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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阈中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2012-12-22冉光仙

理论导刊 2012年1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公平伦理

冉光仙

(铜仁学院法政系,贵州铜仁554300)

伦理视阈中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分析

冉光仙

(铜仁学院法政系,贵州铜仁554300)

非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高擎公平大旗介入社会冲突,此种道德行为客观上加剧了转型时期人们的伦理不安全感。消解非直接利益冲突,应正视多元化、差异性的社会现实,进一步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解决伦理主体的公共参与,辨析工具性与目的性的二重性,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伦理生态环境。

非直接利益冲突;社会公平;伦理危机;社会伦理生态环境

非直接利益冲突似乎天然而又历史地与社会公平问题相联。在非直接利益冲突诸致成因素中,因社会不公而生的不满和泄愤情绪,尤为触痛人的内心而极具传感力。非直接利益冲突是利于稳定还是损伤和谐,是诉求权益还是践踏法制,是道德施援还是放大仇恨?如果把它看成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卫士,不失为制度外维护社会公平与道德威权的强大力量,并为重塑社会道德指明新的可能性机制,作为参与主角的弱势群体适度宣泄,或可部分地消解社会危机。但正如一个铜板的两面,在多元化、差异性社会下,它何以为社会普遍关注?人们何以在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体行为中充当道德卫士?参与者是基于自利还是公利之目的?我们认为,非直接利益冲突使公平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现实生活的一个焦点,须回归社会性这一原点,拷问道德个体化与道德普遍性之冲突困境,进而探索一条消解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伦理路径。

一、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伦理危机

在现代性语境下,非直接利益冲突揭示道德个体化与道德普遍性对立的事实。基于对贫富悬殊、官员腐败、分配不公等事实的研判,个体无法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社会也难以为多样化的个体提供可靠的伦理保障,此种情况下,社会若缺乏有效的引导机制,冲突将逐渐摧毁伦理世界中精神的普遍性并动摇生活世界的现实基础,而冲突若具组织性的规模化趋势及其泛化,则会背离社会公平的目标原则而呈现出比其他领域更大的伦理风险。

1.放大社会不公效应。公正是制度的首要价值。转型期非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无形中加剧了各阶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不安全感、相对剥夺感、被边缘化感,同时放大了社会不公效应,培植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集合行为心理,那些具有相同感受、观点和境遇相似的人群,偶发性地聚集,从而形成、强化群体认同,并最终将矛盾焦点指向执政者。与社会不安全感、不公平感、不和谐感并存的是人们的道德焦虑,社会公众如果生活于道德危机之下,就会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构建与社会整合持悲观的态度,这无疑增大了社会道德失范的惯性。如果非直接利益冲突泛化为处理矛盾的固化性思维,不仅会加剧人们的社会不安全感,而且可能造成人们的道德冷漠,影响和谐社会的建构。无论是在场的直接参与还是不在场的其它方式的介入,仅以不满、同情或其他道义的理由就可以参与,行为的成本极为低廉,一些冲突事件更因处置不当而升级,不仅暴力在抵抗中被强化,如果实际造成某种危害而逃避了相应的处罚,其破坏性可能变本加厉,或可能因同样原因复制,采取报复性行为,这势必会培育出一种暴戾的社会氛围。

