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建设过程必须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2012-12-22潘克森
潘克森
(江西科学院 江西南昌 330029)
要建设和培育廉政文化,就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文化、什么是廉政文化、它们的内涵和外延有哪些、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好哪些关系等问题。本文拟从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廉政文化与廉洁文化、国外经验、制度文化、道德文化和新兴网络媒体的关系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文化、文化的属性和廉政文化
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要给它下一个精确的概念,的确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学术界一直在努力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来界定文化的概念。从广义上来说,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则特指社会意识形态,是指包括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学术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各种制度等内在观念形态的总和。著名学者梁漱溟先生说: “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1]而余秋雨先生定义文化为: “一种精神价值和生活方式,进而引导创建集体人格。”[2]由此,我们明显可以得出文化所具有的三个属性:首先,文化是一种抽象和具象相融相契的集合体。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似乎是一种抽象的形而上的东西,但又是一种实实在在具象的可以感受到的形而下的东西。其次,文化的本质是一种价值理念或价值观体系。因为任何一种文化体系中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所在,决定着文化的根本性质、基本气质和生活方式,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的生活方式或人文气质。其三,文化能够潜移默化地塑造一个民族的集体人格或人文素质。古往今来,许多大国兴衰的历史似乎都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文化软实力的强弱,关键在于它的文化所陶冶或塑造出来的国民集体人格的优劣或人文素质的高低。所以,当前世界各国都更加注重教育发展,更加关注文化民生,更加着意国民素质的提高,更加关心健全人格的培育,更加营造廉洁生活方式。这种氛围已是一种大趋势,也是锻造一个国家或民族文化软实力的根基所在。对于廉政文化的内涵,学术界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而见仁见智。一般来讲,廉政文化是人们关于廉政理念、廉政信仰、廉政道德、廉政规范和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评价的总和,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或观念形态上的反映。
二、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洁文化建设的关系
要论及廉政文化,就必须先了解廉洁文化,廉洁是清正廉明、洁白无瑕之意,而廉洁文化是廉洁的理论和行为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文化总和,它具有大众性、广泛性、职业性和权利性等特点,学术界有时往往会把这两个概念混淆使用。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深对廉政文化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有利于更加清晰地明确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任务和范围。仔细分析可知,廉政是对具有执政地位的掌控公共权力的社会管理者而言的;廉洁是对所有社会成员生活方式的崇俭敬廉的要求。因此,两者相比较,从涉及范围来说,一个具有普遍性,涉及面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的社会成员;一个具有特殊性,只涉及公权领域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职人员。从建设重点来看,廉政文化建设侧重通过营造勤政廉洁的从政氛围,达到增进公职人员不敢、不能和不想腐败的意识,自觉地养成公权只能公用、只能用于服务人民的良好习惯。廉洁文化建设的重点,主要是通过营造诚实守信、依法公平交易、不搞假冒伪劣和不坑蒙拐骗的良好社会风尚,达到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目的。就我国来说,廉政文化的对象几乎囊括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部分国有控股企业的所有公职人员;廉洁文化的对象是包含公职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可见,廉洁文化建设是普遍性要求,廉政文化建设是特殊要求。廉洁文化是廉政文化的基础和源泉,廉政文化是廉洁文化的提升和引领,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互为推动。如果用廉洁文化建设去取代廉政文化建设,就有可能使廉政文化建设变为空泛的说教,使监督对象游离于特殊监督之外,失去特殊监督的渗透力、感召力和规制力,就很可能出现人们常说的“干部生病,群众吃药”的情况。如果用廉政文化建设来替代廉洁文化建设,就会像“仙女散花”而不得要领,变得主次颠倒,把对公职人员的要求与普通群众的要求混为一谈,这就失去了廉洁文化的基础性作用和意义。
三、廉政文化建设与借鉴境外经验的关系
