,对于整个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法律仪式研究并不多。法律仪式教育的地位要得以实现就必须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相应的专业书籍和相关学术成果作为理论支撑。因此,法律学者应对法律仪式的由来、主要内容、特征及未来发展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形成相应的理论成果,以便给予法科学生相应的理论教育,提高学生的理论素养。
(三)法律仪式教育地位的实现需要相应的实践教育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对于法学仪式教育来说,不仅要寻求理论教育上的突破,还要注重实践教育。法学教育本身就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而法律仪式又是存在于法律运行的过程中,遍布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法科学生需要通过相应的实践教育,直观地了解法律仪式的相关内容和规则,从而更好的掌握法律仪式这门课程。
⒈课堂教育的改进。法律仪式教育必须走进课堂,特别是法律仪式相关理论应该走进课堂。法律仪式教育可以独立设置科目,或者在其他部门法课程的讲述过程中穿插进行。除了规则化的法律仪式,未被规则化的法律仪式以及学者眼中的法律仪式也必须对学生进行讲解或介绍,以培养法科学生最基本的法律仪式认知能力,通过法律仪式教育,实现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任。
⒉模拟法庭教育理念与方式的改变。模拟法庭教育不仅仅是模拟现实中法院的庭审过程,让学生对庭审的方式、过程等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也不是为了弥补课本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更多的是应该承担起法律仪式教育的重担。通过现场表演,培养法科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应改变为了实际效用的培养理念,更加关注“人文情怀”教育。要将“法律仪式”这一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引入到模拟法庭中去,特别是在模拟法庭课程中,结合现场的表演,对法律仪式——规则化了的法律仪式与未规则化的法律仪式进行细致的教育。改变模拟法庭教育理念的同时,也要改变模拟法庭的教育方式。应将其规划为一门长期存在的课程。即模拟法庭每一学期都应有,低年级的学生可以从观摩开始,高年级的学生应尽可能的参与,让每一位学生都有机会体验法律仪式中所蕴藏的神秘情感,理解法律背后的神圣与权威。
⒊法律诊所观念的改变。法律诊所或援助工作站毕竟不是律师事务所,应将优秀的学生向律师方面培养,让他们在老师的庇护下开始踏上社会,了解社会中运行的法律。
卓越法律人才是需要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以及专门的法律思维培养的。专业的学术积累对于实务操作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而良好的实践过程又能巩固理论知识的掌握,因此在法律仪式教育中,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并重,都应有统一的要求使得两方面的教育落到实处。
[1][2][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4]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研究评述[J].民族研究,2002,(02).
[5]张吉喜.刑事诉讼法教材调查报告(1996—2009)[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01).
[6]斯皮罗.文化与人性[M].徐俊等译.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7王涛.法律仪式与法律信仰——以法袍、法槌和证人宣誓为视角[J].法商理论.
[8]陈金钊.法律程序中的仪式及意义——伯尔曼《法律与宗教》评析[J].法律科学,1994,(05).
(责任编辑:王秀艳)
The Significance and Its Realization of Legal Ceremony Education in Law Education
Chen Qiuyun,Zhai Jing
Legal ceremony as a special form kind of ceremony,reflected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law operating.Law ceremony i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law operation that the general of ceremony about what happened with law meaning.The important value of legal ceremony lies in through the specific subjects'specific behavior, specific language,or the use of specific objects,shown by the spirit experience,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lend betwee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value of the law.Legal ceremony has regularization and which not regularization two points.Regularization of legal ceremony scattered exist in our countr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fragmentized characteristics.Legal ceremony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s law education department in the catalogue department law teaching,much of the content is regularization of legal ceremony.Law textbook has no the concept of legal ceremony,which not regularization in basically law education is not exist.It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that legal ceremony education on students'skills and vocational moral cultivation.
legal ceremony;legal ceremony education;legal education
G642
A
1007-8207(2012)12-0074-06
2012-09-10
陈秋云 (1968—),男,湖南攸县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法学基本理论;翟晶(1988—),女,山西襄垣人,海南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基本理论。
本文系海南省教育厅教改课题 “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改进”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HJSK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