2.道德冲动的非理性倾向。对于社会生活中的不公现象,人们无力改变的同时,希冀借助道德审判、道德谴责等方式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或寻求问题的解决,而我国民主法制目前还不够健全,公民社会尚在生长之中,大多数人权利意识觉醒并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却少见对他人自主性的尊重和对公共道德规范和法律的敬重。非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了自主参与、宣泄释压、伸张正义、规避责任的重要土壤,参与者表现出了高昂激情与道德担当,这自然总好于对败德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漠不关心。但是,原本是一件寻常小事(如重庆“万州事件”),稍微冷静便可理性处理,却因固有的不公情愫点燃的道德义愤而强势地将道德评判推入非理性的境地,造成冲突者与处置者的双重困境。首先,由于不公的先验道德研判的存在而忽视了对冲突本身的考察,原本不属于道德问题,尚属探索中未解的、制度性缺失的问题,在“道德法庭”的强大声势下,往往也被解读为道德问题,并试图采取“道德围剿”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网络舆论的推波助澜即是如此。其次,忽视了对冲突事实背后缺失问题的深度及广度上的关注与解决。比如,贵州“瓮安事件”中出现上百中小学生的身影,绝非偶然,令人不得不反思当代中国教育问题。浸淫于非直接利益冲突,人们普遍存在一种以道德干预甚至替代行政决策或法律裁决的非理性倾向,有意无意地或自觉不自觉地将政府逼迫于妥协的境地。资料显示,从1993年至2006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从8千件上升到9万件,近年来仍保持高发态势,其中演绎的中国式解决之道就是把事件搞大,信访中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心理研判,不仅直接影响法律的程序正义,而且无助于社会伦理及法制精神的健康成长。

3.集体不道德现象。生活于社会中的每个人扮演着与其身份和地位相关联的角色,非直接利益冲突虽然出于行为者的自觉、自愿,却并不必然表明行为者自觉认同社会赋予其一定角色的道德要求和道德期待,无论是年少的学生,还是党员干部,不仅困难群体而且某些既得利益者,顷刻之间卷入其中,不利于公共的善或社会整体利益。人既有独特性也有其完整性,即使有多重角色,“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1]特别是我国由“熟人社会”逐渐转型为“陌生人社会”,更需要底线伦理禁约和终极价值引领。在非直接利益冲突广泛主体参与的特殊境遇下,鱼龙混杂,善与恶,是与非,对与错,白与黑,清与浊,难言莫辩,理性之光黯然失色,当众人皆醉我独醒时,任何一种不同声音,都将会被斥为异类。这种集体不道德行为现象,已经超出了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关注,参与人群中不乏个体道德优者。首要原因是权利主体的不对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意味着弱势者对某些法定权利的无奈放弃,昭示人格地位的不平等,即使问题得到解决,实际也错成上级对自己的道德低估。其次是价值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曾发生一些令人遗憾的偏离,尽管存在社会伦理意识和伦理精神颠倒的现象,但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正确认识国家的历史和政治,并较客观地评价改革开放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既体现了对国家共同体的情感依恋和归属,又饱含对社会公平的价值期待。因此,个人行为与社会行为不衔接,此种角色道德困境及集体不道德行为的衍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问题。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伦理危机根源分析

马克思曾这样说:“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鄙行为的奴隶。”[2]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非直接利益冲突散发的仇官、仇富、仇警及仇贫情绪,充斥社会的道德角落,公平不仅为弱势群体孜孜以求,强势群体也有阵阵隐痛。这表明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呈现由隐性向公开、由一元向多元、由非对抗性向对抗性发展的趋势。这场新的伦理危机的根源在于:

1.对公平内涵的简单化理解。公平是一个伦理概念和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民族精神的积淀和一定时代经济发展的产物,“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3]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发展,应是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方面的发展史,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性指标,自然包括道德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讲,社会进步与道德发展是不能割裂开来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等贵贱均贫富的历史呐喊演绎千年,理想国、大同社会等设计也屡被提及,计划经济时期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国人怀着公平的梦想向共产主义高歌猛进,以致在市场经济利益分殊化、碎片化情况下,一些人仍眷念全民皆贫的绝对公平时代。公平是一个发展的相对的概念。当下社会大众语境下的公平,尚停留于自然经济之下的纯朴道德,且大都关注和局限于对生产或生活资料占有的多寡的权衡上,忽视对过程是否合理与公平的考量。市场经济给人的个性发展和创造性、能动性、进取精神和独立自主意识创造了自由全面发展的进一步条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要求。于此大环境,在“暴君”与“暴民”这两暴怪圈历史阴霾尚存,“权贵”与“草根”两极对峙难以和谐之下,仍需要均富与平权,包容与兼容,才可能解决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

