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道德共识构建问题探索
2012-12-22汪荣有韩桥生
汪荣有,韩桥生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南昌330022)
社会转型期道德共识构建问题探索
汪荣有,韩桥生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南昌330022)
由于社会转型,中国传统社会以仁爱为核心的道德共识在当代社会陷入困境。道德共识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产生于现实的交往实践中,是实现人自身需要的产物。立足现实,应建设利益协调机制、核心价值引领机制和法律保障机制,促进社会道德共识的重构。
社会转型;道德共识;形成依据;利益协调;法律保障
(一)
“多元并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真实写照,在这种状态下保持社会稳定有序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从多元走向共识”。道德领域的共识是国家和民族屹立于天地间的基石。孙中山先生说,有道德始成社会,有道德始成国家,有道德始成世界。道德共识是社会共同体对关系到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稳定的基本道德问题的一致认识。
经验主义者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社会成员一致认可的道德共识,道德共识不过是一种价值策略,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群体没有办法形成道德共识。先验理性主义者认为,存在着普遍有效的、永恒的道德共识,而且道德共识构成了评价古往今来社会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和标准。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共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阶级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这是对“道德共识”的客观认识。
首先,道德共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道德共识的绝对性,也即道德共识的客观存在性。道德共识的存在有其客观性,不管社会共同体的成员是主动接受也好,还是被动遵循也好,道德共识都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每个社会的道德共识的内容不同、程度不同,但每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道德共识。道德共识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没有任何行为规范的社会中,因为那样每个人都会无所适从。“一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不管在自己的一生中怀抱什么样的个人和社会的理想,追求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有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无论如何必须共同遵循的。否则,社会就可能崩溃。”[1]同时,道德共识受生产方式、历史传统和社会现状的制约,道德共识的形成和存在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道德共识并不是固定不变和永恒的,而是随着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历史性,具有相对性。奴隶社会的生产方式下有奴隶社会的道德共识,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下有封建社会的道德共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下有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共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下有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共识。个人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体验不同,对道德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克拉夫特认为:“人们所相信的绝对价值,只是在一定的文化共同体中成为不言而喻的那些价值和命令。仅当人们预设一些为世人普遍接受的基本规范时,才能够从中推论出一些作为客观有效的特殊的价值判断。”[2]
其次,道德共识是阶级性和普遍性的统一。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共识不可避免地受统治阶级意志的制约。道德共识本质是特定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的价值观念。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捍卫与其阶级利益相一致的正义价值,或者把维护其利益的道德观念说成是永恒的、普遍的,因此,道德共识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从社会历史形态看,古代专制社会的道德共识,具有明显的等级性,是对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性共识。资本主义社会是对确认公平交换和自由买卖的法权观念的共识,追求形式上公正的道德共识。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共识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之上的,是追求实质公正的道德共识。因此,超阶级的道德共识是不存在的。但承认道德共识的阶级性质,并不意味道德共识就不具有普遍性了。道德共识客观存在的一个重要根基就在于它的普遍性。道德共识的普遍性是指道德共识主体、内容、形式和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限,而是涉及社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市场经济决定了社会全体成员之间会具有很深的相互交流的程度、很强的相互依存的程度。由于道德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大部分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对所有成员都是适用的,所以,道德共识在阶级性的基础上具有普遍性。
最后,道德共识是意志性和规律性的统一。道德共识作为人的一种认识,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性。道德共识作为人类创造的一种规范性认识,必然渗透着人的需要与智慧。比如,人有秩序和安全的需要,那么自然就会把维护秩序和安全的道德规范作为道德共识的内容。道德共识的意志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道德共识的这种意志性决不是任意或者任性。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共识的具体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道德共识的内容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现实生活的反映。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3]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是道德共识得到社会共同体一致认可的前提条件。
道德共识的前提是社会多元化。没有社会的多元化就没有道德共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想认识是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思想认识的多元化,从而引起道德认识的分歧和差异。道德认识的分歧和差异是道德共识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改革开放后,社会开始进入了多元化的快通道。相对于古代社会,当今社会达成道德共识的难度在加大,内容也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正是因为社会道德分歧的困扰,才使得道德共识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
(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然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备受社会诟病,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发展并非是沿着平等的轨道前行。
