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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2012-12-23刘建辉张亚雄

行政与法 2012年12期
关键词:变迁宪法制度

□ 刘建辉,张亚雄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论宪法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刘建辉,张亚雄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现有和未来的制度选择对过去的制度选择具有强烈的历史依赖性。遵循先例是宪法制度变迁中历史路径依赖性存在的主要表现。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变迁,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是对宪法制度的改良和完善。制度变迁客观存在的路径依赖规律,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变迁必须立足于国情,尊重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宪法制度的初始选择,走一条渐进式的宪法制度改良之路而不是激进式的制度革命之路。

宪法;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一、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理论内涵

“路径依赖”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研究制度变迁问题时从研究物种演化的生物学家那里借用过来的概念。在生物学中,其本来的含义是指“一个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外部偶然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便会沿着既定的路径发展演进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取代。”诺斯等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把这个概念借用过来并置于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意味着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有的选择,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即“过去总是准确地预示着未来。”“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一种特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1](p47)“任何社会的制度变迁其实都是在原有的制度基础上采用一种新的制度,无论是正式的制度变迁还是非正式的制度变迁,莫不如此。”[2](p67)

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的认识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而不是建构论理性主义。它强调制度变迁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强调过去的选择和历史因素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其核心思想可以通俗地表达为“历史依赖”或“过去依赖”。它试图告诉人们,路径依赖是制度变迁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一切制度变迁都具有路径依赖性。制度一经形成,就会产生某种“惰性”和“历史惯性”,它们与制度的成熟程度形成一种成正比例的关系,即一种制度越成熟,其“历史惯性”、“惰性”就越大,要想改变它就越不容易。根据诺斯的观点,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是制度固有的内在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有的选择”。[3](p11-13)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历史制度主义也认为,“自我强化过程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一旦某种模式建立之后,政治动员的模式、制度性的‘游戏规则’,甚至公民对于政治世界的思维方式都常常会产生出自我强化机制”。[4](p184-185)

二、宪法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实证分析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都是人们在交往中结成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凝结和固化,人类交往的需要、实践的需要是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力,而人类的实践活动与交往活动总是具体的、历史的,所以法律制度的存在也是具体的、历史的。诚如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所说:“对法律的理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的研究,”“法律一方面总是从生活中采纳新的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总是从历史上保留旧的原则。”[5](p4,59)宪法是调整政治共同体基本社会秩序、组织政治共同体的根本规则,是政治共同体整个制度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和政治共同体存在形式及其整个制度文明的基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般都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因而阻滞宪法制度变迁的障碍壁垒比其它制度变迁的障碍壁垒要高得多。宪法制度及其变迁的特殊性,无疑会在客观上强化宪法制度的“惰性”及其运行的“历史惯性”,从而大大强化了宪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路径依赖”,致使人们在进行宪法制度变革时难以摆脱各种历史因素的影响,有意无意地走上“遵循先例”之路。

比如,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宪政基础就不是在近代而是在殖民地时期奠定的。1620年的 《五月花号公约》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政治契约性文件,它不仅对早期的殖民地立宪活动以及美国革命时期各州的立宪活动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在1787年的宪法中其影子也依稀可辨。有学者认为,《五月花号公约》对1787年美国立宪活动的历史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孕育了美国人民对成文宪法的偏好;其次,它孕育了美国宪法的核心理念,即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视为神圣的契约关系。[6](p16-17)此外,美国宪法中政府组成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本法概念,也是在殖民地时期形成并逐渐发展起来的。1639年的《康涅狄格州根本法》、1641年的《马萨诸塞州自由法典》、1682年的 《宾夕法尼亚州政府组织法》及1701年的《宾夕法尼亚州特权特许状》等宪法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上蕴含着分权制衡的思想。因此,美国学者指出,到殖民地结束时,美国人在创立宪法政体的道路上已经走了很远。“麦迪逊之所以能够起草 《权利法案》,只是由于几个世纪英美宪法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先例。”[7](p27)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美国的议会制度从殖民地早期到今天一直没有间断,迄今美国的国会和州议会便是从殖民地时代的议会延续而来”。[8](p12)“联邦宪法的分权原则、国会两院制度、法官终身任职等,皆脱胎于早期州宪”。[9](p39)宪法制度变迁的“历史路径依赖”是一种普世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它不仅存在于实行判例法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而且存在于实行成文法制度的非英美法系国家。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从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代表大会、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政府参议会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逐渐发展演变而来的。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一种历史的选择,体现了新中国的制宪者们对制宪历史的尊重。