2.价值评判的合意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非直接利益冲突是“对立的物质根源”的结果,一般表现于弱者与强者的博弈,弱者与弱者或强者与强者之间,则不具冲突的社会效应。冲突的根由一般与官员腐败或权力异化关联,或因缺位、失为而引入价值性追讨。在价值取向多元化下,自我,作为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的地位,日益被重视与突出起来,在促进人的思想和观念更新的同时,道德功利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以及一些矫枉过正,导致人们思想混乱,是非模糊,价值判断失去参照标准,以人民为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位移,在某些时候以物质金钱为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个人主义原则大行其道。在自由、多元和民主的现代社会里,价值共识这个基本要求看似简单却并不容易达到,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从人的欲望与道德的普遍原则的矛盾分析,发出“扑灭放肆急于扑灭火灾”[4]的感慨。任何发展往往都是以牺牲某些阶级或阶层的利益来实现的,由于工农、城乡、体脑三大差别的客观存在,转型期阶层分化加剧,分化的阶层又不断地聚集,不同的阶层或利益群体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来评判社会,得到发展的肯定历史的进步,作出牺牲的则对历史进行道德上的批判。因此,社会公平体现了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其实质是要求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这是由“人”这一主体对“社会”这一客体的价值评判。[5]

3.人的需求的差异性。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基本诉求。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部分人尚未从根本上摆脱生活资料匮乏的威胁,特别是一些农村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这是实现公平基本的社会背景,也是影响公平实现的最根本因素,发展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平等,致使不同阶层要求的公平标准不同。对于处在温饱线上挣扎的困难群体,要他们温情脉脉地表达利益诉求,未免苛刻。“万州事件”起因于挑夫与假公务员的争执,深层次上反映了类似充当社会发展牺牲品的“草根阶层”的精神需求即有尊严地生活的问题。无论是物质需求、精神需求还是政治需求,都具有差异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满意标准、期望趋向的多样性,社会公平的标准呈现复杂性。我们看到,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铺设了评判、指责不道德行为的舆论场,此种道德研判在日常实践中不可或缺,由于它包含着对事物或行为义与不义或善与恶的判断,这使人真正得以在道德上自主。在道德判断中,理性有时存在“唐僧现象”(由于真假难辨,善良动机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而情感试图通过快乐和痛苦区分善恶,作出宽容性或过激性的反应,这就蕴含着一定的社会风险,大众情感在关于公平问题的道德判断中感染并无形放大,尤其是网络刺激和渲染人们的相互感染。

三、非直接利益冲突消解的伦理路径

非直接利益冲突式的无序参与触发社会危机,执政者担忧,冲突者怅恨,无涉者义愤。转型时期,社会的多样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生活的复杂多变,用一般性的词句来横指、痛骂社会不公,发泄道德义愤,人人易而行之,缺少理性的探究、判断和选择的能力以及社会责任的担当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和谐社会“不是一种无强制的充满和平与公平的社会,而是一种既有足够公平,又尽量用非暴力的强制来避免其共同事业陷入大灾难的社会”。[6]非直接利益冲突已成为我国和谐伦理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那么,如何消解这一特殊现象呢?

1.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由非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痛苦、困惑和焦虑事实,显示人们对社会合理性、合法性与真理性的价值探询,对既往社会无贫无富、无知无欲、不争不斗状态的向往,对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社会风气的崇尚。正如马克思曾批判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刺激了人们的物质欲望,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即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之外,再也找不到任何别的联系了。非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对不当行为或过错行为的泄愤,虽然与和谐社会共建共享价值要求有较大差距,但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消解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效应,令我们反思其合理性与局限性。以理性精神和科学态度辨析公平问题,首先要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这个价值标准应是在承认和尊重差异的前提下给予每个生命个体以平等的关怀和尊重。随着人们的平等自由、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社会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保障下的过程公平及由此导致的结果公平,将不断获取其实质性进步意义,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成为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得到求证和展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生存于包括自由权利和利益实现在内的多样性生活之下,每一个人特立独行既不可复制也不可替代,正是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上的多样性,导致彼此之间的差异不可取消,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基于思想观念和意欲要求差异上的行为冲突,眼见并非为实,何况从人的自我无知和有限理性得出的判断极有可能为假。是以,一些非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以至社会公众,往往被流言蜚语所“俘虏”,失去某种程度的价值性持敬。非直接利益冲突这种普遍性的外在社会事实,存在于转型时期的大多数国家,因道德研判而由个体到群体乃至国家的政治认同,却是至为重要的,在物质主义、经济主义和消费主义冲击核心价值观之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需要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性和恒久性的道德性质的政治共识。然而,关于公平认识及公平实现的差异存在并且根深蒂固,在当下或可见的未来,需要寻求一种价值共识。因而,中国语境下的公平问题应褪去经济的、功利的和世俗的印记,凸显对人的生命和生存价值予以尊重的社会共识与制度保障。