2004年7月4日,乔治·小布什在美国国庆日演讲时说: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不是大师们浩瀚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它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顺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3]从小布什这段讲话中可以窥见,东西方关于廉政文化的认知有所不同,西方社会一般认为人性是恶的,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要求对权力进行制约, “分权制衡天然不是反腐败的措施,但反腐败的措施天然就是分权制衡”。他们认为,只有用制度扼住官员的手,官员的手才不会到处伸手挥舞;也只有把权力这只凶狠贪婪的“老虎”关进了笼子,他们才不会随意越过权力的边界任意贪腐或伤人。还有就是“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认为绝对的利他或绝对的利己的人都不存在,任何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目标都是在既定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人们选择何种行为,取决于投入和产出的比较,通常情况下,人们往往会选择收益高于成本的行为,而不会去选择吃亏的买卖,这是一条成本收益的选择定律。在这两种理论的指引下,就产生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理论。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防止利益冲突”,通俗的说法就是阻隔和预防利用“公权寻租”的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因为“利益冲突理论”始终认为只要存在公权和私权、公利和私利,总会发生矛盾和冲突,特别当公权、公利在没有任何制衡的情况下,绝对的权力就一定产生绝对的腐败,防止利益冲突也是国际社会建立廉政法律法规的一个核心。事实已证明:特别在一些拥有行政审批、准入和处罚等公共权力行使、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岗位与关键领域,是最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和最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为此, “美国政府制定了许多‘资格限制’、‘财产申报’、‘退休冷却期’、‘出售财产’和‘行为限制’等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法规。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 《利益冲突法》、《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和《加拿大公共服务的价值与伦理规范》等法律和规范。此外,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也制定了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对公职人员进行规制,并设立专门机构予以受理”[4]。总之,不管是从国际反腐败接轨的角度,还是从我国廉政文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我们都应该深入研究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内容或法律法规问题,借鉴国际社会的好经验、好做法,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和打造我们的廉政文化体系。
四、廉政文化建设与制度文化建设的关系
所谓“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人们的行为规范。邓小平对制度建设有句名言: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5]这说明制度文化具有趋向文明的引领作用,好的政治制度“不仅仅是限制政治权力的手段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联系方式,它们还有助于形成个人的性格”[6]。同时,它还给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划定边界,使权力受到某种规制;长期稳定和良性的制度文化还能引领整个执政团体及其成员朝着有利于清正廉明的方向运转。有的学者动辄认为古代中国没有制度文化,主要是靠“人治”,而不是“法治”。其实中国古代不是没有制度、没有“法治”,只是侧重于“德治”和刑事处罚,特别是皇权至上和“人治”的色彩比较浓。事实上,古代惩处贪腐、贪官的法律制度十分严厉。可以说,自秦以降,对权力的制约可分为皇权制约和臣权制约两大部分,一是谏诤制度;一是御史监察制度。前者主要监督君主,匡正君主的过失,防止其权力的不当使用;后者主要监督臣僚,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监察百官,在地方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汉以后还专门颁布了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等,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等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其实不少古代的制度文化,对今天的纪检监察制度、廉政文化和廉洁文化建设仍有可供借鉴之处。当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短短的30多年时间里,就制度文化建设而言,我国确实已成为世界上拥有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各种规章制度最多的国家,已经建立起三大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和十个法规制度门类,这本身就对廉政文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推动和引领作用。但现在问题是,我们的制度文化建设仍然存在空白或不够完善地方,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和不到位的地方,有些制度的针对性或操作性不强,配套衔接存在脱节或空转等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廉政文化和制度文化建设都应该有序递补和跟进,特别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因为毕竟制度文化解决的是“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问题,最基本的是规制公职人员不做贪官庸官,是为官处事的原则性要求;廉政文化解决的是“不愿腐败”和“不想腐败”问题,倡导公职人员要做好官清官,是高标准的道德要求,属于社会伦理范畴。廉政文化是制度文化的源泉和基石,是制度文化建设的基础;制度文化是廉政文化的升华,没有廉政文化的认同和支撑,制度文化就难以普遍接受和实施;没有制度文化的保证和引领,廉政文化也难以展开和深入。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辅相成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五、廉政文化建设与继承传统文化的关系