人类制宪的实践表明,对宪法制度的历史追溯和反思,不仅是制宪者们的一种偏好,而且有利于培养、强化普通民众对宪法制度安排正当性的认同。在一般人看来,一种制度能够在历史上长期存在,并且被一代又一代的人所遵循,说明它在传统上就是合法的、正当的,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独特的价值。因为,人们“没有理由相信,每一代人的遗传天赋水平和天赋分配与其前辈的天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要更换来自过去的东西,必须要有持久的能力和心理素质。”[10](p41)宪法的存在形式有三种,即观念宪法、成文宪法和现实宪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活生生的现实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是特定政治传统和民族文化历史演绎的结果,它们所带来的政治习惯和政治伦理观不知不觉地影响着公民对国家的现实态度,调整着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不只是写在羊皮书上的条条。如果一部成文宪法持久存在,而其他绝大多数成文宪法却没有存在许久,那就说明这一文件成功地来自长期确立起来的各种习惯、信念、制定法和利益,并且反映了人们中的优秀分子已承认、至少是默认的一种政治秩序。简而言之,宪法并不是创造出来的;它们是逐渐形成的。美国宪法之所以至今已存在两个世纪,是因为它是从一个多世纪的殖民经验和若干世纪的英国经验的健壮根系中生长出来的。”[11](p41)

三、我国宪法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制度变迁中客观存在的路径依赖规律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变迁只能选择一条渐进式的制度改良之路而不是激进式的制度革命之路。其根本原因在于影响、制约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创新的各种旧有制度因素、文化传统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等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彻底消失或失去作用。这些因素所形成的强大而持久的“历史合力”,决定了当代中国真实的宪法制度变革不可能由政治法律精英们事先设计好某项完美无缺的宪法制度,然后按照理想的方式和严格的时间表在全国大规模地、全面地推行,而是应该先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进行制度试点,在此过程中修正、完善原有的制度,在获得成功的经验之后再由点到面地逐步向全国普及推广,走一条渐进式的宪法制度变革之路。我国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村民委员会制度等新型的宪法制度,就是通过这种方式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这种“试错型宪法制度创新”或“试验型宪法制度创新”模式,重视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发挥实践对新制度的检验作用,注意发挥现有制度的功能,在新制度未经实践检验并有效发挥作用之前,决不轻率抛弃旧的制度,更不盲目在全国普及推广,以便规避整体性制度变迁可能出现的全面制度失败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实践已充分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宪法制度创新路径,甚至可以说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创新唯一正确的路径选择。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⑴有利于保持我国基本制度结构体系的稳定,保证宪法制度创新的有序进行。因为,渐进式宪法制度变迁是在不改变基本宪法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对某项具体宪法制度机制进行的逐步改良,是对现有宪法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并不简单表现为一种新的宪法制度体系取代另一种旧的宪法制度体系,而是在充分尊重原有宪法制度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批判吸收现代宪法制度文明的精华对旧的宪法制度环节所作的改造。所以,渐进式的宪法制度变迁非但不会动摇现有国家基本制度结构体系的合法性,影响国家的稳定大局以及国家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反而能够使国家在宪法制度创新的时间、方向、次序等具体问题上从容作出选择,保证宪法制度变迁始终在国家可以控制的范围内有序地进行。相反,激进式的宪法制度创新则是对原有宪法制度理念和体系的全盘否定,其结果必然导致国家基本制度结构体系合法性的缺失,从而引发宪法危机,给整个社会带来混乱,使得宪法制度创新难以组织实施。⑵有利于宪法制度创新主体在宪法制度建设方面积累经验,防范和化解宪法制度创新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当代中国的改革与宪法制度创新走的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改革者和宪法制度创新者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宪法制度创新是一个非常艰难而复杂的长期过程,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和各种难以预测的风险。宪法制度创新主体的理性认识能力是有限的,非至上的。无论是政治法律精英们有计划组织实施的自觉性宪法制度创新,还是普通社会民众发动促生的自发性宪法制度创新,都可能带来各种难以预测的风险和意想不到的结果。选择渐进式宪法制度创新的方式,则有可能使宪法制度创新的主体在不断积累经验的基础之上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逐步把宪法制度创新顺利推向前进。

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创新是对当代中国改革成果的确认,当代中国改革所走过的道路就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创新所选择的道路。中国是一个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文明古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影响、制约改革的种种因素根深蒂固。特殊的国情和社会历史文化条件决定了中国的改革只能走渐进式的道路,在保持原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在旧体制中培植新体制因素以达到体制转换,最后完成制度结构体系的创新,实现制度创新的帕累托最优,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从制度创新中受益。而不能像俄罗斯和其他东欧国家那样搞 “休克疗法”,走激进式改革之道路,在较短的时间内按事先设计好的总体改革蓝图,推倒原有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整个制度体系,重新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以牺牲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代价完成制度体系的创新。当代中国的改革是在不断试验、试错的基础上,通过先局部后整体、先东部后西部、先农村后城市、先微观后宏观、先体制改革后制度结构创新等先易后难的方式逐步推进的,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之路。勿庸置疑,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创新也应该如此,而不可能通过制度移植的方式,用域外宪法体制取代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一夜之间完成宪法制度创新,也不可能期望政治法律精英们通过所谓的“顶层设计”预先设计好一个十全十美的新宪法体制,一夜之间把它推向全社会。