2.倡导伦理主体的公共参与。马克思曾把人的生命活动与动物的生命活动相比较,指出人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人作为现实社会关系的产物,总免不了产生各种纠纷、摩擦和冲突,但又离不开与他人的交往与合作,不仅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有赖于他人的给予、合作和支持,“人类所有对价值和成功的判断,最后总是以合作为基础的”,[7]因而,“不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或者因为自我满足而无需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不是野兽就是上帝。”[8]社会转型打破了传统生活共同体的静态性、封闭性、依附性和稳定性,以流动性、自主性和独立性为特征的开放多元的现代陌生人社会来临,社会伦理生活从单主体的伦理向交互主体的伦理转变,意味着公共生活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由于去道德化倾向的存在,实现“社会共同的善”,更需要引导个体行为的有序发展,改变集体不道德行为,以适当的公共参与推进当代和谐伦理生活的自觉构建。观察近些年的公共道德事件,不难发现,道德冷漠与道德高蹈是并存的,虽然,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对抗性与社会的道德要求及和谐社会建构不相融合,但适度的宣泄,或许可将人们导向道德状态,具有于文化发展以至人类道德完善的积极意义。非直接利益冲突之后,的确产生有这样的道德效果。道德的发展是一种辩证进展的、客观的历史过程,国家的使命是使这种对抗性不至于导致社会的崩溃,保持诉求与稳定之间的张力,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应当得到肯定,并培育相应的舆论环境与制度环境,切实保障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不过,任何参与并不意味着行为的正当性,社会生活的诸多不确定性,尤其是非直接利益冲突下道德冲动的非理性倾向无序位移可能导致伦理秩序的紊乱,公共参与中应根据具体境遇的客观需要施以道德援手,为人类生命注入现代人文关怀,但个体道德的不成熟需要对冲突加以引导和舒缓,以走出道德研判和行为调控的困境。在共建共享的中国语境下,社会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离不开权利的合理分配及义务的合理承担,由于现代政府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的责任,应纠正政府造成社会不公的政策性原因,不断完善社会事业,使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关键力量,同时要提升伦理主体公共参与的道德能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充当麻木的“看客”,不盲目从众,举施援弱者之道义大旗而规避社会责任,实非明智之举。

3.坚持公平原则工具性与目的性之统一。公平体现法律与伦理的根本精神,是法律和伦理共同追求的价值之一。从社会生活起源来说,道德先于法律,更深刻地体现人们对价值合理性的追求,法律的制定及施行也需获得和实现其精神价值即对正义和正当的追求。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伦理危机,无论是合意性或人的需求因素,揭示了公平的工具性与目的性的二重性。工具性公平是社会制度、组织以及规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在此之下的人是共性的、抽象的;目的性公平以人的需要的满足以及个性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目标,在此之下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当社会作为价值主体、个人作为价值客体时,公平的意义就是一种工具性的,反之即是一种目的性的。我们在效率与公平的优先性上的争论,其实从工具性与目的性上不难理解。工具性公平促进和完善人类生存、发展的条件,最终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目的性公平以工具性公平为前提和条件,依赖着工具性公平逐步获得实现。“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像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9]社会主义为工具性公平和目的性公平的统一提供了基本条件和保障,使二者真正成为相互促进的价值准则。非直接利益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公共精神,也是对社会道德冷漠的一种纠偏。