廉政文化建设离不开对传统的廉政价值、廉政意识、廉政理念和廉政道德的继承和吸收。中华传统文化是拥有五千多年都未能中断过的文化,充分挖掘、采撷和吸纳传统文化中优质的人文因子,不仅能唤起我们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觉、自信和自尊,而且对解决当前廉政文化建设遇到的困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和人类所面临的共同困境,都有着重要的参照借鉴价值。对于廉政文化建设,我们切忌“食洋不化”,照搬照抄,因为东西方文化毕竟不同,我们的民族特性注重整体性、伦理性和感性认知,中华几千年好“礼”、好“德”和好“善”的文化积淀非常丰富。在这当中,既有廉政文化,又有腐朽文化;既有应该扬弃的糟粕,又有值得吸纳的精华;既有积极正面的成果,又有消极负面的影响。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中沉淀下来的消极负面的“官本位”思想和“人治”等腐朽观念的确有部分残留在人们的思想中,再加上汹涌而至的市场大潮,人们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经济信仰又被充分激活,崇尚物欲的心魔已被搅动唤醒,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法则和利用公权寻租的现象已经开始在公权公职领域泛滥。存在腐败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腐败文化的形成,特别令人担忧的是,民众对腐败行为整体失语,民众在潜意识里认同或顺从腐败发展的态势,并“温汤效应”式地接受这种生活方式,长此以往势必引发灾难性后果。所以,挖掘和融合儒释道等传统文化的优质元素来滋养廉政文化建设,目的是能使我们民族道德血液中源源不断地有赖以支撑和补充的精神因子,持久地吟唱我们民族廉洁的正气歌,这样才能对治潜在的腐败文化的形成。那么,儒释道等传统文化中到底有哪些优秀元素可以用来滋养今天的廉政文化建设呢?比如,儒家孔子在《论语》中所说的“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孟子所推崇的富贵不淫、威武不屈和贫贱不移的大丈夫人格;倡导 “公生明,廉生威”、“举头三尺有神明”等“敬天畏命”的思想。又比如,佛教提倡“熄灭贪嗔痴、净化身口意”,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果报应规律,讲究 “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莲”与“廉”相通相喻,将出污泥而不染的莲花比喻为超凡脱俗的圣洁之物,以及要求信众戒行“杀、盗、淫、妄、酒”等教理教义。再比如,道教提出“清心寡欲”的人生修为、“知足不辱”的处世原则、“尚俭戒奢”的生活信条、“见素抱朴”的廉洁风尚和善待百姓的爱民之心等思想。所有这些,都代代相因地成为我国古代廉政文化的信仰基础,与今天我们议廉思廉、敬廉崇廉、赞廉爱廉、尚廉修廉等廉政理念息息相通,这对公职人员廉政素质的锻造和廉洁信仰的培育大有裨益,必将有力地推动廉政文化建设。
六、廉政文化建设与新兴网络传媒的关系
新兴网络传媒已成为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各种思想文化碰撞、新闻信息的集散地和民意表达、社会监督的新渠道,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廉政文化建设与新兴网络传媒到底有什么关系呢?它对廉政文化建设起到什么推动作用呢?我们知道,传统的传媒不外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电影、电话等,它们的传播形式和手段毕竟受到时空等诸多限制,但自从人类发明互联网以后,整个世界的时空发生了巨大变化,信息传播的快捷和承载容量已经出乎人们的想象,给人们开辟了一个辽阔的虚拟世界,资讯信息很快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传遍。网络舆论已成为搅动社会人心的巨大力量,网民声音已是不可忽视的舆论强音,有人甚至形容一条微博很可能成为引发舆论风暴的“蝴蝶翅膀”。网络及其运载器具的确已经成为了大部分人日常生活须臾不离工具,如果我们运用得当,就能充分运用和发挥它的正面的和积极作用,对廉政文化建设无疑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起到宏观的建设性和震慑腐败的作用:一是为反腐倡廉开辟和提供了一个超越时空的窗口,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这个窗口实时检举揭发腐败行为或提供腐败线索。二是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网络鼓励公众理性或善意地批评,可以扬善止恶,扶正祛邪,曝光贪腐,使那些贪官或准贪官受到舆论的谴责。三是通过网络传媒正面引导和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创造性地推动廉政文化建设,树立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四是随时掌握反腐倡廉的网络舆情,了解公众在网络上表达的诉求和意见,及时研判社会对反腐倡廉的评价。五是可以随时吸纳群众关于廉政文化建设的好建议好意见,为反腐倡廉决策服务。当然,新兴网络传媒也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的确是好事;而用得不好,则适得其反,可能引起负面影响。特别是有关部门和方面,如果对网络暴露的贪腐信息未能及时应对回答或调查处理,就很有可能引发舆论发酵和扩散,遭到不正确的批评和压力,甚至造成社会的震荡和不稳定。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7).
[2]余秋雨.为中华文化做减法[N].人民日报,2010-12-23.
[3]傅学俭.权力腐败从缺德开始——大道从廉道·廉同行[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182).
[4]潘克森.深刻认知防止利益冲突的廉政智慧以驱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创新[J].上海党史与党建,2011(12):29.
[5]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
[6]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宪政论[M].三联书店,1997(150).