改革是我国现行宪法发展的原动力,它不仅丰富着宪法发展的内涵,也深刻地影响和制约着宪法制度变迁的方向、内容和路径。伴随着当代中国改革开放而来的观念更新、社会行为方式的重建,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各种制度创新已先后为我国现行宪法所吸收和确认,成为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创新的成果。中国语境下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是影响、制约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创新的根本前提,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创新对它有着强烈而深刻的“话语路径依赖”。当代中国的任何宪法制度创新,本质上都是我国现有宪法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都是对现有宪法制度的“改良”而不是“革命”,不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既有的宪法体制。因此,当代中国宪法领域的任何变革都必须尊重人民的历史选择,在我国既有宪法根本制度架构内进行,而不能脱离既有的制度架构自行其事,更不能置中国的历史和国情于不顾,盲目移植、全盘照搬其它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宪法制度。否则,任何宪法制度创新就会因背离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丧失合法性基础,难以获得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根据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创新要顺利推进并获得成功,以下三个条件是必备的:第一,国家政权的支持。主权国家是当代政治共同体的主要存在形式。作为组织政治共同体根本规则的宪法,如果仅仅把自己视为控制国家权力,保护社会利益的工具,忽视国家利益和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那么,宪法的实施和宪法制度的创新就会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没有国家权力的认可和支持,宪法就难以实施,宪法制度创新就难以进行。欧盟宪法之所以难产,实施状况之所以不佳,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其成员国一致有力的支持,缺乏一个保障其实施的强有力的机构。当代中国农村改革中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原本是没有宪法依据的自发性制度创新的产物,但由于国家权力的支持和国家宪法的确认,它们不仅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而且还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正式宪法制度。第二,不背离社会既有的主流意识形态。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们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社会内部的非正式制度。它在制度变迁中的主要作用在于:⑴为制度变迁的正义性、合理性提供合法性依据,从而使制度变迁获得人们观念上的认同,使宪法制度创新获得社会的同情、理解和支持。⑵对制度变迁进行合理有效的说明和解释,使个人与环境达成默契,引导人们在制度变迁中的行为选择,促进社会对制度变迁的学习、协调和适应,提高社会集体行动的效率,降低制度变迁的社会成本,减小宪法制度创新的社会阻力。⑶维系制度变迁中基本的社会稳定,减轻因制度变迁带来的社会震荡,确保制度变迁的顺利实现。第三,不背离我国的民族文化传统。享延顿认为,人民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是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体制,而是文化。人们用祖先、宗教、语言、历史、价值、习俗和体制来界定自己,培养种族和民族的认同感。“文明和文化都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它们都包括价值、规则、体制和在一个既定社会中历代人赋予了头等重要性的思维模式。”[12](p24-25)文化不仅具有促进民族认同、强化民族亲和力的作用,而且还具有规范、指引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的作用,承担着从深层次规范社会生活、影响人们的行为预期的制度功能。根据马凌诺斯基的观点,文化真正永久性、普遍性和独立性的要素是人类活动有组织的体系,就是我们所谓的“社会制度”。[13](p19-20)因此,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都是特定文化的固化,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是特定文化作用的结果,都可以在特定文化中获得合理的解释,所谓的“制度现象”本质上不过是一种“文化现象”,制度变迁在宽泛的意义上可视为文化变迁。正因为如此,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中的社会学制度主义才始终强调,文化和制度在社会学的意义上应该是等同的,文化是人类制度化行为背后最为重要的驱动性力量。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文化路径依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14](p313-315)这种客观存在内在地要求我们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上必须尊重本国的民族文化传统,注重制度生存的文化环境,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文化和制度模式,否则,将出现“水土不服”和“逾淮为枳”的现象。宪法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文化的差异是多元宪法体制必然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任何宪法制度文明建设都有自己特定的文化背景,不可能按完全相同的模式来进行。所以,当代中国的宪法制度创新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尊重我国民族文化传统,尊重有利于当代中国民主法治进步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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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何俊志等.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责任编辑:王秀艳)

On the Path Dependence of Constitutional System Changes

Liu Jianhui,Zhang Yaxiong

The path dependence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means the choices of the existing and future institution have a strong history dependence on the past institutional choices change in institutional change.Following to precedent is mainly of historical path dependen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changes.Constitutional system changes in contemporary China,is a confirmation of the results of the reform,the improve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The objective existence of the law of the path dependence of institutional changes is to determine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constitutional system changes must be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and to respect for the initial sel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system,to go a road of progressive constitutional system improvement rather than a road of radical institutional revolution.

constitution;institutional change;path dependence

D921

A

1007-8207(2012)12-0109-04

2012-09-07

刘建辉 (1968—),男,广西桂林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张亚雄(1969—),男,云南昆明人,云南民族大学人事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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