将工具性与目的性关系转述为有效性与合理性之关系。在肯定社会差异性存在的前提下,应正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客观社会事实,理性对待多元的社会价值观念;由于现实社会深层制度的突破具有挑战性、复杂性和风险性,面对非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客观事实,在处理与对待观念差异与矛盾时,应本着和谐伦理的要求,承认并认可他人价值观念的合理性,承认社会不同声音存在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消解非直接利益冲突,并为协调不同阶层利益关系提供行为指导。

4.培育良好的社会伦理生态环境。伦理精神在于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从现实性来说,“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0]“当制度公平时,那些参与着这些制度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11]既然环境对人的性格、对道德价值的培育有重要影响和作用,那么就应该培育和创造有利于提高公正度的社会伦理生态环境。首先要建设一个好的党风和政风,保持执政者权力主体与道德主体的高度一致性,强化执政者的公平意识、公平理念,把维护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提高维护公平的能力。从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关系看,还要加强制度建设,使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各种社会权利,既承担起履行义务的社会责任,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应是不损害基本人权,保障发展机会共享,按贡献分配主体活动成果。还要构建一个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执政者要克服有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不惜牺牲社会公平,在施政上“一手硬一手软”,在发展中“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情况,不仅要注重公平的道德价值,而且要重视公平的社会责任。

人的需要多样而具有层次性,但“人只有一种真正的利益,即充分发展他的潜能,充分发展作为人类一员的他自己”。[12]理性和经验告诉人们,公共利益是“人类一切美德的原则,是一切法律的基础”,“道德的人乃是使这种或那种行为合乎人道、符合公共利益的人。”[13]社会个体及群体通过非直接利益冲突式介入,观察和体认自由、平等、正义等道德概念,同时也标示自身的社会化。基于自利动机而参与博弈的人所组成的社会不是凝固不变的,囿于市场经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法则,应关注和思考人的利益、权利和自由的诱因,深入思考非直接利益冲突对于一种伦理精神和自由秩序以及道德主体生成的意义。

四、结语

公平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理念,公平问题不应从人们的头脑中,及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仅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性事实并不必然推导出社会不公平的价值性判断。因此,一方面要树立和坚持正确的道德理想信念与道德价值观,不为道德相对主义、实用主义和主观主义所迷失;另一方面,本着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与躬行实践的务实精神,凸显多元化和差异性社会下的价值共识,使社会公平变成人们的道德理想追求与现实道德修为的致力之源。更为重要的是,面对转型时期的道德败坏和伦理秩序的失范,我们应从唯物史观的角度考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能只专注于和评价个人行为的道德责任,而应着眼于社会的道德意识和法律的公平,使集体不道德行为现象逐步消解。非直接利益冲突显示了无序参与的认同危机,表征了个体之间的分离性与独特性事实,自然要给予平等的关切和尊重,如为改革发展担当了较多成本的弱势群体能有尊严地生活,能公平地分享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以参与的公共性来促进社会整体的善。

研究的旨归在于从我国特殊国情出发构建新生活的社会伦理秩序,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发展的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4]睽诸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也同样如此,这将更有助于我们在实践中认知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深刻涵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7.

[4]古希腊罗马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1957:23.

[5]任理轩.理性看待当前的社会公平问题[N].人民日报,2011-02-16.

[6][美]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M].蒋庆,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17.

[7][奥]阿德勒.自卑与超越[M].李心明,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61.

[8][美]埃利奥特·阿伦森.社会性动物[M].郑日昌,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215.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36.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2.

[1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456.

[12][美]埃·弗洛姆.为自己的人[M].孙依依,译.北京:三联书店,1988:132.

[13]北京大学哲学教研室.论精神——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36.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1.

B82

A

1002-7408(2012)01-0042-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视阈下非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研究”(09BSH010)阶段性成果。

冉光仙(1970-),女,土家族,贵州松桃人,铜仁学院法政系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社会学研究。

[责任编辑: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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