由于社会转型,我国的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思想意识日益复杂。关于我国社会的道德现状是在爬坡还是滑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论,也使得我国社会道德共识的重构还存在着一些困难。一是新旧道德冲突。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很多行为与传统道德相冲突,甚至有些原来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却成为现代社会众人追逐的目标。传统道德观念仍在起作用,现代社会新的道德要求也已凸现。二是道德评价失范。由于价值观念的错位,某一种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道德评价的标准呈多维倾向,善恶不分、良莠杂呈的现象在社会变迁期普遍存在,给社会主流思想道德及其评价体系造成很大冲击与影响。三是价值取向紊乱。在社会转型期间,主流价值体系受到挑战和冲击,原先理所当然的价值观遭到一些人的怀疑,乃至被否定。当今中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价值观,人们生活方式各异,似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追求,“向钱看”、“向权看”问题十分突出,价值取向紊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德共识的形成。四是道德控制机制弱化。一些行业存在许多不道德行为,许多人却并不以不道德为耻,反而以无德为荣;无私奉献得不到社会赞美,损人利己受不到社会谴责。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共识的变化。在人类历史上,一切道德体系的兴衰起落、进退消长,归根到底,都是源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共识的核心是仁爱,仁、义、礼、智、信“五常”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德。中国传统社会道德共识的经济基础是农业经济,社会基础是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文明路径和社会结构,其目的是维护具有差序格局特征的封建等级制度。以仁爱为核心价值的道德规范在当代中国遭遇了时代困境。中国传统的道德伦理有着自身的缺陷,这种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即儒家伦理由于强调家庭私德至高无上而具有压抑社会公德的负面效应。当代社会公共生活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一是活动主体的广泛性;二是交往对象的复杂性;三是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传统社会以仁爱为核心原则的道德要求对人际关系的处理是差别对待的,重私德、轻公德,这显然无法适应当代社会对平等的要求。仁爱强调的是个体的道德义务,这种爱的情感在家庭范围内有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然而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就大多数人而言,只能达到己他两利的基本境界,能做圣人的毕竟是少之又少的。现代社会强调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平衡,以仁爱为核心原则,在现代社会很容易导致道德的虚无与空场。自然经济社会,人性假设是“道德人”;然而在市场经济社会,等价交换是核心,人性假设是“经济人”。传统社会“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与当代社会的利益结构很难相契。
(三)
从理论上明确道德共识的形成依据,是建立道德共识重构机制的前提。道德共识属于人们对社会基本社会结构、制度、行为规范等做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其内容根源于特定社会的生产方式,产生于现实的交往实践中,并与人的需要紧密相关。
道德共识形成的“生产方式”依据。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认为,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决定社会的性质和面貌。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上层建筑的东西。道德根源于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是人们借以“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的产物”。道德由经济基础决定,产生于经济关系之中。“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4]133
任何时代的道德共识都要以当时的生产方式为依据。纵观人类社会每一时期道德观念的形成,无不与其生产方式有关。古代社会的道德共识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的,与人们的交往不发达有着直接的关系。近代资产阶级社会确立了自由竞争的生产方式,把以自由和效率为核心的价值观念看作道德的核心与共识。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道德共识,那就是更加注重实质的平等。由于是同一个时代生产方式的相对确定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根源于其的道德观念也相对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所以,道德共识的形成从其根源上来说是可能的。
道德共识形成的“交往实践”依据。交往实践是产生思想、观念、意识的基础和前提。“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5]72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构成了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各种理论认识的根源。“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5]73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类的交往实践是理解社会意识的基石。交往实践是人类历史形成的前提,没有交往实践,就没有世界历史的形成,也就不会有人类普遍的发展。正是在交往中,各种主体间互通有无、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必然会出现各种矛盾。为了实现社会的基本稳定和有效运转,就必须将矛盾和压力控制在人们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形成道德上的共识是协调矛盾、控制冲突的内在要求和有效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一方面,道德共识是交往实践的产物。离开人们的相互交往实践,道德共识不可能凭空产生,孤立的个人也无需共识,对调节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认可正是出于交往实践的需要;另一方面,道德共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一旦在交往实践中形成,也会对交往实践起反作用,可以对人们的交往实践起到规范、引导、教育的作用。
道德共识形成的“人的需要”依据。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哲学家们怀着极大的热情从各种角度对自身发起追问,寻找人的固定不变的一般本性,其结果却恰恰把现实存在的具体的人变成了缺少丰富性的抽象的人。“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哲学变革——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的出发点,从实践出发阐释“现实的人”是马克思变革近代哲学抽象人性理论的成果。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6]326马克思认为,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有物质需要,而且也有精神需要。在众多需要中,物质需要是基础,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前提条件。“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6]31恩格斯高度评价了马克思这一重大发现,“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一个简单的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4]574
道德共识也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人的需要促进了道德共识的形成。离开人的需要谈道德共识,无疑将会陷入唯心主义的共识观中去。早在古希腊时期,智者派就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道德共识的依据可以从主体本身的需要来阐释。人对自身需要的自发调整是与生俱来的。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抽象化的、单独的个人从来就是不存在的,抽象化的个人只能是、而且永远是社会人,即带有社会性的个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马克思并没有否认人类有共同的生活准则。因为在同一社会中的各个阶级,生活于同一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同一历史发展阶段,有着共同的历史背景,他们的需要就必然会有许多共同之处。这样,在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的人,总会有一些共同的、必要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会得到社会的一致认可,从而形成社会的道德共识。相反,如不形成共识,相互协调、控制冲突,人的需要更无法得到满足。
(四)
通过分析道德共识与生产方式、交往实践和人自身的需要的内在关系,从理论上获得了道德共识形成的可能性。然而,道德共识并不会自然而然形成,根据当前的现实,应进一步加强道德共识的重构机制建设。
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社会合理利益关系的形成。共识的形成以利益为基础。马克思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8]道德共识作为一种思想认识,也是由利益决定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到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5]56道德共识无论看起来多么抽象和神秘,都能够在现实的利益关系中找到答案。
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是道德共识形成的前提。利益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马克思强调:“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9]协调利益冲突,形成相对合理的利益关系,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并得以延续的前提。协调利益冲突就是要建立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只有形成合理的社会利益关系,才能扩大社会共同利益,满足社会个体成员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利益关系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益主体的相对平等,利益的主体资格规定要合理,不得有明显的歧视;二是利益获得渠道的相对合理,利益的来源渠道要体现诚信、公平,不得违法;三是利益的分配结果相对合理,即贫富差距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强化价值引领机制,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导向作用。社会核心价值的引领是形成道德共识的关键。我们生活在一个思想多元的时代,然而,社会和谐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要想社会完全没有矛盾是不可能的,但要实现和谐,就必须不断去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的主要矛盾决定了在社会多元思想中必然存在着一种占据核心地位的价值体系。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下,立足于解决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用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整体社会价值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整个价值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
道德共识的构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全社会道德的共同进步。当前,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意识、价值取向越来越呈现出多层次性。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着多层次的思想道德而降低甚至否定先进性的要求,也不能不顾人们思想道德的客观差异,用一个标准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那么,用什么来引领人们在思想道德上不断提升和进步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集中回答了这个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体现了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先进性要求,又体现了思想道德建设上的广泛性要求;既坚持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又兼顾了不同层次群众的思想状况;既体现了一致的愿望和追求,又涵盖了不同的群体和阶层,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具有强大的整合力和引领力,是联结各民族、各阶层的精神纽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有利于全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形成社会道德共识的内在要求。
建设法律保障机制,促进社会道德底线的法律化。道德底线的法律化是道德共识形成的基础。道德之本在于公平,法律之本也在于公平,道德之盛在于法治之行,道德与法律在根本目的上是有共通之处的。法律之强硬在于它以强制力制约人的行为,道德之魅力在于它深入人的灵魂。道德不只是理念的东西,道德准则只有通过人的行为体现出来,道德的意义才算真正实现,而道德实现的有力保障就是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道德底线的法律化可以使得道德的根基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更加牢靠,使道德更深入人心,使人们更加自觉地遵守基本道德的要求,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推动形成社会的道德共识。
道德的法律化以道德底线为界限。社会的进步离不开道德,也离不开法律,但并不是说,法律可以代替道德。道德完全法律化,将使道德失去独立自存的价值与地位。道德的要求远高于法律,道德完全法律化,只会使道德脱离实际,也使法律成为专制的工具。所以,道德的法律化有其界限,并不是说所有的道德都可以法律化。根据道德的层次结构,道德的法律化的界限应是道德底线,也就是说只有道德底线才能法律化。道德底线与法律对人的行为要求相似,若人们违反了,都会受到谴责和惩罚。道德的法律化,只能是基本的社会道德的法律化,而不能是“理想的道德”或“愿望的道德”的法律化。
[1]何怀宏.底线伦理[M].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6.
[2]克拉地特.维也纳学派[M].商务印书馆,1998:146.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1-12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26.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01.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03.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D648
A
1002-7408(2012)01-0036-04
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效率与公平相协调的初次分配公正研究”(09BZX047)和江西省社科基金课题“人的发展视野中的制度德性研究”(10ZX19)的阶段成果之一。
汪荣有(1963-),男,江西赣州人,哲学博士,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伦理学;韩桥生(1981-),江西赣县人,江西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制度哲学、马克思主义人学。
[责任编辑: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